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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中国叙事

2020-02-25孟磊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信仰法治法律

孟磊

(湖南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法律能否被信仰?这个源自西欧基督教历史文化语境的疑问,竟然在一个基督教信仰自始至终都并不构成主流地位的东方国家学术圈掀起阵阵讨论热潮,不由得另人诧异不已。然而,国内法律信仰研究的理论缘起和最初思考范式的确都来自于西方,不过其论争的问题焦点指向的却是中国,更精确地说是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相关学术讨论向更广、更深的范围展开,论争各方都已有意识地超越西方思考范式并结合我国传统和当下的智识思考与实践探索,在此意义上,形成了法律信仰的中国叙事。

一、法律信仰的肯定论

当代中国法学界的法律信仰研究,隐含着“古今中西之争”局面下中国法理学人的焦虑、反思与探索。“古今中西之争”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提法,自鸦片战争始,遭逢“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对“中西之争”的认识经历了从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的变迁过程,落后就要挨打,挨打后痛苦反思重建,却又一次遭受挨打困局,继而更为彻底地否定性反思……终而,我们完全取法西方,踏上了一条纯粹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在此意义上,梁治平先生说道:“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1]

梁治平先生可谓最早主张法律信仰论的代表人物。梁治平1991年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翻译为中文出版,揭开了国内法律信仰研究的序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书中的这句名言被广为传颂,几成每个学法之人耳熟能详的“金句”,为法律信仰研究的推广推进助力不可估量。“现代法治的确立有赖于人们对法治坚定不移的信念”[2],诚如前文中所引述梁治平的观点,现代中国的法律大多是引自西方的,而历经两千余年帝制统治下人民的法制观念,与其说是信服、信任乃至信仰,不如说是畏惧和恐惧,故而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实际上面临着比伯尔曼所说的“整合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更为真实与严重的“死亡征兆”。在此意义上,伯尔曼对法律与宗教之间复杂关系的分析以及“辨证综合”法律与宗教的努力[3],为根本反思中国既往的法制实践和统筹规划未来的法治蓝图提供了全新思路。因此,梁治平先生指出,我们所需要的,是“分析”,是破除“家与国、道德与法律、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混然部分”的“一元论”格局,是“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于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1]。

谢晖教授于1995年在《法律科学》杂志发表《法律信仰与法律怀疑精神》一文,是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所能检索到的国内最早以法律信仰为题的学术论文;其后,谢晖又相继发表《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和《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等系列研究论文,并在1997年出版了国内首部系统阐述法律信仰问题的学术专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谢晖将法律信仰界定为“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4]。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信仰与法律怀疑精神存在密切关联性,因而必须是“理性法律信仰”[5]——一种针对真理——国家(世俗)法的信仰。在此之前,人类的法律信仰还存在着“图腾——习惯法信仰时代”和“神灵——宗教法信仰时代”两个阶段。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被信仰,只有那些具备“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和“方便-效益性”等要素的法律才能够被信仰。之于信仰的主体而言,还须具备法律信念、价值认同与利益感受等方面的主观条件[6]。《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一书在重述上述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之外,还分章节着重讨论了法律信仰得以建立的价值基础:法律中立;法律信仰的社会-主体精神基础:全新的法治精神与自救型人格;法律信仰的制度基础:法治权力;法律信仰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等问题[7]。

2003年《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一书面世,该书由许章润教授主编,著者有刘旺洪、姚建宗、陈金钊、黄文艺、许章润、郑云波、朱苏力、范愉和范进学等人。从编著者在法学界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来说,此书的出版堪称是国内法律信仰研究的标志性事件。该书分为理念、场景和实践三编,其中理念编的核心意旨可概括为: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意蕴,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是法制现代化的观念基础和题中应有之义;场景篇则从民族国家和世俗法律两个层面,勾勒出法律信仰的存在维度;实践篇中从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宗教传统等法律之外的评价体系和文明转型等方面,具体讨论法律信仰的落地问题[8]。

二、法律信仰的否定论

在绝大多数法理学人渐趋认同、支持法律信仰的主流趋势之外,有不少学者则针对法律信仰明确表达了质疑甚至是反对的意见。以反对效力是否及于法律信仰命题本身为依据,主要有两种批判进路:其一,全面否定法律信仰的理论与制度实践;其二,肯定法律信仰命题能够成立,却否定其在当代中国法治语境下的可适用性[9]。前者以张永和老师为代表,持后一种观点的主要有魏敦友、叶传星、范愉和范进学等学者。

