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化运营模式探析职业化据点建设
——试论PE在公司化运营模式中的尝试
2020-02-25
(西藏公安厅 西藏 拉萨 850000)
公司化运营模式是与家族化运营模式及行政化运营模式等传统运营模式相对应的概念。公司化运营模式是中小民营企业走向现代化的方向和必然趋势,又是“营利性”事业单位转型的方向和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开展相应各类据点建设过程中经济实体运营模式选择的最佳选择方式,良好的公司化运营模式需要具备三个特征:一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二是基于授权责任制的管理机制;三是价值创造导向的管理系统。其中,前两个特征使公司具有了“法人资格”,第三个特征构成了“公司法人”日常经营管理的经营模式中的架构、流程和机制。
一、公司化运营模式辨析
从“公司”概念而言,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并为社会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经营实体。其主要分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经济实体以公司形式注册时(截止最后一次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公司投资人(股东)认缴出资额(新修订《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中明确规定,现行阶段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认缴出资额确认制,不再执行实缴出资额责任制,即公司在注册时只需要按照工商注册管理登记缴付一定比例的注册资金即可完成注册,不再实行和按照过去要求的例如投资公司应当在2年内完成认缴出资额,现在一般执行10-20年期缴付时限的规定,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期间,公司设立发起人应当至少缴付公司拟筹资金20%,且应当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完成筹资募股,否则视为发行失败,即不能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发起人应当根据投资人已实际缴付资金数额承担赔付相应利息)为限额对公司各类债务(含内部和外部,其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时清算组确认债务为准,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则其破产时对外承担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如注册时认缴资本为1000万元,则其对外承担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至企业破产清算时尚未完成认缴出资的,则以公司注册时实际执行人为债务人负责清偿到期债务,鉴于已破产事实,未到期债务视为到期债务)承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额的有限责任。与此同时,在“公司化运营”模式指导下,一般还会存在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离岸公司以及香港公司等(在此且做简单说明: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企业参与人根据资源原则,分别出资设立企业,并以企业并以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模式。其主要应用与一些小微型企业,其合作模式较为灵活,在具体设立过程中,可以不必经过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通过拟定通过合伙企业协议等方式进行设立。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指定其中1人或多人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注册资本为10万元,体现了短、精、便的优势,但一旦企业发生债务后,则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国家为了鼓励设立合伙企业,在原有合伙企业基础上同意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即在合伙企业中,最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它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投入合伙企业资金数额为限额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承担责任,目前这类企业存在数量较大。2.独资企业。独资企业与1人有限公司不同,其设立方式同企业设立,但独资企业债务由设立人即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外承担全部连带责任;1人有限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设立人在符合公司设立的基础上,需要完成全部出资后,设立1人有限公司,但1人有限公司设立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再行设定1人有限公司等。3.离案公司。此类公司在内地不多见,主要存在于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其设立形式为公司设立地在境外,其经营活动在另外地区开展;4.香港公司。此类公司顾名思义,指的是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其主要是为了享有香港地区的各类税费得优惠政策等)。
与“公司化运营模式”同期存在的还有个体经营、“三资”等合作制企业等方式,在个体经营方式下,相关财产由个人具体承担,处于经营模式的原始或初级极端,相关经营管理内容基本不做登记或备案等,以个人所有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自负盈亏,存在“摆摊设点”等表现形式。另外,“三资”企业经营模式主要涉及境外资金注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三种形式,因为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对在境内设立上述三类公司进行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公司注册法人代表必须为外国人、合资企业合作人中的中方出资人必须具有在中国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住所、注册资本限额等各类限制条件,所以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运用较少,除非特殊工作需要,否则一般不予以设立。
