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科学环境下的欧盟研究数据开放共享研究*
2020-02-25姜恩波李娜
姜恩波 李娜
(1.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成都610041;2.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系,北京100190)
欧洲一体化进程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历史。一体化的内容早已从经济一体化发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全方位的一体化。而在一体化的建设过程中,成员国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也是一个突出的特征。因此,在欧盟建设过程中,“强化整体发展”和“通过开放推动均衡发展”一直是其各项政策的着眼点和目标。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欧盟各国纷纷出台政策促进政府及社会的开放、均衡和透明化,缓解独立个体应对危机的压力。2016年,英国启动脱欧进程,一体化进程面临艰巨考验。2019年,德法两国签署《亚琛条约》,“双引擎”继续为欧洲一体化提供新动力。而欧盟也从政治、经济、科技、人文和社会发展多个角度强化内部联合,力求减少英国脱欧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中,推动开放科学,建立欧洲研究区(European Research Area,ERA),倡导研究数据开放共享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
21世纪,随着开放运动的发展,开放科学的理念越发受到来自欧洲科研生态圈中的各利益方的关注。开放科学是一场旨在让科学研究、科学交流和研究成果更为开放的社会运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开放科学通常包括充分开放的科研活动与学术交流机制、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和流通机制、面向科研人员和公众的丰富的服务机制。欧盟对开放科学的理解是通过数字工具、网络和媒体,传播科研并转变科学研究的方式,通过为科学合作、实验、分析提供新的工具使科学知识更易获取,促进科学研究过程更加高效、透明和有效[1]。在当前基于大科学装置、大数据驱动的科研模式下,愈加需要来自各个国家、各个领域的科学家在整个探索过程中贡献智慧、协同合作、开放共享。从欧洲核子研究中心(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Nuclear Research,CERN)粒子加速器的建设、欧洲空间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再到引力波的发现、宇宙黑洞的观测与模拟都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特征。
欧盟非常重视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也一直走在开放运动的前沿。它认为科研基础设施不仅是指科学装置、大型仪器和电子设备,还包括研究数据、学术论文以及专利这些知识资源[2]。而知识资源的开放流通,又将是未来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为活跃和最能刺激创新发展的内容。因此,欧盟一方面希望通过开放获取推动欧洲研究区的人才、科研成果和技术的自由流通。另一方面则希望“最大化整合利用欧盟及成员国科研基础设施资源,拓展研发创新活动视野范围”[3],让科研工作者通过统一的门户访问。
研究数据是为验证原始研究结果而收集、观察、生成或创建的任何信息。虽然通常是数字化的,但研究数据也包括非数字格式,如实验室笔记本和日记[4]。欧洲是世界上最大的研究数据产出地[5],但是由于各国在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水平不一,既存在单个国家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也存在研究力量碎片化,大量研究数据未被充分利用的现象。再者,由于研究数据的类型众多、来源渠道多样、内容也更为个性化。在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交管理、流通重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上要比学术论文的开放获取更为复杂。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研究数据在欧洲研究区的流通与开放共享,加强欧盟及各成员国的科技基础,共同应对各种重大挑战的能力,欧盟采取了多种方式予以推进。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介绍欧盟推动研究数据开放共享的行动:协同制定数据开放国际规范、共同建立研究数据开放国际组织、制定颁布研究数据开放政策以及通过项目推动研究数据的管理。另外,由于研究数据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如研究数据的开放共享、安全隐私、元数据规范、实际应用以及数据与文献的关联等等。而本文则更偏重于从研究数据的开放共享这个角度来介绍欧盟关于研究数据管理方面的政策。毕竟在开放科学的发展背景之下,研究数据的“开放”是其第一要义,也是充分发挥研究数据作用的第一步。
1 欧盟推动研究数据开放共享的行动
1.1 协同制定数据开放国际规范
2013年6月,G8国家在北爱尔兰峰会上签署了《开放数据宪章》(Open Data Charter)(以下简称“G8宪章”),共同开启了开放政府数据(Open Government Data,OGD)的序幕。G8宪章的理念也成为后续加入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的国家所共同遵守的原则与规范。
G8宪章阐明了政府数据在开放透明国家建设过程中的5项原则、14个重点开放领域和3项共同行动计划。5项原则是:使开放数据成为默认规则;注重数据质量和数量;让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为了改善治理发布数据;为激励创新发布数据。其中第一项原则现在已经为很多国家所采用的,即“开放是默认”。经过多年的发展,G8宪章的基本原则也从5项变成了6项,增加了数据的可比和可互操作原则(Comparable and Interoperable)[6]。3项行动计划是指政府数据开放行动方案;立法保证政府开放数据的合法性;对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各方权益给予分类保护[7]。
