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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下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动力分析

2020-02-24师军惠

上海国土资源 2020年3期
关键词:农地所有权经营权

师军惠

(中共娄底市委党校经济教学部,湖南·娄底 417000)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集体土地实行责任承包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给各家各户。责任承包激发了村民的激情,使农民迅速解决了温饱问题。农地再次改革,承包经营权继续分置以放活土地经营权[1],让稀缺的农村土地得以充分利用。当前紧迫的问题在于,准确把握放活农地经营权的动力。当然利润最大化是动力,但要土地经营权放活了才能产生动力。所以,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才是产生动力的引擎。本文认为,分享经济的发展是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动力源。

1 发展分享经济的动力

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这其中,发展不充分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谓发展不充分,也就是发展的潜力很大但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迅速发展的分享经济,可以挖掘潜力,充分利用资源,解决发展不充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矛盾,是一种可充分发挥潜力的商业模式创新。

1.1 发展分享经济的外在动力

从市场经济中创新分享经济,市场发展中的基本供求关系则由“交换经济”为主向“协同经济”为主进行转变。这种转换需要具备一些基本外在因素,比如科学技术与财富丰厚等。

(1)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分享经济呈现爆发式增长,迅速引发全球范围内分享经济热潮。分享经济的发展,需要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社会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发展,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加速发展分享经济提供了重要平台。分享经济正逢时代,首先依托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减少经济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交易成本,匹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

工业经济时代向信息时代的数字经济发展,促使分享经济以信息为媒体。随着科技水平提高、互联网技术成本下降,分享经济创造出社会资本形态的经济迅速增值。其根本出路在于,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等平台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更大程度地支撑了市场规模化、合作化的协同格局。资源产权个体通过平台将可能物品分享,市场供求网络形成的信息共享、相互依存的人们交往中的预期,从而激发经济活力,提高参与者的福利水平。这种经济“协同关系”关系,正在改变经济理论的动力体系。

(2)社会财富观念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社会财富从极度匮乏提升到财富丰厚的时代。这说明社会进入了新时代,生活满足水平提升了。人们则不再追求财富的数量,而是追求生活的质量。拥有财富的喜悦远不如物品效用的激励,甚至于拥有财富反而是一种守护成本。社会倾向于利用财富优于拥有财富时,则形成了“以利用为中心”的新观念。经济模式的创新总是以社会进步为条件的,人们财富观念转变,于是催生了“拥有经济”向“分享经济”的转化。

社会实践的发展已经证实了财富观念的更新。每人买一台私家车,开的时间少闲置的时间多,如果使用“网约”汽车既方便又节约购买所有权的成本;迅速发展的共享单车,既方便民众出行又是绿色出行。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过于分散,单个经营成本高。资源产权的分享形式多样化,租赁、转包、出借等,所有权人与利用者之间因分享而让双方获益。

1.2 发展分享经济的实质动力

分享经济的基本意义,在于产权人向社会相关他人让渡闲置资源的使用权,从供给侧方面满足社会需求,既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又能创造社会总福利。对整个社会而言,分享经济实现物尽其用,既节约资源,又增加有效供给[2]。

分享的物品和实现方式是分享经济的基本构成。分享的物品,在于拥有者有闲置现实,关键是分享的实现方式。分享经济,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陌生人经济,属于拥有者与众多利用者之间分享闲置资源的新经济形态。产权分置是实现分享的基本方式,分享则是在产权的话语体系内,是对产权拥有者在一定程度内出让使用权,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3]。资源的所有权与利用权分离,所有权者将一定的利用权置于公众领域,让陌生的利用者容易识别、充分相信物品使用权的客观性;尽力降低交易成本,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合作社中介组织等让渡处在公众领域里的使用权;社会上一些最善于利用的能人或最需要利用的消费者,通过独立意思表示的合约以利用属于他人所有权的资源,并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效果。

资源所有者将闲置资源、过剩产能、个人技能等使用权供他人分享,他人利用的是使用权而并不是获得所有权。区别资源拥有者与利用者,首先是把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来,让使用权独立并形成分享的经济理念,然后是所有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按一定合约共同分享权利剩余,这是分享经济主张中的内核。分享经济让社会资源重新配置,化解资源、产能的剩余。分享经济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分享经济兴起动力是源于“不求拥有,但求所用”[3]。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分享资源的使用权。而分享权利,充分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价值,达到双赢是分享经济可持续的实质动力。

2 以分享经济的动力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分享经济发展的内动力是“利用经济”观念的激励,让人们向往追求资源的效用价值。农村体土地产权分置,放活农地使用权以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正是分享经济模式下的具体表达形式。有效地推进农地流转,需要发挥分享经济中的动力系统。

