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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秦简《公子从军》文本整理与历史内涵探究

2020-02-25蒲琛苇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从军公子婚姻

蒲琛苇

(深圳大学人文学院,广东 深圳518060)

北京大学藏秦简《公子从军》是一篇极为珍贵的历史与文学文献,其形式是女主人公“牵”写给其从军的夫君“公子”的一封“悲书”。既带有文学笔法,又以秦代真实的历史生活为背景,具有很强的现实主义风格。本文将从核心字词分析入手,梳理文章情节,对比《公子从军》中的“牵”与史料所见的秦代已婚女性的生活状况,以期对《公子从军》的历史价值有更深刻的认识。

1 《公子从军》的简文整理与核心词汇释读

1.1 《公子从军》的简文整理

整理者朱凤瀚曾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对《公子从军》简文进行整理,朱先生第二次整理的简序和字词释义较第一次有了较大的调整,文意也更为通畅。为了方便讨论,笔者根据朱先生的最新整理的简序[1],摘录《公子从军》①简文全文,并作初步分析:

南山有鸟,北山直(置)罗,念思公子,毋柰(奈)远道何。安得良马从公子,委累囗(014)囗,何伤公子北(背)妾。囗交枝簪,长者折之,短……之襦,从叔(淑)死之(013)不尝苦,犹版载也。更上更下。产为材士,死效黄土,安所葬此之下(015)。

妻牵未尝敢得罪,不中公子所也。公子从军,牵送公子钱五百,谓公子自以买(016)。……比□(011)公子弗肯□□以予人,牵有(又)齎(赍)公子絏(绁)小帬一,公子有(又)弗肯□有□(010)□,牵非爱此也,直欲出牵之所者(着),以傅公子身也。公子从军,牵送公子,回二百(021)□里,公子不肯弃一言半辞以居牵,牵去公子西行,心不乐,至死不可忘也。(019)

牵闻之曰:朝树梌樟,夕楬其英。不仁先死,仁者百尝,交仁等也俱死(017)……问公……子曰……步公子取,(018)勿言邦孰智(知)之。堂下有杞,冬产能能。先为不仁,从公子所过,以公子之故。不媚(020)□为……之,今公子从(纵)不爱牵之身,独不謉(怀)(乎)。公子何之不仁(007+009)……孰为不仁,爱人不和,不如已多,爱人不謉(怀),如南山北壞,壞而堤之。爱(008)必母(毋)数。公子不仁,千车万负。牵非敢必朢公子之爱,牵直为公子不仁也。有虫(022)西蜚,翘其羽,一归西行,不智(知)极所。西行东思,沂下如雨,公子□□□(023)若(026)。(004)……欲人勿智(知)也,季须直为此

《公子从军》这篇简文多有残缺,但核心事件基本清晰。从“妻牵”的自称可以看出,这是一封以妻子“牵”的口吻给丈夫“公子”写的信,此信写于牵送公子从军之后。牵送公子从军之时,她送给公子五百钱和贴身的小裙,并辗转随军二百余里,但公子对她非常冷漠。她在信中反复责备公子“不仁”,提出“牵非敢必望公子之爱,牵直为公子不仁也”,表达了自己的极度的伤心与失望,同时也希望以情理打动公子,希望公子回心转意。最后,牵警告公子不可再与“嫠女”来往,直言“吾不死,嫠女不能两见”。

1.2 简文核心词汇“不仁”释读

“不仁”一词在《公子从军》出现了六次,是牵所诉的公子的主要罪状,因此“不仁”是本文的核心词汇之一,我们有必要对“不仁”一词的含义作出梳理。

简文中提到关于“不仁”的解释“孰为不仁,爱人不和,不如已多”。整理者朱凤瀚认为“不仁”指的是“爱人而其行为不合情理,不随顺的甚多”[2]李立先生则解释为“相爱的人不能和谐相处,彼此不顺从的甚多”[3]。但笔者认为,这样解释仍存在模糊性,爱人的行为如何“不合常理”?“不能和谐相处”的实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出“不仁”词义的探究,以期更好地理解简文含义。

首先,从文本可知,“不爱”和“不仁”是两个概念。

牵非敢必朢公子之爱,牵直为公子不仁也。

今公子从(纵)不爱牵之身,独不謉(怀)虖(乎)?

