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论旨趣与实践指向
2020-02-22廖小明
廖小明
马克思正义思想是学界长期争议的问题。西方分析学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著名学者罗伯特·塔克和艾伦·伍德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争论,形成了著名的“塔克-伍德”问题。(1)艾伦·伍德认为,马克思没有从正义的视角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因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就其赖以产生的生产方式来说,它是正义的,即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不仅对资本主义没有从正义的角度进行批判,对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用正义去界定。因为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观点迥然不同的一方,以美国宾州大学教授胡萨米为代表。他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认为虽然马克思没有以明确、直接的方式谴责资本主义为不正义,却以隐晦、间接的方式谴责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因为道德、正义等法权观念不仅与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有关,而且与阶级立场有关,马克思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以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参见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40~48页。后来还有不少学者参与这场争论,表达了各自的观点,既有选边站队的,也有另辟蹊径的,但总体上看,都没有超出问题讨论的核心争议点。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学者研究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越来越多,也不乏对马克思到底有没有正义思想的争论,存在马克思正义思想到底该如何总结和表述的分野。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思想中包含正义的内容。正义在马克思的思想语境中不是显思想,而是隐思想,且正义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是自洽的,是占据主题性地位的。马克思从不简单侈谈正义,而是通过创立唯物辩证法,构建起一套不同于其他思想家分析正义的方法体系,从而形成了正义“出场”的方法论域,主要涵盖科学实践观基础上的理论批判、唯物史观下的意识形态批判、唯物辩证视野下的历史反思、科学实践基础上的现实观照、自然-人-社会相统一的总体性维度等内容。在此论域下,正义不是以某种正义观念为基础,不是社会发展价值的外在强加,而是内置于社会发展进程的道德境界与价值追求。
一、科学实践观基础上的理论批判
批判是马克思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关注现实、分析问题和阐释理论时的显著特征,也是构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前提。一定程度上说,没有批判,就没有马克思主义,也就没有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当然,马克思运用批判的方式对西方思想体系进行的批判,并不是他们的根本目的,批判的目的是构建。通过批判,才能构建起符合无产阶级历史使命要求的革命理论,因此,在马克思的理论视界中,批判是手段,构建才是目的。马克思的批判不是一般的论战,而是基于唯物史观的科学实践观基础上的理论批判。
(一)科学实践观的形成奠定了马克思批判正义思想的坚实基础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两大发现之一,科学实践观是唯物史观的第一块基石,也是马克思主义批判性理论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在西方,实践概念的内涵不断被充实,也不断发生变化。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第一次提出实践概念,并将其视为道德行为。亚里士多德将实践问题提升为哲学问题,认为实践与运动相关。到了近代,西方哲学思想在整个欧洲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其中,德国哲学家康德对实践概念作出了新的阐释。他将实践作为理性活动,提出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黑格尔则在客观唯心主义范畴内,将实践从一个伦理道德概念上升为具有本体论意蕴的总体性概念。费尔巴哈第一次将实践纳入唯物主义范畴,但是他视实践为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不理解实践的真正本质。由于西方对实践概念的认识始终存在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实践观,这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们对社会价值观念的认识难以“落地”,难以从本源性上找到实践基础上的演进规律。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两个发人深思的问题:人的思想究竟是从哪里来的?政治变动的原因又是什么?在批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实践观的缺陷之后,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的实践观,他将实践作为感性的人的活动,进而在实践基础上理解社会生活和人的本质,将实践作为认识和改变世界的根本方式,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从此,实践作为人的自觉能动性的活动、社会性和历史性活动、感性的具体的活动的地位、特点和作用得到了确认。在此基础上,包括正义观在内的社会历史的精神产物得到了本源性的阐释,并且在现实性上得到了说明。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页。理论批判只有植根于实践问题的全面认识和深刻把握,才能抓住根本性问题,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从而提出指导实践变革的科学理论。因此,在马克思的方法论域中,对正义的实践批判,本质上就是基于唯物史观科学的实践观,揭示以往正义观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根本性缺陷,分析唯物史观中正义的出场、核心内容、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正义不再是简单的一种观念存在,而是根源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是历史限度和阶级限度内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道德律令和制度精神。