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在校生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式探讨

2020-02-22

宜宾学院学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在校生矫正对象

章 群

(洛阳师范学院 法学和社会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近期,《社区矫正法》出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专门规定。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社区矫正的研究论著成果颇丰。在理论研究方面,张绍彥指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主导,但是从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来说,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而并非政府领导或主导的社区里,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团体、社工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才能得以实施。[1]贡太雷以社区矫正机制的制度化、法治化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论述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意义,详细阐述了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惩戒治理的过程中,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之间关系互动的问题。[2]针对社区矫正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和组织体系不明、社区组织和社工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程序和内容有待完善,以及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严重不平衡带来相应的经费问题等,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3-6]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是重点和难点领域,该领域同样有较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林小培认为影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最终成效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矫正者自身的专业技能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社区矫正工作也不是孤立的开展,而应让矫正者的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到矫正项目当中来,形成良性的家庭支持网络。[7]孟红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主体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她认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主体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应主要包含矫正对象和矫正执行主体两部分,同时揭示了国家、社会、家庭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责任和作用。[8]康均心、李娜提出我国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工作当中来,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教育作用,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9]郭晓红从社会控制理论的视角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和完善进行了研究。指出由于理念的缺失和人员的非专业性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应该重视社会控制理论的运用,重新认识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加强未成年犯罪人与家庭、学校的情感依恋;注重社区功能的发挥,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提供多样化的渠道。[10]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有关社区矫正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是缺乏对在校生这一特殊群体的社区矫正实践和矫正方式的研究和关注。与已就业的矫正对象相比,在校生的非社会控制较强,其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学校的控制和管理,需要采取相应的矫正方式方能实现矫正效果。对在校生实施矫正的目的也具有特殊性,最终目的并非仅仅是防止再犯可能性,而是应当通过矫正使其恢复成为一名积极健康的学生。因而,对在校生矫正的理念及矫正机制有必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在校生矫正对象的范围和基本特征

在校生的范围十分宽泛,在校生的年龄跨度可以从幼儿园入学直至研究生毕业,在校生也分为全日制与在职求学两种类型。本文论述的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在校生,基于刑事处罚的年龄限制以及是否一直以求学为主业,在校生矫正对象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另外,与已就业的矫正对象相比较,在校生矫正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

(一)在校生矫正对象的范围界定

在校生矫正对象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在校生和已成年在校生。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为成年人,刑法规定年满14岁才负刑事责任。因而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包括三类:失学的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已就业的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在校生。按照我国各地普遍规定的7岁入学年龄,年满14岁的在校生未成年人正处于初中至高中阶段。因而,未成年在校生矫正对象包括在校中学生和中专生。至于已成年的在校生,按照通常的7岁入学年龄,在校生考入大学时刚年满18周岁,因而,成年在校生矫正对象主要是指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大学生是指被我国高等院校录取并接受全日制教育、已成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在校生,包括全日制大专生和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本文所指的成年在校生矫正对象是指一直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没有全职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有些参加工作后又考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因为本身已成年并已踏足社会参加工作,与普通成年人无异,应当适用普通成年人矫正措施,不在本文研究的在校生矫正对象范围之内。所以,本文所指的在校生矫正对象的范围包括中学生、中专生和被我国高等院校录取并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从年龄段来讲,在校生矫正对象正处于青少年阶段①,即从初中至大学(包括研究生)阶段。

在校生社区矫正对象包括未成年在校生和已成年在校生,其中以未成年在校生居多。未成年人由于未满18周岁,属于人生成长的青少年阶段,作为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时期,有其区别于成年人的特点,因而社区矫正法对其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未成年在校生有别于已就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在校生生活的社会场所一直是校园,从未真正踏足社会,人生尚未独立,仍依赖于家庭和学校的教导;而已就业的未成年人已在社会上独立生存,不仅不再依赖家庭培育甚至已经反哺家庭,其社会化程度与成年就业对象无异。因而,未成年在校生的社区矫正与已就业的未成年人矫正措施应当存在差异。