牵不敢奢求公子的“爱”,但不满于其“不仁”,亦即“仁”的要求是低于“爱”的,两者之间存在递进关系。为了更好地了解“爱”与“仁”的内涵的不同,我们可以结合与《公子从军》时期相近的传世和出土文献来理解:

战国晚期的《五行》篇中有这样论述:

简11:不昪不兑(悦),不兑(悦)不戚,不戚不新(亲),不新(亲)不爱,不爱不仁。[4]

简17:新(亲)而笃之,爱也。爱父,亓(其)杀爱人,仁也。[5]

从这两支简我们可以看出,“爱”和“仁”存在递进关系。“爱父,其杀爱人,仁也”。“杀”为“消减”之意,句意是:爱自己的父亲,而后推己及人地爱天下人,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因此,所谓“爱”即亲密而笃定地信任;所谓“仁”即以较低的亲密度爱护天下人。可见,“仁”是比“爱”更宽泛的道德要求。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有言: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仁能忍,强良不得。[6]《淮南子·人间训》载:孔子曰:“丘能仁且忍,辩且讷,勇且怯。”[7]两条材料中出现的喜与怒、哀与乐、智与愚,勇与怯等皆为反义词,即可推知“仁”与“忍”也是反义词,“仁”即“不忍”。

传世文献中还有更直接的例证:《孟子》载:“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8]“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9]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不忍”呢?《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10],“不忍”即是“恻隐之心”,这也正是“仁”的核心内涵。

因此,从与《公子从军》时期相近的文献例证可以看出,“爱”与“仁”的含义有存在递进关系,“爱”指的是更私人、亲密的情感状态,而“仁”指的是一种更普世的道德情怀,即“恻隐之心”。

《公子从军》中的“仁”和“爱”正是体现出这种递进关系。在牵看来,“仁”是一种亲密程度远低于“爱”的状态。牵对公子“不仁”的责备,其实是一种卑微的请求。牵知道公子与她的感情淡薄,她不奢求公子能以爱人的标准来体贴她,但至少怜悯体恤她、温和地对待她。

通过“不仁”一词的解读,我们更能体会到“牵”欲以悲情感动公子的目的,这与文章开头所提及的“为此悲书,愿相图盧(慮)”互相呼应,体现出“牵”对婚姻的留恋和卑微挽回的姿态。

2 《公子从军》的文本分析

这是一封以妻子“牵”的口吻写给丈夫“公子”的“悲书”,“牵”以第一人称的叙事角度叙述其与公子的感情纠葛。全文的故事情节是以“牵”为核心的,因此,完成对文本情节的分析,亦即完成女主人公“牵”文本形象的构建。

2.1 牵挽回感情的努力:送公子从军

首先,“公子”对“牵”感情的淡漠是《公子从军》全文的前提与基调。“牵”在文中的自白是据此展开的,简文中提到:

先为不仁,从公子所过,以公子之故。

今公子从(纵)不爱牵之身,独不謉(怀)虖(乎)。

从文中的“先”“今”二字可以看出,“牵”与公子的感情问题存在已久,“牵”曾经忍受公子“不仁”,但情况并没有改善。牵送公子从军可视为是两人关系的缓和的一次机会,牵为此作出三个方面的努力。

2.1.1 赠公子“五百钱”

牵送公子钱五百,谓公子自以买,公子弗肯□□以予人。

“牵”送“公子”一笔军费预算以外的钱财——五百钱,体现其具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且从简文“谓公子自以买”和“公子”不情愿接受的态度来看,这笔钱财似非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牵”的私房钱。她在家庭从军预算开支之外,私下出资给公子补贴,可见其对公子无微不至的关怀。

2.1.2 赠公子信物“絏小裙”

牵有(又)齎(赍)公子絏(绁)小帬一。

“絏”亦作“绁”,“紲”与“亵”相通,《汉书》颜师古注:“亵,谓亲身之衣也”。故“絏小裙”即是贴身的下裳。“牵”把自己的贴身下裳送给公子,此举是饱含深情的,正如牵所言:“直欲出牵之所者(着),以傅公子身也”。她把自己的贴身的衣物送给公子,希望其附着在公子的身上,希望公子能时刻惦记自己。

