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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的法律规制

2020-02-22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营销顾客

李 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一、网络营销的基本内涵

(一)网络营销的概念

网络营销也可以叫做线上营销,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通过一些网络媒体的信息平台(概括有信息发布、信息搜集、网上交易等等),力求能够最大化的去满足客户和顾客的需要,最后能够达到市场得以开拓,盈利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企业可以利用的网络平台有很多,比如:第三方网络平台、企业网站,通过企业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推广、发布网络广告、进行交换链接、推出会员制营销来开展网络营销。

(二)网络营销的特点

网络营销传播的范围十分广,并且不会受到时空的限制;网络营销和传统的实体营销相比,它的成本比较低,且速度快,制约比较少;网络营销面向各个群体开放,并且更加具有针对性;这样的营销方式很容易受到大众的关注,宣传起来越发的容易。

除此之外,网络营销较为便利,在这个过程中,顾客要是想事前了解该商品的需求,可以通过客服或者电话与企业直接的进行沟通。如果顾客在使用商品之后,产品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或者顾客存在一些使用方面的疑惑等一系列售后问题,都可以将信息反馈回来,可以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对顾客的满意度有一个十分大的提高。

二、网络营销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西方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观念、理论和实践经验被引进国内。到了21世纪,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也开始加速,发展起来的全新的网络营销电子商务模式无疑对昔日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不小的冲击,同时也带来挑战。网络营销使得企业和购买方在互联网上进行比较方便的买卖业务,除此之外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它还能够使用比较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创造商机的同时,很好的将问题解决。目前我国已经有大部分企业和商业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商业网站,此外,还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网络营销的公司。

(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便开始在大学校园设立与网络营销相关的课目。随后,由于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美国成立了市场营销协会来研究企业如何进行商品的推销,是理论到实践的转折点。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产生了整合营销的观念,伴随着电子网络的大众化,网络营销在十分迅速的发展着,出现了比较优异的公司,如亚马逊,Apple等,从事网上商业买卖的人数每年也在增加。

三、网络营销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营销中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

在网络营销中,通过电子进行交易的时候,交易的安全与否是最被看重的,当然也是网络营销能够有秩序运作的一个十分大的障碍。网络营销的完成必然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协助之下,在销售过程当中,进行交易的双方看不到彼此,没有线下实体店那样人和人直接性的交流,那么应该如何保证在营销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够修改性以及对自己私人信息的绝对保密性呢?如果只是完全利用技术进行制约,比如各种防火墙、密码输入技术等可以对故意侵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并不能够完全的确保不出纰漏。因此,要最大程度地解决网络营销过程中出现的电子交易安全的问题,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还需要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一同管理。

(二)网络营销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的产权是对于人们在生活中和社会践行中所创作发明出来的有关智力劳动性成果的一种特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很多,其中商标权、专利权比较耳熟能详。在网络营销的进程中,对商标进行侵权现象是比较普遍常见的,商标侵权的含义也就是对他人所注册的商标专有的权利进行侵占。在网络营销中,一些营销商在进行商业销售活动时,为了确保自己商品拍摄出来的图片能够呈现出比较完美的效果,可能会将网上的一些与自己商品相似的照片直接用在了自己的企业网站上,这种行为没有经过图片制作者或者商标设计者的同意,便私自使用,并且还用来商用,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严重破坏了合法的网络营销环境,对营销市场能够有序、稳定的运行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网络营销过程中的隐私问题

现在大量的服务营销都在网络上进行,网络营销已经从实体产品的营销升级到了虚拟服务的营销。但是,网络营销所特有的虚拟、数字、无形的特征,使得其他第三方有可能会使用一些技术手段,从而窃取到企业和顾客在营销过程中的一些隐私,使得顾客的隐私无法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在隐私上的侵权便成为了网络营销的主要停滞原因。

四、国外移动网络社交营销法律规制的借鉴与启示

(一)加强对消费者身份信息特别是隐私权的保护

在国外,消费者在网络上登记的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顾客的隐私权是受到保障的,在美国,无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营销还是在线下的实体店进行的营销,都会把顾客个人的隐私权进行重点的保护。如果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将会不同程度的受到惩罚。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营销的时候,要进一步的完善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制,将顾客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权放在较高的位置并加以保障,对现在已有的规定进行实时的调整和改进,要让网络平台和平台的经营者在得到和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授权等处理时,知晓法律对不正当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平台需要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在告知了消费者并且取得许可之后才能够公开,否则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一些名誉上或者其他的损失,需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赔偿。

(二)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担保作用

在网络营销的进程中,双方的保障也不容小觑。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付款之后,等待了很多天,却发现并没有得到货物,有时即使货物被送到了自己的手上,也不一定是真品,因此要尽量确保所有环节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担保交易,一方面为商品交易的双方降低风险,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互联网网上营销的秩序。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在日本,如果想要进行互联网方面的交易,首先要做的就是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然后就是要有第三方的验证,与之有关的机构将会根据第三方对这个经营者的信用进行等级评价,这个结果是公开的,可以在网络竞争中形成好的信用体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可以以此作为参考。结合我国的网络营销,有许多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比如经营商方面为了让顾客更加的信任自己的产品,会通过所谓的刷单获取佣金等手段来提升自己店铺的各项评定好坏的等级,这样的行为会使购买者对商品参数以及使用情况比较模糊,得不到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影响自己的判断。因此通过建立第三方的信用评价机制,对经营商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有很大的约束作用。

五、保障网络营销可持续进行的法律规制

(一)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

网络营销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十分主要的角色,如果在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的现象,就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法的与之相关联的条约来管理。目前,我国与网络营销传播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多。比如,知识产权、广告法、宪法和行政法中都有所体现,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去制定一些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对网络营销能够合法的开展提供保护。

(二)加强司法程序保护

在网络营销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侵权的问题,特定的法律条约为之提供法律的根据,但能够对网络营销进行最后保障的应该是司法上的程序。在网络营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侵权的行为,程度较轻的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程度较重的则需要负担刑事上的责任,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因为在网络营销的过程当中,侵权性质的行为比较不易发觉,所以司法机关在对侵权行为继进行调查的时候,要加大力度,在取证的同时获取一定的证据,真真正正的保护网络营销过程中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营销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氛围。

(三)网络营销的参与者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有了法律作为一个大的庇佑屏障,但对于网络营销的双方来说,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同时,务必要遵守网络营销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网络营销能够正常平稳的运行贡献一份力量。如果自己或者身边发生了有关网络营销侵权的问题,一定要学会有关的法律规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协同司法机关的询查。

结语

互联网电子时代的网络营销对消费者和商家来言,都十分的方便,降低了双方在交易过程当中的各类成本支出。但是在网络营销的进程当中仍然有一些法律不规范问题存在。想要网络营销的模式能够正常、有秩序、稳定的发展成长,需要必要的法律规制和一部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于营销商品的消费者也要增强自己的对风险意识的敏感程度,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和保障微商营销在法治环境下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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