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扩张的局限性研究
2020-02-25陶鑫良
黄 朔 陶鑫良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116024)
版权扩张表现在版权客体扩张、版权权能扩张、版权期限扩张、版权技术措施的扩张等方面。为了使版权扩张获得正当性基础,版权利益集团借助自然权利理论,将劳动作为版权获得保护的基础,这实际上曲解了自然权利理论,洛克早已在劳动财产理论中提到,对财产权的保护要为他人留有足够多和优质的资源。也有学者指出,文化创作及言论表达需要以现有文化与言论资源为基础,现有版权制度可能剥夺次级文化创作者参与文化创作的自由,他们对于公共讨论的参与度将降低。随着版权的无序扩张愈演愈烈,实际上已经背离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初衷。[1]表达自由权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版权和表达自由权是同一位阶的权利,任由版权扩张发展势必损害公共利益。
一、版权扩张的局限性
(一)过于强调版权私权属性
版权私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版权制度的价值追求。自英国安娜女王法颁布之后,各国版权制度也受其影响纷纷建立起以保护作者权为中心的版权制度。但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与财产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在版权制度确立初期,强调版权制度的私权属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可以避免“搭便车”的行为。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版权制度的不断扩张,加剧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过于强调版权的私权属性也将带来很多弊端。
首先,过于强调版权私权属性将模糊版权与物权间的界限。物权的客体一般为有体物,也包含一些无体物。而版权所包含的客体是作品,保护的并非是以有体物形式存在的作品的载体,而是作品所传达的信息这一无体物,这也使得版权与其他权利不同,版权的特殊性使得其在民法体系中独立于物权而存在。[2]随着版权的不断扩张,版权逐渐有了物权的特点,各国版权法中普遍规定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死后五十年至七十年,技术措施出现之后,即使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仍可以被控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甚至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也可以重新加以限制。技术措施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盗版,但是这一技术的发展也助长了版权扩张的进程。
其次,版权私权属性的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权力的正当干预。在安娜女王法颁布之前,版权作为一种特权存在,在出版商的强烈抗议下,版权制度才逐渐向私权靠拢。如果对权利不加限制容易产生垄断,哈耶克曾说过:“强制,对自由的侵犯,是一种恶”,如果公权力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出现一部分人凭借优势地位对另一些人进行强制,因此为了将这种强制控制在较低的程度,公权力进行干涉是有必要的。但是若对公权力不加以干涉也会侵犯个人自由,因此有必要对私人领域进行明确的划分。哈耶克认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之中,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私人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个人不受公权力的任意制约,私权出现的重要意义在于避免使公民成为政府实现政治目标的方式。然而版权扩张并非是基于如此崇高的目的,强调版权的私权属性只是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避免公权力的干涉。
(二)忽视版权制度的公权属性
版权制度设计时就具有增进公共利益的目标。版权是一种私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保护版权人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洛克曾在《论出版自由》一文中指出,作者的版权应该受到促进知识的增长与传播这一社会性目标的限制。同时洛克为财产占有者设定了一条“财产占有者要为他人留有足够多和好的资源”的限定条件,为版权公权属性奠定了基础。
首先,人具有社会性,在社会中个人无法独善其身,过于强调版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损害,这时个人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公权对版权的渗透使得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得到协调。如果版权摆脱公权属性,那么长此以往版权的私权属性也难以实现。[2]视觉中国因为一张黑洞照片被推上风口浪尖,一时间引起多方关注,该公司的运营模式也被业界广泛讨论,视觉中国公司通过授权后进行维权,有人戏称这是“碰瓷式维权”,这也是过于强调版权私权属性忽视版权公权属性的弊端。
其次,由于版权客体属于无形财产,难以对其进行控制,作品并不会随着使用而消耗,基于这些特点,版权制度不仅要为版权人提供私权保护,同时也要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公权力确有必要对其进行干涉,这就决定了版权并非是一种完全的私权。版权需要保护公共利益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反复确认,美国的宪法明确规定版权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也明确提到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与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版权需要公权的适当干预,避免版权扩张损害公共利益。
(三)过于强化版权的手段价值
版权的价值可以引申为效率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等。一般认为版权的手段价值包括了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版权的手段价值是实现版权目标价值的手段。手段价值在版权价值体系中处于金字塔的底端位置。虽然手段价值是基础性的价值,但是同样不可或缺。而目标价值是版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价值位于版权价值的金字塔顶端,相对于手段价值是一种更深层更高层次的追求,目标价值需要通过手段价值的支持来实现。然而这些价值之间往往存在矛盾与冲突,各价值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版权制度在创立时是以目标价值为终极性,随着版权的不断扩张,对版权财产属性的不断强化,版权扩张手段价值的地位不断提升,甚至有取代目标价值的趋势。[3]版权手段价值的强化也体现在版权扩张之中,版权手段价值的强化反映为版权保护期限的扩张、版权保护客体的扩张、版权权能的扩张。不断扩张的版权使得版权的财产属性被过分强调,也使得版权的手段价值被日益强化。
(四)忽视版权的目标价值
版权的目标价值是版权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版权的目标价值包括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等。自由是指人能自我支配并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权利,自由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得到广泛认可。在版权法的价值中同样包含了对自由的追求,一方面通过授予版权人私权而赋予版权人自由行事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将版权的自由价值上升到宪法层面,体现为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表达自由。版权制度的正义价值体现在作者由于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努力得到应有的回报,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版权制度所要求的正义也需要符合社会多数人的利益。[4]如果对版权私权不加以限制,将会造成垄断使得公众难以接触到作品,版权法从正义角度出发,对版权的期限加以限制,同时为了公共利益,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使得公众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
