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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劳动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评价

2020-02-25杨洪晓

山东工会论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仲裁公平澳大利亚

杨洪晓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48)

澳大利亚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从其被“发现”并成为英国的殖民地至今不过两百多年的时间。澳大利亚现代劳动关系的历史比澳大利亚国家成立的历史更久,英国在殖民澳大利亚的同时也将母国的生产方式带到了澳大利亚,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冲突是澳大利亚早期历史发展的重要方面。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斗争的扩大化,各个殖民地逐渐形成联合的趋势,推动了统一的澳大利亚的形成。澳大利亚在脱离英国独立后,也积极将劳动关系纳入国家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政府主导的,以强制调解和仲裁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处理模式。这一模式是澳大利亚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一大支柱,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共同权益,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对澳大利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推动了澳大利亚在两百多年的时间里迅速从一片荒芜之地发展为现代化的工业强国,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成绩。

上世纪70年代后,受经济“滞胀危机”和英、美改革的影响,澳大利亚采取了一系列“新自由主义”的改革措施,逐渐放弃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市场化取向的劳资双方谈判和协商模式的建立,澳大利亚的劳动关系由此发生根本变化,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被打破,劳工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劳资关系趋于紧张和冲突,工会接连发起了大规模的罢工和抗议游行活动。工党政府在重新上台后,颁布了新的《公平工作法》,强调对工人权益的保护,稳定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遏止了劳动关系过分自由化的倾向,实现了劳资双方的再平衡。强制仲裁制度是理解澳大利亚劳动关系演变调整的关键,它的命运揭示了政府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重要性,政府是实现劳资双方力量平衡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器”“压仓石”,政府应秉持公正的态度,根据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对劳动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长久和谐与稳定。澳大利亚强制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价值。

一、澳大利亚早期的劳动关系以及强制仲裁制度的建立

(一)澳大利亚早期劳动关系状况

现代澳大利亚的历史是从其作为英国 “海外监狱”时代开始的。1770年,著名航海家库克船长在探险中首先发现这片陆地,并插上国旗宣称其归英国所有①。1788年,随着英国第一批舰队的到达,澳大利亚由此进入了“海外监狱”的时代。在随后几十年时间里,英国源源不断地将本土罪犯流放到这个几乎与世隔绝的大陆上,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自由移民自愿到新大陆寻找机会②。人口的增加和构成比例的变化带来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澳大利亚最初作为“监狱社会”,海军军官对流放犯进行严厉的管理和强制劳动,流放犯毫无自由,整个澳大利亚就是一个巨大的“监狱”。随着自由移民的增加,殖民地社会的性质也逐渐发生改变。这些自由移民认为,他们应享有与英国本土居民同样的自由,反对殖民地政府严苛的管理制度,尤其是经历过宪章运动后到来的移民,对权利的要求更加强烈。英国政府为此逐渐放开澳大利亚的自治权力,允许各殖民地在选举基础上建立自治政府和颁布宪法,并在1853年废止了向澳大利亚流放罪犯的做法。各殖民地政治权利的开放和扩大,尤其是普选权的实现,为工人运动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条件。至1859年,除西澳大利亚外,所有其他的澳大利亚殖民地都建立了自治政府。

在经济方面,澳大利亚的发展速度很快,借助于澳大利亚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母国提供的机会,澳大利亚迅速向文明化社会和工业建设迈进。在此过程中,澳大利亚逐渐由分散社会联合为统一的整体,同时工人阶级也不断发展壮大,工会运动逐渐步入高潮。在澳大利亚经济发展过程中,养羊业和采矿业先后繁荣起来,支持了澳大利亚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英国纺织业对羊毛的需求刺激了澳大利亚 1830年代“牧羊业大潮”的兴起,澳大利亚羊毛占英国市场的份额从1830年的10%激增到1850年的50%,羊毛出口一度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90%以上[1](p52-53)。比起牧羊业,1850年代开始的“淘金潮”对澳大利亚的影响更大,淘金潮不仅产出了巨量的黄金财富,也带来了数以百万计的新移民,促进了澳大利亚的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对澳大利亚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1](p80-108)。澳大利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人阶级人数的迅速增长,推动工会组织的建立,以通过谈判和罢工等手段来维护和促进工人利益的增长。早期的工会组织主要集中在牧业、航运、采矿和建筑等行业中,这些工会组织基本效仿英国工会的组织和运作模式,并同英国工会有着密切联系。澳大利亚工会组织早期斗争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八小时工作制的实现,“这是澳大利亚工人运动的第一个重大成就,在国际工人运动史上也是破天荒的头一次”[2]。这一成果最早是由悉尼建筑行业的工会组织斗争获得,其后迅速扩大到其他行业和地区。“尤里卡暴动”在早期工人运动中具有突出的意义③,这场冲突虽然规模不大,但“尤里卡暴动成为民族神话形成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南十字星成为自由独立的象征。激进民族主义者赞扬它为反抗帝国政府的民主起义和工人运动产生的第一个伟大事件。 ”[1](p80-82)