有学者认为爱情信物的文化渊源与原始巫术的“接触律”有关:“情人送给对方的爱情信物是自己的贴身之物或是与自己有关系的物品,相信送出去的物品仍然和自己有着某种交感关系,冥冥之中有某种神秘的力量把自己和这件物品联系在一起。”[11]

根据二人的关系和送别的场景,牵送出去的贴身下裳显然带有爱情信物的意味,体现出“牵”的体贴和痴情。

2.1.3 长途跋涉送行

牵送公子,回二百□里。

回,绕也,曲也,正如整理者所言:“牵送公子行军之路并非平坦,很可能走的是迂曲的山路”[12],而结合前文“安得良马从公子”可知,牵送公子从军时并没有很好的交通工具,很可能是使用简陋交通工具甚至是步行相随。即使简文中的“二百□里”有夸张的成分,也充分表现了“牵”大胆独立的性格。

2.2 牵对公子的责备:“不仁”

“牵”挽回感情的努力没有得到公子的认可,正如简文所言,“公子不肯弃一言半辞以居牵”,以至于“牵去公子西行,心不乐,至死不可忘也”,进而引出下文对公子“不仁”的责备。

首先,牵用“不仁先死,仁者百尝”来劝诫公子不可无怜悯之心,否则将会遭致“先死”的后果,以理服人。其次,指出她曾因为深爱公子而忍受公子的“不仁”,并以“今公子从(纵)不爱牵之身,独不謉(怀)虖(乎)”希望得到公子的哀怜。再次,她以“南山北壞,壞而堤之”的比喻写出她与公子的隔阂现状。最后她提出自己卑微的愿望:“牵非敢必望公子之爱,牵直为公子不仁也。”即希望公子即使达不到“爱”的标准,也要对自己有怜悯之心。

在这段责备中,“牵”连用六个“不仁”,体现出重复絮叨的特点,她意识到夫妻之间的感情隔阂已深,她曾在感情中作出退让,但公子却毫不悔过。她不奢求公子爱她,但希望对方至少要温和对待她,怜悯体恤她。她一方面指责公子,一方面努力地挽回公子,展现出爱恨交织的矛盾心态。

2.3 牵对婚姻的维护:管束公子,责骂嫠女

“牵”与“公子”的婚姻还有一个潜在的威胁——嫠女。文中提到:“季须直为此书,奊訽斄(嫠)女,军中及舍人之所,斄(嫠)女弗欲也”。这句话的意思是:“我特意写下这封信来责骂嫠女。你在军中和住宿的舍中,都不要想念此嫠女。”整理者认为“嫠女或与简文中的公子有交往,故牵为此女子告诫公子”[13]。

“嫠”,《宋本玉篇》曰:“嫠,寡妇也”[14]。李立先生结合出土文献认为,“嫠女”可能指“死去丈夫且没有子女”或“未嫁人且没有子女”的成年女子。[15]

“牵”对嫠女一事是知情的,并似曾与公子多番交涉。她在信中说:“安得良马从公子,委累囗囗,何伤公子北(背)妾”,意思是:我如何能得到良马跟从公子,委随于后,这样哪里还要担心公子背弃我呢?显然,作为妻子的“牵”知道他们私下的往来,但为自己无法伴随在公子身旁,无法阻止公子背弃她而感到十分忧伤焦灼。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牵”表现出了她在维护婚姻上毫不妥协的态度:“季须直为此书,奊訽斄(嫠)女,军中及舍人之所,斄(嫠)女弗欲也,死即行,吾不死,斄(嫠)女不能两见。”意思是:“我特意写下这封信来责骂嫠女。你在军中和住宿的舍中,都不要想念此嫠女。我死了才会离开,我不死,你和嫠女不能再见。”在这里,“牵”一改柔弱的形象,变得态度强硬而愤怒,透出一种歇斯底里的味道。她责骂嫠女,又严格地管束公子,这都体现了“牵”在婚姻贞洁的原则问题上,是绝不退让的。

