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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徐氏义庄与明代江南宗族义庄发展

2020-02-22潘伟峰王卫平

思想战线 2020年4期
关键词:徐氏宗族宜兴

潘伟峰,王卫平

引 言

宗族义庄之设,始自北宋名臣范仲淹。其于苏州“置田十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谓之‘义庄’”。(1)范纯仁:《范文正公义庄规矩》,载周鸿度等《范仲淹史料新编》,沈阳:沈阳出版社,1989年,第116页。因义庄具有“以田产为基础,依一定的规矩,对族人作经常的赡给,使家族互助能够有广泛而常远的基础”之作用,(2)梁庚尧:《中国社会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第260页。这一制度遂为后世宗族效仿。及至晚清,更有“义庄之设遍天下”之说。(3)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四《汪氏耕荫义庄记》,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53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41页。历史时期义庄文化传承最盛且最为典型的,当属以苏州为中心的江南地区。(4)有学者专门考察了明清时期长江流域各地宗族不同的形态特点后指出,苏州地区宗族形态与宗族文化的独特之处在于,以义庄宗族为特色。参见林 济《长江流域的宗族与宗族生活》,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18页。

自20世纪以来,海内外学术界针对义庄展开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相当丰厚。(5)已有学者做过总结(可参考李学如《20世纪以来的宗族义庄研究》,《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为免赘述,笔者下文在回顾学术史时,如非必要,也以呈现21世纪以来的代表性著述为主。义庄在封建社会近900年间传承、发展的历史过程,可概括为“宋代的倡导与勃兴、明代的停滞与恢复、清代的发展与成熟”三个阶段。(6)王日根:《义田及其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之社会功能分析》,《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6期。站在这一整体性、宏观性认知之上进一步思考,我们认为,一方面,就研究时段而言,既往研究多集中于义庄初始时期的宋代、(7)参见豆 霞,贾兵强《论宋代义庄的特征与社会功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刘 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李学如《宋代宗族义庄述论》,《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马秋菊《宗族伦理视野下的宋代义庄》,《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等。兴盛时期的清代,(8)参见王日根《论清代义田的发展与成熟》,《清史研究》1992年第2期;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余新忠《清中后期乡绅的社会救济——苏州丰豫义庄研究》,《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李学如,陈 勇《清代宗族义庄的发展——以苏南地区为考察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王志龙《清代苏南宗族义庄的庄正研究》,《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郝红暖《清代桐城望族的义田:以桂林方氏家族为中心的探讨》,《安徽史学》2018年第6期等。近年来也有学者将视角延伸到近代,(9)这方面的研究以学者李学如为代表,发表了系列专论,可参考其著作《近代苏南义庄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但对停滞与恢复时期的明代,始终关注不足。当然,并非没有研究者试图从历时性角度考察明清义庄的发展变化,但客观而论,其最终实践结果还是偏重于清代。(10)参见王卫平,黄鸿山《明清时期的宗族社会保障》,《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北京:群言出版社,2004年,第142~156页;李 江,曹国庆《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族义田的发展》,《农业考古》2004年第3期;范金民《明清江南宗族义田的发展》,《赋税甲天下:明清江南社会经济探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218~222页等。这一现象实际上也是明清宗族史研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11)常建华在《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即使是取得丰硕成果的明清宗族研究,其实也主要集中于清代,还需要对宗族发展史的重要时期明代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另一方面,就研究对象而言,针对义庄的个案研究主要聚焦于苏州范氏义庄。(12)参见王善军《范氏义庄与宋代范氏家族的发展》,《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马秋菊《范氏义庄“敬宗收族”意义再阐释》,《思想战线》2019年第6期;黄明理《范氏义庄与范仲淹》,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08年等。另可参考刘思瀚《近三十年来范氏义庄研究简述》(《泰山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一文。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范氏义庄作为典范,发展较好、影响深远且资料丰富。故而,对历史上其他典型义庄的挖掘与考察,也亟待加强,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此已有所实践。(13)如袁灿兴所著《无锡华氏义庄: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个案研究》(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年),就对清代华氏义庄的发展做了详尽研究;彭晓飞的《1931年上海盛氏愚斋义庄解散案研究》(《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2期)、《族产制度近代转型之探索:上海盛氏愚斋义庄研究(1920~1936)》(《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1期)两文,对近代上海盛氏愚斋义庄的转型实践做了深入探索。

在宋以后宗族的发展史上,明代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具体到义庄这一制度、机构、文化而言,同样如此。清人冯桂芬在记述义庄的发展史时称:“自明以来,代有仿行之者,而江以南尤盛。”(14)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四《武进盛氏义庄记》,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53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42页。准确来说,明代江南地区义庄的增多与发展,是从中后期开始的。在明初,由于朱元璋对江南大族的打压,江南地区不但没有新的义庄出现,而且宋元时期原有的义庄也陷入停滞,甚至作为典范的苏州范氏义庄也不例外。(15)明初,政府一改宋元以来予以范氏义庄减税免役等政策优待。洪武十七年(1384年),范氏义庄因违误秋粮被官府没收义田2 000亩。至宣德年间,范氏义庄先后因没官、典卖、侵占等原因,损失义田3 000余亩,仅存1 300余亩,赡给宗族实已存在困难。参见《宣德间清理范氏义田记》,载洪焕春《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陈荣照《范仲淹研究》,香港:香港三联书店,1987年,第199页。尽管自宣德五年(1430年)后,地方官员出于对范仲淹的崇敬,对范氏义庄的态度有所转变,维护其正常运转,(16)地方政府的相关举措,可参见[日]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6年,第71页。但这并非中央层面的表态。明代义庄发展的转折点,是弘治年间内阁首辅徐溥创设的宜兴徐氏义庄,(17)徐溥在明代虽然官至内阁首辅,但目前学界对其认识仍属薄弱,特对其仕途作一简述。徐溥景泰五年(1454年)以榜眼身份入仕翰林院编修,历经景泰、天顺、成化、弘治四朝。弘治皇帝即位后,徐溥以礼部尚书身份入内阁,并于弘治五年(1492年)成为当朝首辅,官至少师兼太子太师、华盖殿大学士。弘治十一年(1498年),因目疾致仕。它的出现,标志着明王朝开始明确支持宗族义庄的发展。但受限于具体资料和重视程度,学术界也仅是将宜兴徐氏义庄作为明朝政府鼓励与保护义庄发展的案例陈述,(18)参见王日根《宋以来义田生成机制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75页。至今对徐氏义庄的个案考察尚付阙如,以致其典范意义未能完全呈现。本文利用宜兴徐氏族谱、徐溥文集及新见的手抄本《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等资料,(19)徐孔铸:《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1915年抄本,宜兴图书馆藏。尝试揭示宜兴徐氏义庄的创设过程、发展演变及后世影响,从而突显明代义庄的发展节点,并希望围绕江南地区宗族义庄的理念与实践,透视其时代特征,深化明代宗族史、慈善史等方面的研究。