在据点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应用“公司化运营模式”是长期以来萦绕在广大据点使用者和建设者工作中的一件棘手的事情。根据相关规定,据点的建设主要目的是掩护身份、帮助工作,并为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但在具体制度中又对“公司化运营模式”进行了明确,即运营方式主要以中小微企业(根据最新修订的商务部《关于界定企业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对企业规模进行了明确,即企业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视为微型企业,10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1000万元至50亿元以内的为中型企业,年营业资本在50亿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形式进行运营。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的单位给予启动资金,注册相应公司,并以单位派驻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作为主要运营方式,其中,企业营业负责人员应当为熟悉业务且对公司资本运作内容较为熟悉人员,企业设立前期应当对企业设立的必要性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层级审核报批后方可开展运营,其经营过程中,相关财务、审计(即符合财务会计假设制度设计要求)等工作由本级主管人员负责,其它项目经营模式等由具体负责人员确定,实行自负盈亏,保本经营,且对资金流向等进行备案登记等制度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基本不允许实施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
二、公司化运营模式的独特优势
现代企业制度确立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做的贡献也越来越高,尤其“公司”等经济实体的存在数量也在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但是,随着各类现代科技技术以及因为设立者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的企业破产以及迅速陷入失望周期等原因,也给世人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困境。据一项数据调查现实:中国的企业存在平均寿命为3.2年,一般的企业存在的时间周期都在1-3.9年范围之内,其中存在超过8年的企业除了已经由于进行股权重新配置(重组)、技术革新、新股东接盘、度过项目孵化器等原因存在以外,基本已经濒临破产边沿。及3年以上算是企业度过了孵化期、6年以上进入成长期、10以上进入“穷途末路”、15年以上算“奇迹”的怪圈。追究企业为什么会破产?以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存活的原因,应该说原因是非常多的,但是通过对社会市场经济实体中的企业进行调查以后,可以明显看到,实施“公司化运营模式”且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较好的企业(职业据点)一般可以存活下来,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的企业”:
一是坚持“内部管理”,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运作。具体而言就是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取“内外合一”模式。根据这一模式,在企业建设和选择上,主要围绕能够帮助工作和方便开展工作期间身份掩护的各类经营实体性经济模式进行选择,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根据经营业务需要设立一定形式的专业或专门公司,构建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公司化运营模式,进行公司制运作,并开展相关融资活动等,并结合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性实体经济活动,在促进职业据点建设发展的基础上,降低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为持续开展好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弥补,同时,可以将相关经济实体经营性收入纳入其中,充分体现职业据点的市场竞争能力、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
二是科学制定高起点的公司发展规划。在设立过程中就已经开始十分注重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能够持续运营的市场前景,科学和高起点进行规划布局,最为突出的就在具体的规划过程中能够将中心工作的完成作为首要原则和选择依据标准,切实体现掩护身份和帮助工作的重要作用,同时坚持“按功能进行划分、以产业链进行聚集、对先进性要素进行整合”的科学理念和原则,对在职业据点行业选择和设置过程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误等理念进行摒弃,坚决防止投资决策失误行为,避免出现各类盲目投资行为。
三是要建立“安全保密、协调一致、作用明显”的一体化公司化运营模式管理机构。在具体公司化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预先设置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按照上级规定,对公司的设立过程等进行可行性调研和考察,同时对公司的各类经营性业务进行备案,明确查询的具体人员,并设定具体的权限,有效防止在公司化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侵犯公司运营资本的行为和做法,为公司良性运作创造条件。
四是采取多渠道的投资自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经营性风险。(此处以PE部分体现)
三、公司化运营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
(一)通过战略性绩效管理,协同行动方向,实现公司目标
构建管理机制目的在于发挥公司实际操作者和执行者及工作人员的作用,驱动公司目标实现。从公司目标说起,每个公司均具有其显性或隐形目标。公司目标可以在公司制定章程过程中予以实现,或可以通过其它方式予以体现(此项工作中可以执行具体的规章制度)。如果听从各部门任凭其事,必然会出现个部门负责人的各自为政。然而各自为政对公司整体而言,未必是好事或最佳的选择,其目的在于保持单位目标统一,因而产生相关效应,各公司的目标即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在运行过程中,要实现此目的,必须建立一个关键机制,即绩效管理的设立,建立战略绩效管理,从而依次实现:明确公司目标、将公司目标转化为公司关键绩效目标,将相关绩效目标在公司运行模式中予以体现、设定负责人岗位绩效目标价值和权重、建立关键目标数据采集、汇总的流程,并进行日常绩效异动管理考核和绩效改进措施、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体系进行对接,按照规定进行奖惩。
