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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微商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

2020-02-25朱雅萌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微商经营者交易

朱雅萌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00)

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网络学习、网络办公、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之一也迅速发展起来。打开朋友圈,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内外的各种商品,微商交易数额在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但是,在如此庞大的交易量背后,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朋友圈售假、消费者维权无门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完善微商领域的相关立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微商运营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难

由于微商门槛低且监管难,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混入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杭州市出现了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的案件。何某为维持生计做起了微商代理,在朋友圈转发各种名牌手表、化妆品、包袋等商品信息,通过出售高仿品赚取中间差价,销售金额高达11万元。最终,法院对何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6万元罚金的判决。2020年,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也对一起朋友圈售假案作出判决,判处该用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9万余元。自微商兴起以来,利用朋友圈等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件层出不穷。

(二)作案方式隐蔽

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相比,该作案方式更为隐蔽,但是由于其传播范围广且速度快,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更恶劣。除此之外,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会遇到收到假货、付款后未收到货等被骗受损的现象。微商与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不同,微商不具备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微商交易仅属于私人交易,没有完备的管理模式和维权途径。因此,无论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言,微商运营的相关法律及监管措施都应进一步完善。

二、微商运营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微商主体资格规定不明

就目前来看,微商的运营模式主要有B2C、C2C 和B2C2C三种。B2C是指一些信誉和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或商户如京东等利用微信平台对本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广,以吸引更多消费者。C2C模式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买卖双方都是自然人,双方通过朋友圈的宣传达成交易合意。由于该模式成本低且操作便捷,所以更受人们青睐。第三种B2C2C模式则是前两种微商模式的结合,即商户与消费者之间不是直接进行交易,还存在着第三方中介,通过中介完成线上商品的销售和购买。在现实生活中,C2C的微商模式应用更为广泛,但是相比之下,其法律风险也更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微商经营者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所以很多微商都不具备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在该模式下买卖双方的交易就属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一旦交易出现问题,卖方也就不能按照经营者相关责任进行赔偿。虽然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由于该办法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在微商运营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微商经营主体的资格不明确导致其责任承担的模糊,这也是当下立法工作应当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监管有待加强

微商自2012年问世以来,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风险和问题,但是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针对微商的监管部门。2019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涉及有关微商监管的内容,但有关行政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严格落实,导致部分条款形同虚设,没有达到实际效果。此外,行政部门的跨区域协调解决微商纠纷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微商的隐蔽性较高且涉及的区域较广,买卖双方通常不在同一个地域,这也给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若要跨省市联合打击违法行为,势必会增加执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相比较微商而言,传统电商起步早且经营管理模式较为完善、监管难度较小,工商行政部门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传统电商的监管上,从而忽视了没有明确监管体系的微商经营者,这也是微商中虚假广告泛滥、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对于微商运营的监管,工商行政部门本身的监管工作还存在疏漏。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三)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微商凭借其成本低、操作便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有关微商运营的配套管理措施法律仍然规定模糊。如2019年生效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仅将微商模糊地归纳为“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法规的进步性在于将微商纳入到了电子商务的管理范畴之中,但是缺乏明确的定义,并不利于日后的规范与监管。在税收问题上,我国《税法》已经将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但是对于微商并无明文规定。《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但在C2C的微商运营模式下,其交易记录和交易金额无法通过第三方平台客观呈现,交易中的税目、税率等无法准确计算,偷税漏税的现象也就无法避免。相关法律仍需进一步细化。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

微商经营者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不需要像传统的电商平台一样进行身份认证、核验才能运营。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真实身份,因此更容易受到欺诈。如李某在朋友圈找到某国际代购者购买价值5000元的鞋,收到货后发现是仅值800元的假冒伪劣产品。当李某提出退款时,发现已经被对方“拉黑”。由于不知道卖方的真实信息,导致李某无法向卖方索要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C2C模式下的微商是通过朋友圈进行的私人交易行为,买卖双方均无须实名制登记就可用自己的微信个人账号进行交易,因此买方在购物时不能确认对方是否是正规的市场经营主体。而且微信交易全程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和参与,付款和接收货物都具有私密性,这也造成了后期消费者取证难、维权难的局面。

三、解决我国微商运营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微商主体资格认定的法规

针对微商主体资格不明确的问题,国家法律应当明确落实微商商户的工商登记制度,认定微商经营者的个体经营者资质。《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对于拒不登记的自然人经营者的处罚方式和监管办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微商商户的强制登记制度(法律规定的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者除外),确保每一个自然人的微商经营者都具备经营者资质,纳入工商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中,提高微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杜绝卖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利用全国统一的工商管理平台监督查处违法的微商经营者,既维护经营者的权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加强微商平台的监管制度

微商的兴起对于吸纳社会就业、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家可以出台专门的微商监管条例,从监管的主体、内容、程序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让行政监督和执法部门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同时,工商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于问题商户的排查。一经查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并公开惩处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在2008年公布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方案”中指出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管。[2]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加深执法人员对微商性质的认识,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准确。工商部门还可以与其他平台进行合作,开展联合审查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

(三)出台专门法律法规

鉴于微商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经营平台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立法部门应当出台一部针对微商运营的专项法规,并建立微商用户独立的登记核准平台。微商经营者可以直接在该平台进行注册登记,买方也可以在该平台查询卖方的注册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确保线上交易的合法合规。对于有不良交易记录的卖家,监管部门应当在平台上及时发布相关用户信息,以提醒微商平台的交易者规避风险。在税收缴纳方面,可以建立微商经营者电子税务申报平台,在平台进行工商登记的商户,可直接按照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如出现逾期不缴纳的商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以遏制经营过程中偷税漏税现象。

(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在微商平台交易的过程中,除了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甄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消费者尽量选择信用较好的商家进行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前,注意保留与商家的聊天信息和转账汇款记录,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电子证据向法庭出示,坚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涉及微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相比较而言,美国的《消费者互联网隐私保护加强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其针对网络平台交易对消费者各个交易环节的权益进行了细致规定。立法者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推进政府间的国际合作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2001年,关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跨国网络交易的13个国家共同致力于收集和分享跨境电子商务投诉。[3]网络交易没有国界,不同国家的政府能够共同为打击网络交易犯罪贡献力量,对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最有力的支持,也能更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微商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吸纳了社会劳动力,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其起步时间短,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监管不到位、法律缺失、部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微商商户的工商登记制度,明确微商的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应加大对微商平台的监管力度,杜绝卖假售假的事件发生。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微商商户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和税收征收法规,以规范微商经营者规范经营。对于微商交易双方来说,经营者应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消费者应当有意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能够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下交易。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只有在正确的法律规范和行业规则的引导下才能真正有所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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