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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的创新与困境①

2020-02-23黄娅琴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老师教育

黄娅琴 张 琼

法律诊所教育的创新与困境①

黄娅琴张琼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47)

法律诊所教育是在新形势下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引进的一种新式的教育方法。本文探讨了诊所教育在培养路径、教学环节上区别于传统教育的创新之处和目前高校法学院在开展诊所教育所面临的宣传不到位、师资匮乏、资金不足等困境,提出了诊所教育共建、改革教师激励机制、拓展资金来源等摆脱目前困境的办法和举措。

法律诊所教育;创新;困境

从2000年开始,我国高校开始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这标志着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目前国内众多法学院也都采用了这种教育方法,据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网站统计,至今已有100多个会员单位。

一、法律诊所教育概述

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传统书本式教学方式的桎梏与瓶颈也逐渐显现,制约着整个法学的发展。很多法学院曾尝试过变革传统方式,比如增加案例讨论、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方式让学生接触社会实际,服务于社会。虽然这些方式较之书本式的教学有一定进步意义,像案例教学法,这也曾是美国推崇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它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思维,让学生将书本上割裂开来的知识灵活地运用于案件之中。但是这些方法似乎都只是集中于法律思维的训练,而忽视了在真实案件中的人际关系、事实调查与取证等关键性环节。正如美国首席法官沃伦·E·伯格所说:“现代法学院未能够为社会提供以人为本的法律顾问和辩护律师来满足处于变革中的世界的不断扩大的要求,而这些恰好是法学院最基本的职责。……现今法律毕业生的缺点不是缺少法律知识,而是他没有接受过在处理事实和与人打交道等方面的训练,而人与事实正是真实案件的构成要素……。”美国在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弊端后,开始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学徒制”模式,让学生在专业教师、律师、法院、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带领下,参与真实案件的诉讼过程,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法律诊所教育。

二、法律诊所教育的当前困境

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众多法学院中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要推行这种新式的教育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困难。

1.宣传不到位,社会认识不足

诊所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业型人才,而在传统的教育模式里培养主体只能是站在讲台上授课的教师,难以满足实践化人才的需求。如前所述,要通过区域化、社会化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则必须让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充分了解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否则难以取得他们的配合与协助。诊所式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真实地体验和参与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与价值。书本上的法律只能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而如何践行法律的价值理念、锻造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与职业素养都必须依赖社会这个大课堂。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高校、律所、法院、检察院等被视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之间经常沟通,互相合作形成良性互动,这就为新晋法律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培养和学习平台。我国目前还未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加之法律行业部门与社会对法律诊所教育不甚了解,因此在与相关机构对接、合作或开展法律活动时就显得尤为困难,经常是要一个部门一个部门,一个地方一个地方地跑,费时、费钱、费力,而这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整体对法律诊所教育认识不够,只把它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噱头。

2.师资力量薄弱,缺乏激励机制

诊所老师不同于一般的授课老师,首先他们有特定的资质要求,除了专业功底扎实之外,还要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再经过特殊的诊所教育培训之后才能上岗。而符合这些条件又愿意加入诊所教育的往往只是有一定教龄同时又具有律师资格的老师,资深的教授或者刚参加工作的老师因为缺乏变革激情或者要忙于自身的教学任务而不愿意参加。其次,诊所老师在课堂上要引导学生之外,课前要准备案卷,布置好学生的准备工作,课后还要组织学生讨论以及听从学生反馈,而且是上一堂课,一个班的学生往往要分成3-4个小组甚至更多来进行角色模拟,这样就需要多个老师配合观察学生的言行举止,以便最后提出意见。但是按照传统的课时计算方法,不论多少个老师上课,其课时量是固定不变的,这就使得一门课程下来每个老师只能获得几分之一的课时量,这与他们的付出远远不成比例。因此,一些老师在从事了诊所课程之后就以其他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繁重为由不再从事诊所教育,使得师资不足的状况更为严重。

3.软硬件配套滞后,资金匮乏

课堂教学之外,诊所学生还要真实地接收案源、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处理案卷等。而这些事务的开展必须要配备必要的办公硬件,比如诊所的会客场所、电脑,甚至还包括一些精良的刑侦设备、检验仪器等,没有这些硬件设施,基本的诊所教育是没有办法开展的。一些科研院校为了更好地让学生体验办理各类案件的流程,开发研制了专门针对法律诊所的软件系统。但是市场上这样一套软件费用昂贵,如果单靠学院自己的经费很难达到这些配套要求。当然,软硬件配套方面只是资金匮乏凸显的一方面,实际上,资金不足的问题还直接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运行的好坏,比如诊所学生由于要经常与相关司法机构、律所、社会部门接触,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数目不菲的交通费、宣传费,如果这些费用不能保证,那么法律诊所教育只能成为空谈。