张永和先生以信仰与权威的概念界分具体展开对法律信仰命题的批判:信仰指向彼岸,权威则是此岸的;信仰是个体的心理体验,权威则受制于“外部世界强加的精神压力”;信仰源起于人的内心确定,权威则由外部强制力提供坚强保证。法律作为“可以被人们触摸的权威载体形式”,不具有被信仰的超然品格,不能作为信仰的对象。在此意义上,张永和老师认为伯尔曼意义上的法律信仰,不仅没有来自西欧中世纪的经验支持,而且在当下西方实践中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而“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10]。针对伯尔曼与我国法学界法律信仰研究的关键纽带——《法律与宗教》一书的汉译本,张永和老师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的翻译本身就存在问题,英文中表达纯粹信仰通常是用“faith”,而“belief”则一般用在“相信”、“信任”和“信念”等场合,因此将“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中的“believed in”译为信仰,“可能是译者极端地理解了伯尔曼的意思,起码……存在这种嫌疑”[11]183。针对国内法学界的法律信仰研究,张永和老师承认其出发点在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善良愿望”,但毕竟中国的法治道路与西方不同,当下中国法治面临的更为根本问题在于法律权威从观念到制度层面都并没有健康树立起来,在此背景下,“妄谈法律信仰只能是在我们步履维艰的同时又来了一头雾水,使我们在法律面前形成意识真空”,因此我国法学界的法律信仰研究的根本疏漏,在于“错误地引进了一个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概念”[11]205。

与张永和先生对法律信仰的激进批判有所不同的是,魏敦友教授的反对意见则集中在中国语境中的法律信仰论证。“法理论述的三重话语”,构成魏敦友批判法律信仰的立论原点。通过诉诸历史的维度,魏敦友认为可将法理话语细分为三重论述:神圣论述、独断论述和理性论述。伯尔曼意义上的信仰法律,只能存在于西方基督教背景下的神圣论述中,而在缺乏神圣论述文化根基的中国,对法律信仰的种种论证,与其说立基于理性,不如说可归之于独断。由于强调历史的必然性、缺乏反省、无法确证个人的人格平等与尊严,其结果不但对法治建设无甚贡献,反而会使得人们愈发厌恶法律,并构成对人们的外在束缚[13]。在对谢晖教授的回应中,魏指出他与一切形式法律信仰论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其坚守“理性的狂妄与独断正是通过也只能通过理性的反思与批判加以克服”[14]。在此基础上,魏敦友建议以法律信念来替代法律信仰[15]。

范进学教授作为早期法律信仰论的重要支持者①,其后转向对法律信仰的批判,这一经历本身无疑更具代表性和说服力。范进学坦率承认早年曾支持法律信仰的事实,历经事过境迁,经由重读《法律与宗教》一书,发现法律信仰的提法其实源于对伯尔曼的“过度误解”:伯尔曼探讨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有着独特的西方基督教历史传统和文化语境,并不适用于中国;伯尔曼著述中的法律有着五种不同含义,持守的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观,国家法只是其中相对不显眼、不重要的之一;伯尔曼到山东大学演讲时,明确回答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指向自然法,导向关于正义之类的观念。因而,范进学最终主张,在当下中国谈法律信仰,既不着边际,又是十分奢侈的[15]。

三、法律信仰的替代论

对于法律信仰主张的批判效力,并不及于引致该命题产生的现实关怀与焦虑。无论法律信仰的肯定者还是反对者,在以下方面存在着基本共识:国家强制力并不足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公民对法治的认识、情感、认同乃至信守等精神要素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至于这种法治精神素养需要达到何种状态和维度,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促就了法律信仰的不同替代方案,其中法律信任、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是三种较具代表性的意见和主张。

(一)法律信任

在法律信仰与法律信任的关系问题上,郭春镇教授作了一个非常传神的比喻:将法律信仰喻为一种“神话”,法律信任则被比作一碗“鸡汤”。作为一种“神话”的法律信仰,之于我国的法治实践而言,既不可望,也不可及;“饮下”法律信任“鸡汤”的法治实践,即便无法治愈所有“疾病”,却多少可有益于机体康健,且催发出良好的心理体验[16]。这一视角的最为可取之处在于,法律信任从此无须“背负”如法律信仰那般“沉重的”法治建设“包袱”,从而能够以更为客观公允的心态评估公民内在法治情感与法律权威之间的真实关联[17]。黄金兰副教授认为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历史文化层面原因,主要有引发普遍不信任的性恶论的人性理论、关系主义的观念障碍、法律唯工具性的制度因素和社会中间组织缺乏的社会结构因素等方面[18]。以此为基础,黄金兰从社会文化、物质环境、主体心理和体制性等四种进路出发,针对性提出应以人格信任取代关系信任、强化和促进经济平等、早期信任人格塑造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法律信任培育的具体路径[19]。

