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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取证研究

2020-02-24任惠华周晗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传播方式公共安全

任惠华,周晗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2020年1月,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民投身于疫情防控。与之同时,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成为热点进入了大众的视野。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020意见》),全面系统地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等灾害的犯罪防控进行了解释,为战胜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以打击犯罪。侦查机关一旦发现有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侦查。但在实际侦查工作当中,此类犯罪的取证存在许多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对以传播重大传染病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基本特点和取证难点的研究分析,结合侦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策略,总结出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基本取证方法,打击传播新冠病原体式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一、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基本特点和侦查取证难点

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背景下,行为人通过特定方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或逃避检查、强制隔离及治疗,通过一定方式将病原体向不特定人群传播。在现实当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方法多为逃避检查、隔离或治疗,以吐唾液、故意与人交谈等方式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传播飞沫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的生命健康,亦或是行为人向有关人员隐瞒自身情况或症状、持放任心理正常开展日常生活,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以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

(一)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基本特点

1.犯罪时间上具有特殊性和突发性

首先,以传染病传播方式犯罪在犯罪时间上的突发性和特殊性表现在,此类犯罪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并非普遍出现的,而是在某一特殊时段呈聚集性爆发,这一特殊时段即重大传染病爆发的时段。其次,时间上的特殊性和突发性是重大传染病的基本特点之一,一般来说重大传染病在爆发前并无明显征兆,这也是其破坏力巨大的原因。以重大传染病爆发为背景大量出现的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方式的犯罪势必也会在时间上呈现出特殊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最后,传播传染病方式的犯罪往往是身患传染病的人员隐瞒病情,与不特定人群接触以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该类犯罪的行为模式决定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并无明显预备行为,因此侦查机关难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只能在犯罪结果发生后回溯侦查,亦显得此类犯罪具有突发性。[1]如西宁湟中县某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备案并隔离的相关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2]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2.犯罪地点上具有流动性和区域性

一方面,传染病传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病毒一般是通过飞沫、接触等方式进行传播,行为人必须通过自身或他人的流动才能使病毒得以传播。换言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必须具有流动性。另一方面,从行为方式上,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隐瞒自身相关情况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类犯罪分子出于逃避调查的目的,隐瞒自身健康状况或相关的疫情接触轨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其目的是不影响自身日常生活的持续。这类犯罪分子的行动轨迹一般就是其日常生活的轨迹,其犯罪地点亦是在其日常生活的区域内流动。另一类则是出于报复社会的扭曲心理实施犯罪,此类犯罪分子的犯罪地点一般是人流量大的公众场所或是人口密集的生活工作区域,其行为往往目的明确,指向特定区域,在犯罪地点上具有鲜明的区域性。

3.犯罪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第一,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3]此类犯罪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的重大损害。第二,行为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的犯罪对象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也无法预料,造成的后果常常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和控制。以传染病传播方式犯罪的行为一旦开始实施,除非其自觉隔离并向相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一般无法控制自身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第三,基于传染病自身严重破坏性和传染性的基本特点,病毒的传播并不完全指向特定人群,具有传播上的广泛性。

4.犯罪行为上具有非直接接触性和传播性

在流行病学的角度上,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就是病原体从传染源排出体外,经过一定的传播方式到达并侵入新的易感者的过程。简言之,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就是病原体传播的过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即自身体内病原体的传播。目前传染病病原体的传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呼吸系统传染病的主要传播方式是空气传播,又具体包括飞沫传播、飞沫核传播和尘埃传播三种传播途径。[4]由此,相对人无需与犯罪分子进行直接接触,有可能仅仅是“打了个照面”,自身便成为了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

(二)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难点

1.犯罪主体明确但其主观故意难以证明

行为人实施相应犯罪后,基于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基本特性,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犯罪对象行动轨迹进行碰撞分析,综合相应的侦查手段可以较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是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却难尽人意,即难以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2020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将过失行为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起决定性作用,对于量刑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首先,学界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就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等。[5]其次,对“明知”的认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存在于行为人意识中的非客观因素,其存在天然的模糊性。不宁唯是,犯罪嫌疑人出于对罪责的逃避,势必会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加大了对其主观故意证明的难度。

2.犯罪对象众多但具体人员难以穷尽

如上文所述,基于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指向犯罪对象的广泛性以及犯罪行为的传播性,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一经着手就已经无法控制病原体传播的范围和速度,不特定多数人成为犯罪对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对象众多意味着侦查主体有较多渠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但是从该类犯罪的特点上看,由于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流行病病原体的传播性特点,现实中犯罪嫌疑人接触过的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对象,而这些人均有呈网状继续传播病原体的潜在危险性。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侦查人员难以全面查实每一犯罪对象,进而难以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3.证据种类众多但取证时空受到限制