另一方面,成年在校生的社区矫正在实践当中并未得到特别的重视,通常将其与普通成年人一并实施矫正。虽然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去掉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59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社区矫正对象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成年在校生仍属于人生成长的青少年阶段,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成年大学生与未成年在校生同属于青少年,且具有学生的共同语言。成年在校生与未成年在校生一样,人生尚未独立,仍依赖于家庭和学校的教导,因而对成年在校生的矫正应当明显不同于已就业的成年矫正人。在理念上,对一直身处校园尚未踏足社会的成年在校生仍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矫正措施上,成年在校生与未成年在校生的矫正措施也存在交叉和重合。

(二)在校生矫正对象的基本特征

之所以对在校生矫正对象进行专门研究,是因为,与已就业的矫正对象相比,在校生矫正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

首先,作为在校生,其显著特点是非社会控制较强,其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学校的控制和管理,因而需要采取相应的矫正方式方能实现矫正效果。已就业的矫正对象的特点是社会控制较强,其主要依赖于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其思想矫正和行为矫正,使其转变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而在校生矫正对象因为一直处于求学阶段,没有踏入过社会,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作为青少年,心智仍未完全成熟,容易敏感冲动,自尊心较强但心理承受能力较弱,自制力也较弱,价值观和人生观尚未成型,一方面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犯错,但另一方面由于性格和心理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因而易于通过教育实现矫正目的。在校生角色和环境具有特殊性,在家庭里是孩子,在学校是学生,处于被管理教育的受支配地位,家庭和校园是其主要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家庭或学校的教育一旦缺失或失当,会在潜移默化中对其心理和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需要社区矫正机构注重与其家庭和所在学校的配合,实行有别于已就业矫正人的矫正方式。

其次,在校生矫正目的具有特殊性。对在校生实施矫正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也不能仅停留在降低再犯可能性上,而应当以治疗和恢复为目标,通过矫正其心理和行为,使其恢复成为一名健康积极向上的学生。从以人为本、科学矫治的理念出发,应当对在校生社区矫正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二、在校生社区矫正方式的实践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对在校生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应有的关注,没有根据在校生矫正对象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许多在校生矫正对象甚至因社区矫正被迫失学。在校生矫正与未成年人矫正的项目存在交叉与重合,但在各地的矫正实践中,普遍缺乏熟悉青少年特点的矫正执行人员。在校生矫正存在着学校缺位、矫正理念偏差、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性、没有建立专业的矫正机制等问题。

(一)未根据在校生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实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实行社区矫正的在校生包括未成年在校生与成年在校生,实践当中以未成年在校生居多。根据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也对此作出规定。但是多数地方未区分成年人矫正和未成年人矫正。未成年人实行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差别不大甚至完全相同的矫正方式。而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行的则是完全相同的矫正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对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多数地方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没有进行分类矫正。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报到点名,一起参加社区劳动,一起参加思想教育学习。另外,《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实践当中,已满18岁的在校生都是与普通成年人矫正对象实行同样的矫正方式。从实践来看,各地普遍没有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更没有关注到在校生与就业(或失业)的矫正对象的不同,没有针对在校生矫正的特殊性实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二)在校生矫正对象因社区矫正被迫失学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初中生由于尚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规定了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被判处社区矫正的初中生,即使被学校取消学籍,也可以进入工读学校继续学业。但是高中生和大学生由于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一旦被判处社区矫正,多数学校会对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在实践当中,高中生和大学生一旦触犯刑律,往往被学校开除,丧失了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其再就学通常也很困难。也有些在校生被判处社区矫正后因为担心遭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和嘲笑而主动辍学。

(三)在校生矫正与未成年人矫正存在交叉和重合

首先,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着组织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8条明确司法所应为社区矫正人员确立专门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工、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但从实践情况看,社区矫正小组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普遍流于形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虽然被纳入社区矫正小组,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通常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在未成年人矫正方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但各地目前对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矫正的人员配置不够重视,既缺乏专业的青少年矫正工作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志愿者队伍。事实上,许多地方的社区矫正执行人员主要是临时聘用的司法协管员,素质参差不齐,往往缺乏专业素质,更不具备对青少年实施矫正的能力和经验,这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矫正改造效果。另外,在校生矫正方案缺乏学校这一监管机构的有效参与。对学生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除了重视官方机构的作用,也需要积极发挥学生所在学校的作用,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提高矫正的效果。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将学校纳入未成年人的矫正场所,而且对于在校生的矫正地点不局限于社区,针对在校生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的国家直接将矫正地点放在学校,既有利于实现矫正目的,也保障了矫正对象的正常学业。我国在校生的社区矫正地点都是放在社区,在校生所在学校即使允许矫正人留校就读,学校也并不参与矫正项目,有的学校甚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在校生矫正人存在一定的歧视。