2.1 农地的“反公地悲剧”在于资源利用不足

公地悲剧,主要是产权归属不清,众多行为共同使用导致资源过度利用,结果是公有资源衰竭甚至毁灭。经过科斯等产权学家清晰界定产权的理论与实践,走上了“反公地”产权变革的道路。反公地的基本方式:将资源分配给过多主体排他性支配。产权主体过多、结构分散、资源零碎等,排除了他人的利用,结果却是资源利用不足而又进入了“反公地悲剧”。资源利用不足,使稀缺资源闲置与浪费。因此,“反公地悲剧造成的福利损失比公地悲剧更加严重”[4]。

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农地产权第一次分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承包经营权配置给农户。强化各农户的产权保护,提出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安排。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制,土地配置原则上遵循“平均主义”:全国每家每户按村集体土地面积平均分配,绕开能人利用规则进行配置;土地按“好、中、差”搭配,每户土地的地力、用水、交通等条件都均匀分配,绕开了价格规则进行配置。平均份额、好差搭配的土地改革,符合反公地中“产权清晰”界定的要求,却形成了“反公地悲剧”的现实。平均搭配的农地分配致使土地高度细碎化,没有一家农户的土地可以完整连片;在分界处设栅栏或筑堤,分别开水源、修道路等,为排他性支配投入守护成本。农地产权清晰界定并排他性支配,排除了种田能手的利用,也排除了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的利用。农地细碎化导致大量的反公地悲剧,土地浪费和土地低效利用,丧失了大量的附着在土地上的经济机会[5-7]。

在反公地之初,农户拥有长久性利用土地的激励,因而解决了农民的温泡问题。但是随着农民的财富增加,农村需求也在改变,已不满足于份额内农地的拥有,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且,近二十年来全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在城镇化中有将近三亿种田的年轻人离土又离乡。按照之前的制度,农地不便于流入种田能手。如此一来,有土地但无人耕种,能耕种的人又没有土地,于是稀缺的农田、草原却严重利用不足。因此,当前城市化加速推进催生土地资源配置动力[8-9]。“反公地悲剧”在农村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发展分享经济的外在动力:有足够的闲置资源。

2.2 农地产权分置是走出“反公地悲剧”的内动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资源的利用在于把多项分散的产权整合为一体。面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反公地悲剧”,通常最先想到的是整合产权,将碎片化产权连成一片以后进行规模化使用。假使每一项低级别的资源都已有了所有人,而且支配的当事人众多,那么整合为一项成片财产权的交易成本必定较高。一方面,整合成本高昂。主体众多而产权排他、独占和完整,那么交易费用和监督成本极高。试想上千亩农田成片,要与几百户分散主体去谈判,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由此可见,整合成完整产权的交易费用必然阻碍农地产权的流转。另一方面,形成土地垄断趋势。土地产权是农户的财产性保障,如果全部产权资本化并成规模经营,极有可能使土地流入少数人集中控制,则农户失去了土地的保障性[10-13]。为此,已注意到因囤积而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于是政策上提出“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化的水平不由市场控制的话,既是流转的成本又是难以控制的经济状态。

走出“反公地悲剧”现实,主要是通过制度创新以降低资源整合成本,这就成为摆在面前的崭新课题。农地流转中,既要降低成本又要稳定农户的财产性收入,出路是循着分享经济的动力模式走:再次分置农地产权。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将之前分给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分置为“农地承包权”与“农地经营权”。这一重大政策的突破,已由修改了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固定下来,因而农地分置有了法律保障。农地“三权分置”以后,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作为承包人仍然属于承包经营权主体,排他性支配农地承包权;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基础,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性;承包权主体对土地经营权具有处分权,有权自主流转经营权并获得流转收益,但要向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稳定土地承包权而让农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成片经营的规模直接由市场控制;经营规模再大也不会形成土地资源的集中与垄断,因为承包主体分别控制土地承包权。农地规模化经营,可拆除界定农地产权的栅栏和堤坝等,可以共用水源、道路等。连片经营的规模效应也不会损害农地承包权,因为分散的承包权确权简单方便,只需农地位置、面积等能清楚地记入簿册就算完成,不需要将现场在物理上划断成碎片。这就是承包权的碎片化不影响经营权的规模化,农地经营权碎片化才是资源利用不足的悲剧。

3 农地经营权完全独立才能产生流转动力

农地经营权分置并完全独立,是农地承包经营权再次分置的难题,也是能否成为农地经营权流转动力的关键。保障农地经营权独立,既能保障承包权的排他性支配,又能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顺畅。