3 《公子从军》中的历史社会问题探究

本文是“牵”写给“公子”的“悲书”,虽然使用了文学的笔法,但以当时真实的社会生活为背景。这也意味着“牵”的形象即使经过了文学笔法的美化,也必定以秦代已婚的女子真实的生活状态作为原型。因此,把“牵”与其他文献所见的秦代已婚女性的形象作比较,有利于我们对《公子从军》的历史价值有进一步认识。

3.1 “牵”的社会地位推测:平民阶层已婚女性

首先,我们需要对“牵”所在的阶层有大致的定位。整理者朱凤瀚就文中提及的“五百钱”的数量并不大,推测“牵”与“公子”应是一般的平民。[17]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是正确的,文中提到“牵”从“公子”从军时并没有好的交通工具,可知其家境并不宽裕,且秦代男性从军,需要自备军费,是当时平民百姓或基层官吏需要履行的义务。因此,“牵”当为平民阶层的已婚女性。

其次,《公子从军》所在墓葬的墓主人疑为秦的地方官吏,该批简牍抄写时间大约在秦始皇时期。[18]李立先生认为《公子从军》这样一封写有夫妻恩怨的私密“悲书”不大可能出自无关原委的基层官吏墓葬中,最有可能的是这位官吏收藏了妻子的私信并随葬。[19]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牵”可能就是秦代基层官吏的妻子,其生活的时代接近于秦始皇时期。

无论是一般的平民还是基层官吏之妻,“牵”其所属的阶层都是平民阶层,故把“牵”与史料中所见秦代平民阶层的已婚女性进行对比,是较为恰当的。

3.2 “牵”与史料中所见秦代已婚女性的异同

3.2.1 相同之处:拥有私人财产及支配权

在《公子从军》中“牵”送公子五百钱,据前文分析,这五百钱似非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牵”私下贴补“公子”的从军之费,这体现了她具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并享有支配权。这可以在史料中得到印证。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显示,当时的已婚女子仍拥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而不是尽归丈夫所有: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20]

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21]

我们可以看出妻子仍拥有私人财产,包括女奴(臣妾)、衣器等。而这部分的独立财产很可能是妻子的嫁妆。学者魏道明研究认为:秦代一户家庭的财产为家庭内男性共有,但婚后妻子的嫁奁保留,离婚时妻子也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22]

而在私人财产的支配上,女性也是具有很大的自由度的,居延汉简中有边塞女子索债的记录:

女子王恩等责候史徐光隧长王根钱四百卌(EPT52·201)

甲渠侯遣令史延赉居延男子陈护众所责钱千二百,女子张宜春钱六百(EPT56·78AB)[23]

上述的女子都是以债主的身份出现的,放债的钱分别为四百四十和六百,这说明汉代的女子可能自有金钱并以此放债。李立先生评价道:“虽然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时代要晚于北大秦简,但这种已婚女人具有包括金钱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和私房钱的情况时至汉代依然存在。”[24]

3.2.2 相同之处:社会活动参与度高

《公子从军》中提到“牵”送公子“五百钱”。据李立先生考究“钱五百”可以认为是“战国末至秦汉以金钱衡量事物价值的一个处于较高位置的基数,以约定俗成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产与经济活动中”,“牵”如无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定不具备此种经验,因此“牵”应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熟悉度[25]。且文中提到,“牵”送“公子”从军,在山路上跋涉二百余里,而后独自西行回家。这充分显示出“牵”具备高度的人身自由权,而“牵”很可能是在平时得到了生产劳动、对外交际的锻炼,才能具备长途跋涉能力和胆识。

而从史料上看,秦代已婚女子的确拥有较广泛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的权力。如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女为贾”“女子为医”“女为巫”等语句,就说明了秦代女子职业的多样化。

岳麓秦简《识劫冤案》有一个已婚女性为主诉者的案件记载:

一位名叫“冤”的女子是大夫“沛”的继室,“冤”在统计死去的丈夫的财产并上报官府之时,为了逃避税的征课而瞒报财产的数量。她瞒报的行为被公士“识”抓住了把柄,并以此要挟她给他布肆和舍客室。“冤”刚开始答应了“识”的要求,后又告发了“识”的勒索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已婚女性的“冤”独立行事的能力也得以充分的展现:她不仅能熟练的统计作为乡里豪民的丈夫庞大的财产,还懂得当时财产征税的制度而故意逃避税的征课。在被要挟之后,她向官府控告了勒索的男子,并参与了审讯的过程。而当时社会对“冤”的社会活动和交际具有很高的宽容度:官府默认了“冤”统计并登记财产的权力,而这一权力也代表了她具有代理“家长”的地位;没有追究她与外男“识”私相授受的交往;承认她的控告权,并把她与男性被告者同等对待。由此可见,秦代的已婚女性社会活动的参与度之高,交际面之广。

3.2.3 不同之处:婚姻观念的差异

战国时期的秦国地处西戎,形成与东方六国迥异的地域文化。秦国民风彪悍开放,在两性关系上约束少,一直被东方六国视为“不识礼仪德行”的国家。而这个开放的文化传统,也体现在秦代已婚女性的思想中。在社会的上层,宣太后不仅私生活混乱,与义渠王育有二子;在社会下层,“乡俗淫佚之民不止”[26]。如秦简中有不少关于“奸”的案例的记载:

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知,丙论何也?毋论。[27]

某里士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白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28]

这两个案例中“奸”情节都是较为严重的,材料一中,女子“丙”与甲、乙两位男子相奸,导致两人因此斗殴,女子丙却并没有得到处罚。材料二中乙丙两人白日宣淫,但只是被提捕,并没有论及之后的处罚。可见秦代的法律对奸罪的处罚并不严格,正如学者贾丽英所言:“除了重处禽兽行,这一时期法律的态度是‘奸罪非罪’或‘奸罪轻判’”。[29]而法律的宽松,也导致了女性道德观念水平低下。

秦代已婚女性的婚姻忠贞观念比较淡泊,从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可见,有不少已婚女性因为不满于自己的婚姻而逃亡: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30]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黥城旦舂。[31]

秦代法律虽然对“亡妻”进行惩罚,但并不是要强调女性的贞洁,而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严格管理人口的需要。在第一条材料中,是否处置女子甲的标准不在于她是否已经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而在于她的婚姻有没有在官府进行登记。因此,严格控制和管理人口的流动,才是秦律惩罚“亡妻”的首要因素。

而在第二条材料中,女子甲去夫逃亡,与乙结为夫妻,两年后甲才向乙坦白自己“亡妻”的身份,但乙并没有休妻。可见女性是否有过婚史,在当时男子的心中也并没有那么重要。有学者指出,在战国中晚期的秦国“女更嫁二男,男取二婚之妇,都不会降低双方的社会地位”。“秦国的男子在选择妻子的时候,更看重其外貌、性格和家世,并不太看重她们是否己经嫁过人。也没有史料显示,战国时期秦国妇女再婚是不受欢迎或受到指责的。”[32]可见,当时社会的舆论对再婚的女性较为宽容的。

秦民族开放的传统、法律的宽松、社会舆论的宽容,都导致了战国晚期秦的已婚女性婚姻忠贞观念淡泊。

但“牵”对婚姻的态度却与战国时期秦的已婚女性截然相反。

首先,她自己对待婚姻的态度是从一而终的。她努力挽回与“公子”的婚姻,送公子从军,给予他无微不至的照顾;即使公子“不肯弃一言半辞以居牵”,让她十分伤怀,但“牵”依然没有放弃她的婚姻,她“为此悲书,以啔公子”,李立先生分析认为,“啔”不只是向上陈述之意,更重在对“公子”的启悟[33]。因此,“牵”在“悲书”中多次责备公子“不仁”,实是希望启悟“公子”,给予她温暖与怜惜。因此,“牵”对婚姻的态度是忠诚专一的。

与此同时,她也要求她的伴侣做到对婚姻的忠贞。在淫逸的社会风气的盛行下,“公子”与“嫠女”发生婚外恋,本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牵”却无法容忍“公子”的行为。她先是多次与公子交涉,又在信中责骂嫠女,直言“吾不死,嫠女不能两见”。可见她对婚姻忠贞的要求是双向的,这一点与史料中所见秦代已婚女性婚姻观念大不相同。