G8国家中,欧盟成员占据一半席位。峰会之后,各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数据开放方案:英国制定了《开放政府合作伙伴2013—2015英国国家行动方案》,还把政府开放数据网站的代码共享到Github,让用户下载使用。法国推出了《G8开放数据法国行动规》[8],德国对其政务信息门户网站(GovData)进行了升级,使之成为国家的开放数据门户。而意大利则在《意大利第二行动规划2014—2016》中提出了强化政府开放数据门户(dati.gov.it)的功能,使其向公众及商业企业提供最重要的数据[9]。英、法、德、意四国的行为也推动着欧洲其他国家以及学术交流体系中的各方在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严格说来,G8宪章不能算作研究数据领域的框架。它是针对整个政府所掌握的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研究数据和开放政府数据都是每个国家大数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G8宪章的签署和实施,首先在成员国中逐渐形成了数据开放共享的风气,同时带动了全球范围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的制定以及众多数据发现和再利用的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
1.2 共同建立研究数据开放国际组织
研究数据联盟(Research Data Alliance,RDA)是由欧盟委员会、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创新部于2013年建立的一个国际组织。其目标是建立沟通的平台与桥梁,降低数据开放共享和重用的壁垒,帮助科研人员跨越技术、学科和国家的界限共享数据,应对各自社会所面临的巨大挑战。RDA主要面向农业、化学以及数字人文等八个领域。截至2019年5月,RDA已经拥有来自137个国家的8200个机构及个人成员。开放科研学术组织和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占到了成员数的8成左右[10]。2016年,RDA和世界数据系统(World Data System,WDS)共同推出了致力于文献与数据关联的信息交换模型(SCHOlarly LInk eXchange,SCHOLIX)[11]。近年来,RDA、WDS、国际数据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Data,CODATA)和GO FAIR(Findable,Accessible,Interopertale,Resuable)又极力推动FAIR规范的落地和实施。
RDA强调自己的桥梁纽带作用。它通过创建论坛平台,吸引数据生产者、使用者和管理员探讨数据交换、处理和存储问题。同时,RDA通过举办会议,汇聚世界范围内的研究数据专家交流意见就数据共享、数据管理计划、跨学科互操作性等主题进行讨论。
RDA Europe由欧洲十二个主要的代表性组织组成,是欧洲数据开放与应用对外扩展的重要桥梁。它的任务是在欧洲建立RDA社区,确保欧洲各国了解、推进以及积极参与的RDA的各项行动。2018年,RDA Europe推出其RDA Europe 4.0目标,即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国家节点网络成为欧盟开放科学战略核心[12]。
1.3 制定颁布研究数据开放政策法规
欧盟既是一个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同时也是成员国对外的代表。因此,虽然它不能够直接参与各国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但是却能够通过制定更高级别的政策来统筹规划、指导和推动成员国以及众多科研资助机构的行为。2012年7月,欧盟发布《面向科学信息更好地获取》,明确了研究数据的开放存取原则。除此之外,欧盟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智库机构相继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纲领、规划和倡议来推动形成研究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环境。笔者也收集到了其中的部分内容,见表1。
从这些政策的内容来看,欧盟对研究数据的开放共享政策也是经历了较长的准备和酝酿。从框架计划到“地平线2020”中的开放研究数据试点计划(Open Research Data Pilot),再到《“地平线2020”框架中科学出版物和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指南》《“地平线2020”中的FAIR数据管理指南》,欧盟对研究数据的开放管理也从倡导到部分(所有)领域开放,再到具体开放规范FAIR的明确。政策逐步从宏观规划向具体实施。另外,随着各类政策的推广,研究数据开放保存和服务相关的基础设施也逐次出现,包括专业和通用型的研究数据仓储、FAIR规范的细化评价指标、研究数据的元数据标准等等。其次,从参与制定这些政策的机构来看,研究数据的管理已经渗入到科技、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不完全统计,欧洲研究与创新理事会、欧洲科学基金会、欧洲研究理事会、欧盟以及欧盟高级专家组都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责任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和建议。
表1 欧盟及相关机构的部分研究数据管理政策Tab.1 Part of European's Open Research Data Policies
1.3.1 《“地平线2020”框架中科学出版物和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指南》
2013年12月,欧盟发布了“地平线2020”框架的示范资助协议(AGA-Annotated Model Grant Agreement)。示范资助协议分别对学术出版物和开放研究数据先导计划(Open Research Data Pilot)中成果的开放获取进行了规定。2016年2月,欧盟发布了《“地平线2020”框架中科学出版物和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指南》,简称《OA指南》,实际上就是对示范资助协议中的规定进行响应,同时对开放获取的意义、研究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步骤进行更为详细地阐述。