进入1890年代后,澳大利亚劳工运动的发展呈现出广泛的联合斗争的趋势,不同行业的工会常常联合起来共同对雇主施加压力,工人运动的范围也逐渐从各州扩展到全澳。由于这一时期澳大利亚经济转入衰退,兼之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生态危机等问题,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冲突变得严重起来,劳资关系陷入紧张和对立,发生了多次大规模的罢工抗议活动。澳大利亚的羊毛业、航运业和矿业工会组织多次发动罢工,要求维护工会会员的利益,但都遭到雇主的强烈抵制。在工会组织联合斗争的压力面前,雇主们也结成了广泛的同盟来对抗工会,坚决不同意工会的要求。双方的对抗日益严重,对社会秩序和生产活动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个时期的政府视自身为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认为工人是法律和秩序的破坏者,对工人运动持强烈的敌视态度,往往选择站在雇主一边镇压工会运动。维多利亚州秘书长,后来担任澳大利亚联邦第二任总理的阿尔弗雷德·迪金(Alfred Deakin)的态度具有代表性。在应对1890年的罢工潮时,他说:“问题在于这座城市是要按照暴民的规则治理,祈求流氓恶棍的怜悯,还是要安宁秩序的法律,以惯常方式治理。”[1](p113)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运动很难避免失败的命运。但是由于工人运动日益壮大导致的镇压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增长,也迫使政府不得不考虑让步,这样才能建立秩序和实现增长。这为强制仲裁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某些客观条件。

19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兴起了一股愈演愈烈的要求脱离英国、实现完全独立的“联邦运动”,这一运动既是澳大利亚内部自治运动发展的结果,也与英澳关系的变化和某些外部压力有关[3]。在联邦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工人运动为之做出了重要贡献,是联邦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第一,在联邦运动发展过程中,全澳联合的趋势首先出现在工人运动中。早在1879年,悉尼和墨尔本的工会就召开了第一届各殖民地代表会议。1891年,各殖民地在工会组织联盟的基础上组建了工党,并联合组成统一的澳大利亚工党。第二,澳大利亚工人阶级是联邦运动的积极参加者,是各殖民地最终联合成为联邦的坚实的社会基础。工人作为澳大利亚社会构成的主体阶层,他们的意愿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工人阶级以及工党在成立澳大利亚联邦问题上与其他阶层和政党一致,只是在一些具体方面存在差异[4](p228-229)。联邦运动在1890年代加速发展,并最终开花结果。1891年,各殖民地代表召开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但没有获得殖民地立法机关通过。1897年再次召开的联邦大会在原宪法文本基础上修改产生了新的宪法,并获各殖民地公民投票表决通过。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正式宣告成立。

(二)澳大利亚强制仲裁制度的形成

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领域采取了一系列做法来增强联邦的权力,推动统一的澳大利亚国家建设。劳动关系领域是澳大利亚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是实现联邦稳定和生产发展的重要基础。联邦成立前后,澳大利亚处于紧张的劳资冲突和对抗中,双方矛盾时有爆发,同时劳动关系也是高度分散的,缺乏地区和联邦层面的统一管理。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在1904年制定了《调解与仲裁法》,建立起以政府仲裁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处理模式,开始将劳动关系纳入统一的规范化管理轨道。该法案几经调整和完善,逐渐发展为一套富有成效而又具有强制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确立了澳大利亚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的劳动关系模式,甚至成为澳大利亚社会政策的一大支柱[5]。