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中,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的过程一般是其开展日常活动的过程,在其日常生活轨迹中势必会产生多种类型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虽然此类犯罪产生了众多类型的证据,但在取证时空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困难。首先,由于行为人实施传染病传播方式的犯罪是于某段时间内在某个或某些区域流动的过程,基于犯罪地点的流动性和区域性以及当前科学技术的限制,时空因素存在必然的模糊性,侦查机关基本无法精确定位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即难以确定行为人究竟是于哪一时间点和空间点使得犯罪对象感染病原体,侦查机关只能确定行为人犯罪的过程所涉及时间与空间的轨迹图。其次,迅速及时是侦查机关取证的原则之一,证据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灭失。刑事案件被发现后,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材料,收集证据、揭露并证实犯罪。但是在该类案件中,病原体在犯罪对象体内产生反应是需要时间的,如新冠病毒在人体内有一定期限的潜伏期。而在犯罪对象未产生相应症状前,犯罪行为基本难以被发现,因此便错过了收集证据的绝佳时期,很多证据便因此而灭失。

4.取证方式多样但侦查主体取证能力受限

针对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产生的多种类证据,侦查主体可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等多种方式取得。但由于该类犯罪的特殊性,侦查主体取证能力往往受限。病原体的传染一般具有非直接接触的特点,证明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生物学和流行病学等相关知识,侦查主体对于陌生领域知识储备的匮乏在一定情况下亦限制了其取证的能力。

二、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原则与策略

《2020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2020意见》精神,侦查人员在进行取证时务必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因势施策,注重对该类型犯罪侦查取证原则和策略的把握。

(一)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原则

1.确保安全原则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势必会接触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基于传染病病原体的传播特性,侦查人员在没有做好预防和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极易受到病原体的感染,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损害。《2020意见》中明确规定,办案人员要注重办案安全。在侦查取证期间,侦查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防止交叉感染,在采取询问、讯问、检查等侦查措施进行取证时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安全,除必要情形外,可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

2.遵循法治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切活动的开展均要遵循法治精神,侦查取证活动也不例外。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办案。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治精神收集和使用证据,既不能允许任何人在证据收集、运用中享有特权,也不能非法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非法方法、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6]遵循法治原则是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要求,如果侦查人员用非法的手段取证,则既有害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有悖于侦查活动的宗旨。

3.全面及时原则

受自然和人为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较为脆弱的证据,如痕迹物证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遭到破坏甚至灭失。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发生以后,侦查人员应当抓住时机,迅速侦查,组织力量开展取证活动,及时发现和收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不得有丝毫的拖延和迟缓。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都应当全面地收集,即应当围绕证明对象收集证据,不能只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7]

4.科学灵活原则

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和传播性要求侦查取证工作必须科学化和灵活化。一方面,用先进的证据意识和科学理论武装侦查人员的头脑,用一流的科学技术和取证设备武装侦查机关,并能够将相关的取证技术手段运用于侦查取证实践中。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在保证情、理、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势施策,不论遇到何等复杂的情况,都要沉着、冷静地判断,做出相应的反应,充分发挥取证手段和取证思维的灵活性。

(二)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策略

1.突出发挥无接触取证的优势

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侦查取证当中,基于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的广泛性,为防止交叉感染,在询问证人、被害人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发挥无接触取证的优势。在此类犯罪当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的患者,而证人等相关人员也多是与犯罪嫌疑人有过交集的人员。侦查人员如果贸然实施讯问、询问等侦查措施,极易感染病毒,导致交叉感染,造成更大的危险和更严峻的后果。因此,为防止疫情进一步加重,侦查人员应当尽量通过无接触方法进行询问和讯问,可使用视频等方式远程取证。值得注意的是,在远程取证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需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个别进行,以及在讯问或询问结束后应当让其核对或向其宣读,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在笔录上签字或按手印,等等。同时,全程取证的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以备后用。

