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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思维”教育

2020-02-22关鸿临

关键词:正义审判权利

关鸿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在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尽快提高广大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一个相当迫切的问题。那么,如何有效开展法律通识教育,引导广大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深刻地认识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功用,就成为思政课必须要开拓的一个新领域。笔者认为,在高职学生中普及“法律思维”,引导学生从社会学角度认识法律,是在学生中有效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一个新的突破口。所谓“法律思维”,就是站在哲学、政治学的高度认识法律的本质、内在精神和底层逻辑等法律的一般性规律,从而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构建法律思维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识法律的终极目标,了解法律的运作规则,领略法律的独特魅力等几方面,是高校思政课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从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终极目标,法律的价值中立和法律的独特魅力几个方面入手,对普及“法律思维”教育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法律的起源——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

关于法律的起源,一个基本的共识是:中国法与西方法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一方面,法律与人类社会的诞生同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不断演进、逐步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天然带有中立性,是通过公权力,以制度和程序化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达成最终裁断的一整套制度。

以中国为例,我国法律的诞生,可一直溯源到黄帝时期的《李法》。《李法》是一部军法。所谓“李”,是指法官,主管征伐刑戮,而法官兼任征伐指挥官和审判官,恰恰暗合了“兵刑同制”的说法。[1]那个时代,古人最重要的活动就是战争与祭祀,因此,在部族战争的过程中,很自然地诞生了法律,以及掌管法律的人。根据古籍记载,黄帝时期已经有诉讼活动,并用但是人们认为能够辨是非、决疑难的神兽“獬豸”来给疑难案件以最终的决断。到了尧舜时期,出现了首席法官皋陶,历史上记载掌管尧舜时期的刑狱,并用一角的“神羊”来判断疑案。这里所展现出的“神判”的痕迹,就带有中立的第三方的痕迹。到夏商周,“神”的痕迹逐渐消退,而代之“礼”与“刑”的制度。至秦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确立,法律逐渐成为一种由国家公权力制定并执行的制度体系。

深入了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了解法律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演进,才能深刻认识法律的本质、功用以及核心精神,是建立法律思维的第一步。

二、法律的终极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规则

要深刻了解法,还需进一步明确其终极目标。认真考察人类社会法律的产生及演化,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最直接、最终极的目标在于维护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有助于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规则。

从中国历史看,周公制礼,是在夏殷之礼的基础上,将礼的规范系统化,因而,周公之“礼”已经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了。“礼”是国家有效运行的最高指导原则,规范着大到国家大事,小到个人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秩序。古希腊的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生活及公民交往的各种规则维护着公民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英国的《大宪章》以法律的形式不断巩固了国王及贵族间的契约,厘定双方相处的基本规则。

从法律的演化生成来看法律的终极目标。认真考察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法律最初的主体都是民法,都以解决民事纠纷,确定某一领域内基本规则秩序为目标。产权领域内的纠纷,引出财产法或物权法;合同方面的纠纷,产生合同法;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产生了婚姻家庭法。这些法律的制定,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生活某一领域内的基本秩序,并确定人们进行社会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青年学生要树立法律思维,首先要树立“规则意识”,能够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高度理解法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未来从事行业内基本规则,自觉养成尊章循法、讲规则的行为习惯。

三、法律的价值中立——“定分止争”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简言之,道德是讲对错的,法律则是讲权利的。权利在价值上是中立的。民国时,轰动一时的“施剑翘杀孙传芳案”,前几年的“张扣扣案”,都是典型的血亲复仇。从道德上来说,这两个人的行为都具有某种“正义性”,他们为自己含冤而死的父亲、母亲报了仇。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首先要确定权利,权利则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战国人慎到就通过一个常见的事例,透彻地讲明了什么是权利。他说:在野地里跑的兔子,人们都可以跟在后面追。但到了集市里,兔子再多人们也不追了。这是因为,野地里的兔子是没有归属的,当然人人都想追,到了集市,兔子已经有主了,人们自然不会浪费时间。后来的商鞅还加进一步补充,如果法律不确定兔子的归属,尧舜一般的圣人也照样会追兔子。[2]所以,慎到和商鞅一致认为,法律就是要确定产权,平息纷争,也就是要做到“定分止争”。法律上的权利,就是首先要确定人与人之间法定关系的边界。我们常见的物权、产权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都是在确立边界。法律中的权利,是一整套在实际操作中可技术化、量化操作的办法。同道德不同,权利在价值上是中立的。也只有在价值上保持中立,才能在法律实践中公正、合理、有效地化解纠纷。

要树立法律思维,最重要的就是“权利思维”,就是超越道德判断中的对错,以价值中立的“权利”去考量实际案例,解决实际问题。

四、法律的独特魅力——程序正义

为什么说程序正义是法律的独特魅力?因为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很可能是模糊的,现实中纠纷也很少有是非对错特别分明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正是依靠严格地执行法律程序,实现程序正义,才能确保判决结果能够为人们所接受。

所谓程序正义,是指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制定时,就规定了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准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程序正义强调判决过程的合法合规。换言之,一个案件仅仅是判决结果是符合一般人心目中的公平公正是不够的,还必须确保整个判决过程是公正合法的。法律制定规则,程序则是一整套确保规则执行的制度设计,它的核心在于价值中立。

“程序正义”的观念发源于英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很早就产生了格外强调法律程序的观念,他们笃信“程序先于权利”,要求运用司法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英国法律中的程序正义包含两个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根据第一项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保证中立客观,不能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益上的牵连,不得在正式审判前对案件形成主观偏见。根据第二项基本要求,法官应听取双方陈述,即法官必须给案件双方当事人以充分陈述的机会,客观审慎地对待各方证据与不同意见,并且彻底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刑事程序中有证据排除规则,法官要以挑剔目光检查、排除控方提交的证据,违法违规的证据不允许进入法庭。检察官则必须要履行职责,用过硬的证据和缜密的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有罪。同时,相对处于弱势的被告人,则享有相应的保障性权利。比如,执法人员在逮捕嫌疑人之前,需明确告诉嫌疑人有权找律师,法庭也会为请不起律师的嫌疑人指定一名律师。这样,法律在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就实现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判决程序的公平公正,尽管无法确保判决结果各方都满意,但能确保判决结果可接受程度,不致出现无法更改的结果。

关于程序正义,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纽伦堡大审判。二战结束后,同盟国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分子进行了一场著名的审判。著名作家萧乾曾亲历纽伦堡审判,从他的回忆中,可以充分体会到法律程序正义的魅力,以及程序正义对审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在萧乾看来,那些纳粹分子是十恶不赦的恶魔,就算千刀万剐也不为过。然而,纽伦堡审判的主持者严格地执行了审判程序,认真核实材料,给被告充分的时间自我辩解,并为被告聘请律师,允许被告及律师在法庭为自己脱罪。纽伦堡审判分为初审、正式审判和宣判三个过程。每一个过程都严谨细致,堪称遵守程序正义的典范。纽伦审判的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程序正义,体现了审判中立客观,限制强势方,扶助弱势方的原则。纽伦堡审判的结果,也没有一个存在错误或量刑不当的。[3]

构建“法律思维”,是培养法律素养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在青年学生中开展“法律思维”教育,有助于学生深入地了解法律的精髓与核心要义,能够从更为宏观的哲学、社会学、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多维视角上考察法律的演进及其核心精神,从而快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学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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