强制仲裁制度最初是作为劳资谈判破裂的救济机制产生的,随后它由救济机制演变为行业工资和劳动标准。联邦政府成立调解与仲裁法院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负责机构。1907年,联邦调解与仲裁法院的希金斯大法官做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仲裁决定,他在裁决当时的一起劳资纠纷案件时,以一个五口之家的生活需要为标准,制定了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裁决有两个引人注意之处:第一,工资标准不是劳资谈判制定的,而是由独立的仲裁法官裁定的;第二,裁决中工资确定的标准不是利润,而是人的需要[1](p140)。希金斯裁定引领了社会潮流,此后这一做法逐渐扩大到全国各个工种。强制仲裁制度以审理具体案件的方式,对各行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规定,仲裁一旦做出,不仅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劳资双方,也适用于与所涉案件性质相近的各企业,实际成为一项行业标准。仲裁具有法定约束力,其效力优先于任何集体或个体合同规定。强制仲裁的内容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了劳动关系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工资标准、工时、休假、增薪幅度、工伤、退休和解雇等等。由于仲裁的标准很高,它实际取代了企业合同成为决定劳动条件的基本方式,由仲裁法院做出的仲裁裁决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行业领域。

强制仲裁制度允许劳资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这对双方都是一个机会,能迫使另一方认真考虑自己的要求和意见,同时也是一个压力,自己也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要求并考虑对方的意见。在强制仲裁制度之下,政府实际居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核心,它代替劳资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内容,但由于雇主和工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获得好处和补偿,因此双方都愿意接受政府的仲裁标准。工会的地位在强制仲裁制度中得到保障,有权代表所属行业的所有工人争取权益,并能够利用强制仲裁要求雇主进行谈判,工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和改善。雇主在强制仲裁制度下则能避免基于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恶性同业竞争,并能在经济繁荣、劳动力短缺时借此限制工会的力量,还能获得政府提供的关税保护。强制仲裁制度在较高的水平上实现了澳大利亚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协调,为企业生产稳定、工人生活保障和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强制仲裁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很广,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劳动关系领域,对社会福利和生产贸易等领域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实际是澳大利亚社会政策的一大核心支柱。强制仲裁标准不是一项普通的工资标准,它是以保障生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套标准,就此而言,它是一项福利,并且福利的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但要维持这种高标准的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需要企业生产的更快发展,由此就产生了对企业的税收减免和关税保护等支持性措施。这些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强制仲裁制度支撑了澳大利亚高水平的劳动标准和福利建设,也促进了国家经济生产发展,但它的存在和发展也离不开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其他制度条件的支持。

由于澳大利亚联邦制的国家结构特征,强制仲裁也是在两个层面上实施的,联邦政府负责对跨州的劳资纠纷和劳动条件做出仲裁,各州政府则对各自地域内的劳资纠纷和劳动条件进行仲裁。联邦和州都设有调解和仲裁法院负责执行这一功能,仲裁法院根据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对各行业的工资标准和就业条件等做出相应调整。1956年,联邦调解和仲裁法院做出改革,将仲裁职能和司法职能分离,前者由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负责,后者则归属于联邦法院产业法庭。改革后的调解与仲裁委员会仍然负责制定工资标准和一般工作条件,强制仲裁制度并未发生太大改变。

二、澳大利亚劳动关系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及强制仲裁制度的转变

(一)澳大利亚劳动关系的“新自由主义”改革

随着战后经济发展的“黄金年代”逝去,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普遍陷入经济发展的 “滞胀危机”,澳大利亚也不例外。滞胀危机被看作是强调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的结果,是政府干预失败的表现。作为应对,一股强调市场调节的“新自由主义”潮流在西方国家逐渐流行起来,英国的撒切尔夫人和美国的里根总统是这场 “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先锋。受此影响,澳大利亚也加入到“新自由主义”改革的行列中。澳大利亚逐步放弃了保护关税的做法,放弃了固定汇率制,也放松了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同时大幅削减了政府支出和福利开支,压缩了工资的增长幅度。在基廷政府(1991—1996年)时期,市场化改革程度进一步深入,进行了大规模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金融业等基本都转为私人运营。“随着这些放松管制的措施,澳大利亚联邦自产生以来就维持其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一切都“让位于自由市场的运行”[1](p225)。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相关制度的改革调整,对劳动关系领域强制仲裁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