一、弘治年间宜兴徐氏义庄设立事略

宜兴徐氏义庄设置于宜兴徐氏宗族的组织化进程中。根据徐氏族谱的记述,徐氏世居钟离(今安徽凤阳),南唐时有为宜兴尉者,子孙遂定居于宜兴,传六世至伯祥公,始居洑溪。(20)雷 铉:《世珍集序》,载宜兴洑溪徐氏《世珍集》卷首《原序》,1989年抄本,宜兴档案馆藏。徐氏家族是宜兴当地的“积善”之家。徐溥曾祖徐福在元朝末年就“有阴德于乡”,(21)李东阳:《怀麓堂集》卷八四《明故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葢殿大学士赠特进左柱国太师谥文靖徐公墓志铭》,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82页。暗中为乡邻做好事而不求回报。徐溥的祖父及父亲面对“世俗不以根本为重,视同姓如路人,不相顾”的世局,(22)胡宪言:《义庄记》,载嘉庆《增修宜兴县旧志》卷十《艺文·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39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33页。即有敬宗收族之意。徐溥祖父徐鉴在明永乐年间任琼州知府,素有德政,民众爱戴。其首修宜兴徐氏族谱,“悼先世谱牒之亡,乃即其所知者谱之”。(23)杨一清:《徐氏宗谱序》,载徐致靖《义兴洑溪徐氏家乘》卷一《原序四》,清光绪三十三年木活字本。徐溥的父亲徐琳以长子继承家业,“长厚好义,为乡邦推重”,(24)徐 溥:《谦斋文录》卷二《新建祠堂记》,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9页。对待诸弟“幼教长婚,咸尽其诚”,对待从兄遗孤盲子“抚育之加厚,买田以赡其家,婚嫁其子女如己出”。(25)商 辂:《诰封奉政大夫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院侍读徐工墓表》,载宜兴洑溪徐氏《世珍集》卷二,1989年抄本,宜兴档案馆藏。其推崇《朱子家礼》祠堂之制,于所居门外择地以建徐氏祠堂。其时徐氏族人富少贫多,嫁娶过时、丧塟缺礼、老而失养、幼而失教者往往有之,故徐琳在世时,即常告诫儿辈“吾族子性皆祖宗一体,稠恤未备,吾心欠焉”,(26)毛 宪等:《毘陵人品记》卷七,王继宗点校,南京: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181页。并有意设置义田。

父辈的心志为徐溥等儿孙牢记。因徐氏祠堂“阻于池水,岁时祀事弗便”,弘治三年(1490年),徐溥首先为宗族重新修建了祠堂,并主动以自己的神安乡小旻圩常稔田212亩作为祠堂的祭祀、修治之用。(27)徐 溥:《谦斋文录》卷二《新建祠堂记》,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89页。由于徐溥勤于朝政,远在京城,虽有意义田之举,却分身乏术。故弘治四年(1491年),徐溥二弟徐济赴京与兄长商量置办义田一事。徐溥交代徐济置义田800亩,仿照北宋范仲淹置义田事例,以义庄为管理机构,“岁储所入,量视族人所乏而周之,嫁娶者有助,疾病者有资,守节者加厚”,(28)胡宪言:《义庄记》,载嘉庆《增修宜兴县旧志》卷十《艺文·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39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33页。带领族中子弟施行。临别前,徐溥还作诗一首,“扁舟忆昨上神京,知尔非徒利与名。先志未忘年尚少,义田应买议初成。族同公艺虽无及,制仿希文定可行。莫惜殷勤为久计,缄书早报慰深情”,(29)徐 溥:《谦斋文录》卷一《送仲弟时望归率儿辈为义田之举》,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51页。表达了对设立宗族义田之事的殷盼之情。

徐济回乡后便行此事,然事未成却不幸辞世。徐氏子弟悲痛之余,并未放弃义田之事。弘治六年(1493年)夏,徐溥三弟徐沦前往京城,向其兄徐溥汇报义田进展及施行办法。徐溥提出,义田初定800亩,其时已在小旻圩等处拨下500余亩,今后仍当再置200余亩,以足800之数,并且指示由自己的三子徐元相继续负责义田之事,建议将目前由佃户租种土地的旧帖俱改作“义字号”,以免日后变动困难。义田所得地租除上交官税外,暂收贮于徐氏祠堂前宰牲房,作施给族人和备荒之用。徐氏族人应当共同促成此事,若“子孙敢有愚顽沮坏其事者,当以不孝论”,并指出,日后还需向官府报备,严加禁约,才能行之久远。(30)徐 溥:《谦斋文录》卷二《与三弟置义田手帖》,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7页。

弘治八年(1495年),徐溥亲自将其在家乡设立义庄一事奏明天子,称此虽是其家事,然义庄所需经费却是“禄赐所入”,且“若(义庄)条约不关于司徒,数目不籍于郡邑,诚恐他日子孙或视为度外,则邻有所侵而不知;或认为分内,则族有讼而莫止。分者肆强取之奸,主者滋吝出之弊,势有必然,所宜深虑”,(31)徐 溥:《谦斋文录》卷一《奏为乞恩请命保守义田事》,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29页。希望弘治帝敕户部将其所置徐氏义田造册存照,“以徐义庄为名立户,造入本里带管”。徐溥此举意在永保徐氏义田,其考虑久远,既担心日后义田被乡邻占去,又担心不肖子孙为之发生争执,而官方在案的义田,一般不能轻易用作他途,如此,则“户内如有侵占争讼者,以官法从事,庶几家法藉国法而永存”。(32)《明孝宗实录》卷九九,弘治八年四月戊寅,载影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第1825页。