《OA指南》定义了研究数据的概念,是指为进行验证、决策、推理、讨论以及计算所使用的信息,特别是事实数据和数字。科学研究过程中的研究数据则包括统计数据、实验结果、测量数据、实地观测数据、调研结果、访谈记录和图像,并且重点在于这些研究数据能够以数字形式提供[26]。
在地平线2020框架所资助的项目中,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上则通过开放研究数据先导计划来试点。先导计划2014—2015年规划要求“地平线2020框架”支持的核心领域项目需要提交其研究数据成果。而从2017年起则要求所有支持项目都必须将其研究数据成果提交。开放的内容则包括数据、元数据以及DMP里要求的数据、文档、软件工具等[17],具体涉及:1)未来与新兴技术;2)研究基础设施;3)支持与工业技术的领导——信息与通信技术;4)纳米技术、先进材料、先进制造和加工,以及生物技术;5)社会挑战——粮食安全、可持续农业和林业、海洋和海洋及内陆水域研究和生物经济;6)社会挑战——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效率和原材料;7)社会挑战——包容、创新和反思的社会;8)科学与社会;9)跨领域活动——智能和可持续发展城市。
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步骤上,《OA指南》提出了四个开放步骤:1)建立项目的数据管理规划(Data Management Plan);2)把研究数据集和其元数据放置在研究数据仓储中;3)让第三方用户能够免费发现、访问、挖掘、分析、重用及分发;4)提供数据使用和验证的必要工具(信息)。
1.3.2 《“地平线2020”中的FAIR数据管理指南》
欧盟虽然一直都在推进研究数据的开放获取,但是对于什么叫做“良好的数据管理”则尚不是特别清晰,缺少一个整体的框架。2014年1月,在荷兰莱顿大学举办的FAIRPORT会议上,各利益相关方为解决现有数字生态系统的障碍设计出一套数据管理规范——“共同设计数据FAIR接口”(Jointly Designing a Data FAIRPORT)。2016年2月,刊载在Nature杂志“研究数据”专题上的文章介绍了FAIR原则产生的背景、意义以及一些应用实例,同时也对FAIR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FAIR规范是关于的数据管理的框架原则,不是数据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FAIR原则简洁明了、领域无关、适用性广泛。数据管理方和发布方可以基于此来评价自身数据管理的质量。FAIR原则更加强调机器用户自动查找和使用数据的能力。另外,FAIR的四个原则分别描述了数据管理的某一个侧面。因此,FAIR既可以以整体方式出现,也是可以单独、可分离的,可以形成不同级别的管理模式。
基于FAIR原则,2016年7月,欧盟发布《“地平线2020”项目中数据管理的FAIR指南》,简称《FAIR指南》。《FAIR指南》指出,FAIR原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研究数据能够更方便地被发现、可访问、可交互和可重用。但良好的数据管理不是目标,利用数据的开放推动知识发现、技术创新以及数据与知识的融合才是最终的目标。《FAIR指南》要求所有参加开放研究数据先导计划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提交符合FAIR原则的数据管理计划(Data Management Plan,DMP),并且提供了一个DMP模板。
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上,20国集团领导人发表声明,赞同基于FAIR规范提高获取科研成果的便利性[27]。目前已经有不少政策和规划推动FAIR从云端落到实地,包括欧盟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让FAIR变为现实》(TURNING FAIR INTO REALITY)。2018年,WDS签署使用FAIR数据承诺声明。
1.4 通过项目推动研究数据的开放
科技政策为项目的设计与建设提供指导,而项目的实施与延续又将政策的内容进行落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印证的关系。欧盟从欧盟科研框架计划(Framework Programme,FP)到地平线2020计划,一直沿用这一模式。为了落实“开放科学、开放创新”的政策理念,欧盟也推出了一系列面向研究数据开放共享的项目。这些项目既包括战略性的建设项目,也包括面向特定学科、特定领域的项目。本文重点介绍欧洲开放科学云项目。
欧洲是世界上最大的研究数据产出地。欧洲开放科学云(the European Open Science Cloud,EOSC)是欧盟为了推动研究数据的进一步开放和共享推出的一个项目。EOSC的宗旨就是“消除研究数据共享方面的技术、政策和人为障碍,让欧洲在研究数据基础设施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并确保欧洲科学家从数据中获得最大利益”[28]。EOSC的设想于2016年提出。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EOSC的实施路线图。EOSC的建设将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把现有的科研云基础设施整合为一个可以向全欧洲提供服务的云架构基础设施联盟,以便让欧洲1700万科研工作者能够获取并分享彼此之间的研究数据。
在实施路线图中,欧盟委员会为EOSC制定了六个方面的实施路线[29]:1)架构(Architecture):将现有碎片化的研究数据基础设施进行整合,提高彼此的互操作性;2)数据(Data):采取基于FAIR的通用数据管理规范,确保能够跨学科和国别进行数据管理;3)服务(Services):提供基于用户需求驱动的多样化服务;4)访问与接口(Access&Interface):提供简洁方式来访问开放的和跨学科的研究数据;5)规则(Rules):在遵循现有法律和技术框架的基础上,制定EOSC参建者的条例、规范;6)治理(Governance):建立新的治理框架,确保欧盟在数据驱动型科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EOSC的实施,也是通过地平线2020支持的项目来完成,而不是新起炉灶。其建设成果也将直接回馈地平线2020项目。EOSC pilot项目是EOSC的第一阶段。这个项目的主要内容是综合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提出EOSC的治理框架(Governance Framework)。EOSC-Hub项目是要为EOSC建立一个面向研究人员和服务供应商的流转集成中心[30]。对于服务提供商,EOSC-Hub建立相关的准入政策和管理流程,并维护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软件与资源目录。对于研究人员,EOSC-Hub则提供各类资源和服务的发现、比较、访问、存储、计算以及基于多学科的主题分析工具。基于这些工作,EOSC-Hub将成为第一个整合欧洲主要电子基础设施和研究基础设施服务的欧洲在线平台。