(二)法治认同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李春明编审,是国内法治认同论的最早倡导者。同样是鉴于法律不能被信仰的前提下,李春明认为可以用法治认同来表达公民应有的法律态度。法治认同的立论原点,在于亚里士多德经典的法治论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20],以此为据,法治认同的外延涵盖认可、尊重、信任和服从法律等主观心理过程[21]。与其它法律信仰的替代方案有所不同的是,李春明提出法治认同主张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学界都并没有出现后继性的学术研究,李春明本人在2008年后也似乎并未就这一主张进行更进一步论述。随着2014年卢建军的《法治认同生成的理论逻辑》专著出版后,这种情势方才有所好转,越来越多地学者开始致力于法治认同方面的学术研究,其中最具示范性的当属陈佑武和李步云两位教授的合作研究成果《当代中国法治认同的内涵、价值及其养成》。在该篇学术论文中,两位教授指出法治认同的主要内涵包括“法治方向认同”、“法治意义认同”、“法治目的认同”和“法治内容认同”等方面,并从“法治建设健康发展”、“公众参与法治进程”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阐述法治认同的培育路径[22]。

(三)法治信仰

从表面上看来,以法治信仰为主题的学术文献有数百篇之多,似有成为法律信仰主要替代方案的趋势。然稍作梳理即可发现,绝大多数的此类文献都是在与法律信仰相混同乃至等同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信仰的,明确在替代法律信仰的意义上谈法治信仰的学术研究,并不多见。张永和先生作为法律信仰论的彻底批判者,在2013年与孟庆涛副教授合作的一篇短文中,提出相较于法律信仰,法治信仰“更符合中国的国情现状”[23]。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的贾永健副教授,2018年发表专题学术研究,全面阐述了以法治信仰作为法律信仰的重构方案。抛开贾永健对法律信仰的批判不谈,在笔者看来,他的法治命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伯尔曼式法律信仰的对象是自然法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法治信仰’信仰的对象是‘法治’,是‘自然法’,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或者说是价值目标。而这里的价值,指的是法治思想,是自然法的价值内核,即正义。”[24]因此,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在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现代法治背景下,在一个同样不具备悠久自然法传统的文化语境下,如何证成自然法命题与我国现代法治的关联性,恐怕是法治信仰论者需进一步研究论证的。

四、法律信仰的制度修辞新论

从学术研究的总体数量和融入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趋势来看,法律信仰论仍是一片“欣欣向荣”景象。不过,仅就学术研究而言,相关论著发表者中在学界有声望、地位和影响力的越来越少,发表在法学核心期刊乃至普通核心期刊的论文数量急剧下降,绝大多数后续研究实为重复“炒冷饭”类文章,甚少有新颖、独创性之观点见解,相关学术研究实质上已近“日暮西山”。在此意义上,谢晖教授作为国内最早主张法律信仰的代表性学者,通过引入制度修辞视角来重新阐发法律信仰命题,直可谓“凤毛麟角”,值得重点关注。

面对法律信仰否定论者的攻击,谢晖教授一方面坚称法律信仰命题是严谨的理论表述;但另一方面,谢晖似乎也意识到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之间关联性的勾勒,并不足以承载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正是出于此种考虑,谢晖努力将法律信仰的论述理据归之于法律“作为一种价值体系、传统、‘事物规定性’的规范表达以及舍此无他的利益获取机制的内在禀赋”[25],并终而提出以制度修辞的理念视角来诠释法律信仰。与谢晖此前提出的“理性法律信仰”概念一脉相承的是,制度修辞视角下的法律信仰仍然褒有理性的因子;而与“理性法律信仰”概念有着明显重大区别的地方则在于,制度修辞的视角更为侧重诗性、修辞和诠释[26]。