户部接呈后,认为“近代以来,罕有此事。仰惟皇上有睦族之德,有覆物之仁。而辅弼元臣首为义举,诚可以赞扬治化,宣布仁风,教化所关实非细故”,应合其请。并进一步以洪武年间大学士解缙谏言“凡天下之世臣、义族皆当旌之、复之,以为民表率,太祖高皇帝特嘉其议”的例子,建议朝廷“除办纳正粮外,其余差役悉与优免,使其子孙得奉祭祀、系力赡给以倡率风俗”,体现朝廷惇尚教化、忧礼大臣之义。(33)叶 洪:《钦依户部奏议》,载沈敕《荆溪外纪》卷二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38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803页。弘治帝得知后,予以批准,曰:“置义田以赡族,深有补于风化,便行。本管有司严为防护,俾其子孙永远遵守。其义庄户内差役,仍与蠲免。”(34)《明孝宗实录》卷九九,弘治八年四月戊寅,载影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第1825~1826页。

由此可见,徐氏义庄的创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亦非仅徐溥一人之力,而是经历数代人的努力,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宜兴徐氏良好的家风教育、宗族观念对义庄创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当然,对义庄创置贡献最大的还是徐溥。徐溥身为内阁首辅,与皇帝、同僚相处融洽。户部官员在接到徐氏义庄备案立户的上书后,主动建议弘治帝对徐氏义庄进行旌表,促成义庄之事,而孝宗皇帝平素就“多纳溥等所言”,(35)《明史》卷一八一《徐溥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808页。这次更是不会拒绝,并让徐氏义庄成为天下表率,蠲免差役。通过修建祠堂和设立义庄,徐氏族人此后“祭有祠,学有塾,丧葬婚嫁有仰”。(36)王 鏊:《王鏊集·震泽先生集》卷一五《保义堂记》,吴建华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41页。

二、存世《徐氏义庄条约》的内容及价值

从徐氏族谱里可以得知,首任掌庄人徐元相没有辜负徐溥的信任,贤明能干,后主动“籍私田千亩”,(37)程景伊:《明尚宝卿云谷徐公祠堂碑记》,载宜兴洑溪徐氏《世珍集》卷四,1989年抄本,宜兴档案馆藏。增为义田,为明代宜兴徐氏义庄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对于徐氏义庄在后世的具体运转情况,徐溥文集、徐氏族谱中均未收录或明示。所幸宜兴图书馆仍存有民国年间手抄本《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一卷,可以让我们了解徐氏义庄在后世,特别是明代中后期的发展概貌。该材料长期未被研究者发现利用,笔者所见,也仅有江庆柏在主编《江苏地方文献书目》时,对其著录并作提要,但简短介绍与本资料的实际情况仍存在一定偏差,(38)《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提要(载江庆柏主编《江苏地方文献书目》,扬州:广陵书社,2013年,第1335页)将弘治八年(1495年)徐溥初定二十四条《义庄条约》误认为是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徐文辉所定。因此本文有必要对其内容作一概述。

据《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的抄录者徐孔铸描述,在晚清民初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徐氏族人同样没有看到明代的三次义庄条约,以致怀疑其已失传。幸运的是,1915年冬天,他偶然在偏僻乡野的族人家里看到了这些材料。由此可知,《徐氏义庄条约》的存世殊为不易。本资料除存有弘治八年(1495年)徐溥初定的《义庄条约》,还详细载有之后徐氏义庄的两次修订条约,分别是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徐溥之孙、徐元相之子徐文辉呈县立案的《修订义庄条约议》和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发刊、雍正六年(1728年)十八世孙徐世勋手录的《宜兴县酌议徐义庄规条》。除此之外,还存有零星记载,事关民国初年徐氏义庄的相关事务。

(一)弘治八年(1495年)徐溥初定《义庄条约》

弘治八年(1495年),徐溥呈弘治帝初定《义庄条约》共二十四条,从中可以看出徐氏义庄的救助内容、救助对象与标准、救助原则及经营管理等情况。其第一、第二条,告诫义庄每年预备凶荒和依期纳税的重要;第三至第九条,涉及义庄的救助内容、救助对象与标准,包括补贴族人婚嫁丧葬,保障族中穷人、孤儿、守节妇女的基本生活等。同时,设立义学,重视对族人子弟的教育,并资助其应考路费;第十、十一条为义庄赡助的原则,强调族人生育必须报祠堂备案和族中遇到丧葬嫁娶并举时的优先顺序;第十二至十八条为针对族人的禁令,族人不得盗取坟山竹木、鱼塘鱼虾、田地等族产,不得借用祠堂祭器、义庄农具、船只、房屋等庄产,不得租种义庄田地和妨碍佃农,不得随意移换义庄田地等。若有违反,族人集会于祠堂对其戒谕,屡教不改者则移送官府;第十九至二十四条是针对义庄经营、管理的问题,可以说是掌庄者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对待义庄佃农应当优恤,义庄米谷如有余积,允许借贷生息以广储蓄,但不得违禁取利和侵占。义庄事务由掌庄人依条约施行,族人不得干预,但有权监督、戒谕。每年年末由族中选出一人与掌庄者一起清理账目,若出入较大,上报官府。若更换掌庄人,由全族公开推选,并分别告知宗祠和官府。

这二十四条条约,保证了徐氏义庄初期的运转,“嫁者、娶者、丧者、葬者、待以举火者,每岁糜廪之费照条约给散外,充然取足一稔而有余”,(39)王 问:《徐氏议保义庄记》,载宜兴洑溪徐氏《世珍集》卷五,1989年抄本,宜兴档案馆藏。徐氏族人大受其益。

