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分析及实践
2020-02-25左媛媛
左媛媛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4)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进程中,消费类网络借款成为当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线金融模式。包括支付宝“借呗”在内的资金借贷平台,为广大消费者短期资金周转之需提供了便利。网络借贷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风险也逐渐显现,在深化消费类网络借款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步产生了一类风险,即针对借款者的资质审核受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阿里巴巴集团重视和发展客户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所以支付宝中的“借呗”能够依托阿里巴巴集团下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去识别问题客户,但数量更大的其他第三方借贷平台却时刻面临着客户逆向选择的风险。可见,网络金融要持续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成为必然选择,为了使消费类网络借款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现阶段需要加强对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建设。该体系的建设需要在问题导向下依次展开,所以解构出当前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行为失范问题便是第一要务。
一、消费类网络借款者所存在的行为失范问题
当前借款者的行为失范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因主观原因故意违反协议条款
由于获得消费类网络借款资格相对从商业银行获得借款资质更加容易,手续简单,速度快,于是借款者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小额、短期贷款。同时,开展消费类网络借款的全过程处于虚拟金融环境之中,即使在催款期平台会联系借款人借款时留下的亲朋好友联系方式,但对比现实线下的借款,网络借款似乎对借款者的社会声誉约束效果较弱。诸如此类,便可能因借款者主观原因,即恶意借钱不还,而故意违反协议条款。在对近年来的消费类网络借款案例的分析中还能发现,目前的立法缺位和贷款平台的盲目扩张,又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借款者的上述行为失范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开展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建设,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侧重的事前风险管控,而是需要着眼于借贷关系发生后的事中和事后风险管控,这样才能符合我国消费类网络借款的实际。[1]
(二)因主观原因而使还本付息延迟
以支付宝“借呗”为例,其根据借款者的信用指数为其设置了总额不等的可借额度(30万元封顶)。同时,也设置了两类还款方式任由借款者选择——即固定还款日一次性结清欠款或分期还款。毫无疑问,能够在该平台获得借款资格的客户都属于所谓的“优质客户”。然而,在借贷实践中也时常发生因主观原因而使还本付息延迟的现象。[2]其体现在:1.与支付宝所挂靠的银行卡中未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还本金和利息;2.在余额宝、余额栏目中无足够的金额支付应还本金和利息。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情况,除了上文提到的恶意借钱不还,因为这些资金属于网络资金,在调研中可得到以下两点原因:1.将在线资金转移到了封闭性基金购买中;2.将资金转移到证券市场中,且在还本付息当天“证转银”不可用。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约
超经济风险始终是开展消费类网络借款所必须直面的问题,本文将此称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法正常履约的行为失范问题。如借款当事人因故不具有履约能力,甚至借款当事人因不可预见的风险而死亡等。[3]对于由这些原因而形成的行为失范问题,在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建设中便需要增强事后风险控制的能力。
显然,消费类网络借款平台需要识别借款当事人属于哪一类行为失范,以便在其逾期无法还款时或在其下一次借款时作出有效的应对方案。不幸的是,目前在面对借款者时,消费类网络借款平台无法识别出他们分属于哪一类行为失范者,但可以从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建设中,以全过程管理的方式将上述风险纳入管控之中。
二、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分析
(一)基于事前风控要求的资质审核体系分析
由于消费类网络借款不需要抵押标的,这就使放贷的事前风险时刻存在。考察目前多数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审核制度,其大都要求借款者提供包括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资产情况等信息,由这些信息所构成的形式要件成为资质审核体系中的事前环节。借款人在申请消费信贷时,其个体特征信息所隐藏的价值尤为重要。在保留对这些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将第二类行为失范因素考虑进去,即因主观原因延迟还本付息。因为网络还本付息可由系统自动完成,其前提为借款者的指定账户应存有足额资金被自动扣除,所以基于事前风控要求的资质审核体系应放置在构建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当我们无法立即识别借款者的用意时,应采取“无罪推定”来降低资质审核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4]
(二)基于事中风控要求的资质审核体系分析
