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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之探讨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律化环境法宪法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74)

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自然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由于认识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低下,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破坏性并没有表现出来。工业革命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虽然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日益威胁到生态环境系统的平衡,甚至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发展。公民环境权理论就是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

一、公民环境权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1960年,将放射性废物向北海倾倒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原西德的一位医生认为该行为不符合《欧洲人权条约》的有关规定,并以此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控告,从而关于是否应在欧洲人权大清单中加入环境权的讨论在欧洲展开。随后,在美国也因《寂静的春天》一书而掀起了关于环境权的大辩论。1970年3月,东京公害国际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应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待,并应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许多学者认为,该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明确规定了下来。在法律实践上,以美国、日本为首,许多国家已相继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其法律中,并不断探索有效的保护机制,以保证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公民环境权在我国的发展则相对滞后,其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1982年,蔡守秋教授在《环境权初探》一文中首次提起了环境权的理论,该文一经发表便在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我国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也随之展开,到现在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程。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在一些法律条款中隐含了公民环境权的部分内容,但并未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下来。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之必要

(一)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必要性。1.严重的环境危机。权利并非从来就有的,是因需要而产生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人们逐渐认识到,要想健康的生存、发展下去,就必须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公民环境权理论应运而生。因此,面对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不言而喻。2.传统民事权利的设计欠缺。传统民法理论,个人的权利以其所能控制、支配的利益为限,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属于人力所不能支配的无主物,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传统的人格权也不包括环境权益。虽然侵犯公民环境权有时也会表现为对公民生命、健康的侵害,但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以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多数情况下是以环境为载体间接对人身造成损害。传统民事权利的设计欠缺,使得环境侵害在许多时候都不能得到救济,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难以实现。因而,有必要在法律中将公民环境权确定下来,予以专门保护。3.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实现人权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就是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体系的保护范畴。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是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健康环境的权利来源,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只有通过立法使其具体化,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可行性。。1.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而健康发展的瓶颈。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高度重视,并做出了一些了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部署。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化适应当前我国环境现状的需要和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2.国外的立法实践证明了公民环境权的设立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而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且这些国家的立法实践也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化提供了借鉴模式。3.我国一直在为建立环境保护制度而努力,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提出公民环境权的条件已逐步成熟。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地方性立法实践也说明了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现实可行性。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之后也有利于环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强烈要求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公民环境权的提出符合公众的要求。

三、公民环境权在我国法律层面的实现方式

(一)确立公民环境权。在法律中将公民环境权明确、具体地规定下来,是实现公民环境权最为直接、最有保障的方式。1.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所保护的是对公民正常生活有重要影响的 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关系到自身生存、发展的一项重要的人权,是实现公民其他权利的前提和保障。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可以使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获得更为直接、明确、具体的宪法支持,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2.环境法律体系之构建。在公民环境权得到宪法的确认之后,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有必要以宪法为指导进行完善,明确公民环境权在环境法中的核心地位,对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完善有关的程序性规范,使得公民环境权在得到宪法保障的同时,还有具体法的支撑。3.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环境法是公民环境权直接归属的法律部门,但在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保护中,不可能完全只依靠环境法的相关保护措施,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也离不开其他部门法的配合。如,协调好环境法和民法的关系,合理划分环境法与民法的调整范畴,从而确定最适合公民环境权的调整方式;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并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时,需要靠刑法来保护;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规范国家机关的环境行政管理活动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诉讼法则通过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一个国家领域范围内的环境资源应当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和共享资源,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支配和损害。国家相对于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享有宪法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具有公共权威性,在环境保护、保证公民实现环境权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因而适合承担公共环境与资源的管理责任。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良好的环境政策,进行环境检查与监测,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等方式,来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同时,应当不断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专业素养,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公民环境权能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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