(二)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徐文辉呈县《修订义庄条约议》

徐氏义庄照初定《义庄条约》运转数十年后,随着徐氏一族的人口数量迅速增长,义庄在经济上入不敷出的问题开始显现。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时任掌庄人徐文辉为了义庄能睦族裕后、传之久远,聚集族人,“折衷而类削之,嫁娶丧葬及应举者视昔减三之一,待以举火者亦”。(40)王 问:《徐氏议保义庄记》,载宜兴洑溪徐氏《世珍集》卷五,1989年抄本,宜兴档案馆藏。其与族人呈县立案的《修订义庄条约议》,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享受义庄补助的族人不能忘本,在太师徐溥忌日当天,共同出资在庄内置席祭祀;二是对嫁娶、丧葬、励学补贴的金额做了削减,并且对嫁娶银申领者的年龄做出限制;三是修缮义塾,并为族中子弟入学增设衣巾银补助;四是规定,对无故缺席宗族祭祀等活动及为非不义的族人,掌庄人有权扣发银米,以示劝惩。不难看出,此次修订是对原定条约的调整完善,并且规定了族人在享受义庄福利时所要承担的义务。

(三)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宜兴县酌议徐义庄规条》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针对义庄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各项给散旧无底册,以致田地讹糊,婚嫁重冒,生育无稽,殊紊成规”等问题,徐氏宗族再次对义庄规条进行了完善,并将规条呈予时任宜兴知县秦尚明审阅,成《宜兴县酌议徐义庄规条》。本次条约被精简为十六个方面,但每一则内容都非常具体,充分考虑到了若出现违背条约或特殊情况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其内容大致为:第一,议国赋,要求每年收租后即由掌庄人将应纳赋役交付到县,并领取收状,使责有所归;第二,议掌管,规定义庄还是实行正、副掌管人制,各有职责,若掌管人不称职,可由族人告知官府,并在徐氏祠堂重新推选管理人;第三,议义学,增加义学米数量,并另支仓屋放置,以杜绝挪用;第四,清丁口,规定了给米的数量、时间与原则,今后将领取义庄口粮的人数始终限定为200人,当数内有缺即让族中极贫者顶补;第五,议科贡,规定将应试补贴折换成银两发放,并且须到考生临行时发给;第六,议绢布,义庄每年补贴每丁布米二斗五升,但将总额限定为五十石,优待70岁以上老人的绢米数量则不作限制;第七,议婚嫁,将每年义庄补贴婚嫁的人数限定为8名,并且为防止重领,要呈报管庄人立案后才能领取;第八,议丧葬,要求申领者和近族亲长二人共同领取,以杜冒领;第九,议劝惩,族中立约正、约副两人,严格登记义庄的彰善、纪过二簿,以便族中扬善惩恶;第十,议守节,规定守节的族女、族妇都能领取义庄的守节米,但原本接受义庄口粮的族妇不能复领;第十一,议祭祀,规定今后徐溥忌日,不必族人皆至,族中亲支子孙和衣冠之士行礼即可;第十二,议修理,考虑到庄租有限,商议分年修缮庄屋、碑坊等;第十三,造底册,将义庄收支造册两本,一份给宗族,一份给交接者;第十四,议丰歉,倘遇荒年,小荒则减少族中支出,大荒则报县定夺,先纳国税,剩余分给族人;第十五,议清算,义庄发放补助若不公,族人可告知宗子、族长、房长,在祠堂公议,不能直接到官府申诉;第十六,申坟禁,祖宗坟山林木禁止盗卖,后世子孙欲卖坟山,不许卖与异姓,可由他房有力者照原价买取。

通过对以上徐氏条约的简单梳理,我们可以一窥明代中后期徐氏义庄运转过程中的艰难处境与徐氏族人的应对之策。从弘治八年(1495年)到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通过近百年的实践,徐氏义庄已形成了一套愈发完善的运行准则,条约内容愈发具体、细化和完善。从《宜兴县酌议徐义庄规条》可知,徐氏义庄条约所规定的内容已经有了明确的执行、监管和应急方法等,正如后人所评价的那样,“详而不秽,赡而有体,寥寥数百言,众美具矣”。(41)秦尚明:《义庄规条序》,载宜兴洑溪徐氏《世珍集》卷五,1989年抄本,宜兴档案馆藏。

宜兴徐氏义庄并非仅传承于有明一代。尽管鼎革之后的清代,徐氏义庄的发展受到一定冲击,(42)徐懋曙:《徐氏宗谱序》,载徐致靖《义兴洑溪徐氏家乘》卷一《原序六》,清光绪三十三年木活字本。《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资料中也并未涉及清代徐氏义庄的条约与实践情况,对于其具体运转情况我们尚不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族人的努力下,徐氏义庄仍得以存续。嘉庆时期《重刊宜兴县旧志》称:“迄今十余世,子孙食其德不衰。”(43)嘉庆《重刊宜兴县旧志》卷八《人物·行谊补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357页。太平天国战争期间,徐氏后人徐冈凤“冒死力争,声与泪俱”,最终使得义庄得以保全。(44)民国《光宣宜荆续志》卷九中《人物·义行》,《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4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13页。根据宜兴徐氏族人的回忆,及至民国,徐氏义庄仍在发挥着助济族人的功能。(45)如民国时期,后成为我国著名医师的徐彪南,就在徐氏义庄资助下,留学美国,获医学博士学位(参见江苏省宜兴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宜兴文史资料》第8辑,1985年,第80页);著名报人徐铸成也提到曾因升学领到过徐氏义庄的资助(参见李伟《报人风骨:徐铸成传》,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今《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中民国初年义庄事务的零星记载,亦可对此佐证。正是得益于徐氏义庄对族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宜兴徐氏家族人才辈出,成为地方望族,自明清至今,盛而不衰。(46)参见许周溥等《阳羡古城揽胜·续集》,北京:方志出版社,2005年,第92页。

