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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思考

2020-02-25肖雨辰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被代理人责任人民商法

肖雨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民商法中尚未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因此,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就目前来看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理论认知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

“责任”是指应当做的事情,如果应当做某一事却未做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而“连带”则是有一种相互联系、牵连的含义。一般意义上的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共同承担一项责任,即多个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从而对外消灭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1]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全部债务人,单个责任人对外既要负担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责任,也应当承担其他责任人未及时承担的责任,即每一个责任人都应当承担共同全部责任。但是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中,各个连带债务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约定承担的债务份额,当其中一个债务人对外承担了所有债务后,其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不属于自己负担的那一份债务。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第一,从主体来看,连带责任人一般要求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承担的是一项共同的责任。第二,从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连带责任人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联系,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第三,连带责任的债务不得重复受偿,只要有一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全部消灭。第四,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民事责任,原则上连带责任的认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三)连带责任的价值取向

连带责任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是一项请求权,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只有债务人履行了其清偿义务,债权才能实现。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能时,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威胁。而连带责任的设立则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进一步保障,为其权利实现提供了较大的可能。另外,连带责任人的人数一般都在两人或两人以上,也就表明即使其中一个债务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时,还有其他债务人可以承担全部债务,[3]债权人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保障。由此可见,连带责任实质上就是多个责任人之前相互担保、确保债务全部履行的一项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进一步维护交易安全。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和发展,连带责任在民商事的实践中应用得越来越频繁。因此,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思考对现实生活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思考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我国有关的法律规范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相混淆的情况:将连带责任视作非连带责任,而不属于连带责任范畴的却被认定为连带责任。因此,需要对连带责任作出有效的认定与思考。首先,多数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连带责任的产生,他们属于一个利益的共同体,需要对自己和彼此的行为负全部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则仅仅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法律目的不同。连带责任的设置是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4]相比连带责任而言,在非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所担的风险更小,债权也更易得到保障。最后,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民事责任,因此司法上对其的限制也更为严格。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

由于连带责任的司法审判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的归属问题往往通过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相互协商而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常常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司法问题,影响诉讼的效率。因此,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更加要求准确性。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问题对司法程序的高效进行、增加法律的权威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诉讼时间认定

就目前的法律规范来看,有关连带责任制度中尚未明确诉讼时间的认定。现阶段,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旧是确定诉讼时间唯一手段。如此一来,便使诉讼程序更为繁琐。因此,在司法规定一致的前提条件下,应当对与连带责任有关的诉讼时间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得法律程序的运行能够高效规范。[5]

三、民商法中几种常见的连带责任认定

(一)因共同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是指多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具体主要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共同责任等方面。[6]

首先,当多数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共同侵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人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却导致了侵害结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就不符合法条中的规定,因此就不属于共同侵权,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各侵权人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现实存在的,因此需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来承担责任,且这种责任应当是连带的。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更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产生了共同的侵害结果,即为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但无法确定损害结果是由哪个行为人导致的,由全部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但从行为结果的确定性上来看,共同危险行为相较于共同侵权行为更具模糊性,因此,两个在实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最后,因共同责任也会造成连带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共同承担一项责任,即一方犯错另一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共同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常有发生。例如,机动车市场上的挂靠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以挂靠的形式进行交通运营活动时,由于大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应当承担责任时,该机动车和其挂靠的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挂靠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是有着共同责任的。此外,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而为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双方对于该项债务应当负有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委托不明引起的,委托代理中由于授权不明而引发纠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向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代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共同代理某项事务时,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多个代理人都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却仍然默许代理人继续实施而不阻止其行为的,被代理人也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6]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却和第三人达成合意进而使得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并且,第三人知道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此时,第三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综上所述,在代理中的产生的连带责任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委托不明或共同委托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另一种是基于共同的恶意,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明知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7]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第三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在为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时,由于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往往会导致连带责任的产生。因为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相对来说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的,法律通常是更加照顾弱势群体,而连带责任的设置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例如,当选择一般保证的方式时,保证人在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却拒绝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保证人之间保证方式没有说明时,所有保证人都应当就该保证责任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即只要有一个保证人承担了责任,该项保证责任就已经完成。但是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就相当于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对于该债务,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中的一个来承担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在这里保证人充当的角色便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无论选择谁承担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得拒绝。

(四)因合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资金分配应当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决定,而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也要通过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商讨或根据合伙协议来决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对内是通过遵循出资额比例或者通过协议确定责任份额,但对外各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合伙组织的性质,由于合伙组织不是法人组织,无法享有法律规定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同时,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建议

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事法律纠纷中是一项重要且常用的制度,这一制度往往是通过法律规范而直接认定责任人责任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商法中的纠纷也不仅仅只要依靠法律规范就能解决,新纠纷的产生也使得传统的法律机制出现了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各类民商事主体,需要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一)完善诉讼程序

在进行有关连带责任的诉讼时,需要对相关的案件详情进行更加严密地分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诉讼效率,[8]从而促进诉讼程序完善工作顺利科学地进行。

(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规定连带责任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善诉讼程序是十分有必要的。而连带责任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多数。因此,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我们应当根据责任确定其相应的份额,从而保证诉讼高效公平进行。

(三)改进和完善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连带责任的运用十分广泛,但是在法律规范中对于连带责任的界定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还需要从制度层面将其定义,才能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益。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连带责任在现实中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因此对连带责任的科学准确界定也有着深刻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更加需要明确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其成因和运用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深入地推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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