如果进一步深入全面地梳理和剖析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能够清楚地看到,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的理论批判和实践批判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理论批判、实践批判,就没有靶向和准绳,没有实践批判,理论批判就难以彻底,难以抓住事物的根本。事实上,正义追求,不是社会发展价值的外在强加,而是内生于社会实践过程中以及社会历史进程中应有的道德律令、规则秩序和制度精神。马克思还指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处于片面的对立,而是同这种制度的前提处于全面的对立。”(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页。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必然根源于实践,体现一定阶级利益,反映社会发展的应然状态。
(二)马克思运用科学实践观批判正义思想的过程与科学实践观的形成是同一过程
科学实践观犹如一面镜子,能够清晰观察以往正义观的局限,而马克思运用科学实践观批判正义思想与科学实践观的形成是同一过程。换句话说,马克思不是简单地提出科学实践观,再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思考正义,而是在思考和提出科学实践观的过程中,也在逐步运用这样的实践观来思考西方(正义)思想体系。在科学实践观形成和提出来以后,马克思仍在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高度统一的科学实践思维中进行正义的批判。一是对古希腊正义理论的关注。在西方思想史中,古希腊思想史是最为光辉灿烂的一部分。伦理道德的讨论在古希腊思想史中又是最为突出的显问题,正义就是这个显问题的核心内容。通过梳理正义思想的流变史能够发现,从柏拉图到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巨匠,都有不少关于正义的论述。比如,苏格拉底将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美德,而伊壁鸠鲁则将正义置于互利和人们之间的约定中进行考证。其实,在古代西方思想家的认识和理解中,无论是作为美德修养也好,还是城邦规则也罢,正义都是不可或缺的。古希腊哲学思想中的正义思想成为影响西方社会至深的思想源泉。对追求美好生活未来的人来说,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青年马克思深受西方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当然不能缺少西方正义思想。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如此摘录:
对于一切不能签订关于彼此互不伤害也不让双方遭受伤害的契约的生物来说,既没有公正,也没有不公正,对于一切不能或不愿签订关于彼此互不伤害也不让双方遭受伤害的契约的民族来说,也是如此。公正不是自在之物,而是一种在无论什么样的地区内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关于彼此互不伤害也不让双方遭受伤害的契约。(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
这段话虽然不是马克思说的,但可以看出,青年马克思对西方正义思想彰显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追求是认可的,只不过这种认可并不能说是马克思对古希腊正义理论“照单全收”。事实上,古希腊正义理论仅仅成为他思考问题的一个参照系。二是在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中涉及的正义批判。这种批判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拒斥,而是为了实现正义范式和方法的转换进行的哲学批判。正是这种转变,使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完成了从思辨正义向实践正义的彻底转变。马克思在自身的思想发展进程中,始终注重通过对问题本身的批判,吸收以往思想的精华。在对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发展中,马克思就高度重视德国古典哲学这种经常用到和强调的“主体”概念,但是,他不是在抽象概念层面谈主体,而是将主体置于现实性实践活动之中,经过“改造”的主体才是实践主体,从而为在实践基础上探讨人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价值提供了基础和前提。马克思引入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概念,对于其正义思想的重大意义在于,将正义问题置于实践之中,置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的实实在在的关系之中去思考和认识,这是以往任何正义思想不可能做到的。三是对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念的深刻批判。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不义的现象出发,质疑资本主义的正义何在,并从资本的罪恶,资本家的恶毒心理等层面上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说明。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指出:“任何地方私有制存在,所有的人凭现金价值衡量所有的事物,那么,一个国家就难以有正义和繁荣。”(5)[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3页。然而,这些正义思想观念没有揭示出正义的历史维度和阶级维度,不过,也留下了值得吸收的因子。马克思从构建理想社会的价值追求上,接受了空想社会者关于社会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但他认为,空想社会主义这些想法是空中楼阁,没有找到现实问题的深层根源,就难以对资本的罪恶进行深刻的批判,没有进行深刻的批判,也就没有办法形成科学的认识和理论。马克思通过对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唯物史观分析和改造,实现了空想社会主义向科学社会主义的转变,这种转变当然包含了对空想社会主义正义观的革命性改造。
二、唯物史观视野下的意识形态批判
简单说来,意识形态就是一定社会思想观念的理论化、体系化的构成,是一种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道德原则的高度集合和集中表达。从内容和表现形式看,正义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对正义的批判仅揭示其科学实践观基础和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本质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唯物史观的视野中进行意识形态批判。在对以往的正义理论进行批判时,马克思始终坚持从唯物史观出发,突出社会实践性和人的主体性,坚持道德批判和价值批判。
