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三种风险及规避路径
2020-02-22周宏
周 宏
(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在法治建设方面必须:“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有效传播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实践来看,这种思想的传播发生在全球化的外部风险与中国转型的内部风险相互交织的环境之中。为了提高法治思想传播的效果,我们需要在传播过程中对可能遇到的三种风险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化解风险的路径。
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需要增强风险意识
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立足于制度主义的角度,于1986 年提出了风险社会的理论,勾勒出了从“自然风险”到“人造风险”的“自反性”现代化的风险制造之路。后来的学者分别从各种角度对风险社会的特征及其发生逻辑进行了剖析。这类智慧成果的不断涌现加深了人们对所置身的风险境况的理性认知,也成为实践中规避风险的理论参考。对于风险的认知,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无论这种差异有多大,人们对于自己已经置身于风险社会的语境之中这一点上基本达成了共识。风险语境下的人类从事诸种实践活动,也必然都会与风险的规避与化解息息相关。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略,它在全社会的被接受程度成为影响这种方略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复杂的传播环境会存在诸多风险,增强传播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就需要强化对风险意识的认知并克服两种对待风险的非理性倾向。
第一种倾向是过于悲观地看待风险。这种倾向认为即便传播技术再怎么发达、传播能力再怎么强大也是难以取得预期的传播效果的,甚至有可能距离这种效果获取的距离会越来越远。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很有可能遭遇到太多、太复杂而且难以预测的风险。又因为这些风险的变数太大,关涉到的影响因素过于复杂,这样传播者就很难去应对与克服传播过程中遭遇到的风险问题。置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视角来看,这些风险会给思想的传播增添不确定的因素,会加深传播受众对于不确定性的焦虑性感知,因而在风险语境中传播法治思想是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样,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过程中,传播主体由于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复杂风险,因而也会导致对于传播活动信心的不足。另外,在传播过程中还会出现难以确定的传播责任分配问题。其原因在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主体在传播过程中体现出高度专业化的分工,而这种分工也是非常精细化的,形成了诸多环环相扣的功能性链条。这些环节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依存,这也使得传播中责任分配时难以离析出具体的因果关系。这样,传播的决策与实施的每一环节就形成了相互间的因果关系,也就难以对个体在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导致整体责任的缺失。这也就是贝克所称的著名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对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的过度担忧,对于可能出现的传播风险的过度悲观的解读只会造成实际传播中工具运用与价值追求两者有机关系的断裂。也就是要么用工具理性去取代价值理性,从而丧失传播过程中的方向定位;要么就用价值理性去抵制工具理性,从而失去了传播的发展动力。而真正的传播必须是在两者之间确定相对的平衡,从而保证传播的有效性与目的性。
第二种倾向是过于乐观地看待风险。这种倾向淡化了社会转型中人造风险增大与复合性风险交融的现实,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作为创设社会法治文化的一种方式,是完全能够在科学手段与理性思维的统摄之下的。在乐观主义者看来,对于风险的认知与规避风险的努力,都必须拥有对理性精神的笃信。这样,在传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所谓的风险,即便能够裹挟着传播中人的意志、情感与欲望而产生变数,甚或呈现出不确定的表征,但只要有专家系统的缜密决策,经由科层化实施机构的有序传播,是完全可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目标的。这种看法无疑是主观地将风险规避的能力放大了。著名学者玛丽·道格拉斯就此质问何种原因导致某些风险被忽视或者淡化而其他的却被高度紧张、恐惧或愤怒所回应。[1]她的提问是富有启示意义的,表明了风险的主观建构特性。但这种对风险接受的不同个体主观化感受程度的差异也并没有否定风险的存在及其对实践主体构成的威胁。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决策者也不能就此现实存在的风险的危害性于不顾,从而不去确定传播风险的应对策略与风险责任分配的机制。毕竟,正如学者许晶所言:“从时间上看,我国社会转型的时空压缩和重叠性,工业社会积累的风险存量,新形势下的风险增量”[2]都在表明传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复合性风险,而这些风险的相互交织与渗透都可能会造成传播的受众对于规避风险的可预期性减少。
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的三种风险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进行的,我们可以将这种传播实践看成是一种规避与化解风险的过程。在这种传播语境中,有三种主要风险的存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产生不利的影响。
