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法律语言是法律人讲的社会语言、生活语言
——王洁教授与张军检察长对话摘录
2020-02-25
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洁从报纸上读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的接访笔录(法制日报2020年5月12日一版刊发《最高检检察长接访记》)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从语言学的角度撰写专题分析文章,认为张军检察长在接访中的鲜活语言,展现了融合说法理、谈情理、讲道理的司法语言的修辞释法能力,是将法律语言、社会语言和生活语言穿梭运用的典型案例。共和国的首席大检察官、最高检检察长何以形成这种语言风格?法律人如何用好法律语言艺术,提升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近日,79岁高龄的王洁教授就这些问题与张军检察长进行了探讨。现将双方对话摘录如下。
观点摘要:
●用好法律语言,首先要有情怀。这个情怀不是说空话,实际上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包括要尊重当事人。你尊重当事人,他是能感受到的。
●用好法律语言,其次要有能力。有情怀,能让对方受感动,这本身也是能力,或叫“软实力”。能力是日积月累,从生活中来,从工作中感悟、历练来的。具体讲,什么是语言能力?就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能沟通,这当然就是能力。
●用好法律语言,再次要有自信。这个自信就体现在:能判断对方的出身、文化、职业,找准共同的语言环境,然后知道用什么样的语言去与之交流。有了自信,再去驾驭语言,形成的气场就大不一样。有自信,有气场,你才能感染人,让当事人觉得你说的是可信、可接受的。
●最好的法律语言是什么?——就是法律人讲的社会语言、生活语言。如果法律人过分强调法律用语,即所谓的“法言法语”,在工作中不会运用社会语言、生活语言,往往会让当事人发蒙、听不懂。法律人讲社会语言、生活语言,不是轻易就能培养出来的,要把法律规定、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变成生活语言,这种运用语言的能力,需要在生活中积累、在工作中体悟。
王洁:我因为想写一本法律语言的书,无意中从报纸上读到了您原汁原味的接访笔录,当时就被深深地吸引了。感觉这个接访笔录是一个成功运用法律语言的典范,读起来就像是在欣赏一首交响乐,一层一层的,中音、低音、高音,全都有。读起来是一种享受。您为什么想到以笔录的形式刊登接访办案情况?
张军:谢谢您的肯定。实际上,我在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时并没有过多考虑语言技巧。您从语言学专业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评判,我感觉很多是过誉了。但还是非常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
去年12月4日我们去重庆调研,并不是专门到那儿去办案。但检察机关近几年大力倡导检察长带头办案,特别是带头办理群众信访案件。作为最高检检察长,我当然更要带头办案、以身作则。我就请重庆市检察院的同志帮我找个案子,我直接去办理。他们准备了。刚开始我以为是个刑事申诉案件或者是民事申诉案件,在飞机上我看了看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看,原来是个行政申诉案件,当时还觉得有点忐忑。因为相对而言,我对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案件更熟悉些,所以更要抓紧、认真看一看,也因为确实没那么多时间,就在飞机上现看现准备。好在法理都是通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要求都是一样的。办案和接访,都是做人的工作。经过准备,心里有了数,到了那里,我就和地方检察院的同志组成办案组,做些沟通后,与当事人交流,效果还不错。
谈完以后,接访过程形成的办案笔录要入卷。地方检察院同志整理后,也挂在了我们自己的检察内网上,主要是想给大检察官、检察长们“打个样”,让大家都能够这样带头办案。不是让大家完全学我怎么做,因为每一个案件都不一样,主要是促进检察长直接办案。检察长如果不亲自办案,或者办案连案卷都不看,就听汇报,怎么能行?检察长、院领导都这么直接去见当事人、接访办案了,检察官接访办案时就会更加认真。虽然这次接访当时做过新闻报道,但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工作、关注检察官怎么办案,进而做实人民监督,关注我们办案的质量、效果,就想到了用刊载笔录的形式把接访过程再完整地呈现出来。
“笔录”这个新闻题材,在报纸上几乎没有过,整体都以笔录反映某一案件办理的就更没有过。我想用“大检察官接访笔录”这种形式引起大家关注,让大家能够了解,进而监督检察官接访办案工作。在刊登我这篇接访笔录时,前面已经刊登了三个地方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接访笔录。很荣幸我的这篇笔录得到了王老师的重点关注。整个过程就是这样。
王洁:我想知道您是如何构思、组合问句的?我注意到您在接访时经常用到特指问句,而且运用得十分自然。那么,您是怎样构建这个问句的,是明知故问吗?