制度修辞的问题意识,在于法律体系中存在着模糊性和局限性[27]。诚如老子所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人类的理性能力是有限而非无限的,面对着迅即变化、繁复多样的客观对象世界,逻辑和科学所带给人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只是暂时的,终归不可长久。作为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对客观对象世界进行理性剪裁的产物,法律受客观不可全然描述和人类主观意志制约,不可避免会出现模糊和局限性。为了因应法律的模糊性和局限性难题,从而给生活提供意义和安定性,人类在理性之外,尚须诗性精神和制度修辞,即需要“通过种种修辞方式,强调该制度的合理、理性、正义、利益……终然叫人信以为真、服膺制度,且按照制度规定行动的情形”[28]。

在此意义上,当我们将伯尔曼法律的宗教性与谢晖法律的修辞性进行对比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相似性。换句话说,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并没有得到太多宗教力量支撑的国度,选择以修辞性作为宗教性的替代,既是富有深远意义的创见,也实属一种无奈之举。谢晖深刻洞见到,“一切立法者所做的,只是一种修辞性的价值决断,而不是一劳永逸的、永恒正义的科学真理的宣示”[26]。虽说在今日的民主国家中,法律的这种“修辞预设”源自民主商谈,而非主权者的专制决断。可即便是这种民主商谈,在代议制的民主运作中,究其实也更多是一种修辞,卢梭所说的作为主权者之意志的公意无法成就。更多常见的,是被阻挡在“法的门前”的“乡下人”。在此,如何让“乡下人”理解法律、遵守法律乃至信奉法律,制度修辞是一种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解释脉络。然而,“乡下人”始终不能得窥“守门人”所严守的“法的门内”究竟是何种景象,这本身可能仍是问题所在[29]。

五、余论

“后发国家”法治建设中须始终念兹在兹的难题,是究竟如何对待先行国家或地区的法治实践经验与“本土资源”“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张力。一方面,法治作为目前人类所探索出的治理国家的最优模式,存在着普遍性主张和共性要求,不应当因人、因地、因时而更改变动,否则会根本伤及法治的底色;另一方面,法治是一种理想,更是属人、属地、属时的制度架构和实践运作,没有坚实的本土支撑,免不了会沦为“空中楼阁”的命运。如何在两种张力之间进行恰当的取舍与权衡,不仅考验着治国者的实践智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知识分子理论研究状况的制约。

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以来便有着厚重的家国情怀,“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近代以来,随着外敌不断入侵,国破家亡悲剧屡次上演,一代又一代知识分子或反躬自省,以涤除思想观念之旧时沉渣;或问道西方,以寻求“师夷长技”之救世处方。然而,“批判的武器”,终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学术与政治之间的混杂不分,使得学术难以逃脱被政治化的际遇,无数学人的命运也因之而潮起潮落、起伏不定。待到国门再次开启,中西之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再次令知识分子忧心不已,结果是,对西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既存事物纷纷冠以“先进”之名,尽乎全力去“咀嚼”、学习,以近乎不加反思地狂热心态将其引进中国,一时之间,学术研究中的西方人物、学派、概念、思想等,分外姹紫嫣红。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原本横亘在中西之间的经济鸿沟日渐被填平,西方的“大国崛起”已不再那么令国人艳羡,只因民族的“复兴之路”已是一片坦途。反映到学术研究中,大多数学人已从最初对西方叙事的狂热与痴迷中渐趋“清醒”过来,能够以更为“自信”的姿态来面对西方,以更为理性、客观和批判的眼光来检视西方话语,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同情式理解态度面对本土过去和现在正在发生的事。从而提炼出更具本土意涵的概念和话语体系,并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为本土叙事争得一席之地。

上述思考,不失为理解法律信仰中国叙事演进脉络的一种进路,只是会显得较为无情和冷漠。在笔者看来,抛开具体观点的纷争不谈,法律信仰的中国研究者背后所一以贯之的,仍是那传承千年若宿命般的家国情怀。最后,对于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以及精神层面力量在其中究竟可以起到多大作用,借用美国著名汉学家孔飞力的话来说,“是一个只能由时间来回答的问题。现在,许多中国人相信,这是办得到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建制议程的界定所根据的将不是我们的条件,而是中国自己的条件。”[30]

注释:

①范进学教授从1998年到2007年间,分别以独著或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过三篇赞成法律信仰的重量级学术论文。参见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1-6.范进学.权利:从法律到信仰的路径选择[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3):107-112.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1998(2):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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