(一)传播主体的社会责任弱化风险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存在着传播主体的社会责任弱化风险。这主要表现为传播中仅将法治思想的传播视为一种任务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削弱了传播中的动力;或者出于媒体生存的商业化考量,过于追求法治思想传播的娱乐化倾向,从而放弃传播中应负的社会责任。在以往的法治思想传播中,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能够认识到传播主体肩负的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也能够在传播之前及传播过程中认识到传播的责任伦理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强化传播者社会责任的路径却没有认识到位。他们往往过度强调自律因素的道德意识感的内化养成,而缺乏相应有效的制度性约束。即便出现了传播中的责任分配与担当问题时,也往往仅从惩戒的角度去警醒之后的传播者,这也很难形成传播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生成机制。况且,仅靠道德的自律去完成社会责任的内化是不可靠的,也是很难持久的。传播者社会责任的养成及强化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需要将道德因素融入这种制度环境,进而将其外化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这样才能使道德之花有着肥沃的生存土壤。另外,前述的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之间的传播任务规制及传播过程中的精细化分工是存在问题的,它所形成的整体化责任归因机制导致无法从具体传播过程中单独剖析出具体的原因和结果关系,也就难以确定最后的传播责任。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传播的诸环节在蓄意逃避责任,只能说理性定位的官僚制传播模式的确为转嫁或推卸责任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二)两种语境下法治思想传播的错位风险
现实(传统的)语境与虚拟(发达互联网所创设的)语境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风险背景。我们需要对这种背景中的风险“底色”有着明晰的认知。实际上,两种语境已经形成了无缝的图景区块拼接,试图将两种语境作明晰的边界区分是困难的,这两种语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的场域性存在。我们作出这种区分也仅仅是为分析上的需要。可以认为,虚拟语境只是扎根于现实之中的一种崭新的思想传播与交往的空间,它不仅仅是互联网所催生的一种对于现实的简单映射,而是具有一定逻辑运行规则与价值取向的实践场域。传统的法治思想传播路径并不复杂,单向性强力推进下的思想传播活动基本上能够实现传播的目标,原因在于传统语境下人们对于媒体的依赖程度较大,法治信息与思想的获取渠道的稀缺造成了传播受众法治思维塑造的局限性。这种法治思想接受方式及法治思维养成路径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它无法回应瞬息万变的虚拟语境。虚拟语境的形成是对传统媒体信息话语权垄断局面的突破,它实现了公众传播中身份与角色的转变,使公众成为了信息的主动传播者和分享者,实现了传播过程中的自我赋权。得到“赋权”的传播受众在虚拟语境下对传统的传播格局形成了巨大的颠覆与重构。而将传统的单向性传播规律生硬地在虚拟语境下推行,就会忽视虚拟语境下多方参与主体的多向互动的传播规律,容易造成两种传播辩证关系的断裂风险。
(三)法治传播中“构建”与“进化”传播定位偏向风险
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构建主义与进化主义。构建主义法治成长模式是我国在法治现代化建设初期赶超发达国家的路径选择,表现为短时间内大量地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成果,也就是主要通过国家立法部门顶层设计的规划来完成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的人为构建。这种法治推进路径很容易导致与社会现实生活关联度的不足,因为它很容易受到政治变革与部门化立法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治构建很容易与现实生活逻辑发生脱节,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这就出现许多法规已经制定许多年了,结果在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很少被援用,甚至有的成为了“僵尸法条”,从而造成了法治资源的巨大浪费。而在法治构建主义背景下的法治思想传播,由于许多法律条文缺乏现实的案例支撑,这就容易造成法治思想传播的低效或无效风险,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治在传播受众心中的权威性。
法治进化主义则认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有效的法治秩序的形成是社会生活中的民众在交往过程中不断地互动、博弈而自然而然地生成的。理性的“设计”是不可能生成现代化的法治秩序,我们关注的应该是社会生活中民众的互动行为,而不能总是聚焦于理性设计的功能与结果。法治进化主义关于法治发展路径的观点是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是相通的。哈耶克就认为通过自由个体在自由状态下的相互交往是可以实现期待中的规范和秩序的。应当承认,定位于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利的法治价值需要重视现实生活中的传统道德因素、风俗习惯因素等非正式力量对社会稳定所起的积极作用,问题在于对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过分夸大却是非理性的。而秉持这种倾向的法治思想传播则容易将法治宣传当成一种精神的感化与道德性的启迪,它是无法突破不确定的传统因素演化中的情感因素对法治的影响,从而难以实现社会生活中法治运用的普遍性与平等性要求的。
三、三种风险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复杂影响
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可能出现的三种主要风险,就需要对这些风险给传播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此为认识的基点,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规避风险。总体上看,这种影响可分为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