事中风控要求主要针对第一类和第三类借款者,特别对于第一类借款者应对其实施制度规制。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只有在借款行为发生之后才能在过程中逐步识别出借款者的行为失范类型。为了降低在事中风控中审核工作的交易成本,此时仍需要在事前风控中建立保障机制。[5]具体而言,消费类网络借款中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为: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对于网络贷款公司而言,“等额本息”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小于后者,而且短期贷款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又小于长期贷款。因此,在事前风控环节还需给予借款群体差异化的还本付息方式,且引入全过程资质审核模式。
(三)基于事后风控要求的资质审核体系分析
事后风控的主要内容便是追债,而由消费类网络借款所依托的虚拟金融环境所致,这种追债行为将面临诸多挑战。[6]为了降低事后风控工作中的交易成本,仍需要从强化事前和事中风控工作入手。在借款人资质审核体系建设中,事前风控环节需将借款人的生物学信息(指纹、面部识别等)纳入审核体系中,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以差异化的借款额度、还本付息方式去降低事后风控的压力,这将带来另外一个问题——网络借款平台如何保护或合法使用借款人的生物学信息。对于存在主观故意的借款人,对其所实施的事后风控则应以强化事中监管为重点。当然,这以网络贷款公司能够持续不断地获取该借款人的关键信息为前提。
三、消费类网络借款资质审核体系建设实践
根据以上所述,这里以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内在结构为主线,在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实践。
(一)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制度建设实践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建设资质审核体系的关键在于构建起相对完善的事前风控机制,并在事中风控中能够及时发现借款人的资质问题和行为失范现象。制度建设实践着眼于建立风控标准,本文建议:在维持现有借款人资质审核的基础上,应将注意力放置在提出借款人应履行的责任中。[6]具体的措施为:1.根据借款人所申请借款的额度,规定需在指定账户存入与“本金+利息”成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项制度在于增加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从而在初始阶段识别出借款人的借款意图。同时,也可以防止出现第二类行为失范问题。2.根据借款人的年龄、职业由系统自动给出可借金额的上限,以及还本付息的方式与借款期限。这样一来,可以起到事前告知义务,并测试出借款人的借款决心。
(二)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技术建设实践
构筑大数据分析和借款人信息共享平台构成了技术建设实践的主要内容,这就要求应在中央银行的统一指导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共享平台。技术建设实践支撑制度建设实践能否落地,本文建议:1.在强化事前风控管理时,网贷公司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将借款人的各项借款信息共享,进一步有效筛选出优质借款人。对于借款频率高、还款能力强的优质借款人可给予“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那么在保证金制度下也相应计算出需存入的保证金额度。2.在大数据分析技术支持下,可以对特定借款人的借款数额进行测算,若是此次借款额度高出历史借款单次平均额度50%以上,则应作为重点监管客户对待,且在制度建设实践中下调可借最高限度,并以“等额本息”和缩短借款期限来对待。
(三)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诚信建设实践
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技术建设都将消耗网贷平台的经济资源,所以为了降低网贷平台运营的会计成本和交易成本,在借款人资质审核体系建设中还需开展诚信建设实践。本文建议:1.网贷平台可根据特定借款人的历史借款和还款情况,将逐步调高可借额度的上限作为激励措施去强化借款人的诚信度;2.对于优质客户,网贷平台可以调低还贷的年化利率去强化借款人的诚信度;3.建立借款人征信状况数据库,以赋分的方式量化借款人的借款资质,对分值较高和分值上涨较快的借款人提供增值服务。[8]
(四)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规制建设实践
规制建设实践意在对借款中的行为失范现象进行约束和管控,所以这与上文所提出的激励措施相对应。本文建议:1.在央行的统一管理下,对历史上逾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降级处理,即下调借款额度、缩短借款周期、给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2.对于存在故意拖欠借款、逾期不还者,由系统自动给予无资格借款的评价;3.对于此次借款额度超出历史平均水平50%以上的借款者,需要求提交不动产证的复印件,并追加50%的保证金。
四、结语
目前,消费类网络借贷平台是现代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体现了用户对借贷方式多元化的需求,同时弥补了传统信贷模式难以克服的不足,所以消费类网络借款者数量一直在上升。由于网络借贷交易的特殊性,网络借款者的资质审核对消费类网络借款平台的金融安全和后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体现在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的构建上。文章围绕着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的风控进行了审核体系分析,提出从制度、技术、诚信和规制等方面建立消费类网络借款者资质审核体系,方便消费类网络借贷平台对网络借款者进行有效评估,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交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