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建构
2020-02-24谢慧
谢 慧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从建立“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朴素共识,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再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我国法治建设的自主性意识日趋增强。然而在我国,在面向社会转型时期逐步复杂的社会关系与急剧增长的社会问题之时,社会大众与知识阶层中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图景存在着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隐忧与焦虑,因此有必要将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演进历程与内在逻辑进行明晰。
一、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建构
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意识形态自20世纪50年代出现“全面苏化”,自80年代至21世纪初,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几乎浸染了我国整个法学理论界。在这种知识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如何建构其特有的法治理念便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第一道挑战。
(一)域外影响:从苏联法律思想到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理论
苏联法治意识对我国法治意识的全面影响始于新中国法制创始之初,全面学习与继受苏联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成为中国共产党“重整河山”的基本思路和重要决策(1)这一时期,不仅苏联的各种法学著述在我国全面翻译和介绍,而且苏联法学教材或苏联专家的讲义亦成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参考资料。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6页。此外,来华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制经验的苏联法学专家先后受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外交部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等,同时我国亦不断派遣法科学生去苏联留学,将苏联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带回中国。参见唐仕春:《建国初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不可否认,在中国共产党进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苏联法治意识形态为社会主义中国选择何种法治道路提供了必要的认识之道,但是苏联法律思想中产生于阶级斗争和党内政治斗争背景中的国家与法权理论,以及对国家权力和社会成员权利的语焉不详,并不适合于经拨乱反正后回归民主政治生活常态的中国,所以至20世纪中后期基本为法学理论界所摒弃。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西方文化思潮的传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西方自由主义法学意识形态在国内法学知识阶层逐步取代苏联法治意识形态(2)迄今为止,西方各种法学著述和文献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重要的理论资源,对法科大学生和法学人而言,接受西方法学理论的训练成为其完整法律知识体系建构所必不可少的阶段。同时,衡量一个法学人学术功底和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尺便是其对于西方法治理论的掌握与熟知程度。。基于自由主义传统,法治在西方国家得以兴起,“自由主义法律哲学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就是这样的原则:每一个社会都应能够依据法治运作。它对法治的信奉起源于17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诞生”(3)[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信春鹰、杨晓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作为西方主流法治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法学由西方启蒙运动中的自然法学派率先主张,20世纪后又经新自然法学派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调适。从其理论内涵看,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理论通过对法律若干要素或特征的强调、剖析与解读,刻画了一个理想的“标准法治模式”,这一模式将法律赋予了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并在其中装置了诸如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安全、秩序、效率、福利等人们普遍追逐的美好价值和社会品质。在这种近乎完美的法治图景中,人们相信只要法律得以实施便可以使这些价值得以兑现,反之,倘若某个国家的法治现实与此样本不一致,便被认为是法治的异端。在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基准”的笼罩下,中国共产党如果不能突破西方的法治话语体系,重新寻找路径来建构自己的法治理念与意识形态,则将直接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自信与理论自信。
(二)本土建设:从“民主法制化”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事实上,随着西方国家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及日渐突出的社会问题,自由主义法学理论即便在西方也越来越难以为其法治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引,以致西方学者们也不得不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特定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表征”(4)[美]佛雷德里克·绍尔:《法律移植的政治学动机》,彭小龙译,[意]简玛利亚·阿雅尼、魏磊杰编:《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后苏联国家法律移植的审视》,魏磊杰、彭小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尽管一个国家可以向其他国家提供它如何处理其法律问题的经验,但具体法治道路的选择和确立却仍取决于某个国家自身特定的综合国情。在更多时候,西方自由主义法学与其说是西方国家所真实奉行的意识形态,毋宁看作它已成为西方世界对“后发型”法治国家推行其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工具。
由于法治意识形态体现着特定国家的文化价值与民族自觉性,所以试图简单地通过从他国移植既不可欲,亦不可能。不同于法学人将法治看成是一种独立的、技术性的活动,中国共产党并非仅仅停留在对法治自身逻辑自洽性的论证,而是更多地关注法治在中国社会整体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治理功能,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基于“拨乱反正”之后常态民主政治生活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将民主法制作为中央一项重要决策来提出,申明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中坚定不移的基本路线。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倡导(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十六字方针”以民众所熟知的表述树立了法律权威,继而,中共中央领导人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他指明,在中国,人民民主权利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群众的长期斗争实现的,而非如西方自由主义法学中所宣称的“天赋人权论”,同时,“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6)《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7)《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360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法学界展开了“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讨论(8)在这次会议上,中央领导人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法治摆脱西方话语束缚,被置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进程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建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治国方略相结合,开始具备对当代中国国情的解释力与适应性。