总的来看,手抄本《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一般来说,创设义庄,均会制定条约章程,“义庄的细节规定,无不反映时代精神和习俗”。(47)冯尔康:《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55页。学者们正是通过剖析《范氏义庄规矩》,加深了对苏州范氏义庄的认识。但由于两宋时期,范仲淹后人对《义庄规矩》屡次增删,使其已经较为完善,故在元、明两朝,《范氏义庄规矩》几乎没有再被修订,直到清代,才又有所增益。因此,仅通过范氏义庄的材料透视明代江南义庄的发展特征,确有困难。范氏之外,明代江南的其他义庄,要么仅留有创设者初定的义庄章程,要么仅在时人的文集、笔记中存有一些零散记载,资料的限制,大概是学术界长期缺乏对明代宗族义庄专门研究的重要原因。目前学术界对义庄特征的提炼概括,实际上主要是利用清代中后期以降的材料完成的,虽然准确,但并不足以展现由宋及清义庄的发展流变,对于一些新情况的出现究竟始于何时,学者们只能用“大约”等词模糊化处理。《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存有徐氏义庄前后数次详细的条约,总数近万字,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其不但可以让我们深入认识徐氏义庄的历史意义,更可以丰富我们对明代中后期江南义庄发展的整体认识。

三、徐氏义庄的影响与典范意义

毋庸置疑,苏州范氏义庄为后世义庄的典范。但就有明一代而言,与之相较,宜兴徐氏义庄同样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亦具有典范意义。

其一,就知名度和实际发展境遇而言,有明一朝,宜兴徐氏义庄是不亚于范氏义庄的著名义庄。宜兴徐氏义庄在创设之初,就因明政府的树立典型及吴宽、李东阳、王鏊、程敏政等高官名流的撰文作记、广为宣传而名扬海内。徐氏义庄成立仅数年后,无锡华燠等便创设了华氏义庄,时人顾清为其所作记文中称:“义庄之制,始宋吴奎,而盛于范文正,其后东阳陈德高,近世阁老义兴徐文靖,皆尝为之。”(48)顾 清:《东江家藏集》卷二一《无锡华氏义庄记》,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05页。在今天看来,显然作者对义庄究竟始于何人存在误解,但不难发现,作者这番叙述是为了回顾宋元明时期义庄的发展脉络,并将徐溥创设的徐氏义庄,视作明代义庄发展的“节点”。万历年间,平湖士人沈弘光“慕宜兴徐氏之谊”,(49)沈一贯:《喙鸣诗文集》卷一八《沈肖山行状》,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76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342页。后其子沈懋孝行宗法、立义田,即参照宜兴徐氏等宗规,“或损或益,酌为条例,示一定之守”。(50)沈懋孝:《长水先生文钞·宗法之成叙》,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06页。同一时期,申时行在苏州设义田救济族人,亦有人劝其“循荆徐文靖公故事,特为题请,以诏来世”。(51)申用懋:《义庄条规》,载申祖璠《申氏世谱》卷八,清道光二十一年赐闲堂刻本。更可贵的是,徐氏义庄的这种声望并非止于一人一时,及至崇祯末年,仍被广为称颂。嘉善县署在对陈龙正创设义庄的批文中明确提到,“自宋范文正以来,江南则有徐文靖、陆庄简传于国史,脍于口碑”。(52)陈龙正:《几亭全书》卷二一《政书·家载》,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44页。

这种良好口碑,除了与徐溥的创设之功有关外,更离不开徐氏后人对义庄的维持。日本学者清水盛光曾总结范氏义庄长期发展的两点重要原因,一为范氏代有贤者,二为朝廷及官府给予之保护。(53)[日]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6年,第67页。上文对《徐氏义庄条约》的考察表明,在明代中后期,徐氏义庄同样具备这两个条件,故始终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至于同时期的范氏义庄,尽管始终在士大夫心中有极高的地位,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明代其备受皇帝冷遇。(54)参见[日]近藤秀树《范氏义庄の变迁》,《东洋史研究》1963年第21卷第4号。即便是弘治以后,明王朝的义庄政策已经转变,但范氏义庄在嘉靖年间苏州府的均赋改革中完全空匮,几乎破家。后虽获蒙减轻赋税,仍一度“所入无盈余,族众大困”。(55)[日]近藤秀树:《范氏义庄の变迁》,《东洋史研究》1963年第21卷第4号。直到崇祯年间,依靠范仲淹十七世孙范允临对义庄土地的重新捐输,才勉强度过危机。因此,明人称徐溥为“今之文正”,(56)秦尚明:《义庄规条序》,载宜兴洑溪徐氏《世珍集》卷五,1989年抄本,宜兴档案馆藏。予徐氏义庄以“文正公之盛,不图复见于今日”的很高评价,(57)胡宪言:《义庄记》,载嘉庆《增修宜兴县旧志》卷十《艺文·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第39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33页。这些绝不仅仅是夸辞。

其二,与范氏义庄一样,徐氏义庄的影响绝非仅限于“一家之内”,其以自身实践,推动了地方社会的宗族义庄建设。望族对地域社会具有教化作用,古今之士皆深明之,这也是明政府树立典型的初衷所在。诚如邑人路应廷所言,“夫一邑风俗之淳漓,视乎巨族之趋向,以巨族者,邑人之所慕也。吾邑人之好尚,在同郡中较他邑为朴而知俭,故俗易淳。今徐氏之贤者能以尊祖、敬宗、收族为务,相率而策励于孝弟、睦姻、任之行,将见邑之名族俱奋起而兴之并振焉,即邑之卑姓亦观感而相与效法焉,风俗之成可立俟也”。(58)路应廷:《徐氏宗谱序》,载徐致靖《义兴洑溪徐氏家乘》卷一《原序十一》,光绪三十三年木活字本。徐氏义庄创立不久后的嘉靖年间,邑人任卿即“仿徐文靖公置义田一千亩以赡族,置义庄于筱里”。(59)康 熙《重修宜兴县志》卷八《人物·行义》,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年,第426页。还有一些地方宗族,虽慕徐溥义行,然于置义庄力犹不及的,则设宗族义仓。如宜兴马氏宗族“节所有捐田百余亩,构屋十余间,于里之西南薛庄村为义仓,以备一图凶荒”;茫溪许氏宗族“捐积设义仓,凶荒以赈族人,又仿徐氏置义塾”。(60)《(江苏宜兴马氏)义塾记》,载上海图书馆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教育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39页。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宜兴地区众多的家谱文献中对此多有提及。可见,作为县域内最早创设义庄的宗族,宜兴徐氏在地方上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61)有研究者在阅读清代宜兴地区的大量族谱后指出,本地区的宗族在发展过程中,深受徐溥的影响。参见白冰洋《清代宜兴荆溪地区的祠堂、宗族与地方社会》,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第24页。有学者曾指出,清代宜兴地区产生出有别于江南其他地区独特的宗族性社区赈济模式,(62)吴 滔:《宗族与义仓:清代宜兴荆溪社区赈济实态》,《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一定程度而言,这与明代中后期以来,该地区的宗族慕义之风不无关联。