(一)马克思坚持从唯物史观出发肯定了正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追求
客观地说,青年马克思对早期西方资产阶级激进思潮有一定的认同,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通过若干的辩论,试图维护中小资产阶级和市民的正当权利。但是,自从有了唯物史观的“天才萌芽”,提出了科学的实践观之后,他对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就有了唯物史观的坚实基础。他不再简单侈谈正义,而是诉诸于实践基础上改造世界与解释世界的高度统一,而且更为强调改造世界。这不仅在唯物史观基础上使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得到了根本性的解释,揭示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揭示了向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复归的共产主义的应然性,而且指明了社会发展是一个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的进程,只有尊重规律,适应规律,人的主体性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和彰显,而这样的进程,是人的自我完善和实现的过程。在理论形态上,共产主义是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和谐统一,它不是单纯追求物的占有,而是追求人的彻底解放。只有植根于实践,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正义才能不断实现,甚至不断超越,达到与现实的完满统一。于是,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视野中的共产主义就是正义社会”。(6)布坎南认为,那些把共产主义社会视为正义社会,并认为马克思是以共产主义的正义观念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包含着对马克思视野中的正义的误解,并没有注意到正义的局限性或正义的限度。参见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56~57页。这能够看到,马克思对正义所指向的人类美好价值追求的确认和对历史限度内价值认识有限性的超越。换句话说,马克思认同正义作为一种指向更高水平社会理想的价值追求,但是,又在唯物史观视野下对正义的历史限度进行了确认,认为正义仅仅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种过程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不是一种永恒的价值标准,因为共产主义本身指向的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而不是一般的价值原则和价值标准。
(二)马克思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正义的扬弃也是对更高道德理想的向往与追求
共产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替代,绝不是某种道德原则的规定,也不是人类道德美德的作用推动,而是历史限度内生产方式变革的产物和必然结果,尽管它本身是符合人类的道德普遍性原则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真正基础和动力,是社会生产而不是正义。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基础上,曾将正义视为一种准宗教和意识形态,将正义思辨批为“过时的语言垃圾”和“意识形态的胡说”。(7)Karl Marx,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ume 24,New York:Lawrence & Wishart Publishers,2000, p.87.那么,是不是说,正义在马克思的道德批判和价值批判中就因为历史限度而显得单调,甚至没有更丰富的意义和价值呢?笔者认为,必须要看到马克思道德批判和价值批判的唯物史观圭臬之下,正义是否有更加丰富的现实意义。一是正义在阶级社会中被作为意识形态成为一个批判性概念,应该被置于唯物史观的镜像之中加以观察和分析,应该看到其历史局限。二是在坚持唯物史观为指导,推动人类发展进程中,正义作为一种值得提倡的价值观念、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不应遮蔽或贬抑,至少在研究上如此。正是在这样的问题域和方法论域中,我们能够理解正义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是隐思想,也有显价值。
(三)制度和观念的耦合是社会的重要生成方式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和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制度本身是上层建筑的现实表现和现实存在形态。换句话说,虽然一定社会的制度体系都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最终决定的,但是,制度和观念的耦合十分重要,是社会的重要生成方式,是思考正义必须观照的重要维度。在阶级社会之中,正义不仅是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体现和反映,而且能够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那么,作为人类社会理想和价值观念形态的正义,其本身也是一定社会的观念反映,一切脱离社会现实存在的正义观念,本身都难以直接对社会产生作用,而且可能会产生“误导”。资产阶级所提出的正义观念,本身就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制度基础,对无产阶级的现实革命来说,其作用十分有限而且可能会产生误导。马克思还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41页。因此,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及其所决定的阶级关系之下来看待正义问题,必须运用观念批判和制度批判方式,去审视以往落后于这种社会生产方式和阶级关系的正义范畴的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
(四)在制度与观念耦合下剥削阶级正义观的虚假性
一方面,马克思肯定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合规律性。马克思指出:
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势,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