伴随“新自由主义”的经济调整,澳大利亚在劳动关系领域也进行了彻底的调整,改变了传统的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处理模式。强制仲裁制度逐渐被弱化,政府放弃了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转而由劳资双方根据市场变化自主进行协商和谈判,劳动关系从产业层面开始更多地“下沉”到企业层面。1988年,霍克执政的工党政府通过了《产业关系法》,废除了《调解与仲裁法》,并以“产业关系委员会”取代了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虽然产业关系委员会仍然承担调解仲裁和确立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的功能,但名称的改变释放了一个清晰的弱化政府仲裁的信号。1991年,产业关系委员会做出了一项重大改变,决定放弃制定工资标准的权力,并承认企业集体谈判和协议的效力。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产业关系改革法》,迈出了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主要内容包括:(1)从传统的行业集体谈判和协议转向企业集体谈判和协议,并规定企业中非工会会员的雇员可组织起来与雇主谈判并签订劳动协议,从而扩大了企业谈判和企业集体协议的应用范围;(2)把由产业关系委员会的裁定确立劳动标准的制度改为由企业集体谈判来决定,而产业关系委员会的裁定则作为劳动条件的最低保障(安全网);(3)承认劳动关系中的合法争议行为,但对其做出了各种限制性规范[6]。

1996年,澳大利亚政府推出新的《工作场所关系法》取代《产业关系法》,该法案旨在推进市场化导向的劳动关系,弱化产业关系委员会的裁定权,进一步增强企业层面协商谈判的地位。《工作场所关系法》最大的改变在于允许劳动者个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称之为“工作场所协议”,并增设“就业代言”这一联邦政府机构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此举绕过了工会,增加了就业的灵活性,但也削弱了工会和劳动者。新法鼓励成立企业工会,但限定必须要有50名以上的会员,不允许行业工会到没有其会员的企业进行情况调查或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新法将产业关系委员会的裁定权限定在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增薪幅度、休假以及津贴补助等20个方面,除此之外的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谈判解决。

为了推进更加灵活和简单的工作场所制度,霍华德政府在2005年不顾社会反对,强力通过了《工作选择法》,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的主导性,但也恶化了工会和劳动者的处境。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关系体制,收回各州劳动关系立法与管理权限,改变劳动关系立法和管理过于复杂的状况。(2)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简化合同订立程序,鼓励劳动者直接与雇主签订个体劳动合同。新法不鼓励集体谈判,个体合同签订可不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只需达到公平薪酬委员会规定的5项最低标准即可。劳动合同不再需要产业关系委员会“无不利条款”的审查,只需向就业援助办公室备案即可生效。(3)建立“公平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和就业条件,产业关系委员会的功能被大幅减弱,只负责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范围也进一步被削减。(4)调整不公平解雇的法律规定,使雇主能够更轻易地解雇工人。新法规定不公平解雇制度仅适用于100人以上的企业,100人及100人以下的企业不适用不公平解雇制度。(5)严格限制工会权力,工会未经许可不得介入工人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劳动纠纷处理之中,工会只能在签订集体合同的会员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进入工作场所检查,工会组织的罢工行为也受到严格限制[7](p83-85)。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澳大利亚传统的劳动关系处理模式发生了彻底改变,政府放弃了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转而由企业和劳动者自主谈判决定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市场的因素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强制仲裁已经被放弃了,它不再是决定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基本形式,现在已退化为某种程度的最低保障标准,而且裁决适用的范围也大幅收缩了。就此而言,正如一些研究者指出的,澳大利亚的劳动关系在某些方面正向其他英语国家靠拢,具有越来越显著的自由主义特征[8]。这种变化从应对经济危机以及更为广泛的全球化发展带来的挑战方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强制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和制度基础都已深刻改变了的情况下,强制仲裁制度本身必然也难以维持。然而这一调整对劳资关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打破了建立于政府干预基础上的劳资力量平衡,资本的力量变得越来越强大,劳动者则处于显著的劣势中,权益受到压制和忽视,由此引发劳资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对社会秩序和生产发展也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工作选择法》在自由化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在提高资本效率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工人和工会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平,引发了工会和社区的强烈反对,成为自由党—国家党联盟2007年竞选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公平工作法》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调整