其三,徐溥将义庄田立为“官户”获得优免差徭的实践,客观上将宋元时期几乎为范氏义庄所独享的权利,普及至明代中后期官僚士大夫阶层创设的多数义庄,这从某种层面上促进了江南地区官绅兴办义庄之风。从已有研究来看,中外学者都肯定了宋元明时期范氏义庄享受有官府的“蠲免之法”,但对其他义庄是否也享受差徭蠲免的待遇均表示不甚明了。(63)参见[日]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6年,第73页;李学如《清代宗族义庄的发展——以苏南地区为考察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笔者发现,从弘治年间徐氏义庄得以蠲免差徭开始,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的不少义庄均援引此例,取得了这一殊遇。例如,隆庆年间,无锡华氏一族的华复初就以其父华云的名义为华氏义庄争取了与宜兴徐氏义庄相同的待遇,只缴正粮。(64)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二《地理志二·无锡县境图说》,明万历四十六年刻本。万历十七年(1589年),曾任南京礼部尚书的丹阳姜宝,以业田千亩创立义庄赈给贫族,(65)《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五,万历十七年九月甲子,载影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第4033页。请旨照徐溥事例,朝廷许之。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平湖陆氏后人又援引徐溥、华复初、姜宝等义庄的蠲免事例,请求朝廷立户并免其杂泛差徭,亦获批准。(66)陆基忠:《平湖陆氏景贤祠志》卷三《奏请遵行义田疏》,载吴 平,张 智《中国祠墓志丛刊》第59册,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279页。

宗族义庄如能成为“官户”,绝不是一种虚名,而是事关切身利益。一方面,通过官府力量的介入与保护,可以避免属于宗族的义田在后世被乡邻或族人侵占,使之长久维持;另一方面,从经济层面来说,江南地区徭役繁重,(67)长期以来,就财政税收而言,我们多存有“江南重赋”的基本认知。对于这一明清江南经济史研究的基本问题而言,笔者无意去否定,但想要强调的是,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的徭役同样很重,或许称江南地区“赋役并重”更为允当。近来有学者对此问题撰有专文探讨,参见李园《明代财政史中的“南粮”问题辨析——基于松江府的徭役考察》,《古代文明》2019年第3期。义庄单独立户后可以享受到优免差徭的待遇,这是相当具有吸引力的。研究表明,在明代重役环境下,富民阶层的“保富”手段之一,就是通过获取“官户”身份的方式,求得徭役优免。(68)李 园:《从义役看明代江南重役地区的应役实态——以苏州府模式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4期。但对于这种“为己谋私”的目的,士大夫们往往十分隐晦。徐溥在请求弘治皇帝将徐氏义庄立为官户时,并没有直接索取徭役上的优待,是户部官员和皇帝主动给予的。万历年间的姜宝在《请建立义庄疏》中,也只请求参照徐溥的事例,立“姜义庄”之户,行文中一再强调是为了赡给宗族,彰显天恩,并照户贴“办纳税粮”。(69)姜 宝:《姜凤阿文集》卷二八《请建立义庄疏》,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8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02页。直到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平湖陆基忠在为陆氏族田请求立户的奏文中,我们才看到诸如“赋税除正粮之外,冀免杂泛差徭”的明确表达。为了获允,他还强调了陆氏族田在赡族之外,更具有“首祀先贤陆贽”的特殊意义。(70)陆基忠:《平湖陆氏景贤祠志》卷三《奏请遵行义田疏》,载吴 平,张 智《中国祠墓志丛刊》第59册,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279~280页。陆氏族田早在嘉靖年间就已设立,而在数十年后请求设立义庄官户,义庄所能享受到的政府保护与优待,显然是促成陆氏族人做出这一决定的重要原因。及至明末,太仓钱氏创设义庄,同样“请诸公上,复其徭役”。(71)钱谦益:《钱氏义庄记》,载太仓钱氏《宁远义庄文存》,民国十五年刻本。与此同时,嘉善陈龙正创设陈氏义庄时,在《义庄条约序》中质疑了当时一些宗族“乃往往求免徭役,惠一姓而累众人”的现象。(72)陈龙正:《几亭外书》卷二《义庄条约序》,载《丛书集成续编》第173册,上海:上海书店,1994年,第20页。以上所述充分说明,在明代中后期,获取优免差徭的政策优待,也是士大夫们设立义庄的现实动因。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其时这种政策优待尚未成为明代成文的“制度”,能够获此殊荣者,以官绅创办的义庄为主,并且需要当事者主动向官府申请。对于符合“成例”的宗族义庄,官府往往依例从之。这一待遇在清代被进一步普及至庶民地主所设义庄,使清代江南地区的义庄有了较快的发展。

四、明代中后期江南义庄的时代特征

明代族田设置较宋元时期更为普遍,江南的许多宗族都拥有自己的族田,如“义庄”“义田”“义役田”等。名目不同,发挥的作用与效果自然也不尽相同。有专家曾以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年无锡安氏宗族的《赡族条件》为例,分析了明代后期的宗族救济情况,认为其与义庄规则相比,仍属相当粗疏、随意,基本上还是将对族人的救济,看成是由私人出资主持的一种小范围慈善行为,故而没有太多的禁则和顾忌。(73)钱 杭,承 载:《十七世纪江南社会生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99页。一言以蔽之,一般赡族类族田与义庄相比,形式上较低级一些,其区别是“没有在宗族组织之中另建一个单独的赡族组织机构”。(74)张 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7页。

