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权力、约束机制与学术治理体系
——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若干问题的断想
2020-02-22张淑林
王 辉,张淑林
(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合肥 230026;2.安徽大学 研究生院,合肥 230601)
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容纳了两种对立统一的发展路径,一是移植西方制度直接建立现代高等教育机构;二是通过改制加速推进传统教育制度向现代转型[1]。在此探索中,我国研究生教育与之相伴相生。自1902年“通儒院”这一现代研究生教育雏形出现,到新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体系构建,特别是1977年研究生招生制度恢复,无论培养体制如何变革,导学关系始终是研究生教育中最重要的二元关系。研究生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是导师负责制基础上的“中国学生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接触学术研究”[2]。此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研究生教育学成长为一门基于研究生教育实践、服务研究生教育实践并以多学科理论为基础的新兴交叉应用型学科[3]。
国内关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多侧重于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学位教育、研究生教育改革等范畴,这些大体与研究生培养规模扩张、模式多元、质量监控的发展脉络是相匹配的。查阅研究生招生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本世纪以来,中外研究生招生制度比较研究一直是学界持续关注的课题,黄德峰很早就提出要从“行政性”选拔向“专业性”选拔过渡,从知识性考察向以能力为中心的综合素质考察倾斜,推动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与世界研究生教育接轨的新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4];朱鹏宇解构剖析英美研究生招生规模与结构、选拔形式与考察内容、录取标准及工作程序,总结了可供借鉴的规律特征[5]。而谢静的研究则揭示了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自主发展路径—从工具价值取向走向人本价值取向[6]。此外,于蓝的博士论文还对我国硕士研究生选拔方式与效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7]。
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构建与完善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核心特征的内部治理结构已形成共识,被写入高校章程。面对推进高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紧迫任务,平衡高校行政和学术二元权力,完善教授治学是最有效的途径。而在高校现实状态中,责任和权力的不对等关系时有存在,教师有责无权,突出反映在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导师作用发挥不够等具体事项上。从现有文献看,学界对导师责权、师生关系、队伍建设、参与思政工作等进行过多方面研究,但对导师招生复试权的探索少有涉及。事实上,导师肩负2-3年甚至更长时间研究生培养责任,其对生源应有优先选拔的权力。导师更大程度参与招生复试,已日益成为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亟需关注的问题,这既是提高招生效率的保障,也是在推进研究生培养中更加注重教育公平,特别是导师层面公平的体现。此外,从“双一流”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来看,已有学者将“招生制度与研究生管理”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中[8]。本文将在学术权力责任统一视角下,就改进和规范研究生招生复试中导师权力、约束机制与学术治理体系,作些探讨。
一、历史回眸:我国研究生导师招生权的形成与演进
(一)研究生招生模式完善中的导师隐形话语权
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恢复于1977年,与同期恢复高考招生类似,1977、1978两年研究生招收工作是合并进行的,并第一次将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9]。由于招生规模不大、导师队伍精干且实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程度高,以及其他历史原因,1979年的招生考试办法取消了复试要求。1979-1982年招生工作中,对采用复试形式没有做硬性要求。随着第一届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培养取得阶段性经验,研究生导师队伍稳步扩大,研究生招生对象更加丰富、生源规模不断增长,对规范选拔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1983年,教育部优化招生安排,明确要求各招生单位在初试的基础上要全面进行复试[10],但仍延续了以往导师主导的做法,由招生单位决定复试科目、形式和试题。自此,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基本形成了“初试+复试”的两段制考试模式。这段时期,导师作为复试的面试官主体,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隐形话语权是不言而喻的。
(二)研究生复试标准化中导师话语权的弱化
进入新世纪以后,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生源类型质量良莠不齐,高素质导师队伍建设迫在眉睫。推进研究生招生特别是复试标准化成为大势所趋。教育部从2003年起将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突出简化初试、强化复试的主张[11]。当年招生安排中,教育部还专门提出按照录取人数的120%差额性复试的原则,并要求加大复试权重。与早期招生文件“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常规话语不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进一步扩大招生单位和导师自主权的同时,进一步健全招生单位与导师的自我约束机制”,暴露了研究生培养规模化增长后,个别导师招生权力的滥用。2006年,教育部专门出台《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研究生复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考核体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范,规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同时要求“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这些限制性约束条款,整体上看是弱化了研究生复试中的导师话语权。
(三)研究生培养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的导师话语权重构