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角度说明交易的正义性在于与生产方式一致,并不是说这种制度是正义的,一定程度上这是在说,这里的正义等于合理,合理不等于合道德,商品交易的规则要体现生产方式的决定性作用,但是社会制度适合生产方式就一定正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制度是基于生产方式而非完全是生产方式,制度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不等于制度就一定是合道德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决定的奴隶社会就非常地不合道德,也不合正义,同样,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并不是说资本主义社会是合道德的。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资产阶级社会的内部结构,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剩余价值为唯一目的的生产决定的。生产方式现实表现为一定的制度形态,而制度形态既是正义观念的外化,也是其体现和反映。马克思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支撑资本获取利润这个基础上,批判了这种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交易的正义性的严重局限性:“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2页。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承认资本主义生产交易合理性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制度展开了深刻的批判,因为制度批判更加能够还原正义本身,更加能够看到正义实现的复杂条件和客观历史进程的漫长,以至于成熟思想时期的马克思,很少用“正义”这个词。
三、唯物辩证法视野下的历史反思
唯物辩证法反对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问题,主张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认识世界的变化和客观规律。一定意义上说,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的总方法和总原则。正义的出场、演变以及发展,是在客观历史进程之中进行的,认识正义必须进行历史反思。在此维度上,马克思不仅通过建立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确认了历史的螺旋式上升进程,而且证明了历史的可比较性和可参照性,这就为正义的出场提供了一种可比较和审视的方法视角。
(一)唯物辩证法要求将正义置于人类自己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进行考量
马克思将人类历史归结为人类自觉的创造,归结为自然的过程,这不仅确认了历史的客观性,而且为我们深度审视历史进程中人类精神的沉淀和积累,提供了客观的审视标准和尺度,正义就是这种精神的沉淀和累积。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事实上,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规定性,历史前提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逻辑前提是人的实践活动。历史前提是逻辑前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作为历史前提的人的存在,没有人的需要的发展,历史就没有产生发展的可能,而逻辑前提是历史前提的提炼和升华,是对历史前提的深化和拓展,两者是辩证的、具体的统一,决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只有将历史的前提和逻辑前提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人类自己创造自己历史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注入的价值意义。换句话说,人类历史进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物质创造和物质生活相对于精神创造和精神生活,更是第一位的。因此,正义不是某种神灵的旨意,也不是人的某种灵感,更不是某种外在于实践的心理反映,而是来源于真实的实践进程之中,对现实社会更高目标和更理想场景的憧憬、向往与追求。这种憧憬、向往与追求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是意识和精神的,但是,其依据和来源是客观的,其前提和基础都是客观的实践,而发展进程和表现形式则是需要在历史进程中进行辩证审视的。唯物辩证法要求将正义置于人类自己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进行考量。正义只有在现实的人的活动之中才是客观的,是实践的,也才是可以实现的。
(二)唯物辩证法历史进步论为认识和看待正义的历史演进提供了方法基点
在唯物辩证的立足点上,马克思所确定的“历史进步论”,为认识和看待正义的历史演进提供了方法基点。关于如何看待人类社会进步,古往今来有诸多不同的主张和看法。唯物史观认为,社会进步就是社会合乎必然性的前进与发展,主要由生产力水平、人的需要和利益需求、人的能动性创造活动等要素决定的。社会进步并不是外在于主体的,本质上是人类改善自身状况的需求,是人类发展和实现其本质力量的内在要求在观念上的反映。应当以主体本身为目的,而不是主体以社会为目的。唯物史观为基础的社会进步论,为正确认识和看待正义的历史进程提供了方法基点。在社会进步论视阈下,历史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进程,本身不仅仅是人作为历史主体的发展进程,而且是人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进程。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与人自身内在需要是高度一致的,甚至本身就是人自身发展的一种需要。同时,正义又是外在于人的主体性之外的,因为它更体现社会发展进步的精神状态和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正义不是人本身想要正义,而是社会本身应该而且必须走向正义,因为这是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和人的发展需要的,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三)正义在多样历史进程中得到生动展现