抓住工人对劳工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的关注,陆克文领导的工党在2007年重新上台,推出了《公平工作法》,取代了《工作选择法》。新法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是目前澳大利亚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框架。《公平工作法》实施之初,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观点认为,该法的实施有望恢复工会行业集体谈判的影响力,使澳大利亚重新回到劳动关系 “集体化”(Recollectivisation)管理的时代[9]。但从《公平工作法》的内容以及实际实施效果来看,该法并未完全否定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内容,它在某些方面延续了早先改革的做法,比如新法继续推进霍华德政府推动的统一劳动关系立法和管理的工作,继续以企业层面的谈判协商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但新法也改变了之前过分偏向雇主利益的做法,增加了对工人和工会权益的保护,比如国家就业安全网络的建立,引进一套新的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做法,以及对不公平解雇的重新调整等。客观地说,完全回到传统的强制仲裁时代是不现实的,对以往既有延续又有改革,能够将市场竞争的要求和劳工权益保障的需要相结合并做到平衡,这才是《公平工作法》的成功之处。

《公平工作法》做出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国家就业安全网络,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这一就业安全网络是由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就业标准以及现代仲裁裁决(Modern Awards)构成的,覆盖了全国所有人口。(2)建立全国统一的现代劳动裁定标准,推动全国统一的劳动关系管理,合并及取代之前由联邦和州做出的繁复的仲裁裁定。该项工作在2009年年底完成,按照行业原则将原来的5000多项裁定整理为122项现代裁定,向那些包括在现代劳动裁定协议内的雇员提供了额外的最低条款与条件。(3)建立新的公平工作机构负责《公平工作法》的实施和监督,成立新的“公平工作委员会”和“公平工作督查机构”,原来的机构和职能进行大规模合并和裁撤。(4)废除工作场所协议,实行新的集体雇佣制度,称为“企业协议”。雇主与雇员以及工会在协商新的企业协议时必须遵循 “真诚谈判”(good faith bargaining)原则,此外对企业协议的内容与批准也有新的要求。(5)设立新的更广泛的权利类别,称为“常规保护”。其内容不仅包括行业协会的自由权,也包括个人因劳资关系权利而免受伤害行为的权利,包括不会遭遇歧视与不公平对待、胁迫与失实陈述的权利,以及不会遭遇非法中止以及冒签协议的权利。(6)扩大了工会介入劳资关系及取得雇员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介入劳资关系并组织与雇员讨论,以及向公平工作仲裁庭申请获取非工会成员雇员资料的权利,但工会采取产业行动和罢工的权利仍受到严格的限制④。

由以上调整可见,《公平工作法》的内容尽量兼顾了企业效率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这是其获得雇主和工人以及工会组织支持的主要原因。澳大利亚的劳动关系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早期政府主导的强制仲裁制度向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主导的转变,再到现在的兼顾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决定性的因素始终是国家所处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公平工作法》适应了当今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形势,这是其能够生存并获得成功的基本原因。当然这不意味着《公平工作法》在现实中没有问题,或者不受挑战。澳大利亚的雇主们一直在寻求劳动关系领域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是他们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而工人和工会则希望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希望在工作领域和社会领域都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公平工作法》也只有不断地做出调整,才能满足劳资双方不断更新的需求,才能顺应这个不断变化的时代提出的各种要求。

三、简要评价与启示

本文对澳大利亚强制仲裁制度的建立和调整演变历史进行了简单叙述,强制仲裁制度的命运对我们认识和处理劳动关系,尤其是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是实现劳资双方力量平衡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器”和“压仓石”,而公平是政府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劳动关系介入的程度有着很大差别,但对于构建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来说,政府作为中立的平衡者的角色是不变的。

首先,强制仲裁制度是澳大利亚早期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这一制度对澳大利亚劳动关系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澳大利亚劳动关系先于联邦形成和发展,劳动关系的发展对澳大利亚从分散的殖民地向独立统一国家的转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联邦政府成立后也积极将劳动关系纳入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建立起以政府主导为核心的强制仲裁模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这一模式有效缓和了劳资矛盾和冲突,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力量和权益诉求,建立了协调稳定且高质量的劳动关系,从而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于强制仲裁内容的广泛性,它实际也是澳大利亚社会福利和经济生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澳大利亚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福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强制仲裁制度能够建立和发挥作用,也离不开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离不开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支持,这些方面是相互作用、相互交织的。

