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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

2020-02-22鲁兰,肖乾利

宜宾学院学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收容在校生教养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区矫正法》,不仅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而且,作为我国犯罪治理探索的最新制度成果,它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也有着极其重要意义。该部法律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特别注重社会力量参与,强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专业的人做专门的事”;特别注重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强调不得过度干预其工作与生活;特别注重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通过设置社区矫正委员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加强专门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建设,构建了“一统筹、四主体”组织架构。前述举措创制了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尽管《社区矫正法》绕开社区矫正概念、性质、社会处遇者称谓等争议问题,直接规定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回归社会”与“特殊预防”,但在理论上仍然有探讨的必要。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作者们以满腔热忱就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特殊人群矫正进行了探索。

基于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引发的社区矫正性质问题的争议,王志亮教授《社区矫正本质研究》一文,力主将社区矫正定性为“社区行刑”,认为社区矫正的本质是惩罚,是在社区执行的有关刑罚,刑罚执行就是以法定刑罚惩罚犯罪服刑人;同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一直是严肃、权威,如果将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则群众通过经验和理性会更加理解与认可、支持。文章还针对现行刑罚制度,提出增设社区刑的若干建议。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对在校生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应有关注。章群博士《在校生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式探讨》一文,针对在校生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研究,发现社区矫正因缺乏针对性和个别化矫正措施导致他们被迫失学,提出应重视矫正机构、家庭、学校和社区联动作用的发挥,建立健全专业的矫正措施体系。张明明《社区矫正视野下半开放式收容教养模式的构建》一文,在借鉴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基础上,提出将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触犯刑律的这一特殊群体称作“触法未成年人”或“触法少年”。不论是政府监管还是家长管教都应充当保护角色。“保护”应包含有“保证”与“看护”之意,即看护其身心健康发展、看护其接受教育矫正、保证其不再犯罪、保证其自我担责,从而达到少年顺利重返社会之理想状态。如果说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都能够得到社区矫正的机会与福利,那么收容教养人员何尝不能享受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与矫正修复带来的恩泽。在收容教养异化为收容监狱背景下,可以将《社区矫正法》中教育帮扶手段应用至收容教养制度,创设半开放式社会化收容教养新模式。

鉴于社区矫正涉及多学科领域,基于语境差异,前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文中不少论点与建言,不仅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对司法行政等实务部门有着重要的参考借鉴。

主持人

鲁兰,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

肖乾利,宜宾学院法学院教授,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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