三、解决困境的途径与办法

诊所教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不断尝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将这种新式的教育方法延续下去、传播开来尤为关键。

1.加大宣传力度,实现诊所教育共建

法律诊所教育从教育理念到教育方式都迥异于传统法律教育,其根源于西方所倡导的主体性教育文化,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职业技能。我们应该加大对诊所教育的宣传,让实务机构与社会相关部门认识到法律诊所教育的概念和意义,认识到他们的帮助和配合对法律诊所教育有着重要的影响。从公、检、法、司到妇联、文联、残联、劳动保障部门等,都可以是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培养诊所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场所,让学生参与到他们的法律实务中,一则可以让学生得到真实的锻炼,同时又能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比如请求妇联救助的遭受家暴的妇女、投诉到劳动保障部门被用工单位无故辞退的工人等。要保证诊所教育开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最好是能与这些机构或部门达成协议,实现诊所教育的共建。一旦共建主体不断增多,共建的规模逐渐壮大,就会形成对法律诊所教育十分有利的社会局面,法律诊所教育才能真正培养出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过硬的法律实用人才。

2.加强师资培养与引进,改革教师激励机制

师资薄弱是制约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看来,增加师资有两个途径:一是从原有的学院教师队伍中发展。鼓励高学历的年轻老师加入诊所教育队伍,并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培训,这种方式最为简便也最直接。二是从实务部门中聘请一些实务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诊所老师。外聘老师往往受制于自身工作,很难根据学校的正常教学时间来安排课程,这样可以让本校老师与外聘老师合作,课堂教学部分可以由本院老师分担,而校外实践部分由外聘老师负责,或者不定期地请外聘老师来予以指导和讲授。

不管是发展本院老师还是外聘教师,都必须改革现有的教师激励机制。这里的激励机制包括:课时的计算方式、课酬的数额、诊所课程对职称评聘的影响等。参照有关高校的做法,诊所课程的课时可以在传统的单门课程课时量的基础上根据参与教师的人数乘以相应的倍数,这样每个老师能被保证分配到一定数量的课时。在课酬方面,可以考虑给诊所老师适当课时补贴,包括通讯、交通、招待等费用。还有院校直接将诊所课程与职称评聘挂钩,极大地调动老师参与诊所教育的积极性,这也是值得借鉴的。

3.拓展资金来源,完善相应配套设施

法学教育在美国从来都是精英教育,这从法学的学科地位以及法律的社会地位可见一斑。作为精英人才,综合能力最为重要,按专家的观点,它要具备法学素养、商业知识、财务知识、经济大局观、商业价值。这种高精尖人才的培养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想象的。现阶段诊所运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和教育部门的拨款,但是数量极其有限。所以一方面教育部门应该加大对诊所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拓展资金来源,包括积极加入相关基金会,争取资金来源,比如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每年对其会员单位的法律诊所提供2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个人、企业或律师事务所设立基金会、提供赞助,部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等。

资金充裕是解决软硬件配套设施滞后的物质保障,可以用来解决软硬件配套设施落后的问题。当然,有了资金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所有的软硬件问题,比如诊所教育的用房问题就不是单纯资金就能解决的,它需要学校加强对诊所教育的重视,协助学院与教师开展好诊所教育工作。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现在高校的采购程序非常之繁琐,从申报到到位有的需要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进程。因此配套设施的完善应更高效、便捷。

[1]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2]徐安.美国诊所教育的发展状况研究及其借鉴意义[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3]陈爱民,陶斌智.法学实践教学评估制度建构刍议——以法律诊所教育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2).

[4]孙廷然.理论与现实:传统法学教育VS法律诊所教育[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3(3).

[5]黄婷,黄先雄.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比较研究[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4(6).

[6]张文静.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08(2).

2020—03—10

①本文系2015年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诊所法律教育——法律硕士培养的创新研究》的研究成果。

黄娅琴(1979—),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琼(1997—),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D920.4

A

1673-4564(2020)03-0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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