张军:有一些是明知故问,主要目的是把对方的考虑、观点、法律事实或诉求细节固定下来,以此才能和对方围绕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更顺畅的交流。
王洁:在接访过程中,您的接访语言特色鲜明,说理论证都非常生动有力。我们知道,您有着丰富的司法工作经历,并且带头接访办案。您的这种语言风格是如何形成的?从您的角度看,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好法律语言艺术?
张军:客观说,让法律人、检察官去学习法律语言,再去有意识地运用到工作中,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大多数同志都没有专门学过法律语言,我也没有,可为什么您对我的法律语言运用表示肯定呢?我的体会有三点。
用好法律语言,首先要有情怀。这个情怀不是说空话,实际上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包括要尊重当事人。你尊重当事人,他是能感受到的。就像接访时我一见面,就称对方“老哥”,那就是尊重。对我们的当事人,不管他是什么身份,都要尊重他;你尊重他了,或许就能感动他。打个比方,就像医生跟患者。医生面对患者时,如果能很耐心地去听患者的陈述、病痛,然后像跟家里人一样去跟他解释,就容易获得患者的信任。有了这样的沟通、铺垫后,医生说,“您的这个病不算什么,我见得多了。”患者可能就放心了,首先“心病”就基本上给治好了,另外病理方面的一些东西再去慢慢治疗。一些年轻的医生如果不懂这个道理,可能就会说,“你这个病得赶紧看,不抓紧的话按照这个情形发展下去,死人的可不少”。那不就完了嘛!或者三言两语之后,医生就不再和这个患者交流,开始看下一个了,就会让患者觉得医生是在应付,不负责,没给他看透。就这么个道理。
王洁:这也是医德的问题。
张军:对我们来说就是“法德”——法律职业道德素质。所以用好法律语言首先要有情怀,有了以人民为中心、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情怀,你才能认真对待你的职业。检察官办案,首先得尊重当事人。你在法庭上如果不尊重当事人、不尊重律师,他们就会有感受,可能就会开始跟你“急”;你要是真正尊重律师、尊重当事人,他们怎么能感觉不到?就是这个样子。尊重当事人,也是初心、使命意识的体现。面对申诉人,你有情怀,平等对待对方,才能够去认真聆听。你认真聆听,申诉人也能感受到。他会想:“这个检察官不错,他很认真,能够这么耐心地听一听我的情况。”他的火气肯定就消了好多。你尊重他,才能换位思考,替他思考,同时也会让他感受到你不是敷衍他,你是认真的。这样一来,对方的感觉就不一样了。好比他去看病,发现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医生:“这个医生我信,他给我开了药,虽然方子很简单、不大贵,但肯定是对症的。”这样申诉人就放心了,心情就好了,那就容易接受我们办案检察官的建议。
用好法律语言,其次要有能力。有情怀,能让对方受感动,这本身也是能力,或叫“软实力”。所以我说其次才是能力。这个能力是什么?法律语言通畅、达意,不是能力吗?这是其次的。你尊重他了,说的话就自然而然中听,你要是不尊重他,公事公办、法言法语,难免显得生硬,人家也觉得很隔阂,怎么能办好申诉案、让人家心悦诚服?所以首先是情怀,其次才是能力。
能力从哪里来呢?能力是日积月累,从生活中来,从工作中感悟、历练来的。就算是学习语言,懂得了法律语言的理论和应用的一些规则、典型事例,但是如果运用的能力不到位也是不行的。要能够灵活处置、随机应变,根据不同的场合、不同的环境、不同的上下语境,讲不同的话。具体讲,什么是语言能力?用我自己的语言就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能沟通,这当然就是能力。举一个例子:我多年前在基层法院旁听一个案件,一个女法官审一个离婚案,夫妇两个都是农民,两个人互不相让。女法官把男方先请出去了,然后疾言厉色,对女方说:“你这个‘老娘们儿’,我向着你呢,你听不出来?你傻呀!”女方认为这个法官真是对自己好,多实在!很感谢法官。然后男方进来,女方出去后,女法官对他说:“你还算个‘爷们儿’吗?非得这么斤斤计较吗?”又给教育了一番。我听着那就是“训斥”。最后,两个人都理解、接受了法官的意见,很快就达成了协议。这个例子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语言的魅力。这是法律语言吗?在法庭上,怎么不是法律语言?!法官的语言就是要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当事人觉得法官对他好,是在公正地审理这个案子。当事人接受了,便是好的、实用的法律语言。相反,如果当事人是个教授,法官肯定不会这么说。否则,回过头来教授就来告状了:“你法官怎么骂人呢?”但农民就能接受这样的语言,觉得这就是生活本来的样子,就该这么说话——只有知心的人才会跟你这么说话。我在农村生活过,我才理解、认同。这就是我说的,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就是一种司法能力。