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生规模扩张后,相应带来毕业生大体量增长。在呼吁高等教育特别是本科生培养内涵式发展的同时,也在敦促研究生教育加快改革。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根据教学〔2006〕18号文件安排,从2007年开始,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也常常要考虑到国际国内经济政治发展大环境与民生现状,特别是就业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激增对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这项系统工程带来了严峻考验。既要做好考生人数激增后的招生组织工作以确保公平性,又要在生源质量相对非精英化后做好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深度考查,这就需要导师发挥更大作用,特别是导师在后期培养中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导师的培养责任与招生权力的统一性成为不可回避的关注焦点。此后,教育部多次在招生文件中强调导师作用,从2010年提出“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2009〕12号),到2011年要求“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和基层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学术职能,提高选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教学〔2010〕7号);从2014年提出“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教学〔2014〕3号),再到2017年要求在博士生招生中“规范发挥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加强导师遴选和培训,提高导师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教学厅〔2017〕2号),充分表明,教育部在把一流本科教育建设作为基础任务的同时,更加重视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关键作用。为了落实“双一流”建设现场推进会部署,“加快打造结构优化、满足需求、各方资源充分参与的卓越而有灵魂的研究生教育”,急需对导师招生权进行重构。
二、现实审思:新时代强化研究生导师招生话语权的路径选择
“卓越而有灵魂的研究生教育”,既要传道授业解惑以求卓越,又要用心用情用功以具灵魂。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培养、管理各个环节具有关键作用,只有让导师选择学生的权力得以保障,才能让导师培养学生的责任在法理上得到确认。按照学术权责统一原则,导师理应成为研究生复试的“主判官”,其作用要“充分发挥”并“规范有序”,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导师权力。
(一)回归导师集体学术权力
导师在本专业人才评价中最具发言权,对于识才用才最有洞察力。研究生招生工作专业性、学术性较强,应还招生权于导师、还招生权于学术,赋予导师一定的自主权。赋予导师和考生双向选择的权力,搭建师生“面对面”交流及“键对键”互动的平台,让学生充分了解导师的研究领域,让导师全面了解考生的研究能力。为避免导师个体因素的影响,可重点强化导师团队建设,充分赋予导师团队权力,由导师集体对考生的面试表现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选拔出有培养潜质的人才进入更高层次的培养阶段。
(二)适度提高复试差额比例
目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研究生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大部分招生单位按1∶1.2掌握。但有的招生单位存在上线生源不足问题,惯性选择按1∶1等额复试,复试变成了走过场。与初试相比较,复试更侧重全面考核考生的专业素质、专业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身心健康、人文素养等。生源不足的招生单位和专业要积极接收调剂生,生源充足高校也可适度提高复试差额比例,接收更高水平学校调剂生,让学校被动选择学生,转变为主动选择更优秀生源。从照顾一志愿和提高优秀生源角度考虑,可尝试将复试差额比例提高到1∶1.5或1∶2。在调剂生源选择上,可发挥导师专长,充分考虑当年各校自主命题难易、各地统一阅卷严格程度,科学合理地确定调剂生源范围和水平线,在源头上提高优秀生源定位精准性。
(三)加大面试成绩考核权重
“笔试+面试”是复试最主要的考核形式,评价方法较为单一。无论是模块化考试,还是选项化形式,复试笔试多是考查知识掌握和运用情况,仍为初试笔试的一种延续。复试面试环节的制度设计,就是凭借导师学术经验,克服应试教育弊端,将真正具有创新潜质和实践能力的考生选拔出来。因此,应加大面试成绩的比重,给予考生充分展示的平台。据调查,美国某著名大学研究生招生中,生均面试时间为41分钟[12];《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国的面试“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由于复试工作任务紧、人数多,这个标准线往往也很难保障。而不少学校的研究生面试过分追求规范化,导致面试最终成为以笔试思维为内核的口语表达,忽略了基于考生本科成绩单、各种奖优成果、专家推荐信、个人自述等,综合考评考生能力。
(四)鼓励不同学科差异考核
考生的基础知识、动手能力、研究兴趣、综合素质、创造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各个学科有不同侧重。复试选拔的标准因文理工学科不同、招生单位特点特色不同,应该具有多样化特征。这个多样化权重的把握,应由导师团队根据学术前沿需求,提出动态化需求建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招生学科的自主权,进一步加大导师的自主权,组织面试导师组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设置考核环节和考核内容,研究出科学的指标,帮助导师准确地对每个考生进行科学全面评价。
(五)导师主导制定考核办法
研究生复试招生考核细则,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规范,也是选才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招生导师参与考核办法、考核内容的制定,是完善复试考核内容、建立科学复试评价标准的最有效途径。因此,招生导师要主导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所有参与面试的导师进行培训,让每一个导师充分了解国家招生政策、招生法律法规,并真正领悟考核办法的内涵,以保证在研究生面试中,把握公平尺度。
(六)导师参与考生申诉处理
当考生对个人复试面试成绩提出异议时,应当听取参与面试导师意见。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受理异议,主导申诉处理的过程,调看面试录像,由导师集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建议。必要时引入同行评价,由导师集体、同行专家,提出仲裁结论。
三、权责相依:构建研究生招生复试中的导师权力约束机制
研究生恢复招生40余年来,导师话语权自隐形存在,到显性弱化,再到多元重构,充分表明,在研究生招生这一关乎考生重大利益的工作中,导师权力在某种意义上也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隐忧。导师履行学生培养责任,必须授予其恰当的权力,同时也要防止权力滥用,因此需要多措并举,建立可把控、可监管的招生权力约束机制。
(一)强化政治建设