3.1 农地经营权可以而且应当独立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资源产权之下的一项具体性权利,至今由于缺乏对资源产权分置理论的总体研究,而是实用性地截取一段具体性权利进行产权分置;法律制度安排的具体产权分置,偶然间打破了现有法律框架,便受到学术界的重重质疑。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界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观点林立,仅在法学界的分歧同样相当大。在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完整的权利,不能再分离出其他权利;其他学者认为所分离的农地经营权不是独立存在的,属于政策安排的附设权利,或者说是派生性权利,甚至于说是债权等[14]。学界认可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置有实践价值,但缺乏进一步认同农地经营权的独立性及其价值。

从本质上来说,农地经营权自始至终都是独立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地再次分置,这与第一次改革时的所有权分离进行比对,便可以认识农地经营权的独立性。家庭责任承包制改革的产权初次分离,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解出农地承包经营权。分解之前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此时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存在;分解以后,原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变化,实际上已不完整了;分解出来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独立存在和运行,必须以所有权为依靠。那么,农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相互受到限制,在《物权法》中法定为“限制物权”,也就是两者均非独立物权。然而,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置,是将本应独立的两个权利从制度上分别独立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两者互相不受限制、分别独立运行,两者性质不同,承包权属于排他性支配的归属性权利,经营权属于开放性利用的行为产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组性质不同而且独立存在的产权。必须认识两权之间的独立性,因绝对排他性产权而保障农户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因相对开放性产权而保障资源的竞争性利用。这也是农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分置的充足理由。

3.2 农地经营权独立的动力价值

在“反公地悲剧”条件下,整合土地成本高昂甚至不可能进行下去。这主要是农地经营权未能分置、无法独立,农地经营被迫权附着于排他性承包权。农地经营权独立运行,权利自由是农地流转顺畅的引擎。农地流转并有效利用,关键在于让行使的权利独立运行。

(1)农地经营权独立才能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农地经营权独立存在,便于承包权主体将经营权置于可竞争的公众领域。主体将分置出来的经营权打上可辨认的标签,然后通过互联网轻松地向社会抛售。产权主体尤其是进城打工的承包权者,将农地经营权通过互联网与陌生人打交道,不需要面对面的谈判。而且,信息技术提供了信用体系的平台,以此提升社会成员的互信水平,使承包人与陌生人之间变得越来越可靠。市场有了分享开放的农地经营权,使分享经济成为信用经济、可靠经济。

在分享经济模式下,农地经营权独立便成为去中心化经济。独立的农地经营权置于竞争性地位,便于土地利用者识别权利的内容,减轻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利用者能够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相应地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农地经营权独立出来,各分散主体抛出的经营权融入产权的共性体系之中,包括价格、利用期间、行为方式、土地保护以及土地返还等基本趋同化。这既是碎片化土地规模化利用和分享经济的必要前提,更是为了避免与千家万户谈判的高昂成本。虽然各承包人和经营者没有分别处于交易的谈判中心,但一体化链条的各环节都能约束契约的执行,能更好地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权益。

(2)农地经营权独立才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地利用效率与农地经营者的投资激励有直接关系,农地投资者的积极性在于农地收益的合理预期。农地经营权稳定才能增加经营者的投资预期,才能在农业现代技术、基本农田整治、产业机械动力与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方面积极投资。土地经营权独立是经营权稳定的首要前提,权利不稳定则没有行为激励。如果农地的经营权一直附着承包权,则承包人随时可以撤回经营权,这将促使利用者滋生短期行为。

同时,农地经营权是一种通过一定时间和空间实施行为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利用的周期较长,规模化利用的空间比较大;经营权的开放性,决定了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意味着利用行为受到别人行为选择的制约。这些因素迫使土地经营权人独立做出行为决策,为利益最大化抉择。然而,经营权独立才能有行为独立决策的机会,才能自由行使权利。经营权的行使缺乏主体的自主决策,必然是行为的不利后果。

4 结语

农地“三权分置”,既能稳定农地承包户的财产性收入,又能放活农地经营权;开放分置以后的土地经营权,由市场决定配有而让社会竞争性地分享;整合产权碎片化现状,使农地得以规模化、专业化以及合作化经营。这一诱致性制度创新的实践,因认识差异以及思想不解放而存在众多的阻力。当下,需要把握和利用分享经济发展的动力,才能克服农地流转中的阻力。必须充分认识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价值,并且让农地经营权充分独立,保障农地经营权的独立、自主以及收益。因此认为,分享经济是农地分置的经济模式,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保障分享权利的独立是农地流转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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