此后,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会议中逐步加以完善,并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等区别于学术语言的叙述方式向社会大众迅速传播。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与大众思维的密切融合,一方面使中国共产党借此实现自己的政治倡导以及治国安邦的政治目的,一方面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短时期内获取社会认同,获得与学界中流行的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思想相抗衡的力量。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次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正式运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之内。201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起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思想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9)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途中被理解和定位。至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中国法治的意识形态,在中国社会发展与治建设中全面获取生命力,并以此为核心推动着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全面展开。
二、制度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在中国,传统上便有“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的认识(10)《管子·七臣七主》。,因此,古代律令的制定始终受到掌权者的重视。法治作为中国的“百年之梦”始于晚清的修律,清政府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借鉴,大量引进西方尤其是日本法,打破传统上以纲常伦理为基础的中华法系,在形式上构建出类法典化的现代法制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中国法理学界影响深远的除了西方自由主义法学之外,还有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将法律视作一套概念清晰、表意明确、逻辑一致的普遍性规范,因此法律制定便是法治的中心。在传统与西方的合力影响下,中国法治的推进始终伴随着制度上的探索与开展,学界关于各法“立改废释”的讨论从未停止,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立法工作无疑也成为重头戏。中国共产党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已有260多件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一)法制重启: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以“五四宪法”为代表的一些法律,但却在“文革”中整体陷入虚无,中国社会处于法制全面瘫痪状态,因此,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迅速恢复法制和推进法律建设,使得“依法办事”有章可循,即如邓小平所说:“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法律”(11)《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贯穿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方方面面。
在加快立法的思想指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世纪70年代的最后一年连续出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80年代初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继承“五四宪法”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颁布了新宪法,由此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公法领域,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先后通过,权力被规范化运行,法制进一步向法治靠近。私法领域内,《民法通则》出台,它不仅承认在国家政治活动和行政活动之外,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个私人空间,并为这个私人空间内的主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自治规范,明定了社会成员的各项权利,这一举措使中国从五千年的“义务本位”中走出,开始迈向“权利时代”;《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相继颁布,及时为市场经济提供了行为规范,顺应且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婚姻法》《继承法》将新型家庭成员关系确定下来,个人主体的意思自治在社会领域进一步体现。经济领域内,全国人大先后颁布《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用来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可以说,中国经济在20世纪末的飞速发展,与大量的法律制度扶持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倡导从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并以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此后,中国进入全面立法的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和十六大先后提出:“到二O一O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2011年,“一个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2)《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人民日报》2011年3月11日。(见图1),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以七大部门法为主干的法律体系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充分且必要的制度供给,推动着中国开启了新的法治图景。
图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构成
(二)良法之治:从应急立法到科学立法
按照理论上对法律制定的理解,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相对繁琐的程序以及对其合理性的论证,而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来说,既要面对历史解决“文革”的遗留问题,又要面向未来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人力与精力处于严重短缺局面。在这种局面下,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备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条件。然而,倘若没有必要的立法及法律规范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运转的依据,那么无论是解决历史问题还是开创未来局面,都将极有可能因缺乏“规矩绳墨”而产生更加混乱的后果。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邓小平这样说:“立法的工作量很大,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13)《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可以说,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应急性优先于其科学性,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与深化,立法领域中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问题日渐显现(14)“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工作实际上成立一种礼仪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
因此,尽管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但却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15)Pound,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Cambridge,Mass. p1.Jean Beetz,“Relections on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Law Reform,”22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29(1972).。“一方面,法治表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以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他们的安排;但是,另一方面,法治又强调需要法律保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16)See. Geoffrey de. Q. Walker,The Rule of Law: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p.42. 转引自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所谓“法治”,也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涛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这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中不仅需要法律制度,而且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亦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以追求立法数量为目标的应急性立法,在改革开放的深化阶段,中国的立法活动转向科学立法,“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9、43页。。“如果说改革开放前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成就主要表现为不断制定各方面的法律规范,那么在解决了有法可依的基本问题之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性则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新重点”(19)贾盛真:《国务院法规文件清理恰逢其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3月23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分中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重心由追求“立法数量”转变为关注“立法质量”(20)此阶段的立法工作重点为:“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即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2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9、43页。。
