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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规制体系探究
——以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视角

2020-02-25李春风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罪错犯罪预防社会化

刘 华 李春风

(盐城师范学院,江苏 盐城224007)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规制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许多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及对策展开研究,探讨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性对策和对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措施。有学者指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规制未成年人犯罪,但是仅仅依靠这种方式,而不去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无法起到有效预防、规制的效果。

目前,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要采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然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团伙化、多样化、组织性、规模性等特征,不少学者思考如何有效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规制,主张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规制体系,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模式建立。我国缺乏完善的对未成年罪错行为的干预机制,尤其是对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来说,要“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要着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教育、犯前矫治、再犯预防。

二、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罪错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由几乎一样的司法机关适用和成年人同样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处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还缺乏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和实施了一定社会危害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有效的干预措施。因此,“刑罚的规定应当适应不法行为的程度”,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

未成年人的严重罪错行为若不能被及时教育、矫治和处罚,其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需要公、检、法、司的配合,还有来自学校、家庭、社区等的监管与支持,促使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例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三)自身性格因素及不良的行为习惯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水平有限,极易被外界所诱惑,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加上家庭、学校的监管缺位,易导致其不良交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当前,我国《刑法》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没有进行很好的规制,而“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以及“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这有利于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弥补现行法律对于14周岁以下涉罪的未成年人和实施了一定社会危害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未成年人规制的缺漏之处,有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规制体系。它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矫正犯罪未成年人,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这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规制法律体系

由于“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因而需要优化相关法律配置来维护社会秩序。目前,我国存在未成年人法依附于成年人法的“附属”及“小儿酌减”的立法状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整体考虑《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这有助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规制体系的完善。

(三)有利于构建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如颁布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合一的司法型少年法,有助于从组织、实体、程序三个方面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置从普通刑事司法与治安处罚制度中分离出来,建立区别于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与干预制度。其一,主张构建我国少年司法体系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将研究的关注点从犯罪未成年人扩展到具有前期罪错的未成年人。其二,主张构建我国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体系,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使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四)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

通过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等的多方位支持,公、检、法、司、教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适应社会,形成家庭生活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支持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社会系统。这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犯罪未成年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预防和降低再犯罪率。

四、预防、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人们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对于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也得到了提升,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有相应的认识。因此,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得尤为必要,应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这有助于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培养其守法意识,保护法益,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刘希娅等31名人大代表建议,将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另外,也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纠正有关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现象,从而避免部分未成年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规制机制

由于未成年人这一身份的特殊性,因而不应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置于同一范畴,应该将其从刑事法、治安法中剥离出来,建立区别于干预与处置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如大幅度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通过加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构建二元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即处理未成年人轻微违法事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人身、监护利益的民事案件与处理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方法应当是二元的。

(三)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化矫正体系

通过建立多部门相互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体系,建立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会化矫正机制,促使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通过建立有序、常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参与的保障机制,完善社会化矫正的社会支持系统,如将正常、虞犯和再犯罪青少年的“预防教育”和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正干预”系统化、全方位、一体化,有效帮助未成年犯顺利进行再社会化。

五、结语

当前,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而刑法的任务是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对此,有学者、人大代表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采取“弹性化”“恶意补足年龄”等方法来弥补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但是,仅仅从立法层面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制未成年犯、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及再犯率等,是不合乎逻辑的。事实上,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优化配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在刑事后果阶段不断进行改良,例如完善保安处分中的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等制度。仅用刑事司法手段来预防和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无法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因而,我们必须采用一系列的社会化矫正措施来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再社会化的矫正,最终才能消除他们身上的反社会性,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另外,对于所犯罪行较轻微、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未成年犯,建议采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运用政府、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促进未成年犯再社会化顺利进行,便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因此,这需要调整相关制度,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规制体系,以达到宽而不纵、严而不峻的教育预防和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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