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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唐代婚姻家庭中所涉契约之价值

2020-02-25张玉晖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契约

张玉晖

摘 要: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人身买卖一直是古代家庭、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活动,不仅包括门阀世族家中的奴隶买卖、男子买妾、宠幸侍婢、入赘等行为活动中均有契约的参与,同时唐代对婚书的重视,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也表明了婚姻契约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以婚姻家庭中的契约为切入点,主要定位于唐代人身典卖契约以及婚书中,来探讨契约在家庭活动中的作用与用途。

关键词:契约;通婚书;放妻书;放良文书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并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演变为现代经济活动中的合同。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在差序格局中的中国社会,道德观念是在社会里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之间的纠纷争议大多不会通过法律来规制调整,而主要是通过“礼”,以及人们之间的私约来调整,并经过教育而潜移默化自觉形成的内在习惯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互相订立的契约正是这种法与情的相互协调平衡的体现。

在我国古代家庭生活中,涉及契约的活动不胜枚举,比如在一个家庭中,妻是经由六礼等固定程序并以婚书为私约而组成家庭成员的;妾则是通过夫妻关系之外的两性关系契约,比如通过买卖、借贷等经济活动进入家庭生活,但她们属于契约客体,不属于宗族观念秩序之家中地位的女性;除了妻妾等相对处于主人地位的女性外,还包括婢女等贱民,她们视同畜产,可自由买卖。

在古代传统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关系的缔结以互通婚书为约。在唐代时,婚书不仅被赋予法律效力,还规定有固定的格式,如敦煌《吉凶书仪》对通婚书列式如下:

通婚书,皆两纸真书,往来并以函封。[内左右名曰书,亦云号,亦云次第娘,所以敬礼。]

月日,名顿首顿首,阔叙既久,[未久,虽近。]倾属良深,[若未相识,云藉甚徽猷,每深倾属。]孟春犹寒,体履何如。愿馆舍清休。名诸疹少理,言展未即,唯增翘軨。愿敬德[厚],谨遣白书不具。姓名顿首顿首。    名白,名第某息某乙[弟云弟某乙,侄云弟某兄弟某子。]未有伉儷,承贤若干女。[妹侄孙随言之。]令淑〔有闻〕,愿托高媛,谨因姓某官位,敢以礼〔请〕。姓名白。

郡姓名白书。[若尊前人,即云某郡官姓名。]

谨通某姓位公[阁下]。

通过将婚书格式固定化,不仅规范了婚姻缔结程序,同时也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对缔结婚姻的双方进行限制与约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有违约,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处罚。

此外,除缔结婚姻需要通过契约来对双方进行约束外,婚姻解除程序中也有契约的参与,比如敦煌文稿中S.6537的《放妻书》中的“为留后凭,仅立。”正体现了契约在解除婚姻关系中的证明作用。

在我国古代的家庭构成中,除了妻子这一主体角色外,还有妾以及侍婢等夫妻关系之外的女性群体的存在。在唐代,买卖奴婢主要在政府设立的奴婢市场进行交易,并规定对于奴婢这种特定物的买卖必须先写好私契然后再到官署去申请官契,最后到“市司”出具“市券”之后才能进行奴婢买卖。如《唐六典》卷二十条明确提出买卖奴婢者必须到太府寺两京诸市处接受官署审核并立契。

此外,奴婢、家妓等贱民身份并非固定不变,相关文献中也有史料记载婢女、家妓因得男主人宠幸为他们生儿育女而转变为妾这一良民身份。而且唐代民间也有放良习惯,并有“样文”提供,其格式类似于其他债券,如九世纪敦煌放良文书的格式如下:

从良书   奴某甲、婢某甲,男女几人。吾闻从良放人,福山峭峻;压良为贱,地狱深怨(渊)。奴某等身为贱隶,久服勤劳;旦起肃恭,夜无安处。吾亦长兴叹息,克念在心。飨告先灵,放从良族。枯鳞见海,必遂腾波;卧柳逢春,超然再起。任从所适,再不该论。后辈子孙,亦无阑。官有正(政)法,人从私断,若违此书,任呈官府。

年 月 日 郎父 儿弟 子孙

亲保 亲见 村邻 长老 官人 官人[4]

由上述“放良书”可知,被放良的奴、婢们是因为“久服勤劳”感动了主人,同时依照唐律令规定,私奴婢自赎也可以免贱,即“自赎免贱,本主不留为部曲者,任其所乐”。[7]而立此书为凭证将他们“放从良族”,同时规定了违反契约内容就“任呈官府”。这表明放良契约不仅有立契为证的作用,同时还规定有违约条款的内容,对主人也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作用,为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契约在家庭生活中不仅作为缔结婚姻时的私约凭证和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文件外,人身关系的买卖凭证和放良文书中也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以为解决争端提供依据。

人身关系契约的订立虽在今天看来是一种封建落后行为,但在中国古代,这一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家族内部关系的稳定,还是延续与繁荣家族血脉的重要方式。同时这类契约也保障了各个阶层的等级性与流动性,这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研究唐代家族生活中所涉及的契约,对其家族结构、婚姻制度和女性的相关地位都有了相对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由契约发展演变而来的现今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作用与意义有了通贯古今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

[2][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张中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论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

[4]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6]班固.汉书[M].桂林:漓江出版社,2018

[7][日]仁井田陞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等译.唐令拾遗[M].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

[8]杨一凡、刘笃才.中国法制史考证第三卷乙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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