在矫正项目上,在校生社区矫正项目应当与其他人的矫正项目有区别。在校生尚处青少年阶段,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尚处于求学阶段,缺乏独立生存的能力,社区矫正项目应当专注于教育引导、思想矫正和学业帮扶。目前各地的实践差别较大,许多地方没有建立专业的青少年矫正机制。有些地方虽然区分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矫正,对未成年人设置了心理矫治、法制和公德教育、生活技能训练等矫正项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项目并未都能执行到位。比如虽然设置了心理矫正项目,但专业的心理矫正工作人员匮乏,许多矫正人员并不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甚至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思想观念落后,担心温和的心理矫正方式有损其权威,有悖于社区矫正刑罚的性质。在教育矫正方面,多把学习法律法规和读书看报当作主要的教育方式,没有针对在校生的特点实施个性化矫正方案。对在校生矫正对象的学业帮扶更是差强人意,认为只要防止其重新犯罪就实现了矫正目的。

三、在校生存在矫正的问题和弊端

在当前的矫正实践中,由于在校生社区矫正的专业化不足,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在校生与普通成年矫正对象一起接受矫正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在校生社区矫正对象丧失受教育的机会与社区矫正的目的相冲突,在校生社区矫正机制不完善无法保证矫正的有效性等,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重视。

(一)在校生矫正对象与普通成年矫正对象一起接受矫正容易导致交叉感染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尚处于求学阶段、未踏足社会的成年在校生来说,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也应当实行这一原则。这与普通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行惩戒和纠错的方针是不同的。实践当中,将在校生与普通成年人一起接受矫正,不符合在校生社区矫正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的需要,不利于保护在校生的隐私,而且普通成年人的不良习惯和作风易对其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导致交叉感染。

(二)在校生社区矫正对象丧失受教育的机会与社区矫正目的相冲突

已就业的成年人矫正对象一旦被判处社区矫正,有些人可以边工作边接受矫正,社区矫正并不影响其正常的从业和生活。但是高中生和大学生由于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一旦被判处社区矫正,多数学校会对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使其被迫失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是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判处的刑罚是有着很大区别的,因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可酌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未规定一律应当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是针对刑事犯罪性质严重,犯罪人缺乏悔改意愿,不适合留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而被判处社区矫正的人属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放置在社会(包括学校)实行矫正一般不会危害社会。因而对于被判处社区矫正的大学生留在高校继续学业符合高校管理规定。学校对刑事犯罪学生不加区分地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是不合理的。从社会公众的视角来看,犯罪的大学生仍是学生,未踏足社会、经济和生活,尚未独立,社会上通常并不将其视为一般意义上的成年人。而且目前在校生在矫正社区接受的教育主要是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目的是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预防其重新再犯罪,但对其个人的职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关注。一旦结束矫正,他们仍面临求学、就业等现实问题,如果缺乏职业技能,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难以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实践当中,大学生一旦因被判处社区矫正被学校开除或勒令退学,丧失了学生身份,导致其身份上的失落和对未来的茫然。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将大学生矫正对象一律迫使其离开学校,脱离本应有的正常的学习环境,剥夺其受教育权,与社区矫正的目的明显相违背。高中生矫正人虽已完成义务教育,仍属未成年人,相比较大学生矫正人而言,更应保障其受教育权,继续接受高中教育。美国法官朱立安·马克说:“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让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11]173这与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一致的。

