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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2020-02-22张鹏富

关键词:法律责任保护法公共安全

张鹏富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一、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

在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中,直接关系到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核心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但还存在禁止范围不够等不足。

1.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局限性。现行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生产和经营性活动和“非法购买”等方面对因食用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了违法犯罪规定,并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单纯的食用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而是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层面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进行约束,缺乏应有强制约束性,导致执行效果不明显。

2.保护范围方面存在不足。现行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有价值的野生动物,而未将蝙蝠、鼠类、鸦类、旱獭等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物种纳入保护管理范围,也不在禁止食用范围之内,缺乏对其他普通野生动物设定必要的保护。

3.监管方面存在“空白”领域。现行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从公共卫生和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角度,确立对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对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健康、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的关系方面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等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上缺乏相应规定。

4.执法方面存在执法“环境”薄弱。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部门众多,导致产生职能分散,执法效果不尽人意;在事关环境健康和公共安全管理等重要问题上缺乏配合,造成了执法效率差;另外,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违法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而现实中从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利润相对较高,导致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进而使得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加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机制不健全,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效果。

二、完善优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强化执法责任落实

1.完善基础法律法规制度,协调建立统一标准。首先要明确法律禁止程度。着重处理好野生动物的食用和交易关系,处理好滥食野生动物与合法食用,以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等的关系。其次要拓展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建立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和普遍保护制度;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制度;将“保护动物”和“疫源动物”都纳入禁食对象制度等,明确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围绕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地方差异,法律实施的难易程度不同,以及野生动物的繁殖驯养、开发利用、经济价值、医用价值等入手,建立相应“名录”,完善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确保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可高效运行,确保全社会形成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良好效果。

2.以“风险预防和公共安全”为要,健全完善法律规制。一要进一步明确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为首要目的的法制理念,将野生动物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拯救,疫源性野生动物的防控,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以及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维护,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等建设作为法律修订的首要考虑要素,并贯穿到法律修订的全过程。二要注重《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分工和衔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角度做好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统筹协调,将野生动物的疫情防控贯穿至管理、经营、处置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的各个方面。三要修订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的预防、处罚、惩治、执行等法律主体责任、责任追究等,进而形成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得力、制度健全的法律体系。

3.科学优化工作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一要明确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从管理上、管辖权上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界限,优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管理与刑事司法的两法有效衔接,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机制。二要建立涵盖全面、处罚明确的法律责任。除《刑法》外,我国现在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防控环节仅仅集中于捕杀、贩卖、运输、携带等方面,对于食用、饲养等缺乏相关规定;法律责任追究的范围过于狭窄,违法处罚相对较轻,缺乏明确、完备的处罚制度和相应量刑处罚标准。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处罚措施常常是以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罚款了之,特别是对有关少量、少次食用野生动物的具体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足,几乎没有规定。因此,通过对现有的法律责任的全面梳理,建立起全面、科学完备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三要注重建立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法律机制。可借鉴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公益诉讼权益,明确社会公众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同时建立野生动物信息公开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增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责任追究力度,在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基础上,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结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因此,在修订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到其所涉及领域的广泛,利益关系的复杂,更要紧密结合现行法律存在不足的基础和现实,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这一核心要旨,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行之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切实起到保护社会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的根本作用,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共存的美好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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