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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研究
——以肥乡县互助幸福院为例

2020-02-25刘艳于阳

山西农经 2020年22期
关键词:子女养老农村

□刘艳,于阳

(烟台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 烟台 264005)

面对人口老龄化现状,如何养老是重中之重。社区和互助式养老符合政府的方向,国家提倡“9064”“9073”的养老模式,即希望90%的老人在居家养老,6%或7%的老人在社区养老,剩下4%或3%的老人进入机构养老。互助养老模式形式多样,在河北省农村以肥乡互助幸福院为代表,农村互助养老是农村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良好策略。

1 农村养老服务的现状

近几年,我国生育率下降、医疗水平提高、平均预期寿命提升、城乡人口迁移与流动等引起了人口结构变化,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此外,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和空巢化问题显著,多数新成立的农村家庭规模减小,区域间老龄化差异明显加大。农村地区需要完善的养老保障机制和良好的养老服务体系。

肥乡县60岁以上的老人有4.59万人,其中孤寡老人1.2万人,有限的社会养老机构无法满足农村的养老需求。此外,农村老人收入低,民办养老院收费高,将部分有养老需求的老人拒之门外。因此,肥乡县开辟了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幸福院。

2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优势

作为一种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互助养老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60岁以上有自理能力且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养老重任得到了分担,社会的养老压力得到了缓解。

2.1 投入较小,方式灵活,易复制

肥乡县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因地制宜,利用村里闲置村居或学校作为场地,支持运营的资金由集体承担,其他大部分资金由子女负担,老人没有了经济压力,提高了老人加入的意愿。

2.2 满足养老需求,丰富老年生活

肥乡县互助幸福院为农村老人提供了互助养老的场地和机制。年龄超过60岁的独居且可以自理的老人生活在一起,集中居住,互相帮助,这使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得到了满足。肥乡县互助幸福院就在村子附近,能够实现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老人不用离开他们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身边的人都是村中的同龄人,能够给老人提供安全感。同时,方便子女看望和照顾父母,老年人和子女也更容易接受[1]。

2.3 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

国家生育政策的要求与变化使农村“421”家庭结构增多。由于家庭小型化,依靠外部养老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的赡养负担,子女不用时时刻刻关注父母的情况。农村互助养老可以实现集中养老和互助服务,实施养老托管,更容易改变子女在养老方面的旧观念,使其同意父母去互助幸福院。这样还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矛盾,减少生活中的摩擦。

2.4 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这个时期的典型特征便是老龄化严重。农村老龄化速度较快,家庭日趋小型化和空巢化,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难以实现。肥乡县互助幸福院这一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使60岁以上独居且能够自理生活的老人集体生活、互相帮助,丰富了外部养老模式,缓解了社会养老压力。

3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不足

“肥乡模式”使农村互助养老成为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综合了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3种养老模式的优点,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3.1 身份模糊、资金匮乏等问题凸显

互助幸福院的性质不明确,既不是养老院,又不是普通的公寓,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应有详细的规划。肥乡县已建成数量庞大的互助幸福院,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无证照、无资格的互助幸福院地位、性质不清晰,使互助幸福院没有办法以正式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接受社会捐助、享受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肥乡县的互助幸福院也出现了资金匮乏问题[2]。

3.2 普惠性相对较弱

“肥乡模式”有一个要求,即独立老人才可以进入互助幸福院,这把真正处于农村养老困境中的老人拒之门外。因为正是不能自理生活的老人才更迫切需要照顾,解决面临的养老难题,而互助院老人的养老需求相对较低。同时,如果互助幸福院的老人患有疾病,病情严重后需要子女接回家照顾,加深了其对养老的担忧。

3.3 预留的法律纠纷隐患

农村互助养老运行管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无形中给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在农村互助养老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农村互助养老参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农村互助养老提供服务的方式与内容等。

3.4 基层单位不负责

目前,农村互助养老的基层单位责任感缺失,不按要求完成上级要求的任务,甚至私自伪造数据。农村互助养老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基层单位虚报政绩,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使农村老人对农村互助养老失去了信心。

4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改进路径

4.1 加强农村互助养老顶层设计

4.1.1 明确互助幸福院的性质

互助幸福院的性质不明确,使其在运行中遇到了很多阻碍,因此在法律层面明确互助幸福院的性质是互助幸福院蓬勃发展的首要条件。有了明确的性质,互助幸福院就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存在,设立法定代表人、接受社会的爱心捐助、参加社会活动、享受优惠政策,在资金、物质、精神上可以得到很大帮助。

4.1.2 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

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应尝试政府主导、家庭先行和多元参与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在精准扶贫背景下,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从宏观规划、管理到舆论宣传、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入,提供大力支持。明确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一定帮助,提供相关物质,组织为老人服务的活动,以便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独居老人进入互助幸福院后,便会有大量闲置土地和民居,企业帮助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同时,可以寻求商机,谋得新发展。与此同时,还可以引入“时间银行”爱心时间储存机制。例如志愿者可以将参与公益服务的时间存进时间银行,当自己需要服务时,可以从中支取被服务时间。可以招募志愿者到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参与时间存储公益互动,提高社会大众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积极性。

4.2 扩大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服务范围

应放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招收老人的要求。目前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有迫切需求的是无法自理生活的老人,他们更需要互助养老模式。因此互助养老院对老人进行全面检查后,确认不会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农村老人的要求,使一部分急需帮助、无人照料的老人得到帮助。还可以丰富农村互助养老形式,例如一对一帮扶等。年纪较小的老人可以帮扶一位年长老人,身体差的老年人可以对年龄较小的老年人进行补贴,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这可以提高年龄较小的老人参加农村互助养老的积极性,让新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服务于更多孤独、无法自理、需要帮助的农村老人。

4.3 加强立法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保证农村互助养老得以高效运行,应出台农村互助养老的相关法律,明确农村互助养老在社会中的地位。有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各主体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应承担的责任,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才能高效运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行过程中出现摩擦是无法避免的,有了法律依据,摩擦处理也更合法、公平、高效。同时,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经营与管理的内容,使其发展更规范。

4.4 加强基层单位考核

为减少基层人员的不作为现象,提升基层人员的责任感,让农村互助养老获得新生,应建立激励机制,将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实际成果纳入对基层干部的工作绩效考核中,让基层干部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农村互助养老的效率,杜绝“假”农村互助养老。实施较严格的监督机制,在农村互助养老场所安装监控装置,方便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互助养老的情况,保障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高效运行。全方位、多层次建立农村互助养老评价机制,让农村互助养老的体验者发声,对农村互助养老中的基层单位及工作者作出客观评价并纳入其考核中。

5 结束语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传播,多地进行了效仿。面对老龄化严重、老龄人口多、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现象,农村互助养老能够在一定程度缓解社会和子女的养老压力。面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完善,在不断发展中谋求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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