研究生导师承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光荣任务,其遴选资格的首要条件就是政治素质过硬。要采取切实可用的办法,将对导师的政治教育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对招生工作的监督保障。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将违反招生纪律后果,特别是招生资格的“一票否决”制明确化,使之成为导师的硬性约束。同时,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终身负责制”,对在研究生考试这一国家考试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及时予以移送、事后追责。
(二)完善规章制度
研究生导师招生复试权扩大的前提,是其所在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复试规章制度和流程必须系统完善、科学严格、切实可行。一般来说,复试工作应采取学校、学院(系部)、学科专业三级管理模式。校院负责同志、研究生管理负责同志、各级纪检人员、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应参与相应层次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复试工作方案,明确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实行“联络员制度”,上一级向下一级临时派驻工作人员监督复试过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从而做到让学术的权力归学术,让管理的权力归管理,让监督保障这些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三)打通监督渠道
要建立权威快捷的信息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及时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等。按规定公布各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实施细则、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及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能够有效的预防暗箱操作,让导师知道的信息成为社会可了解的资讯。要强化考生监督,设立考生申诉机构及复试复议制度,接受考生投诉及组织正当的校正复试;公布举报电话及联系方式,保证投诉、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解决复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健全防范机制
我国有“人情”社会的传统,研究生招生工作特别是复试面试工作,难免会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需要健全防范机制、细化防范举措,用机制保护参与面试导师,用举措维护面试公平公正。首先,面试前对考生和导师进行随机分组,让“临时”与“不知情”成为常态。其次,严格考生侯考区、导师准备区、手机集中统一管理等举措,让“隔离”与“不接触”成为保障。再次,面试对考生和导师全程录音录像,让“纪实”与“可仲裁”成为威慑。最后,面试打分表原则上不得涂改,且需由全体参与面试导师签字留存备查;确需修正的需在面试现场,由相关导师签字更正,由面试组长向全体参与面试导师说明后加签确认。受不可抗力影响采取线上复试时,也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以上措施予以落实。
四、由标及本:推进学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复试环节在提高招生质量中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复试工作的形式和内容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但从根本上说,建立导师参与、责权统一的招生复试制度体系,需要着力推进学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招生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选拔新理念
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公平的不一定是科学的,只有科学的才是真正的公平。研究生初试重在强调公平,复试重在突出公正,二者的统一则构成了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可以说,经过历史检验的复试环节是对初试“唯分数论”与“一考定终身”的纠偏。研究生复试的科学性,旨在树立科学选拔的理念,建立科学的复试评价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确保生源质量,将真正有创新潜质,有卓越才能的考生选拔出来。
(二)提高复试公信力
科学设置复试环节是科学选拔的基础,科学的复试选拔包括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等要素。在内容上,要通过对复试政策制定及评分原则、复试专家遴选组成及工作规范、面试组织规范等重要环节做出规范性要求,进而形成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在形式上,可探索试用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成熟做法,全面考察考生的整体素质和知识结构。在结果上,要减少考生等候期、疑惑度,保证及时准确高效。复试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复试方式更加灵活准确,复试结果更加快捷可信有效,能够真正体现研究生考试的选拔性。
(三)建设科研共同体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肩负学术、科研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双重责任,好的导师是研究生求学路上乃至人生路上的科研领路人、思想引路人、人格榜样者。要积极倡导“科研共同体”的理念,规范导师和研究生间的关系,扬弃吸收传统文化中社会人群五伦关系的优秀成分,以人格平等和互敬为前提,用灵魂与精神的传递,建立和谐友好的师生关系,共同探索科研的奥秘。借鉴吸收“大国工匠”精神下的新时代师徒关系,鼓励并支持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对招收的研究生提供经费资助,强化导师的责任,避免导师招收研究生的随意性,提高研究生培养成效。
总之,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自主权运行的关键,在于有制约的学术权力。招生自主权的落实程度,也客观反映着学术权力的规范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导师权力、约束机制与学术治理体系三者关系既层层递进,又相互依存。统筹改进和规范研究生导师的培养责任与招生权力,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进而推进学术权责统一,是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在落实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改革措施改进复试工作中,高校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将招生复试权规范下放至研究生导师,既是办好“卓越而有灵魂的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新时代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新方位新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