“科学立法”要求制定法律既须有合理的社会基础,亦应遵循合法的程序。一方面,法律须反映社会的实际,法的制定由现实需求驱动;另一方面,要求立法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法律本身是秩序的象征,法律的产生过程也必然依据严格规范的程序,可以说立法的有序性是良好法律产生的必要前提。新世纪之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良法有效且有序地产生提供了制度依据。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在中国齐头并进,立法在程序上更加注重科学论证与社会建言,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法律制定的民主性及其社会基础。从1988年到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五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正,将中国共产党在每一个新阶段的政治倡导及时转化为法律语言,国家和行政领域内,《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分别被修改,《行政许可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先后出台。社会领域内,《民法总则》取代《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法》《食品安全法》《社会救助法》《旅游法》《破产法》等一些法律颁布,不但回应了与人民利益最紧密的民生问题,个人利益与权利被置于突出地位,还冲破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诸多利益固化的藩篱。除此之外,在改革开放深化期,为规范中国共产党及人民军队自身的活动,完善党内法规和军事制度亦进入科学立法的视野,一方面党内法规文件条例被集中清理,某些不符合当前实际和时代任务的文件被及时废止并修改,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严格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约束的若干规定》《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从严治党与从严治军从具有号召意义的理念层面转到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层面。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工作重心逐步向法律修改转移(22)参见付子堂、胡夏枫:《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一些与宪法和基本法等上位法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协调且相冲突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被先后废止,比如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之后,基于科学立法的政治倡导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理要求,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一项任务,即要对所有分布在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团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减少它们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40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机构不仅以制度的方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还确立“依法治国”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种以政策带动法制、以法制固定法治的方式成为中国共产党话语体系建构中的特色。
三、现实回应:法治中国的建设
福山在其《国家建构》一书中强调:“国家的各种制度作为一个整体不仅要在行政上相互协调,而且必须在被管理的社会(underlying society)看来是正当的(legitimate)”(23)Francis Fukuyama,State-Building:Governace and World Order in the 21st Century,Cornell University,Press,2004,p26.。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构建的中国法治话语不仅是一种言说方式,更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能够与中国特定政治制度和社会实际进行对接的力量。
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之后,中国共产党又将“推进法治理论创新”这一意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进行了阐发,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发展定位于围绕社会主义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既表明了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一体建设的未来路径,又确立法治建设中“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具体方法。从此,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成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关键词,它不仅回应了民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关注和期待,而且也为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注入了新的内涵。
质言之,区别于传统中国“法术之治”老路和西方“普适性价值”邪路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演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呈现“螺旋式上升”状态,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法律与政党、政党与国家、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等多重博弈,这些关系的逐步澄清使中国法治的实践性和包容性得以定位、拓展及深化,法治话语体系也在法治中国的推进中日渐完善。
(一)中国法治的实践性:从制度体系到治理体系
法治不仅是一种理念,它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上都反复提到了这一点。因此,中国法治话语体系须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其根基,对中国社会发展及其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作出实践性回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实践性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便展现出其制胜法宝的魅力(24)《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1页。。改革开放之初,面对市场经济领域违法的问题,“法制”成为针对市场经济领域内层出不穷违法现实问题的法治话语。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是服务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以稳固,法治道路逐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轨。1997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政治倡导,“法治”开始作为基本方略服务于治理国家的实践;2004年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又提出“依法执政”,法治上升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将法治嵌入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上正式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此后,法治被置于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实践中加以谋划和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共同服务于“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建构的法治话语进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层面,“法治中国”被赋予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和实践价值。
