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研究
2020-02-25胡宁
胡 宁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法治强国战略目标的积极实施,我国法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相应的法律体系与法规制度得到完善。但是,就总体的法律建设情况来说,依旧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其中,相对年轻的经济法体系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经济法建设过程中的两大主体,权力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在整个经济法实施过程中有着明显的重要性,如果相应规定缺乏明确性,则会影响到经济法建设的效率,影响到经济法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与义务保障,甚至造成经济法法律权威的不足。[1]因此,对经济法权利主体的责任问题进行界定与探讨,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价值逻辑
就当前来看,经济法实施过程中权力主体所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担责的成本也相对较低,究其原因,在于经济法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受到法律责任的影响较小,并受到多种类型的法律责任的影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我国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所采用的责任机制主要是中心主义、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的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又与经济法的结构方式不相符,难以对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进行均衡应用,从而对我国经济法的实施造成影响。因此,我国在经济法价值逻辑的修正上,应当对权力、权利的概念进行区分,明确权力和权利主体的责任类别,将其公平公正地应用到经济法中,从而实现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的相互作用。[2]
(二)构成要件的责任划分
从具体情况来看,经济法的权利主体是相关责任的重要划分者,同样也是经济法律责任构成的主要要件。因此,在具体责任划分的判断过程中,要能够对违法行为、违法后果等内容进行综合性判断,并对相应的因素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权利主体提出国家赔偿为例,在判断的过程中,首要的因素是,相应侵权行为发生以后,造成了相应后果的客观发生,并在主观错误的判断过程中,对主客观条件的统一作为前提条件,同时,需要判断在损害或者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违法行为和相应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构成要件责任划分的判断,前提条件和因素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后续的其他条件只有在违法行为明确存在以后方能构成要件。
此外,在规则原因上,应当对责任分类、责任法定和责任出发三大规则内容进行明确划分,确保要件责任划分的规范性。[3]一方面,在责任划分的原则上,要能够对市场自发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两大因素进行充分结合,将所产生的责任进行系统分条,按照相应的类别和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在此过程中尽量避免人为的主观因素;另一方面,在责任划分的实质上,要对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进行调节,使之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在相应的法律中对责任本身进行设定,确保责任和权利能够直接对接。
(三)经济法律责任归属原则
从经济法责任归属的原则来看,我国在实践中主要依托三大原则,以下进行分条阐述。
首先,遵守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经济法在立法行为规范化的前提构成,在对相应的责任范围、责任程度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应当确保权力主体能够结合法定的责任归属,对市场经济规律、市场自然利益进行遵循,对经济立法权进行有效约束。
其次,遵守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既是我国法律实践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受理过程中的主要标准,遵守这一原则,不仅能够保证权力责任划分的公正,同时也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公正性原则是以自然公正理论为基础,在设计主体上有着明显的广泛性,既包括权力主体,也包括经济法规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并要求在权利与权力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尊重其他的主体权利,在案件审理与辩护的过程中,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
最后,遵守责罚相当原则。该原则主要应用在对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归属的阶段,根据责任的划分、确定,结合权力机关在案件中所犯的过错、造成的实际违法后果,结合经济法、宪法等规定,进行适应的处罚制定。[4]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一)经济法律责任弱化
就我国当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具体情况来看,存在法律责任弱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不均衡和不对等这两点上,这就造成了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的义务规定所对应的责任越来越多。本质上,权力主体本身的责任不足,会影响到自身的职能履行与义务的实施,对经济法的推广与普及也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甚至导致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权力主体懒作为、不作为、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在经济法律责任实施的过程中,过度注重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而强化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与发展,甚至会造成一些权力主体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钻空子的行为。
(二)经济法律责任方式不够完善
当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还体现在责任方式的不完善,如,权力主体的经济法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没收或退回财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从这些责任方式的具体效果来看,相对较弱,这也是责任方式体系局限性的体现。如,经济法权力主体在职能履行过程中出现较小的违规事件以后,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力度较小,一般是责令权力主体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缺乏法律角度的治理与惩治,这就造成了经济法权力主体在出现问题以后的警示效果相对较弱,难以发挥到有效的责任承担作用,滋生更多的违规执法等行为。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方式的不完善,也影响到实际赔偿、执行等的明确与实施。
(三)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发生偏移
我国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权力主体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对违法人员的量刑来实现司法惩治的效果,这种责任承担与惩治的方式,与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规定有着明显的冲突,即在我国经济法相应内容中,经济法权力主体是政府部分,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是在部门委托的情况下,实行相应的权力,充当执行者与代理者的角色,在权力责任承担的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政府工作人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从而呈现出经济法权力主体重心的偏移,这也是经济法责任方式的局限性。[5]
三、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改进策略
(一)侧重国家经济赔偿
国家经济赔偿是指权力主体在侵犯权利主体之后,造成了权利主体实际利益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与权力主体有着直接的关系,这就需要权力主体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加大对国家经济赔偿的力度,能够对权力主体的履职规范起到强制作用,推动权力主体更好地执行经济法。我国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经济法实施的效率,也影响到经济法对权利主体权益保障的力度,甚至对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经济法的完善力度。其中,应当针对权力主体的不当行为进行规制,对国家经济赔偿进行有效探索,突出国家经济赔偿的经济法法律责任。从国际范围内经济法的实施情况来看,探索国家经济赔偿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有着明显的积极作用,这样不仅能够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执法、管理进行规范,同时也能够确保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充分搭建起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的良性互动。举例来说,权力主体在造成权利主体权益受损的过程中,在达成事实后果以后,应当明确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
(二)强化国家监管力度
针对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应当在经济法中强化国家监管力度,以此有效引导经济法体系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的明确,积极解决权力主体造成的不当后果。为此,我国经济法的立法部门应当针对经济法实施过程中权力主体的特点,推动经济法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优化发挥经济法对市场规制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权力主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实施的调整与干预就是国家意志渗透的体现,而权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也需要国家主体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国家意志渗透的强化,从而及时解决权力主体出现的问题,以此来提高权力主体在履职过程中的公信力。
四、结语
就我国现下的经济法实践来看,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的责任问题还存在明确度不够的问题,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实施和推广。结合这些问题,我国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明确权力主体责任,促进相应问题的解决,优化与调整经济法。同时,要能够在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改进的过程中,对国家经济赔偿(补偿)、国家意志的渗透进一步明确,确保经济法执行的顺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