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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后,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还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02-23

税收征纳 2020年1期
关键词:使用税实物备案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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