明代中后期,江南地区的不少士大夫已经认识到义庄单独管理之优势所在。申时行效法范仲淹设置千亩义田,但初时并未单独开庄立户,田产常被挪作他用,以至于“二十年间仅存八百余亩”。申时行的儿子申用懋、申用嘉为了仰承先志,决定在苏州胥门河西岸建义庄一所,“便收放而专责成,令后人有所遵守”。(75)申用懋:《义庄条规》,载申祖璠《申氏世谱》卷八,清道光二十一年赐闲堂刻本。创设苏州陈氏义庄的陈仁锡,针对“今之义田产侈多而不精,庾入私而不公,不数传,子孙因以利,旋因以衅,盖宗子之令既不行”的现象,同样强调了义庄的管理作用,认为“义庄可以画一之规,以剂则之”。(76)陈仁锡:《无梦园初集·驻集》卷一《义田记》,《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6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70页。即便是那些最终没有付诸义庄实践的士人,也同样毫不吝惜对义庄的欣羡。上面提及无锡安氏赡族条款的起草者安希范,就曾表达了对范仲淹、徐溥、华云等所创设义庄的尊崇,只是当时其自身并非如他们一样深处高位或是世业之家,只能“力止于此”。(77)安希范:《赡族再议》,载《胶山安黄氏宗谱》卷十一,民国十一年木活字本。事实的确如此,创置义庄需要各方面的条件积累,往往不是一代人就能完成的。徐溥创设徐氏义庄,离不开其祖父及父亲之教导,嘉善陈龙正在创设义庄时,也坦言是继承其父陈于王遗意,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苏州吴之良创设吴氏继志义庄,更是以“继志”为名,以说明继承先辈未竟之志。

通观明代江南宗族的义庄章程制定,大多直接以范氏义庄为模板。如宜兴徐氏“以仲淹旧规,斟酌损益,立为条约”,(78)徐 溥:《谦斋文录》卷一《奏为乞恩请命保守义田事》,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29页。苏州申氏亦“取法范文正公手定之家规”。(79)申用懋:《义庄条规》,载申祖璠《申氏世谱》卷八,清道光二十一年赐闲堂刻本。但与此同时,望族在文化活动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成果,是在相互启发、相互交流中完成并完善的,(80)江庆柏:《明清苏南望族文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97页。义庄文化亦然。除了像平湖沈氏那样,明确说明参照同时代其他义庄规条的情况之外,宗族交往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影响也不能忽视。以申时行为例,翻阅其文集,可知其为宜兴徐氏、无锡吴氏、昆山魏氏、华亭徐氏等江南义庄均写过记文,(81)参见申时行《赐闲堂集》,明万历四十四年刻本。这些义庄对申氏义庄的潜在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我们从明代江南义庄的条约章程及具体实践来看,明显能感受到它们与宋代的范氏义庄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与此同时,它们又绝非照搬范氏义庄的旧规,而是在其基础上赋予了自身特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中比较明显的有以下几点:

其一,充分吸取了明初范氏义庄因误国赋而被官府严办的教训,积极配合国家赋税征收。无锡华氏的先祖华悰韡,在洪武年间就曾作《家劝》:“税粮,公家正赋,民人所当效力者,宜择上等精粹籽粒,按期供纳,不得计利较力,拖延规避。设若迟久,或致破家危身。此见多矣。”(82)袁灿兴:《无锡华氏义庄: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个案研究》,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98页。故而重视国家赋税的缴纳,为后来华氏义庄的建设者时刻牢记。徐溥在制定宜兴徐氏义庄条约时,明确提出:“义田该纳税粮务要依期上纳,毋得迟延有误国赋”。在后世修订的《宜兴县酌议徐义庄规条》中,“议国赋”更是被列在了所有规条之首。(83)徐孔铸:《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1915年手抄本,宜兴图书馆藏。除了在义庄章程中予以规定,义庄的一些实际举措也反映了对国家赋税的重视程度。如苏州的吴氏继志义庄,共有田600亩,其中资助族人缴纳赋税的奉公田达到200亩,为各类支出最多。(84)吴之良:《创立继志义田记》,载吴毓滋,吴艾生《吴氏支谱》,清光绪八年石印本。同在苏州的申氏义庄也有规定,义庄收得租税后,“将上好好租特贮一厫,以便糶银纳官”,稍次者才用于出兑。(85)申用懋:《义庄条规》,载申祖璠《申氏世谱》卷八,清道光二十一年赐闲堂刻本。

其二,赡族之外,往往须承担宗族祭祀职能。在此之前,由于宋代设立家庙受官品限制,只有少数义庄兼具宗族祭祀的功能。(86)李学如:《宋代宗族义庄述论》,《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元明以来,士大夫们受朱熹《家礼》影响,建立宗族祠堂。至嘉靖十五年(1536年)朝廷允许庶民祭祀始祖之后,宗祠大为普及。(87)参见常建华《明代宗族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明代江南地区的义庄与宗祠联系密切,彼此配合,凝聚族人。宜兴徐氏虽然在创设义庄之前就建立了宗祠,但从徐氏义庄的章程来看,有多条规定了徐氏祠堂是族人祭祀祖先、商讨族务、处理宗族纠纷、惩治触犯族规的族人等宗族活动的场所,这显然是将宗祠纳入了义庄的管理范围。无锡华氏义庄创办之初,同样将宗祠、祭祀纳入其中,在明人顾清的记文中称,“华氏义庄者,为其远祖孝子祠堂及其族人而作也”,将义庄祭祀与救助族人视为并列的地位。(88)顾 清:《东江家藏集》卷二一《无锡华氏义庄记》,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04页。苏州吴氏继志义庄专门设有报本田50亩,以供庙祭、墓祭时使用。在举办宗族祭祀仪式时,义庄对于不能及时参与的族人,设有相应惩治条例,规定“三次不至,凡恤典皆不得与”。(89)吴之良:《报本田记》,载吴毓滋,吴艾生《吴氏支谱》,清光绪八年石印本。