(三)在校生社区矫正机制不完善

在校生尚未踏入社会,即使是已成年的大学生,也尚未独立生活,其对成年人的情感依赖性较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与矫正人建立起一定的情感纽带,使矫正人对工作人员产生亲切和熟悉的依赖情感,帮助矫正人顺利实现矫正目标。因而在校生社区矫正需要有熟悉青少年心理特点的矫正人员,需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矫正机制。但是当前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性,不熟悉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难以与青少年建立良好的情感联系,也缺乏熟悉青少年特点的志愿帮扶,影响了矫正效果。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起步较晚,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如学校、社区对社区矫正普遍缺乏了解,再加上我国有重刑主义的传统,公众对社区矫正这一开放性的行刑方式认同度较低,导致社区矫正普遍没有得到公众的接纳而成为社区矫正机构自身的一项工作。在校生社区矫正应该实现矫正机构与在校生所在学校、社区的联动,但是许多学校和社区对被判处社区矫正的学生是否能够回归社会处于漠视或不关心的状态,在矫正过程中往往缺位和不认同。有的学校即使保留在校生矫正对象在校就读,学校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也很低甚至存在校内歧视,影响了在校生的身心健康和矫正效果。

另外,在矫正项目的设置上,既没有区分未成年人矫正与成年人矫正、青少年矫正与普通成年人矫正,更缺乏对在校生的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矫正项目缺乏体系性。并且各地在青少年矫正适用措施、适用标准和程序方面各有不同,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无法保证矫正的有效性,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普遍不足。

四、在校生社区矫正方式及途径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起步,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备、社会基础薄弱、队伍专业性及人员力量不足、职能部门衔接不畅、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等问题。”[4]4要保障在校生的社区矫正效果,首先应当在法律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当前,《社区矫正法》已经出台,应当相应的出台实施细则,将社区矫正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便于实践中操作。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践状况与实际需求,进一步规定适合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实施办法。以法律为依据,司法实践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社区矫正机制。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矫正进行了专门规定,司法实践当中也应区分未成年人矫正与成年人矫正。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建立专业的矫正措施体系。

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多为入学的未成年人,失学的未成年人多数也有再入学的愿望,就业的未成年人则占极少数。未成年矫正对象以在校生为主。因而,未成年人矫正机构应当重视在校生矫正人的特点,在矫正参与主体、矫正项目方案和机制方面体现针对性,才能实现在校生矫正的有效性。另外,虽然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去掉了《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59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社区矫正对象为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实践当中应当考虑到成年在校生的身份和特点,与未成年在校生矫正措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

(一)重视矫正机构、家庭、学校和社区联动作用的发挥

首先,在矫正主体方面选拔和培训专业的青少年矫正工作人员。青少年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点,并应对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青少年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联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志愿者或聘用相关专业人员等方式,配合矫正机构负责复杂而繁琐的青少年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2018年的统计,我国社区服刑人员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占比不足3%,且总数仍呈下降趋势。与此相反,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②针对这一形势,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如有必要,设置专门的大学生社区矫正小组,实施针对性的大学生社区矫正。

其次,应当重视家庭和学校作用的发挥。在校生社区矫正需要家庭、学校、社区、志愿者及组织等多类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在当前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认知度低和参与积极性不足的现状下,首先应当强调家庭和学校作用的发挥。家庭和学校是在校生成长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和学校在在校生社区矫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制订针对在校生身心特点的矫正方案、矫正项目,而家庭和学校最熟悉学生的身心特点,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和社会活动情况,因而,由家庭、学校与社区矫正机构联合才能制订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矫正措施,达到个体矫正的目的和效果。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可以说,教育矫正是在校生社区矫正最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在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密切家庭、学校与在校生之间的联系,让在校生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关爱和教导,从而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实现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

1.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家庭是个人社会化的初始场所。家庭对孩子的人格品行、心理情绪、行为方式有着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犯罪与其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缺陷往往是有一定关系的。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机构要督促在校生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应当对在校生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针对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修复其家庭教育的缺陷。对于未成年在校生来说,由于其年龄尚小,通常对父母和家庭更为依赖,自我控制能力也较低。如果父母能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发挥教导作用,监控好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社交行为,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督促未成年在校生矫正人的父母多花时间了解孩子的心理和日常行为,改善教育方式方法,重建良好的亲子关系,成为孩子心理上依靠和日常倾诉的对象。③对于没有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而且不改正错误的父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子女。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其生活并未独立,仍要依赖父母供养和教导,父母依然要协同学校和相关机构共同对大学生犯罪人承担指导监管责任。