唯物辩证法认为,历史的进程是客观的,是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必然进程。虽然民族、国家乃至个人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处的阶段和程度迥异,但是由于整体的历史进程是上升的、进步的,所以决定了历史可以比较和借鉴,这为正义在多样历史进程中得到生动展现和始终处于恒久不变的被追求的地位,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唯心史观将历史归结于某种个人的意志或外在于人之外的意志和观念的决定,这使历史本身变得来虚幻,使历史本身脱离了客观历史进程。在唯物史观进程中,历史是进步的、客观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进程。尽管也有开历史倒车的时候,但是,它并不影响人类社会的整体进程。在整体性视域下看待历史的这种进程,各个民族、国家甚至个人都处于特定的历史阶段和过程之中,尽管发展阶段和水平各异,但仅仅是时间片段上的区分而非根本向度上的出入,这样,历史就可以而且应该进行纵横的比较。在历史纵向比较中,即使是同一民族、国家和个人处于历史整体性进步和发展进程之中,对正义的理想和现实追求也处于不断提高的动态进程之中。在横向上,不同地区、国家和个人虽然可能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选择,呈现发展阶段的差异,但是,总体上是可以比较和鉴别的,也是可以借鉴的。体现在正义的诉求上我们要看到,相对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正义诉求是进步的;相对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正义诉求又是有先天缺陷的;相对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又是有瑕疵的。因为未来共产主义超越了一般正义的正义,或者说是正义升华为一种更高的道德理想。然而,在特定的历史横切面上看,正义是可以进行比较和鉴别的。比如,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共存的时代,社会主义的正义较之资本主义的正义是更为进步的。而在同一国家和地区,甚至同一社会制度范畴下,正义也有彰显程度之别。比如,在资本主义体系中,有欧美发达资本主义体系的正义,也有封建特色的资本主义的正义,显然,欧美发达资本主义体系的正义较之于封建色彩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正义,更有价值底色。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正义的外在表象上看正义本身的提升和彰显程度,而应该从现实的历史实践展开中予以观察、认识和评估,也就是要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性中去把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四、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实践指向
如前所述,唯物辩证法提供了观察问题的总方法和总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认识人类历史进程,必须既要思考历史发展进程,更要落脚于现实社会发展。从社会现实方面看,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的有目的的自觉的创造性活动,是一种能动性的活动。在实践基础上人类历史得以生成,人类历史得以演进,同时,实践又是历史展开的生动场景和基本条件。离开实践谈历史,无疑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义就是在以实践为根本方式的现实社会演进之中展现的。
(一)正义理想与诉求蕴于实践中
只有在实践的生动展开之中,才能更好更全面地认识人类社会本身,也才能够让人类“天然”正义理想与诉求蕴于其中。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当然,在实践基础上人的有目的和有意义的创造性活动,不仅创造着丰富的物质世界,也创造着丰富的精神世界。作为社会历史生成主体和动力的人,本身在社会的有机联系和统一之中实现人的本质,体认和实现着人的理想、目标和价值。因此,我们要看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5页。社会的进步不是孤立发生的,更不是独立于人之外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正义只不过是人的内在美好需求与外在社会进步发展交互作用过程中的一种精神和价值层面的共同性,是一种内在于人本身又在外在特征上体现人的本质的一种价值尺度。换句话说,正是在丰富的现实实践基础上,人的本质得以体现和实现,而在推进人的本质实现的过程中,实践所构筑的丰富的现实舞台,为全面展示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而正义是这种展示本身,也是这种展示的精神和价值的体认。
(二)只有在具体历史视界中正义才有尺度
只有在现实的实践所构成的具体历史视界之中,正义才有尺度,才能构筑真实图景。什么是正义,千人有千人的回答。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61页。在他看来,正义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也有人认为,正义是可以有具体度量标准的。西塞罗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它约束着人类社会,并且以一个唯一的法为根据。”(15)[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篇》第1卷,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70页。我们认为,正义固然有许多标准,但是,历史的标准和现实实践的标准是根本性的,尤其是现实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作为人类认识自然、顺应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种过程,它本身在提供正义展开的时空同时,也提供了检验的标准,至少使那些标榜为永恒真理的虚假正义,在现实实践进程中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尴尬甚至非正义的结果。因此,实践不仅提供了平台和舞台,更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客观的、历史的、价值的尺度,检验真理的可靠性要靠现实实践,检验正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要靠现实实践。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之中,正义不再虚无缥缈,而成为一种社会规则和人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价值追求。也正是在现实实践之中,正义的类别、正义的进程、正义的进步性得到了确认和再现。
(三)正义是贯穿“自然-人-社会”统一关系的价值红线