2.综合挖掘多渠道证据来源

首先,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出击,加强与社区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沟通,及时排查可疑情况和可疑人员,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和材料,从源头上主动扩宽信息和证据收集渠道。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侦查思维的灵活性和发散性,重新组织已经获取到的证据材料,通过思维产生新的思想和信息,并从中寻求最佳方略,配合相应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打通新的案件证据收集渠道。[8]再次,对于控制下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讯问,查清犯罪嫌疑人近期的行动轨迹,及时筛查潜在的犯罪对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信息来源渠道,收集更多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另外,侦查人员应当加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通过公安数据库,协调有关部门,运用电子围栏、热力图等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轨迹信息。最后,针对侦查主体不熟悉的流行病学和病原体等相关专业知识,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权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了解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打通证据收集的最后一关,从专业的角度上收集合法有效且过硬的证据材料。

3.注意调取和收集间接证据

在侦查取证工作中,不仅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也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则种类众多,既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是较之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比较容易收集。且间接证据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其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由于犯罪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对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表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被害人初期很难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了犯罪对象,因此侦查主体不易收集到能够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亦是同理,因此此类犯罪中收集直接证据的难度较高。但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全面收集间接证据,通过思维的加工,将间接证据之间分散的、间接的、碎片式的联系转化为系统的、直接的、全面的联系。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运用间接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独立定案。

4.强调各种取证措施的综合运用

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可运用的侦查取证措施多种多样,针对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侦查人员要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在实施相应的取证措施时,第一,必须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侦查人员在取证前要明确目的,确认参与取证的人员及分工,同时做好相应侦查取证措施的物质准备,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的基础上,才能开展进行侦查取证。第二,针对不同的证据种类,侦查人员可能会运用到不同的侦查措施,但不论何种侦查措施的运用都必须及时、深入、细致。如在调查访问中针对不同的调查访问对象,询问的语气、步骤等都应当根据访问对象的特点进行调整;在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中,要注意基本的法律程序和策略方法。第三,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及综合评判,通过对已知信息的分析得出下一步的侦查方向,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因势设谋,寻找突破口和选择正确的侦查措施,并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施计用谋,一举破案。[9]

三、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取证工作中,由于不同种类证据的来源、特点等均有不同,因此不同类型的证据的取证方法亦有所不同。侦查人员要充分发挥侦查思维的先进性和灵活性,因势施策,根据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基本特点,在此类犯罪侦查取证原则的指导下,针对不同证据类型灵活有效地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一)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中言词证据的获取

1.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要及时展开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应当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的突破,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正确选择询问突破口,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自身患有或可能患有重大传染病,是否有传播病原体的故意。另外,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充分向其说明传染疾病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其行为的法律评价,对其开展法律政策教育和前途教育,涉嫌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本身就是病原体携带者,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时,解释问题应当注意分寸、耐心细致,言行要严肃诚恳、客观公正。在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时,要及时追审主要事实和情节,把握战机,查清其近期的活动轨迹,去了哪些场所和接触了哪些人。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侦查人员也要及时调查分析。如果讯问未能收获有效信息,应当及时检验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法是否适当,如有不当应立即进行调整。

2.认真收集被害人陈述

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前,要先了解被害人的相关情况,制定访问计划,通过对被害人的了解,科学分析和判断被害人的基本特点。在收集被害人陈述的过程中,首先要同被害人建立良好的心理接触,消除被害人的心理顾虑。侦查人员对待被害人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和蔼可亲。对其被传染疾病的不幸应表示同情和安慰,并指明其陈述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待其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询问。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受害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往往会形成两级分化,一类是犯罪嫌疑人的亲人朋友等,他们往往会顾及感情,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另一类则相反,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十分怨恨,作出的陈述则往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充分估计和正确判断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并指明虚假陈述的危害性和带来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促使其如实陈述。

3.重视收集证人证言

侦查人员在立案后,应及时展开调查访问工作,尽早发现目击者、知情人以收集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证人有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影响真实陈述的因素,为其提供不受干扰、适合个别询问的环境和充足的回忆时间。一般先由证人自由陈述,在证人自由陈述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适当进行辅助提问,帮助其回忆,以促进和引导收集证言程序的顺利进行。在证人陈述完毕后,侦查人员必须查证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可通过追询细节、查证疑点,对可疑情节进行诘问,考查证人的作证态度,亦可印证多个证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同一情况的陈述,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证言的真实可信程度。[10]

(二)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中实物证据的获取

1.全面收集物证、书证

任何物质在一定条件下都能够成为物证,物证以其存在形式等证明案件事实,不同类型的物证的基本收集方法也不同。[11]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基于物质交换定理遗留在现场的一些微量痕迹物证,可以通过勘验的方式进行收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情况,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血液、病原体等样本。由于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但勘验和检查等侦查措施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物证的收集方式还有搜查、扣押、调取及当事人或其他人提供等等。侦查人员应该依据法定程序,灵活使用各种取证手段,全面及时地收集物证。

