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立法保护

2020-02-24梁双双刘秀红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民间

梁双双 刘秀红

(西安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710600)

民间音乐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表示相关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条例》征求意见稿),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还未通过,民间音乐作品法律规定方面尚处于缺失状态,本文通过对民间音乐作品的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完善。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

民间音乐作品是由某一群体几代人创作、继承、发展而成的,与其生活环境、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价值,符合其群体期望的以口头传承为主的旋律、和声等表现形式。其中,歌词入乐则为音乐,不入乐则为文字作品。[1]

(二)民间音乐作品的特点

1.创作主体的群体性。民间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是有着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饱含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群体,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中出于对其文化的共同理解,共同创作出了本民族或地区独有的音乐作品。这个过程表现为由个人先创作,然后在本群体内流传;传播者融入自己的感情后进行再创作,但个性逐渐被共性取代和融合;最终民间音乐作品成为了该群体共同创作的集体产物;区别于著作权中一般音乐作品创作主体的具体性和明确性。

2.创作时间的长期性和作品内容的易变性。民间音乐作品是经过世代相传,在社会发展中创作出来的作品,须经历一个较长的创作期,通常要经过几代人的继承、创新和完善,这一过程也会不断添加更多新鲜优秀的内容,以满足本群体人民精神文化的需求,而这一期间都属于民间音乐作品的创作时间。

民间音乐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一些基本的主题和旋律是作为“母体”而流传于世的,这些“母体”带有很强的传承性,也代表了各个民族鲜亮的民族特征。[2]民间音乐作品的内容往往在保持本民族特色的同时也会不断添加新内容,具有较大的易变性,而著作权保护的一般音乐作品都是有明确创作时间的,作品内容也是稳定的。

3.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民间音乐作品多是由口头教授为主,没有以固定的文字或其他形式记录下来,一般只有亲自处于其产生发展的环境中,在了解了一定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才能体会出民间音乐作品所表达的感情与思想,但非物质性特点也使得民间音乐作品易失传,不易保存。

二、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的意义

(一)保障民间音乐作品的生存和发展

民间音乐作品的生存和发展与环境密切相关,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外国文化的渗入,冲击了民间音乐作品的发展环境,大量年轻人到大城市谋求发展,使得本来就不易保存的民间音乐作品面临无人继承的困境。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歪曲和利用民间音乐作品以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伤害了该群体的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加强对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立法保护,不仅有利于保障民间音乐作品的生存和发展,更有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精神财产利益,增强其保护意识,激发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维护国家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安全

不同的文明是人类在不同的环境中生成的,摧毁一种文明等于损害依赖该文化生存的人民的利益。[3]民间音乐作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我国文化的多样性及防止国外对我文化随意使用,加强民间音乐作品保护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现存问题

(一)权利主体不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缺乏相关规定,2014年《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主体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尚未通过。群体性是民间音乐作品的重要特点,创作主体的数量及具体创作者无法确定,因此就难以明确权利主体是何人,但在无法确认权利主体的情况下相关著作权就难以得到实现,出现侵权也无法及时得到救济。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目的是鼓励人们创作,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更重视的是精神利益,目的是保护及传承,因此在确定民间音乐作品权利主体时应考虑到权利主体的延续性,以更好地实现民间音乐作品更长久的传承和发展。

(二)客体地位具有争议

民间音乐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客体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民间音乐作品是否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具有争议。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身前及死后50年,但民间音乐作品一直只在其创作群体里流传,不断地创新和发展,传播范围具有封闭性,保护期限具有永久性。其二,民间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具有争议。独创性的意思就是,有关作品的全部或者很大部分不是从其他作品抄袭来的,是经过作者自己的一番智力活动而完成的。[4]民间音乐作品是独立完成的,具有独创性,不应以创作主体为个人而否定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三,民间音乐作品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具有争议。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有学者认为民间音乐作品的非物质性决定其不应以著作权法保护,但音乐作品基本上通过旋律和节奏来表现,国内著作权法规定口述作品与民间音乐作品表现形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音乐作品可以乐谱形式出现,也可以不以乐谱形式出现。[5]

(三)保护期限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保护期限大多为作者生前及死后的50年。但由上文可知民间音乐作品的内容一直处于未完成状态,从整体上来看,始终在继承发展创新的状态下,民间音乐作品的具体创作个体也无从可知,因此根本无法确定从何时开始计算保护期限。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期限过短,将伤害一个群体的文化的尊严,不利于我国社会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四)权利内容不确定

民间音乐作品权利内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我国法律对其保护的程度,过低的保护水平不能给予民间音乐作品充分的保护,但过高的保护则会规定很多限制性条件,使其他人一不小心就会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相关群体精神利益方面,过高过低的保护程度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

四、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建议

(一)明确权利主体

允许民间音乐作品所属的特定民族、族群、社群自己建立一个非政府的组织来统一行使权利,以保护其民间音乐作品。同时,确立民间音乐作品群体所在地的政府拥有诉讼资格。明显区别于原民间音乐作品改编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相关著作权,单纯收集整理者无相关著作权,但应予以一定名誉及财产方面的奖励。

(二)确认民间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客体

民间音乐作品是一个群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很高的创造性,将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民间音乐作品的独创性是毋庸置疑的,而将群体作为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是符合全球化发展和国内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主体及独创性的民间音乐作品自然就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三)延长保护期限

对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不仅是对该群体财产利益的保护,更是对一个民族、族群、社群的情感和文化尊严的维护。民间音乐作品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及内容的易变性决定了其不能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将民间音乐作品保护期限设为永久保护期限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四)明确权利内容

有学者认为民间音乐作品缺乏创作投入,具有历史传承性,不应赋予民间音乐作品权利人相关财产权。但若不保护其财产权利,使相关权利主体认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对其只是负担而没有益处,将会严重影响相关权利主体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民间音乐作品的创作及发展。

保护民间音乐作品群体的人身权是对其文化的尊重,保障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署名权是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权利,明确署名权体现了对民间音乐作品权利主体的认同及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保障作品不受歪曲,能避免民间音乐作品在不恰当的地方播放,伤害该群体的文化尊严;修改权是保证该群体能够自由修改其作品内容的权利,符合民间音乐作品的特性。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民间音乐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应当是有限的,较一般著作权客体享有的财产权要少些,但民间音乐作品应享有哪些财产权不同的学者有不相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复制权和翻译权是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如果不对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一些财产性权利加以一定的限制,必将会阻碍民间音乐作品的传播、交流、发展、创新,因此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主体在使用民间音乐作品时是否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或向其支付报酬就需要做一定的权衡。笔者认为应当在表演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上予以适当的权利限制,防止权利的过度保护,确定法定许可制度,权利人不得随意拒绝他人使用的要求,但使用人应支付合理报酬。

五、结语

民间音乐作品是我国优秀历史文化的瑰宝,是各群体人民的骄傲,也是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保护民间音乐作品,不仅能联系民族情感、增强民族团结,更能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还在征求意见中,但对民间音乐作品予以著作权立法保护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基于对民间音乐作品概念及特点的分析,针对权利主体、客体及权利内容方面提出个人建议,以期能为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立法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民间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赵季平音乐作品选集
赵季平音乐作品选集
申雨鹭最新音乐作品《缘飞》正式上线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著作权法的作品观:从本质主义到建构主义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高人隐藏在民间
高人隐藏在民间
高人隐藏在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