2 小结
随着数据密集型研究模式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晰地感受到“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一起在向我们走来”[31]。社会的发展需要创新推动。而国家创新能力的大小则取决于整个社会获取知识和利用知识的能力[32]。研究数据在科研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毋庸置疑,对于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一种战略性知识资源。
欧盟研究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政策顺应开放科学的发展,推动欧盟成员国之间打破地域的界限,尽其可能地将各种数据资源发布到网络之上。从文献到数据,从人员到大型科研基础设施,从软件到信息服务,凡是资源,皆可共享。其目标是通过开放,缩小成员国之间差距,共同发展。
欧盟的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结合得非常紧密。长期以来,欧盟通过框架计划和地平线计划资助和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通过相关项目的开展和取得的研究成果,了解社会、经济和学术发展的变化,然后形成制度、规范并上升为政策。政策形成之后又成为后续项目申请或者实施的准则。同时,政策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作出调整,让自身具有更好的适应性。这一点在《OA指南》中体现得非常明显。政策所要求开放共享的数据的领域不断扩大,从若干核心领域研究数据的开放直到受支持项目全部研究数据无差别的开放。另外,在FAIR数据管理规范出台后,不断地有新的项目来对这个规范进行深化和落地。而落地的研究成果又会对后面的研究数据管理进行更为具体和有效的指导。
欧盟作为一个地域性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不一样的地方是成员国有自己的统一的欧盟宪法条约。从G8开放数据宪章开始,在近20年的时间里,欧盟作为其成员国的代表,自上而下,统筹规划科研基础设施的整合与开放,推动欧洲研究区知识资源的流动与重用,竭尽全力提升欧盟在世界科研领域的地位。通过对外参与国际组织建设、国际条例的制定,对内制定政策条例、开展实施各类项目等行为,切实探索和印证着其提出的“开放科学、开放创新和向世界开放”的理念,又一次站到了开放获取运动的前沿。同时,欧盟认识到研究数据的开放将会给整个学术交流社区带来一次深刻的变革。因此,它关注研究数据相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各项政策条例的研究、酝酿到最终出台,都是各利益方在开放理念前提下的沟通与协调,在开放科学的环境下重新塑造研究数据生态系统。“良好的数据管理不是目标,它只是知识流通和社会创新的基础”,《FAIR指南》如是说。欧盟为推动开放获取和研究数据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及其成果,将会对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开放科学以及开放获取运动带来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对我们国家研究数据共享以及研究数据中心的建设提供鲜活的借鉴。
3 我国科学数据共享与管理现状、问题与建议
3.1 我国科学数据共享与管理的发展
我国于2001年启动了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利用10年的时间,完成共享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建设,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构建50个左右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基本形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功能先进的科学数据共享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对科学数据的需求[33]。
2004年,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基础上,我国启动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制定了《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初步形成了一批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实现了一批数据的汇交整合与开放共享。
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希望推动解决政府数据和政务信息共享程度受限,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等难题。《纲要》提出了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的目标。截止2019年,已经有50多个省市建立了开放政府数据平台。
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家层次的,关于科学数据管理与应用的规范。《办法》明确了由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进行管理。次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34],名单包括了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和30个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的建设内容和依托单位。50个国家平台今后将代表我国研究数据管理与共享的国家水平,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除此之外,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报告都提到推动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发展。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已经把数据明确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35]。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培育数据市场。