(二)界定公司各单元功能权责,明确实现公司目标责任归属
实现公司化战略绩效管理的前提是公司各单元功能权责,明确实现公司目标责任归属,这是公司化运作模式的第二个关键机制因素。战略绩效管理将公司目标,转化成组织工作单位的关键因素和条件,明确组织功能单位的权责,是公司指标在公司内部进行自上而下目标任务分配的关键因素。业务单元、工作岗位和单位任职者在各自岗位内,完成相应的权责目标和任务目标,就可以有效驱动公司运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权责体系安排,应当从公司结构层面,明确适应公司战略目标岗位设置、部门职能、再用系统方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分配,进而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在具体的公司化运营模式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司最高管理层缺乏放权意识;二是组织功能单元缺乏流程导向;其三是因人设岗颠倒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的秩序。梳理企业分层体系同样需要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对于以集团公司形式出现的内部分公司等,要核对相应的战略管控、操作管控、财务管控等;对于单体公司,首先要根据公司目标,拟定相应公司章程,调整公司结构、明确部门职能,在这个层面,就需要对公司的相应情况进行调研和考察,要区分公司的经营模式,区域分布,管理层次,管理幅度,人员因素,标杆企业的参照系等,在明确必要和关键岗位的同时,设置必要的辅助岗位。
(三)通过战略性薪酬管理,提供“公司化运营模式”的战略执行的基本动力
实现公司化运行模式的第三个方式是通过战略性薪酬管理,他是公司化运行模式良性运行的第三种需要。薪酬是员工价值的体现也是留住员工的最基本的途径,正如马云在其论述中讲过的那样:一个企业之所以留不住员工,其一收员工没有在这家公司没有得到自己认为应当得到的物质和职务待遇,其二是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在个人能力体现时没有及时给予足够的尊重。在公司化运行过程中,首先要将薪酬管理与公司运行模式紧密联系在一起,进行无缝对接,为战略绩效管理提供有效地途径,战略性绩效管理与战略性薪酬管理进行一体化构建,将成为公司发展的最直接和基本的因素。构建良好的战略性薪酬管理体系应当从:充分运用岗位职能说明书对各岗位的职能任务进行说明和强调,明确各职能岗位的具体职责;将市场薪酬数据与公司薪酬数据进行对比,设定公司目标匹配薪酬标准;设计各职位薪酬等级的标准,设计适合员工职能岗位工资标准体系;在工资标准范围内设定一定的浮动比例,从而促使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薪酬总额的标准与公司可供支付薪酬总额之间的关系;新旧薪酬体系之间的切换、调整和变化、员工技能绩效差异化等。
在此,必须要提出的在据点职业化建设过程中,虽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法运营模式”下的经济实体,已经对派驻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人员的个人收入部分进行了明确,在企业收入和个人工资收入二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选择作为企业形式存在的公司的相应营业性收入,当然也要承担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企业亏损可能造成的入不敷出已经个人垫付相应债务费用的准备;其次选择个人工资收入,在企业中则对相关的股份收益分配等做好登记备案和上缴的准备工作,做到不贪不占,不在个人负责的经营实体中取利,与此同时,应当做好随时注销公司登记,并将全部资金退出的准备工作。在公司化运营模式实现过程中,应当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地方或个人亲属的相关企业等挂靠至名下,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亲友等避税等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三个机制无一或缺是公司化运营模式的基本构成要件和需求。战略性绩效管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的主要方式,实现链接公司与企业受雇人员之间的关系链条,从而实现战略绩效在公司运营模式中的作用。战略性绩效管理,将公司的目标以简明的方式予以体现,首先解决了战略性描述问题,通过一张战略地图阐述了公司管理,促使公司各层次对公司目标产生了一致性,各业务单元也有力促进了思想观念与公司利益同方向发展。
以公司目标为源头设计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解决了战略管理问题。量化的战略性关键指标自上而下分解自各管理层,也促使企业各管理层指标有了量化体系和标准,量化标准表面看是标准,落地变成对企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又阐明了员工对企业具体标准的驱动力,企业最终实现了发展管理的目的。明确的岗位工作职责,有效避免了工作中可能存在推诿扯皮,推诿的弊端。清晰权责界定为公司目标、关键绩效指标分配提供了依据,并为评估岗位重要性,建立内部公平岗位薪酬体系建立了依据和基础,明确的岗位资格,确定了公司的内部用人标准,并为公司内部资源管理或其它模块的晚上提供了基础,员工配置、培训发展、绩效管理、薪酬管理、都以此为起点。以上三大机制独立又紧密相连,战略性绩效管理是主轴,落实职位权责分配是基础,战略性薪酬管理是动力,这三者是实现公司化运营模式的重要保证和标志。
四、将PE运用于“公司化运营模式”的相关路径思考
当前,如何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工作提供帮助,在具体查办案件或情报获取工作中体现“公司化运营模式”的作用,应该说是当前摆在我们工作面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例如在现实工作中,需要以秘密身份结交工作关系等,必须为我们的工作人员营造一定的身份掩护或是掩护性身份。这里设定的掩护身份必须应当收合理的,足以让工作对象高度信任且不应引起怀疑的特定身份。结合现实工作与生活,以及工作对象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就必须要进行“量身打造”,在不容易引起怀疑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外部包装,同时,应当最大可能性的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以避免不必要的暴露奉献。这里主要谈以企业员工、风投公司、天使投资人等,其中“天使投资人”无疑是一种十分稳妥且便意的方式,符合对工作对象进行利益拉拢以及利益收买等方式要求。而天使投资人的出现也必须附带相应的企业背景,这类情况下,运用PE模式,无疑收十分必要和合理的,也必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此简要介绍PE模式即私募股权投资,英文名称为: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行为。