坚持唯物辩证法,能够更加清楚地看到自然、人和社会之间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这是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总体性维度,也是审视和把握正义的总体性维度。马克思批判剥削阶级社会的正义观,并没有过多地论证社会主义如何实现正义,但是,他却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相统一的关系中去彰显正义,实际上说明了未来社会是一种超越一般性特色和阶级差别的高阶正义(16)蒋志红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包括高阶正义和低阶正义两部分,共产主义的正义是高阶正义。蒋志红,张廷国:《论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主张》,《哲学动态》2011年第8期。,是通向共产主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过渡,而人类的最高理想社会阶段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一种超越正义的社会。共产主义的正义是一种超越了资本主义正义的全新正义——它不是消费资料或生产资料的一种不同的、更公正的安排及其重新分配,而是一种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所以,资本主义的正义在马克思这里既被超越了,也被改变了。(17)白 刚:《马克思的“批判正义”》,《光明日报》2016年8月31日。
自然-人-社会的统一性关系在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框架中始终是最重要的框架,是一种内嵌于人类历史之中的三维框架,体现着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逻辑。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人理论缺陷的基础上确立了科学的实践观,提供了建构自然-人-社会的统一性的理论分析框架的最坚实的基础。在实践的基础上,人不仅成为了历史生成的主体,也成为实践活动展开的主体,还是人类社会发展价值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在马克思看来,自然-人-社会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是自然始终是人以及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自然,一切都无从谈起。二是人是自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但是却是历史生成与历史展开的主体。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实践证明着人,也发展着人,但是,其最根本的前提是自然,而最现实和直接的影响是社会,离开人以及人的实践,自然只能是天然的自然,人化自然不会发生,当然也就不会有人类社会。三是人类社会是人的本质关系生成的过程和体现,也是自然界发展的必然结果,离开自然不会有人的存在,而没有人的存在,人类社会更不可能产生。因此,自然-人-社会之间的统一性是内在的、本质关系的统一性,而不是外在的、现象上的统一。上述关系的展开之中,必定贯穿和体现着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主体性需求的增长、主体性关系生成。也就是说,自然-人-社会的统一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正义演绎的“天然的逻辑”。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使正义成为必要需要三个条件:由生产方式的缺陷所带来的匮乏、在一个民族范围内所出现的生存竞争以及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所强化的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18)蒋志红,张廷国:《论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主张》,《哲学动态》2011年第8期。上述条件都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所构成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维度和范围中,以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牵引,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真正和谐的进程中实现的,这个进程是人类历史不断前进,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进程。因此,共产主义社会一旦实现,这些障碍将不复存在,因而正义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正义是自然-人-社会统一关系的过程性和发展性价值
如前所述,自然-人-社会是以实践为基础构筑的统一体,这个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统一性关系,本身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形成发展始终的,从总体上说,人类的所有活动,物质的也好,精神的也罢,都是在这个统一性关系范畴下展开的,也反映人的本质性存在、本质性特征和发展指向。在这一统一性关系中,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和追求,作为一种内在与社会发展进程的规范性约束的制度规范,它是过程性的,也自然是动态发展的。首先,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追求,是观念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和反映。而观念上层建筑依赖于人和人类社会的丰富关系,没有人与人之间本质的、丰富的联系,何来正义这样的理性追求?因此,正义从根本上体现和反映着人类社会生成与发展的内在属性和外在表征,直观地体现为人本身作为高级动物,在存在的同时还要追求价值和意义。其次,自然-人-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作为一种表现这种关系和谐程度的重要标志的正义,本身受这一关系的影响,也必然能动地反映和反作用于这类关系的变动和发展。换句话说,人作为这一关系之中的主体性要素,本身受这一关系的影响,但又不停地影响着这一关系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价值意义,是可以在正义层面上得到确证的。比如,我们以前对人与自然之间统一性关系的认识存在偏颇,认为自然是被动的,人是主动的,自然始终是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因此,人类社会发展就是不断向自然索取的过程。这个认识本身不无道理,但是在边界上没有确定和规范,人到底应该如何向自然索取?索取到什么程度是合适的?如果超出这个限度的索取又能如何?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思考不准、不到位,导致过度向自然索取,实质上违背了自然正义,打破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关系。人类历史发展表明:最为发达的文明灭绝最快。智慧的生物会向大自然过度索取,会想尽办法满足自己的私欲。在地球上,曾经存在过无数被认为文明远超当时其他文明的帝国,但他们也最先消亡,消亡的原因,无非就是环境的报复。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83页。