其三,经费使用上出现了分门别类、专款专用的情况。宜兴徐氏义庄初设时有义田800亩,其中可以明确的有“内祭田五十亩,学田二百亩,役田三百亩”,(90)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90页。可见其时义庄管理者已经有了分门别类、专款专用的意识。这在后世的《宜兴县酌议徐义庄规条》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徐氏义庄对义学米、丁口米、绢布米等多项支出的总量作了数量上的限制,并清楚规定,每年一百五十石义学米,“另购一小仓,交付掌管人,以杜挪移别用”。(91)徐孔铸:《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1915年抄本,宜兴图书馆藏。苏州吴氏继志义庄在创立时,就明确将六百亩义田分作六类用途:“以两百亩为奉公田,以资公役;以五十亩为报本田,以供粢盛,以会族食;以五十亩为敦睦田,以恤匮乏,以尊高年;以五十亩为嘉礼田,以时婚姻,以重人伦之本;以五十亩为凶礼田,以谨丧葬,以厚人道之终;以百亩为勤学田,以教以掖以成后昆之美;以百亩为备荒田,以储以散以裕歉岁之需。”(92)吴之良:《创立继志义田记》,载吴毓滋,吴艾生《吴氏支谱》,清光绪八年石印本。当然在义庄的运转过程中,某部分预算若有不足,管理者也可灵活运用,“以别田余粟佐之”。(93)吴之良:《劝学田记》,载吴毓滋,吴艾生《吴氏支谱》,清光绪八年石印本。

其四,对族人的道德教化进一步凸显,并出现了诸如鼓励妇女守节和劝诫族人行善的时代标准。宜兴徐氏义庄对族女“有能甘心守节而贫乏不能自存者”,岁给布米,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立“彰善、纪过簿二本”,记载族人的言行,对善行予以彰奖,恶行予以责究。(94)徐孔铸:《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1915年抄本,宜兴图书馆藏。鼓励族中子弟“敦行孝悌、勉修行义”,冀能做到“处为良士,出为忠臣”。(95)程敏政:《篁墩集》卷二十《宜兴徐氏义塾记》,载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51页。苏州陈氏义庄的创设者陈仁锡,设“向善、力学、守节”三规,“不孝不悌父兄自首者虽贫不给;侵损墓木得罪祖宗者虽贫不给;失身下贱贻玷族属者虽贫不给;倘若有冒取外姓为己子或在外不简生子者不给”。(96)陈仁锡:《无梦园初集·驻集》卷四《义田建坊记》,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6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97~198页。嘉善陈龙正义庄也规定,“孝子节妇,公访其确。小则丰其供销,以婚宗支。大则呈之官府,以禆风教。非常之人,应享非常之报。随时制宜,不为限量。”(97)陈龙正:《几亭全书》卷二一《政书·家载》,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42页。

其五,“周贫济急”的赡族原则,虽成为建庄者的共识,但在实践层面,仍处于一个缓慢推进的阶段。徐溥在创设徐氏义庄时规定,在衣食等基本生活需求方面,补助对象为族中贫者,“每口月给米三斗”,但在义庄实际运转过程中,却并没有严格执行,全体族人均能享受,所谓“有二三十亩之田产并家业丰足者,一概关支”。后世掌庄者徐文辉见此情形有意改革,但为避免族人不悦,也只是对分给全体族人的嫁娶、丧葬、励学补贴进行了削减和限制。即便如此,族内一些人仍“嚣然称不便”。至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时,徐氏义庄食粮人口已达到215人。《宜兴县酌议徐义庄规条》规定,将领取义庄口粮的人数始终限定为200人,今后当此人数遇缺,即让族中极贫者顶补。(98)徐孔铸:《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1915年抄本,宜兴图书馆藏。同样,嘉善陈龙正创设义庄时,并没有严格限制贫富,但为了让贫穷之人多得救助,要求“其衣食粗足者,须痼疾婚丧、生产入学事宜,方许照例支请”,而经济状况良好的族人应加强自律,尽量不从义庄支取。(99)陈龙正:《几亭全书》卷二一《政书·家载》,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42页。由宋及清,义庄赡族原则的总体变化趋势,是从“普遍福利”转向“周贫济急”。(100)参见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北京:群言出版社,2004年,第142~156页。但若要全体族人认同这一转变,并非一蹴而就,明代义庄的运转经历即向我们呈现了这一过渡阶段的特点。

结 语

综上所述,明代前期政府对江南宗族的态度不甚友好,在既往典范——范氏义庄陷入困境之际,徐溥敢为人先,创设宜兴徐氏义庄,为士大夫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效法的当代典范,并直接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认可和鼓励,从而带动了明代中后期江南官绅的兴办义庄之风。利用新见手抄本《徐氏三百年义庄条约》,我们对明代中后期徐氏义庄的发展变迁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也对其对于后世义庄的典范意义进行了充分挖掘,并进一步阐述了明代中后期江南宗族义庄所具有的时代特征。其中,义庄所提倡的国家和家庭的联系、慈善经费的管理使用、精准助贫的实际推进等方面在今天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的意旨在于,对当前义庄研究进行“去弊”。今人也好,古人也罢,在对义庄的认识上,长期存在着对苏州范氏义庄偏重的现象。固然,这一现象有其合理性,与宋元时期及清代一样,明代江南义庄的发展同样是受到范氏义庄的影响。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们对明代义庄发展的脉络并不明晰,这不可避免会遮蔽历史长河中其他义庄的贡献。清人蒋赓埙在考察义庄发展史时曾指出:“虽创守由范氏,实贤大夫为之兴废而举坠,补弊而救偏。”(101)蒋赓埙:《义田义宅考》,载顾振涛《吴门表隐》,甘兰经等校点,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7页。近人俞樾也曾说:“考义庄之设,人皆知其始于吴中范氏,而不知有铅山之刘辉。”(102)俞 樾:《春在堂杂文·四编》卷一《永康应氏义田记》,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55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62页。从系谱的视角来看,由宋元至明清,士大夫们在不断传承、完善义庄制度,共同推动传统社会中义庄事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除范氏义庄之外,对义庄发展同样具备深远影响的其他义庄进行深入的研究。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在本文完稿之际,宜兴徐义庄祠(洑溪徐氏宗祠)凭借其主体建筑存有明代彩绘、保持有始建时的原貌等因素,入选了2019年10月国务院核定并公布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本文的研究表明,除实体建筑的功能和意义之外,在文化传承方面,宜兴徐氏义庄也理应得到我们的保护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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