2.提供帮教资源和环境支持

在校生矫正要取得积极效果,还需要学生所在学校的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对于在校生而言,“除了相应的情感疏导、感化教育外,文化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一样不可替代,只有良好和健康的教育才是今后避免其再次进行社会危害活动的最优和根本的解决方式”[2]8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社区矫正机构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正常入学、完成学业。因此,在校生一旦被判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首先对其进行评估,如果符合复学条件,应当积极联系在校生所在学校,根据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以及本机构的评估结果,要求其所在学校让其复学,并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矫正方案。

从矫正目的来说,学校本是在校生矫正人生活的主要社会环境,老师、同学是其主要的社会关系。重视学校在校生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对于矫正人摆脱不良习性、重回正常的学生生活有着极大的作用。相较于未成年在校生,大学生受学校影响更大。大学生已离开家庭住宿在学校,其生活的环境主要是校园,其思想和行为更多地受到教师和同学的影响。其早期家庭教育的缺陷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和社区矫正活动加以弥补的。④因而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到在校生社区矫正过程中。学校建立起与矫正对象的密切联系,强化矫正人和学校、教师、同学之间的情感联系,对于其摆脱不良习性和反社会思想有着重要作用。学校应该指定特定的教师对在校生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得制造歧视,同时要保护其隐私。对于大学生矫正对象来说,除了学校教师,可以进一步吸纳本校的学生志愿者参与。大学生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为同龄人,生活和学习环境相同,会让矫正对象更容易接纳,不仅不会产生陌生感和恐惧感,而且更有亲近感和归属感。通过与学生志愿者交流,建立起自信心和同理心,对学生矫正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机构普遍缺乏专业的青少年矫正专业人员,如果能充分调动学校资源,让学校加入社区矫正项目中来,也可以弥补矫正机构人员和资源不足的窘境,减轻社区的压力。对于存在多位社区矫正学生的学校,矫正机构可以考虑派社区矫正人员进驻学校,配合学校对在校生矫正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工作。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实行学校型矫正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⑤“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便是利用执行场所的开放性,运用社会人力、物力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善更生,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4]

在校生社区矫正除了重视矫正机构、学校与家庭的联动作用,还应该重视在校生所在社区和志愿者组织作用的发挥。当前实践中社区居民基本上不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许多人都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了解甚至排斥。要使得在校生矫正对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交往环境,还需要加大社区矫正法的宣传力度,使得民众理解、认同和支持社区矫正,使得在校生社区矫正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通过多元共治实现最佳矫正效果。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项目和方案

1.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由于在校生的受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以及个体的思想成熟度不同,在对在校生进行社区矫正时,有必要对其首先进行调查评估,并据此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以实现良好的矫正效果。调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危险性和个体情况两个方面。危险性评估是依据矫正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进行评估,以测试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个体情况的评估是针对其生理发育情况、心理状况以及受教育情况、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以制定对其监管和矫正的具体实施方案。比如,蓄意犯罪与激情犯罪的在校生,防范其再犯的矫正方案不一样。对于蓄意犯罪的在校生,应当着重其思想观念的改造和法制教育;而对于激情犯罪的在校生,应当着重强化其自律意识和情绪管理。再比如财产型犯罪与暴力型犯罪的在校生,对其矫正的措施也不一样。财产型犯罪的在校生一般有着好逸恶劳的心态,对此,除了思想改造以外,还应当加强其劳动改造;暴力型犯罪的在校生一般情绪管理较差,应当思想改造配合强化其情绪管理。另外,在矫正期间,工作人员还应当跟踪调查,根据矫正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的修正矫正计划,确保实现矫正效果。

2.建立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

矫正项目应当丰富多元。教育性的矫正措施如法制教育,心理矫正(包括观念教育、情绪管理等),社区服务等;控制性的矫正措施如电子监控、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直至家中监禁等,针对不同矫正人的特点采取对应的矫正项目,并根据矫正期间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应当丰富法制教育手段,以实现警戒其再犯罪的目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吸纳高校的法学教师和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在校生矫正人员安排法制课程。与监狱等司法机构建立联系,组织在校生矫正对象参观监狱、工读学校等场所,旁听司法审判,警示在校生矫正对象,增强其法律意识。另外,对在校生矫正对象应当重视心理矫治。犯罪是反社会化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多数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对于正处于青春期的在校生矫正对象来说,他们心理尚不成熟,往往逆反性较强,但性格又尚未定型,心理矫正的效果往往比成年矫正对象的效果要好。可以由政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熟悉青少年心理的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定期对在校生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提出心理矫正措施。促使在校生矫正对象尽快回归正常的青少年心理状态,避免他们再犯罪的发生。

