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
2020-02-23刘朝阳张小科
刘朝阳 张小科/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法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建设“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统计领域,《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开启了依法治统的新局面。在这样的法治大环境下,研究法治精神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尤为重要。
一、法治和法治精神
(一)法治
法治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概念,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在不断地深化,见仁见智,从来不是唯一的表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影响最为深远和广泛。他将法治定义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法学家们常说的“良法之治”。近现代,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自由、平等、公正等成了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公平和民主成为其核心价值,并且把人权保护作为其最高目的。
(二)法治精神
精神是个多义词,《新华词典》的解释是:精神,一方面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如常见的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另一方面是指实质内容,如会议精神、文件精神等。人们对“精神”一词的理解和使用,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前者是主观方面的运用,后者是客观方面的运用。
当“精神”与“法治”连在一起使用时,使人们对“法治精神”一词的使用更为不一,不仅社会大众对法治精神一词使用不一,而且学者也持不同的立场。韩大元教授认为,“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心理状态,也表现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这是典型地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法治精神。从客观方面去理解法治精神的学者如江必新,在《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一文中对法治精神的客观性进行了阐述。笔者经过查阅相关文献,认为对法治精神一词应从客观方面理解,理由有两条:第一,把法治精神一词放到语境中更适合从客观方面去理解。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关于法治精神的提法是这样的:“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些表述中,对“法治精神”用的动词是“弘扬”,“弘扬”的对象一般是客观性的事物;对“法治意识”用的动词是“树立”,“树立”是将客体内化于心形成主观的事物。所以,在语境中从客观上理解“法治精神”更恰当。第二,学者们对法治精神的理解角度不一,但对法治精神内容的表述,在本质上是客观性的。目前,对法治精神内容的概括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但基本包括这些方面: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制约公权、保障人权和民主自由。这些都是法治的价值呼吁和本质要求,是客观性的。
二、法治精神在政府统计中应用的必要性
旧中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弘扬法治精神的土壤非常贫瘠。进入新时代,统计工作备受关注,统计的重要性得到普遍认可。统计法治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统计中应用法治精神,就是为了更好地在统计领域实现良法善治,推进依法治统。
(一)法治精神是统计人学法的捷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上千部,与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数量众多,对于法学专业出身的人来说也很难全面识记和理解。统计人要承担繁重的日常工作,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各种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就更难做到全部理解和熟练运用。面对这种状况,我们的最优选择是:集中精力学习并掌握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核心。我们统计人掌握了法治精神后就能够站在立法者的立场思考问题,推断相应的法律规定及自己的行为界限。这将是学法的最佳结果。
(二)法治精神为统计人提供行为指南
准确领悟法治精神可以使我们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快速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作为政府部门的统计人,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愿望非常强烈。那么,为了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我们在做任何决策和行为时是不是都得搬出法律条文,从头到尾对照着看一遍呢?不是的。我们只要在头脑中,思考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与法治精神一致,就能迅速做出符合法律主旨的决策和行动。
(三)法治精神能够很好地规范新情况
法治精神具有抽象性,使法律具有极广的解释空间,在面对新事物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频繁修订法律和立新法。统计工作容易受到经济活动、技术变革和政策变动的影响,法律不可能频繁变动,否则人们就不能在法律的指引下行为。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若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人们可以根据法治精神去行为。
(四)法治精神可以规范统计工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法治精神为统计工作提供了价值指引,尚法不尚人言,统计工作者在统计数据收集、处理和发布中,坚持法律至上,树立规则意识,就能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只要统计工作者依法行事、依法统计,我们的统计数据质量就有了保证,政府统计公信力就能得到提升。
三、法治精神在政府统计中应用的若干思考
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治精神是贯穿这四个环节的灵魂,使法治整体更具系统性和一贯性。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笔者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来阐述法治精神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
(一)统计立法方面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除了法律还有道德、规章、制度、纪律等。法律是最后和最严厉的方法。在社会实践中面对矛盾和问题,我们首先想到是如何运用现有的道德、规章、纪律和法律来解决,而不是遇到问题就立新法,运用新的法律来解决。法律法规并不是立的越多越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确实需要立法时,我们就要立“良法”,“良法”就要体现法治精神。作为行政机关的统计部门,在立法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立法要合理制约公权力。统计部门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所立的部门法或者地方性法律法规中要体现合理制约公权的法治精神。力戒将法律当作扩大自身权力,与其他“兄弟部门”争夺权力、划分势力范围的工具,把公权力“碎片化”。这种立法行为所体现的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色彩,没有吃透法律至上的精神。
2.统计立法要注重统计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行政法的属性经过“管理法”“控权法”的发展,现在的共识是“平衡法”。所谓“平衡法”就是公权力和权利同时既要受保护又要受约束,还要相互制约、相互平衡。针对当前我国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在未来的立法中要注重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3.建立和完善统计相关的程序法。法治倡导公正,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近些年,统计相关立法已在不断加强统计执法的程序规范,但仍需加强。程序法对法律的执行至关重要,一旦程序缺失,会造成法律的可执行性差,倘若执行又容易违规和侵犯相对人的权利,进而破坏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加大统计法的执行难度。
(二)统计执法方面
统计执法是对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直接面对相对人,统计执法能否落实好法治精神是法治在统计领域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从我国的统计执法现状来分析,要在统计执法中落实法治精神,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真正做到法律至上。一是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法律至上,就是要让法律在每个人心中树立起崇高的地位,每个人都去服从制度和规则。统计执法中,执法者需要将法律至上内化于心,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二是要破除统计外界环境的干扰。近些年,在统计执法的高压态势下,违规干预统计数据的现象得到遏制和扭转,但是统计的人、财、物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和供给,地方政府各级领导高度关注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受干预的风险依然存在,防范外界干预的工作仍然不能松懈。三是要有统计执法自信。统计执法的依据和权威来自法律,而不是手中的权力,统计法律法规必须得到遵守,不论违法者是什么人都要受到惩罚。但是在一些统计执法相对人眼中,统计部门是“弱势”部门,加之基层统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畏难情绪,怕复议、怕诉讼,造成统计执法不自信。
2.彰显公平正义。统计执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一是要公正地对待统计执法相对人。在统计执法中,对于那些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不管是出于保护地方企业发展,还是维护当地形象,作为统计执法者都不能对其包庇、纵容。二是过罚相当。在统计执法中,要避免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现象。三是规范统计执法流程。做到执法流程规范严密、公开透明,以程序正义,去赢得统计执法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保障人权和制约公权。在统计执法中要加强对统计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保障相对人充分行使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统计执法者来说,还要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便于统计执法工作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处罚,同时,又很容易产生侵犯公民权利的消极后果。
(三)守法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和懂法,学法是我们守法的第一步,我们学法的目的是要让法律内化于心。在中国,人们更看重关系,同时又缺乏规则意识。守法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统计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不可能关起门来不受外界的干扰。统计人可从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1.正确认识守法。守法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它不仅要求依法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还要求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一是面对权利与义务,不能片面强调义务的履行而忽视权利的行使。长期以来,中国人受历史文化的影响,权利意识仍然不强,即使有权利观念,但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的意志不够坚定,权利容易受到侵害。二是在行使权利时,要注重依法行使,维护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又存在权利过度行使和权利滥用的现象,我们必须时刻清楚权利行使的界线,超越了这个界线,权利便不再为权利,行为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2.带头守法,消除特权思想。统计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法行政,做到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有特权思想,不能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真正做到法律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