其次,强制仲裁制度最终被放弃主要是社会现实条件改变的结果。由于强制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和相关制度安排都已改变,这一制度本身也就难以维持下去。表面看,强制仲裁制度被放弃是“新自由主义”改革的结果,但其背后更强大的动力来自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激化了国际竞争的压力,为了提高本国生产竞争力,各国普遍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解除管制”的做法,以使企业能够对市场变化做出更快、更灵活的反应。强制仲裁制度虽然在内部保障上有优势,但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对全球市场变化做出反应的能力,在全球竞争压力面前,政府只能放弃统一的仲裁标准,由企业和劳动者根据市场变化自主确定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伴随全球化发展以及劳动政策调整出现的必然是资本强而劳工弱的状况,劳资关系会因此而出现矛盾加剧、对抗升级的趋势,自由化的速度越快这一问题也越突出,对劳工权益的过分损害,必然会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抗议,甚至更严重的后果。此时,政府需要更多地做好劳工权益保障和维护工作,这样才能在公平基础上重新实现劳资双方力量平衡,恢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最后,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中立者、平衡者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对劳动关系干预的程度深浅不同,但最重要的是其对劳资关系双方力量的平衡,这种平衡只有当政府以公平的中立者的角色发挥作用时才能实现,这是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劳资关系不是自动实现平衡的,所有劳资关系都是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中发生的,都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各项支持和条件。中立者的政府角色有利于实现劳资力量对比的平衡,并为劳动关系长期的和谐稳定奠定基础;反之,政府对任何一方的偏袒都难以实现真正的平衡,不可能实现劳动关系的长久稳定。劳资关系平衡稳定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改变的,因此也需要政府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澳大利亚政府在强制仲裁制度时期,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现了劳资双方的平衡,在高质量劳动关系基础上有了高质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新自由主义改革打破了这种平衡,使力量对比加快向有利于资本的方向转变,这激起了劳动者和工会的强烈抵制,并导致了政党政治的更迭。工党政府在新的条件下,重新实现了劳资双方的平衡,兼顾了市场灵活性和劳工权益保护,由此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注释

①澳大利亚并非“无主的土地”,远在白人到达澳大利亚之前,当地的土著居民已在此繁衍生活了几十万年。然而,大量殖民者的到来以及殖民定居范围的扩展,给当地土著居民的生存带来了致命的影响。仅在1821—1850年间,土著居民的数量就从60万下降到30万,数量最少的时候仅只有6万 ([澳]斯图亚特·麦金泰尔.澳大利亚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9.55)。在这种大规模的种族清洗和灭绝基础上,澳大利亚建立了白种人社会的特征。后来,政府转变态度,开始承认土著居民在澳大利亚的权利,但和解之路并不顺畅。白人与土著居民关系问题是澳大利亚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②1820年,澳大利亚人口仅有3万,1830年增长到6万,在下一个10年增加到16万,而到1850年的时候则多达40万。19世纪50年代开始的淘金热吸引了更多人口的到来,1861年澳大利亚人口增加到了115万,而到1888年,人口增加到了300万,这些迅速增加的人口绝大部分都是自由移民而非流放犯。参见:[澳]斯图亚特·麦金泰尔.澳大利亚史 [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9.72,79,98.)

③1854年底,1000多名淘金工人在尤里卡矿区构筑栅栏,公开反抗维多利亚殖民政府强征金矿开采费的行为,并打出了一面带有南十字星标记的旗帜。起义遭到政府军的镇压,死亡22人。但随后政府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在象征性审判了起义领导人后,全面满足了矿工的各项要求。参见:费晟.从民族国家建构神话到多元化视角叙事——以淘金热史为例看澳大利亚史学研究之嬗变[J].史学理论研究,2015(1):48-57.

④《公平工作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历次改革调整的情况,见澳大利亚联邦立法注册处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官方网站: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C2009A00028,2019年7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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