从投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股权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投资交易过程中附带了将来可能存在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Rre-IPO(上市)各时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当前,鉴于世界经济普遍存在的颓势,复苏乏力、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多数投资者对投资市场前景持观望态度,机构募集资金难度进一步加大,平均募集金额也呈现缩小态势,退出渠道也日益收紧,中国PE处于短暂低谷期,不少投资者也开始进入跨行业狩猎阶段,并逐步将投资触角延伸到股权投资领域,期望以股权投资或是并购等方式进入更快的发展机遇期和具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开阔的资金运作领域。很多创业人士,都十分亟需一笔像“天使”一样的资金注入到自己的项目或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平台,以便于对相关项目等内容进行操作。
如何在经济普世价值观的影响下占据经济鳌头,需要各类经营者认真思考。从2012年以来,世界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PE行业将面临巨大的退出和回报压力,中国VC/PE行业也逐渐步入深度调整期,行业“洗牌”加速,未达到预期收益的PE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募集资金、投资等方面均面临很大挑战。国际PE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不少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进行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是私募股权的雏形。
PE设立条件:一是名称上没有强制要求,只需符合公司设立登记名称要求的一般条件即可;二是基金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为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资金作为出资方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当不低于1亿元;并且要求在5年内完成实缴资本,另外管理型基金公司资本不低于3千万元,单个个体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一般不低于1千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至少有3名高管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经营范围和发行方式比较开放;
PE的几个明显优势:一是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发行途径予以实现,其回购等也是与投资人私下商量予以确定,可以不用向市场公开其具体募集渠道,一般也不需要披露交易内部细节。二是多是采取权益性投资方式,绝少设计债券投资。PE管理层对被投资企业也一般情况下具有话语权,反应在投资工具上,可以将普通股转化为优先股,以及随时可以转为债券投资。三是资金来源渠道广泛。如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资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四是不存在上市交易。做为独立经营实体,可以不经过市场直接对股权进行交易,具有较好的市场推出机制优势。五是在投资回报的设定上,形式也比较丰富,可以通过分配股权、定期分配市场收益等方式,也有效避免了对公司法定公积的要求,最大限度了减少了资金收益的分散性,最大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了收益渠道。六是PE一般采取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此情况下,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仅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效避免了企业收益的无形流失。
PE市场退出机制考量:一是可以通过IPO(上市),利用市场购买力,将投资者占有的股份通过IPO的形式提交到市场交易所等进行公开买卖和交易,进行实现对象和股权稀释后推出公司的运营。二是被收购或是其他企业并购。在工作过程中,可以通过要求其它企业进行兼并、收购等方式,对股权进行转让,将企业经营实体和相关产权进行转让后,安全推出市场。三是重组。即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对股权的重新分配等方式,逐步将投资者原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稀释、转让、对象、放弃优先股等方式,进而实现对市场的退出目的。
PE风险控制机制设计:PE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收益的是高风险,伴随PE的不断发展,如何有效防控投资风险,在这里列举几类方法:一是合同的约束机制。事前约定相应的风险和投融资的方式对于合同各方有效规避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为防止公司化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利行为,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投资方进行投资过程中即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的分担方式进行约定,如肯定性条款和股权与债务分担比例原则等。二是可以鼓励实施分段投资。这是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一种新型的模式,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运行过程中,可以要求投资者一方结合项目进程在不影响项目继续开展的前提下进行阶段性投资,从而有效防止各类投资风险的发生,同时可以约定投资者保留继续投资或放弃投资的权利。如果企业一旦发生可能存在的破产或持续亏损等情况时放弃或免除继续投资的义务。三是股权调整协议。可以在具体合同中约定股份调整条款,可以允许投资者通过优先股等形式对股份进行增加或减持,从而可以保证投资者在公司化运行过程中游刃有余,自由进出企业,另外也可以不设置封闭期,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对相关资金可以进行随时抽取。四是复合式证券工具。通过包括转换优先股、设置可转换债券和可认股债券,结合债券和投资股权等方式的优点,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一)增设PE企业。目前,市场上运营的PE,主要形式以基金投资公司、金融公司等方式存在,内陆省份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资金募集。