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财政:统筹推进疫情防控
2020-02-22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财政局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太原市财政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防控疫情和推动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促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预算安排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持续发力推动复工复产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
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靠前指挥、亲自调度。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财政补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做好资金调度,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同有关部门对接,做好资金安排和统筹调度。确保患者、医务工作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享尽享”救助补助或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个人尽享财税支持政策,及时获得资金支持。
二、强化政策落实,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汇总梳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支持企业发展政策中涉及财政的相关内容。
二是大力支持企业复产增效。与市工信局联合下发《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疫情期间规上企业复产增效奖励办法》,市政府从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中设立企业复产达效、增产增效奖励专项,按产值规模和累计增长比例,对企业进行2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且季度奖、半年奖可以重复奖励,大力推动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三是积极保障贫困劳动力就业全覆盖。疫情期间,对符合小微企业新吸纳补贴条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组织与娄烦、阳曲两县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协议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分别按照500元、800元、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输送贫困县劳动力入职我市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入职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与贫困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三个月后,给予1000元/人的招募奖励;同时,对入职人员给予1000元/人的入职奖励。
四是大力支持产业扶贫。疫情期间,对娄烦、阳曲两县喷制奶粉的生鲜乳企业,给予奶牛养殖主体生鲜乳补贴750元/吨。对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的养殖场,市级财政补贴150元/头,种公猪3000元/头。对娄烦、阳曲两县贫困劳动力从事设施农业生产以及实施农产品深加工、运输、冷藏、存储的,市、县财政部门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五是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按照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要求,出台《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微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对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我市出台政策予以奖励。
六是落实各项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事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减免缓政策,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可延迟缴纳,之后视疫情情况再做调整。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补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强化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
一是统筹做好资金调度,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推进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截至3月底,全市累计投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治经费2.29亿元,累计支出疫情防控防治资金1.87亿元。二是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