在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探索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话语从“法制”“法律体系”逐步转变到“法治”“法治体系”中来,这一话语的转变表明法治在中国运行轨迹的变化,即由静态的制度体系向动态的治理体系进行演进。这一动态的治理体系以坚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底色,与国家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话语,而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中国法治话语的“基准”,并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为其实践性目标。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不断被赋予更多的新内容。基于中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实践,中华传统美德作为法治的支撑与精神沃土,使中国法治体系得以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德治与法治并举且相得益彰。基于实践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方法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被纳入体系之中,法治方式服务于社会治理的现实,在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时期,具有将纠纷导入法治秩序的实践意义,不宁唯是,它还要求改革的实践必须在宪法框架内与法治轨道上进行,亦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凡属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5)《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新京报》2014年3月1日。”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以来对法治的实践探索决定了自己对法治样态有着独特的叙事方式,而非是基于西方所编制的法治模式来参与对法治的泛化讨论。在中国特色的法治叙事方式中,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实际出发,领导本国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之路。
(二)法治体系的二元性: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
迥异于西方国家多党并立、互争政权的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之始便处于中国政治结构的核心地位。从中国现代法治形成的过程来看,中国现代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提出并领导中国人民在实践中建构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不仅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而且在执掌全国政权后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推进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同构性,“中国共产党60多年执政的历史就是一部在依法治国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奋斗的历史”(26)刘建斌:《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党的文献》2015年第6期。。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运作逻辑与实践方式表明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领导是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要且首要的条件。作为代表中国人民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共产党,其长期执政目标与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是密切结合且交织共融的,它必须践行“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精神以确定和肯定党的德性,因为它只有时刻保持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取全国人民和其他政党的情感认同与政治认同,并为其长期执政源源不断地注入信任资源、权威资源以及正当性资源。
“克己”无疑是一种严格的自我约束,对于一个政党而言,它所指向的是自身组织机制建设,中国共产党对此的政治表述为“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构架了6+1的党建格局(27)“5+1”的党建治理格局,即“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在“克己”的要求下所进行的“制度治党”便是其中的“制度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建设”中,不仅包含着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的价值理念,还包含着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要求的“为公”思想、道德观念、理想信念宗旨以及优良传统作风。
制度治党的要义为依规治党,它要求在国家法律之外,中国共产党还需要为自己另行制定更加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制度治党的诸多规矩中,党内法规愈来愈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8)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国纪检监察》2014年第21期。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架起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根据学者分析,党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中央党规为主干,以部委党规、多件地方党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党章相关法规、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法规、思想建设法规、组织建设法规、作风建设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制度建设法规、党的运行机关保障法规八个方面的法规共同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9)参见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在“治党”之中融入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从而依法治国通过从严治党被带动起来。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法治体系的建构过程既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党治”历程,也是共产党的自身组织机制不断完善的“治党”历程,在这一历程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中国具有共生性,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逐渐形成区别于西方法治的中国特色。在历经若干中国实践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以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并举且互补的模式,开创了不同于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话语新格局,即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二元法治模式(见图2)。“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而是内嵌于政党和国家高度整合的宪制结构的制度要求,也是社会治理日益复杂化的现实要求。”(30)陈柏峰:《党内法规的功能和定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图2 国家治理体系总体架构
四、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无法脱离自身的内生文化、社会结构与政治实践,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模式总是围绕着本国的需要而设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自晚清修律至中华民国,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式始终是学习与移植西方法律理论及法律文本,机械性与单向性的移植尽管使中国在制度表象上与法治文明拉近了距离,但却始终没有建立起其应有的法治秩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破除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在处理法治规律与法治道路的关系中,着眼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国情与具体场景,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为目标和使命,根据社会的进程与改革的推进来展开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法治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所建构的法治话语体系,既包含有关法治的思想、理论、知识、文化、语言及思维的总体概况,又牵涉对西方各种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的审慎思考与分析,既无法忽视学界既有的法律理论与法律知识,又须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法治理论的全面创新。质言之,中国共产党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过程,亦是自觉确立本土性的法治意识形态,全面塑造中国自有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知识体系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最高政治领导力量,逐渐将自己的领导权纳入到法治轨道中,自主走上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终于形成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法治话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