在设立过程中已经对相关的企业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即投资公司,且多以股权投资方式实现,即对公司的相关决策方面具有一定的决策支配权和话语权,从而避免了因为进行债权投资等方式,而造成的纯粹借款等投资方式,丧失掉对公司的决策参与权或话语权。同时,鉴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比较简单,设立的数量可以无限设定,因为该类型企业只要设立1个普通合伙人,其它49人则可以进行自由选择,且人数为2-50人,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的封闭期和运营时间进行事先明确,在此情况下,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风险,例如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人即可以直接明确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公司的相应活动进行支配和决策,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只需要注入10%的资本,即可以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设立之初增加公司持续运营的年限,例如10年期等,从而在工作不需要的情况下,持续处于蛰伏期,而避免各类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将认缴资金部分缴付后,则其可以通过其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有效避免因为公开发行失败而可能引发的各类资金风险。与此相比的固有的企业公司设立方式,需要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缴纳相应的设立资金,原来100万元,仅仅可以设立1家公司的资金,在PE情况下可以设立10家或者更多家企业公司,在固有公司设立后,对企业认缴部分还需要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另外该笔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提取和使用,无形当中造成了经费使用过程中的浪费和资源效益停滞。
(二)投资经营实体。当前,各地的中小微型企业可以说收像雨后春笋一般生根发芽,他们在设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也需要外部资金的不断注入,由于银行信贷政策不断收紧,从银行等途径获得贷款的途径也在不断变的狭小,在此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通过PE等方式获得社会资金的注入便显得十分重要。这时已经设定的PE项目企业,便可以顺势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济和企业运营,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PE项目企业引入到各类公司或经营实体当中去,例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网络科技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我们完全可以通过PE项目投资,将具体工作人员引入到地方网络科技公司、信息咨询等公司当中去。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配合工作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操控,例如,单纯需要以身份掩护形式打入被投资公司内部,则只要对投入资金部分进行限制或限定,即在被投资公司内部仅仅占有34%(不含)以下的资金即可,即投入资金部分不对投资对象公司或目标构成资金威胁(根据最新《公司法》解释规定:投资人占被投资单位股份占比在34%时即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即对被投资对象的经营决策权构成威胁,股份占比在67%时,即构成绝对控股,其中51%时为相对控股),即被投资对象保持现状。当需要将被投资对象纳入自己经营范围时,则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研究对被投资对象进行增资等方式,对被投资对象原有股东股份进行稀释或收购,从而掌握被投资对象公司,进而对被投资对象公司实施完全控制,从而便于开展各项工作,可以说是达到了收放自如、进退便宜的目的。
(三)分配股东权益。公司的设立其最终的原始目的为盈利,在开展PE活动过程中,其也有盈利内容存在,但企业毕竟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开展据点职业化的运营,最终还是为了掩护身份或开展情报侦察工作。在此目的考量下,对于工作关系,我们平时工作中也要对其进行利益拉拢,进行相应的利益分配,但工作对象一旦由于大额资金的不明来源或不能合理进行情况说明,必然引起相关人员或组织的怀疑,在此情况下,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将工作关系及时纳入到PE项目企业实体中,以利润分配的方式对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并且可以进行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盈利表等的制定,从而为工作关系顺利实施身份掩护提供便利条件。另外,在工作中,为了实施激励等也可以对PE项目的盈利部分及时进行分配,因为PE项目企业不需要单列资本公积等部分,从而可以保证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而避免因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形式流失企业收入和单位投入进去的资金部分。
(四)监管程序规范。在开展据点职业化建设过程中,由于公司运营期间,实行独立的核算,相关财务检查、审计等工作也由具有一定权限且被批准后的人员才可以执行,这就无形当中增加了资金运行过程中的“神秘性”,也极容易引发各类无端怀疑,基于此,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下,可以有效实现对企业公司运营情况的监管。因为PE运营模式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人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做到实时监控,对相关投资以及资金运作情况也可以熟悉掌握,对资金流向以及运营中的表现等都可以纳入到可控范围。过去,在职业据点运营过程中,采取的是商业化的地方企业的运营模式,对相关的财务会计采取了地方的年审年检等规定,一是无形增加了运营成本,二是容易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失泄密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采取PE方式,便可以避免各类财务会计规则,而取之以内部会计审核,因为在PE模式下,只需要使用个人收入登记表,对个人收入部分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股份代持等运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