用好法律语言,再次要有自信。这个自信就体现在:能判断对方的出身、文化、职业,找准共同的语言环境,然后知道用什么样的语言去与之交流。有了情怀,有了能力,很大程度上就会有自信。有了自信,再去驾驭语言,形成的气场就大不一样。有自信,有气场,你才能感染人,让当事人觉得你说的是可信、可接受的:“哎呀,太有道理了!我自己都没想到我的这些权益,他给我这么一分析我才知道,虽然我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利出来,但是这是必要的,必须得这样,这样才能对我更有利。”
现在的法律人、检察官,法律语言之所以有时在有的个案中运用得不够好,要么语言生硬,要么不知所云,甚至无端引发舆情,和我们整个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水平,包括教学实践、司法管理,都有关系。我们确需从基础做起、脚踏实地,从尊重人、尊重自己的职业出发,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学懂悟透,才可能落到实处。
情怀、能力、自信,这些都是蕴藏在生活中。比方说如何做到“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跟一个人的生活、经历有关。我在农村生活过,插队下乡,这些经历就让我和老百姓都能说上话。往大里说,是具有群众工作经验;往小里说,就是能做到“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
德国学者李斯特有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意思就是社会政策好,人们安居乐业,犯罪就会少,也就不一定非要挖空心思去研究制定专门针对犯罪的所谓刑事政策。那么我就想,最好的法律语言是什么?——就是法律人讲的社会语言、生活语言。如果法律人过分强调法律用语,即所谓的“法言法语”,在工作中不会运用社会语言、生活语言,往往会让当事人发蒙、听不懂,他能对案件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吗?前面说到的那个女法官审离婚案件我就特别推崇,人家一听就明白了,你要是跟人家文绉绉地说,“哎呀,你们这个夫妻关系感情还没有破裂……”人家懂什么叫“感情破裂”吗,是不是?不同的群体,他们的语言和情感表达方式是不一样的。一对农民夫妻一天到晚地吵嚷,但是可能感情很深;换作有些知识分子夫妻呢,即使感情破裂了,可能还相敬如宾,但是内心已是如“冰”了。这就是对不同的人要用不同的话语、方式,所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法律人讲社会语言、生活语言,人家能听懂,才能有效地传递法治的含义。比如,你问一个老农民多大岁数了,他跟你一说,可能并不是你理解的法律上的周岁。因为在农村,一些老人不记得自己哪年生的,他跟你说的往往是虚岁,有的说虚一岁,有的说虚两岁,甚至有虚三岁。怎么办?你就问他是属什么的,什么属相。这个老百姓一般都知道。然后你一算就出来了。这就要懂一些天干地支纪年知识,这就是生活,就是用生活语言来交流。
所以,能不能讲社会语言、生活语言,对于法律人来说非常重要。在现实生活中,让一些有大学问的法科毕业生去调解案件,感觉难极了。但有些年龄偏大,甚至没学过法律的人去调解案件却往往更在行。这可能就是因为法科学生虽然有严谨的法律训练、法律思维,更会照搬法律,张嘴便是法言法语,但生活语言、社会经验不足,他去调解案件,自然就很难走入当事人内心。
法律人讲社会语言,不是轻易就能培养出来的,把法律规定、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转换、变成生活语言,这种运用语言的能力,需要在生活中积累、在工作中体悟。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年轻法律人,社会生活经验积累不够,典型的“家门、校门、机关门”,来了就办案,可能就感到不是那么得心应手,因为办案工作实际与书本上学到的知识有太大的差距。我作为曾经的知青,在农村生活过、在基层工作过,由于有长辈的影响和多年办案积累的经历,和老百姓、当事人能很自然地说到一块儿去。我说的话,即使对方未必爱听,但人家能听懂,慢慢也就愿意听、肯于信。就这么回事。这是一个过程,不是单纯的语言学习、语言培训就能做到。当然,我们今后也要在教学中更多注重培养学生的语言能力,特别是面对不同群体、在不同工作环境下的语言能力,我们的教学方式、管理方式也得随之改进。比如说,模拟法庭、没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分析、讨论课等等,就是挺好的方式。这些都有赖于王老师这样的法律教育工作者的更多创新和努力。十分感谢您能这样深入生活,和我们一起探讨法律语言教学中的问题,更加感谢您对检察实践一直给予的关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