(三)构建健康积极的人际环境

埃米尔·迪尔凯姆曾谈到,“个人对群体的归属感越弱,他对群体的依赖就越小,他就会越多地仅仅依靠自己,就会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不考虑其他的行为准则。”[12]10与普通的成年犯罪人不同,在校生矫正对象尚未踏入社会,还没有独立生活,对他人和环境具有更强的依赖性,更容易受环境影响。所以,学校和社区应当为其建立健康积极的团体环境,使其对团体产生归属感。尤其要切断其与以往不良团体之间的联系。

首先,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在校生矫正对象的规制和保护。父母和学校要留意在校生所结交的朋友,尤其要切断其与以往不良分子和不良团体之间的交往和联系。⑥同时,可以将矫正人纳入学校的一些团体中,如志愿者团体、篮球队等体育团体、书法爱好者小组等兴趣团体,让其融入积极正面的同龄人团体中,潜移默化地改善其心理状态。另外,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法,矫正工作人员包括学校内参与矫正工作的师生要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历史保密,给予矫正对象一个没有鄙视和偏见的生活环境,维护其自尊,保障矫正对象在校园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的建章立制和规范化问题将会得到改善。从根本上讲,社区矫正作为与以往监禁刑完全不同的开放型行刑方式,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实现多元共治。虽然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门规定,但相关实践只是刚刚起步。无论是理论和实践,对包括多数未成年矫正人在内的未成年在校生的矫正工作并未加以重视和研究。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有其不同于普通成年人的特点,与未成年在校生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以往的理论和实践对大学生矫正人群也缺乏特别的关注。当前《社区矫正法》已经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的轨道,社区矫正机构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在校生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一方面要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应当坚持循证实践的原则,研究总结以往矫正项目的优势和缺点,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只要合理运用社区矫正措施,使在校生矫正人悔过自新,恢复成为一名积极健康的学生是完全可能的。

注 释:

① 在学术界因对青少年的概念的不同解释对青少年的年龄段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学界从社会化角度看青少年,将其视为人社会化的一个必经阶段,认为人生与青少年期告别是以“获得职业、经济自立、建立家庭”为标志的,“青年是从依赖成人的童年到能进行独立的、负责的成人活动的过渡”。从这个角度讲,大学生(包括研究生)仍处于青少年阶段。从实践来说,目前共青团规定团员的年龄为14~28岁。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确定的五四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也是14至28岁。这一年龄段从初中一直延伸至大学(包括研究生)阶段,也是实践当中普遍认可的青少年年龄。

② 参见王志亮、钱荣《当前大学生犯罪问题探究》,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年第4期,第131-139页。

③ 国外相关研究表明,关注孩子早期教育、关注孩子的娱乐方式、让孩子有事可做、有合理合法的娱乐爱好和兴趣是引导孩子走上正确道路、避免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The 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labor,Hearing on juvenile crime and delinquency: do we need prevention,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Washington,1994。

④ 外国有学者研究认为,童年时期对人的一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通过与关键社会团体的接 触和互动,个体的改变是可能的(Sampson R.J,Laub J.H.Crimeinthemaking:Pathwaysandturningpointsthroughlif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57)。

⑤ 少年缓刑监督官将他们的办公地点由原来的小区办公室搬到学校里面,这样既有利于缓刑官加强和未成年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有利于监督管理,又有利于激励未成年犯罪人认真学习,保持学业上的不断进步。参见郭晓红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载于《法学杂志》2014年第7期,第67页。

⑥ 如日本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要求矫正对象断绝以前的不良关系,并且明令禁止未成年矫正对象出现在一些容易犯罪的场所,如果不遵守则变更相应措施直至收监。参见姜启志、宋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后再犯问题研究——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视角》,载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猜你喜欢

在校生矫正对象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教育部发布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
判断电压表测量对象有妙招
基于药学类在校生社会实践调查的人才供求探讨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攻略对象的心思好难猜
浅谈高职高专院校在校生结构及变化趋势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区间对象族的可镇定性分析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