事实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本身就体现了对自然正义的观照。“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正是通过对自然科学的哲学反思而揭示自然界的运动规律,并进而阐释辩证法的理论思维的普遍意义,而不是对自然现象以及自然科学的经验层面进行描述和解释。”(20)孙正聿:《恩格斯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哲学研究》2012年第11期。最后,在自然-人-社会的统一性关系中,正义是一种持续发展的价值,诉求于未来社会对正义的超越。将正义置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在自然-人-社会的统一性关系中,我们看到,正义必然是一种发展价值,但也是过程性价值,它本身体现的是对自然-人-社会这一中心关系所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规制和约束,也是对处于这个关系链之中,人自身的规制和约束。但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彻底摆脱了旧的社会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利益关系的制约,诉求于人与自然的完全彻底的和谐,诉求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类已经实现了与旧制度和旧观念的“决裂”,人类实现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这样的社会,当然是超越正义的社会。因此,辩证地看,不承认正义之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及其价值,就难以看到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是越来越合理,越来越体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同样,不能看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已经不能用正义作为尺寸来进行衡量,就难以看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彻底解放和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崇高价值,也就难以彻底全面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人类解放的彻底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这实质上是告诉我们,从整体上看,人类社会就是在完成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过程中,不断推进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达到一种“和谐”状态,这样的进程就是追求正义并最终超越正义的进程。
结 语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理论研究难题和实践创新难题。在人类思想史发展历程中,马克思之前主要出现了古典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两种类型的正义观。从本质上看,无论古典正义观还是自由主义正义观,都忽视了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都离开了生产方式去谈论正义。马克思不侈谈正义不等于拒斥正义,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正义的出场是以唯物史观的创立为重要转换节点的,之前的马克思在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原则下讨论正义与权利,遭遇了“困境”,从而在发掘人类历史发展的根本决定力量这一“原始”冲动下,以创立唯物史观为标志的。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对正义的认识和探讨,不再是“显思想”,但却仍然占据主题性地位,这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价值所在。
马克思既没有对西方的正义理论“照单全收”,也没有彻底拒斥或抛弃。尽管马克思的理论本身不是以某种正义观念为基础,但也没有将正义剔除出自己的理论体系,相反,是一种深度和全面的解读,正义始终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的价值主线。马克思开始将对正义的追寻蕴于深刻的社会剖析之中,以创立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为起点,形成了科学实践观基础上的理论批判、唯物史观视野下的意识形态批判、唯物史观视野下观念与制度耦合的正义审视、唯物辩证法视野下的历史反思、科学实践基础上的现实观照、自然-人-社会相统一性等方法视域和理论范式,由此去分析社会变迁与发展,揭示正义的革命性、深刻性和彻底性,事实上开创了以人类认识正义的实践为基础的广阔视域,这不是简单的、静态的正义镜像,而是认识把握正义的方法视域。事实上,正因为它不是显在的,尤其在马克思的批判性语境中,正义有被“遮蔽”的嫌疑,乃至不少人怀疑马克思到底有没有正义思想,马克思到底是不是正义论者。其实,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还必须从马克思建构理论形成的整个历程中去把握,必须从马克思建构理论的唯物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中去把握。
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石是唯物史观,价值底色是人及其价值,理论框架是基于科学实践观和唯物辩证法总原则下,实践、历史、比较、统一等关键词所构筑的方法基础、多维批判与整体性视阈。创立唯物史观,从本质上提供了认识把握正义理想价值和现实追求的最根本方法。在唯物史观视野下,马克思正义观不仅存在,而且还有丰富的内容,不仅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改革和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程具有重要作用。深刻全面地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方法论域,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因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不仅引领了中国社会的再造,也激发了中国人民正义观念的根本变革,实现了马克思正义思想在中国思想文化土壤和时代变革双重视野下的内涵变迁和范式转换,正义观念从潜隐走向了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之重要内容形式呈现的正义,必将型塑起新时代中国人民的精神追求和时代价值,而这正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熠熠生辉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