书证以其载体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书证往往不易取得,犯罪嫌疑人通常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隐匿、毁灭书证。在本类型案件中,通常较少存在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但可能会有日记、书信、病例等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和活动轨迹等信息。因此,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实施勘验、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以获取并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书证。无论是物证还是书证的收集,都应当尽力获取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提供可反映原件所能提供信息的复印件、照片等。

2.科学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证据主要表现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以及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电子数据则是指计算机在运作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2]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视听资料证据往往表现为录音、监控录像视频等,电子数据证据往往表现为网络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主要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等方式收集。收集和制作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必须遵守相应操作规程,严格依法定程序收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相关证据的证据资格。[13]同时,取证工作应当和审讯工作密切配合,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力求收集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同时把取证中发现的新线索及时反馈给审讯人员,推进审讯进程。

3.注意收集笔录类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笔录的种类众多,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只规定了属于证据种类的几种笔录,主要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我国法律规定的笔录类证据是一种独立于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同时又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诉讼证据。侦查人员制作笔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应由侦查人员进行,虽然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如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有些情况下勘验、检查等措施需要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指导,但他们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并邀请见证人见证。将相关情况制作笔录,无论由何人书写,都应由侦查人员主持。另外,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证据时,务必要保证笔录的客观性和精确性。笔录制作完成后,要对其所记载的相关情况与通过其他取证手段收集到的关联证据比对分析,以判断是否能够相互印证,笔录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完全中立、客观,等等。

(三)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中取证技术方法的运用

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取证的技术方法主要是指基于疫情监测和人员流动分析,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进对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的方法。同时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案情态势研判,通过对案件数据信息的搜索、碰撞、挖掘,为侦查取证提供精细化数据支持。

1.合理运用技术手段及相关关系分析优势

侦查取证中运用技术方法前要先对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确定侦查方法。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和线索,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相关关系分析的优势,将碎片化的信息通过横纵向关联,进行“全景事实构建”。[14]同时将技术手段同传统侦查措施相互融合,搭建应用于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侦查的取证模式,形成科学有效的侦查技战法。

2.深入挖掘案件的信息数据

针对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侦查人员要依其特点施策,对案件信息数据进行数据搜查、碰撞挖掘。根据此类犯罪的犯罪时间、地点以及犯罪行为上的一系列特点,侦查人员应当围绕可疑人员的关联关系开展侦查取证。如通过人口信息库、互联网等数据库开展数据搜索,排查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关系、旅馆住宿和居住人口登记等相关信息。同时,侦查人员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调取通讯信息、交通运输信息,通过对话单数据和车辆数据的碰撞挖掘,分析数据之间的交叉与重合,生成其行为轨迹。还可根据前期排查的具体信息,运用热力图、电子围栏的手段查找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的行为轨迹,收集一切可用信息,为侦破案件打下基础。

3.利用数据画像对案件进行精确定位

正确研判分析搜集到的信息证据,对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的侦查要素和信息材料进行深度挖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画像,以发现案件线索、证据材料,确定侦查方向,侦破案件并抓获犯罪行为人。在案件侦查中可通过数据画像的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数据画像是指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犯罪行为人的数据为参照,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运用专业软件刻画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样态。[15]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侦查中,依据侦查取证措施获得的相关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据画像,获取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数据信息,进一步通过数据挖掘方法将隐藏在基本数据信息背后的深层次数据挖掘出来,根据基本数据和挖掘出的深层次数据特征进行归纳分析,最后逐步刻画出犯罪行为人的数据形象。进而结合相应的侦查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并缉拿犯罪嫌疑人。

技术方法的广泛运用,对侦查取证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侦查效益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手段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侦查取证中的有效运用,离不开传统侦查取证手段的支撑与引领作用。离开勘验、检查等传统取证手段,就无法发现、搜集和提取各类信息要素并对这些信息要素进行归纳分析,更不可能在案件侦查中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因此,在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侦查中,既要注重技术方法的有效运用,也要重视传统取证手段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将二者有机结合,以便更加有效地实现侦查取证的目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四、结语

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以支持诉讼、打击犯罪。侦查目的的实现无不需要证据的支撑。取证是证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这一环节,举证、质证和认证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侦查目的自然也无法实现。在当前我国举国上下万众一心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公民和社会贻害无穷。侦查机关更要做好本职工作,完善取证措施,更全面、更及时地打击以传染病传播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维护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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