3.2.4 “牵”婚姻观念特殊化的分析

笔者认为,“牵”对婚姻的态度的特殊性,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方面,“牵”所处的时代是战国晚期到秦统一时期,这个时候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男尊女卑的社会秩序逐渐建立,对女性“从一而终”的要求和“温顺”的性别角色期待正在加强。

如与《公子从军》同批出土的秦简《教女》就体现了这种要求:

慎毋刚气,和弱心肠。

夫之义,不敢以定。屈身受令,旁言百(姓)。

今夫女子,不肯自计,以为时命不会。富者不可从,贫者不可去,必听父母之令,以因天命。

女子不作,爱为死亡。[34]

即这一时期社会道德对女性性别角色的期待是:女性必须屈从于自己的丈夫及其家庭,要时刻保持温顺的形象,且女子不可随意决定自己的婚姻的去留,要听从父母之命,从一而终,且需要主动维护自己的婚姻。

正如学者夏增民所言,在战国时期,秦国的社会风俗与东方六国有异,为了文化上的统一,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政府“需要通过整理家庭秩序和性别秩序,以获得更多的文化合法性”[35]。这种由政府强力推行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民心,如前文提到,“牵”有可能是一名基层官吏的妻子。如果这一推断成立,那么“牵”很可能会比平民阶层的女性更早接触到这种思想理念,也更需要在服从社会规范上起表率作用。即使其并非基层官吏之妻,日益加强的社会舆论也必定会对平民阶层女性的婚姻观念产生影响。

在另一方面,与后世“夫为妻纲”的时代不同,秦代的已婚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并未完全下降,她们拥有私有财产和支配权,在社会生活中独当一面。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下,秦汉女性注定拥有比后代女性更多的开放和自由,也必然导致她们要求在家庭生活中获得与丈夫更平等的地位。在《公子从军》中,女主人公“牵”要求与丈夫在婚姻忠贞上保持平等。她敢于责骂嫠女、管束丈夫,或与她在家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参与度之高不无关系。

在秦代社会转型期,男权意识上升,社会舆论对女性“温顺”的期待正加强,而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又未完全下降,此时期的女性观表现出“封闭与开放并存,控制与自由同在”[36]的矛盾性。而秦简《公子从军》中“牵”的婚姻观正是这种矛盾性的体现,体现了秦代社会转型期男女两性在家庭地位上的博弈。

4 结语

在本文研究中,笔者摘录整理者朱凤瀚公布的最新的简文并探讨核心字词“不仁”的含义,指出“仁”即“恻隐之心”,是一种亲密程度远低于“爱”的状态。牵对公子“不仁”的责备,实是一种卑微的请求:她不奢求公子能以爱人的标准来体贴她,但要怜悯体恤她。这体现出“牵”对婚姻的留恋和卑微挽回的姿态,与文章“为此悲书”的写作目的相呼应。

其次梳理文本,总结文章的情节由三大事件构成:“牵”送公子从军;责备“公子”不仁;管束“公子”,责骂“嫠女”。展现出女主人公“牵”痴情专一、勇敢刚强的女性形象和爱恨交织的矛盾心态。

在文本分析基础上,对比“牵”与史料所见的秦代已婚女性的女性形象,得知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及支配权、社会活动参与度上与平民阶级的已婚女性大致相同,但婚姻观念迥异。笔者认为这或与“牵”所处的社会转型期有关。在战国秦到秦统一的过渡时期,男权意识上升,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又未完全下降,导致男女两性在家庭地位上的博弈。

“牵”的出现,进一步证实了秦代已婚女性的物质生活状态,也为我们认识秦代社会转型期女性的婚姻观念提供研究的案例,显现《公子从军》丰富的历史价值。

注释:

① 本简文有一定程度的残缺,括号中的数字为简的序号,“□”代表一个缺字,“□”中的字为整理者根据文意填补的字,“……”代表残简,缺字的数量无法估计。为排版方便,部分异体字改写为通行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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