由此可见,我国推动大数据应用、管理以及产业发展的力度越来越大。研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会在宇宙空间探索、生命起源研究、自然灾害防御以及社会应急管理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2 我国科学数据共享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3.2.1 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体系不完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政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事务的推进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施依据。目前,我国在研究数据开放共享方面的宏观政策和规划初具规模。从2015年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到2017年《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再到2020年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的重要性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且相关的政策都强调各类数据的开放共享,“开放为缺省,不开放为例外”。但是只有极少数省份出台了本省研究数据开放管理的政策。另外,研究数据的开放共享是一个需要多方力量参与的复杂系统工程,会涉及数据的清理、描述、发布、使用许可设定、数据安全管理等很多具体而微的工作环节。因此,除了宏观、中观政策之外,还需要制定大量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来层层落实。而目前这些微观层次的内容还基本属于空白。
3.2.2 已经发布的科学数据数量和可用程度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科研人员虽然积极支持数据共享。但是从目前来看,还缺少必要的环境。比如数据共享和重用的激励机制、合适的数据登记仓储、方便的数据管理工具。最为重要的是在科研过程中缺少数据管理人员的帮助与提醒。因此,从总体来说,大量的研究数据也都还放在科研人员的电脑里,发布出来的数据只是必须要发布出来的内容。另外,开放政府数据占据了整个社会数据的80%。2018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推动农业等20个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而从目前的多项调研情况来看,各省市虽然建立了自己的开放政府数据平台。但是从发布数据的数量、系统性、完备性、一致性以及易用性等方面都还无法承担起实际应用的功能。
3.2.3 开放数据、开放科学的环境建设需要强化
我国开放科学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应用少。但开放科学是科学发展的新范式,需要给予重视。开放环境的建设需要政府机构、出版机构、科研学术机构、科研资助机构、图书情报机构以及科研人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共同推动。但是,从总体来说,开放科学运动在我国还处于开放获取的宣传和推广阶段。各类机构更多的是从理论研究角度介绍国外发展情况和实践,而具体的实践行为则不多。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开放数据以及开放科学对自身的责任要求、风险以及自身能够从中如何受益等情况并不很了解。知识开放共享意识不足,缺乏参与知识共享的积极性。
3.3 我国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首先,针对中微观层次政策制度较为薄弱的现状,不管是开放政府数据还是各类研究数据,都能够对一个省的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支撑和推动作用。目前这些研究数据仍然极为分散,形成不了规模价值和效应。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受到各级政府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研究数据应该汇聚到各级政府所设立的数据中心。因此,各级政府可以以此为契机,建立本省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形成本省的研究数据呈交和汇聚制度,让研究数据和开放政府数据进行融合。另外,在微观层面,建议建立纵横向联合的数据管理规范和各类标准(数据资源目录标准、数据分类体系、数据描述标准以及数据交换标准)等等。
针对研究数据数量和质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建议各相关机构及时出台数据共享和管理的制度与政策,鼓励和激励各领域研究人员依照政策开放数据。另外,应该加大对各机构中数据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数据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数据资产的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落实、数据质量清查与提升、数据安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数据重用评估等。同时,数据管理人员应该对科研人员以及项目组、课题组进行贴身服务,帮助科研人员更为清晰地了解数据开放的政策以及如何低成本、顺利地完成数据的提交和汇聚。
针对开放科学、开放数据基础环境建设的问题,应切实加强对开放科学、开放共享等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科学数据共享的学术环境、管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开放科学给科学研究以及学术交流中所涉及的每个角色都带来了冲击和机遇。开放科学也为每一个人增加了参与科学发展的机会并使得他们能更便捷地共享研究成果,让更多的科研人员自愿并积极参与到数据管理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