随着版权私权保护水平的增强,版权人渴望获得更多的收益,使得版权手段价值不断强化。如果任其发展将会极度挤压版权目标价值的空间,造成版权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等关乎公共利益的目标价值难以实现。版权目标价值的弱化特别体现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弱化。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然而由于版权的扩张,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力度增强,挤压合理使用的空间,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形同虚设。[5]在互联网时代之前,版权人可以通过控制复制对作品进行保护,避免作品的广泛传播。但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私人复制现象更加普遍,因此版权人选择采用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作品,虽然有效打击了盗版行为,却影响了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与传播,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形同虚设,这也与版权法目标价值中的自由正义背道而驰。
二、版权扩张局限性的解决路径
(一)强调版权的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并重
版权的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是一对相互矛盾的属性,从版权立法到实施都体现着这种矛盾。从私权属性角度看,激励作品的产出需要赋予版权人垄断性权利,为版权人临时划定一块私人领域,通过授予的权利合法获取收益。然而版权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促进文化与科学领域的繁荣发展,随着版权扩张,版权私权属性不断强化,版权制度走向了自身的对立面,限制了作品的传播,阻碍了公众对作品的接近和使用。[6]因此强调版权公权属性在互联网时代确有必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强调版权的公权属性也有积极意义,如果没有合法的垄断将不会有足量的作品产出,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会使得公共使用受限。在经济学中版权制度的效益取决于两方面,一方面考虑授版权对版权人的激励创新作用,另一方要考虑版权垄断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包括对知识的利用与知识的传播。强调版权私权属性与公权属性并重就是为了实现版权人的激励与公共使用接近平衡。
版权自身就兼有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版权诞生时期过于强调版权是一种私权,这是因为版权刚刚摆脱特权的束缚,更渴望获得民主反对公权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版权的公权属性被忽视甚至排斥也可情有可原。随着资本主义发展,注重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干预是时代的主旋律。从传统意义上来看版权属于私权,然而版权更侧重公权属性还是私权属性,主要还是依据社会对私人权利还是公共权利的侧重,如果社会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那么版权制度则更突出表现为私权属性、如果社会更侧重于保护公权,那么版权制度更突出表现为公权属性。版权制度诞生至今,不能仅仅侧重版权的私权属性,应在版权制度中寻求私权与公权平衡。这也是版权制度的目标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所决定的。有一种错误的观点是如果版权具有公权属性,将会让版权的公权属性占上风,而版权的私权属性将位居次要地位,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即便存在版权公权属性的影响,版权在本质上仍应定义为私权。当今社会日益强化版权的私权属性,随着版权扩张,版权私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增强,为了避免版权人对作品的垄断,造成版权过度扩张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提倡版权私权属性与公权属性并重。
(二)重视版权的目标价值
随着版权的不断扩张,版权制度的价值也随之产生巨大的变化。版权的效率、秩序等手段价值被不断强化,而自由、正义等版权的目标价值却不断弱化,更有被版权手段价值所替代的风险。版权的不断扩张使得版权的目标价值被不断弱化。版权不断扩张使版权制度上的权利义务配置发生变化,版权人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但公共领域不断缩小,合理使用的空间被不断压缩。因此有必要对版权扩张加以限制,重塑版权制度的价值体系。
提升版权的目标价值对重塑版权制度的价值体系十分重要,首先版权目标价值是版权制度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如果颠倒版权目标价值与版权手段价值的主次,将造成版权制度的危机。任由版权扩张将使得版权制度异化,使得版权制度走向自身的对立面。其次现有版权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随着版权的无序扩张,版权自由、正义等版权价值逐渐被忽视,公共领域空间不断被压缩,使得版权制度的正当性受到质疑。重视版权的目标价值并非一味避免版权扩张,而是在保障版权人应有权利的同时,避免版权的盲目扩张,将版权价值重新回归到科学的认知。只有避免版权私权的盲目扩张,让版权价值回归,促进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的传播,版权的目标价值才能得以实现。Eldredv.Ashcroft一案是美国第一次对版权扩张进行违宪审查。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延长版权期限的法案,该案原告提出针对此法案进行违宪审查,虽然最后以败诉告终,但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告律师莱斯格认为,促进文学与科学领域的进步是版权制度的目的,而为版权设置有限期限的保护是手段。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也曾在FEIST案中提到,版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领域的进步。[7]从中也可以看出版权的目标价值在版权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在实践中出于利益驱使,版权的手段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如今版权制度更加注重效率、私有财产保护等价值,造成了版权制度的不平衡,因此版权目标价值的回归十分重要。若对版权扩张不加以限制,势必会导致版权手段价值地位的提升,导致知识垄断的立法倾向。一味强化版权制度的手段价值,将不利于公共领域内充足的创作资源供给,不利于进一步的创新,任其发展将会造成创作的枯竭。因此提升版权目标价值,对于克服版权扩张的局限性尤为必要,也是顺应版权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
三、结语
本文从强调版权的私权与公权属性并重、强调版权目标价值两方面着手,解决版权扩张的局限性问题,在版权日益扩张的今天,将有利于限制版权的无序扩张,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