从积极层面来看,风险“存量”与“增量”的累积虽可能给法治思想的传播带来挑战,甚或带来传播过程中应对思路的无序,但对风险的感知是采取防御性行动的前提,对风险的认识也可能会促使风险应对措施的提出与升级。这并非一种盲目乐观的态度,而是一种面对问题的理性的立场定位。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传播主体可能出现的社会责任弱化风险,就为风险责任分配制度化的设定与完善提供契机,这就要求将规则意识细化至传播专家系统的每一行动环节。而一旦在风险评估中认识到工具理性定位的官僚制传播模式有可能转嫁或推卸责任,这就为运用现代先进的数据统计思维(如“大数据思维”等)成果提出了要求,从而为解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提供思路。同样,既然认识到法治思想传播的现实语境与虚拟语境可能出现的“错位”风险,这就对法治思想的决策方与传播方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学习并适应虚拟传播语境中的传播规律与知识,从而立足于现实,及时回应虚拟语境下传播受众网络赋权后法治话语表达与构建的要求,这样才可能建立起传播主体与传播受众之间理性沟通的法治思想传播共同体的目标。另外,认识到法治传播中“构建主义”与“进化主义”传播的偏向风险,就可能一方面改变“构建主义”法治传播定位偏向,改变将法治思想的传播仅仅当成对法制体系分解后的部门法条、法规的解释性传播任务,能与传播的受众构建起平等、开放的“主体-主体”关系,这就避免了先前传播路径中依赖单向支配性的“主体-客体”关系。这也是实现多元传播主体之间合谐的交往理性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能认识到“进化主义”法治传播定位偏向的缺点,克服过于偏重强化法治传统,过于依靠法治的“自发秩序”的生成机制。这样,立足于对风险的理性认识,就可能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中既能将建构的法律体系紧扣现实生活去做好合理性解释,又能立足于法律的普遍性与平等性的价值统摄的框架,将习惯、道德与风俗等有助于实现法治秩序生成的法治文化因素及时吸收到所建构的法治体系内,适时将一些具有极强现实针对性的“非正式”规则上升为正式规则,从而实现习惯法与成文法关系的厘清与功能的互补。
从消极层面来看,风险的存在及增加如果不能及时化解或排除,就会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带来挑战。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中,如果不能及时回应传播中遭遇的风险挑战,就可能影响到传播的受众对传播主体能力的信任,也会影响传播受众对法治思想的认可与接受程度。传播秩序需要在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中确立并得到强化,但诸种复杂风险的滋生与累积却会稀释掉这种良性传播的氛围。各种风险通过改变传播过程中“能指”与“所指”之间相对确定的关系,通过影响风险语境下的“信息传播秩序和话语规则,从而改变了危机利益攸关方的权力关系和危机中的权力运行机制。”[3]在风险的传播语境下,传播的决策方通过专家系统设定的复杂的传播链条看似无懈可击,看似能够解决或规避传播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但因为未能引入先进的技术性统计思维对专家系统本身的传播责任予以分配设定,因而也就无法有效地回避“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的出现。这样,传播责任追究的困难也就为传播责任的回避打开了方便之门。法治思想传播的传统语境与虚拟语境的错位风险往往会让传统语境下的思想传播者感到尴尬,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下得到虚拟赋权的受众通过权力的主动运用完成了传播关系与传播格局的重构,法治话语权的获得与分配从微观上加剧了具体风险的复杂性,宏观上则会逐渐动摇到整个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格局。同样,法治思想传播中过于偏向于“构建主义”或“进化主义”的角色定位会导致要么将法治思想的传播当成一种强制性的政策任务,由此运用强力在社会上传播;要么忽视法治思想本身的普遍性与平等性要求,强化了法治传统中的非正式规则,淡化了法治构建成果对现实生活的回应性要求。
四、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三种主要风险的规避路径
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可能出现的三种风险及其对传播的影响进行分析,是我们应对与规避风险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探索规避与化解风险的路径:
(一)强化党的领导,提高传播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媒介素养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策略,因此在法治思想传播过程中必须强化党对媒体的绝对领导。舍此,无法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方向。而媒介素养是媒体使用者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去解读媒体信息、构建社会现实认知的能力。由于新时代背景下的法治思想传播是在不可切割的现实与虚拟语境下进行的,并且传播活动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彼此的互动改变了传播的格局,传播过程中“主体间性”的多向互动路径要求在党的统摄下强化参与主体的媒介素养。这就要求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传播方能够与受众方保持良性沟通关系,努力让三方都能熟悉法治思想与信息的生成逻辑,通过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的释明与强化,从而增强传播主体的传播责任并能提高传播受众对于法治信息与内容的识别和运用能力。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参与诸方都需要提高运用媒介来“建构现实”的能力,能够通过所传播的信息的符号学分析提高自身的媒体素养,这对于强化三方参与主体的传播责任也是很有帮助的。
而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出现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需要具有较高的媒介素养,能对传播过程中过于理性化与科层化的路径依赖持有理性的认知。一方面,应该继续保持着对传播活动中专家系统的权威性的信任,提高其识别与应对风险的能力,但需要运用现代化的统计学思维成果来评估传播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确立传播风险的责任分配规则;另一方面,需要结合行政规制与司法控制,在党的领导下及时运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调整传播过程中的失范现象,进而扭转传播过程中商业性驱动下法治思想传播中的低俗化娱乐定位。
(二)遵循传播规律,做到现实与虚拟两种语境的有效对接
虚拟语境是现实语境在互联网时代的拓展,但它有着自身的逻辑发展规则。在虚拟语境中,技术赋予了公众更大的传播权力,甚至使其有了更多的信息生产的主动权,这就容易形成传播活动的多维性互动局面。在这种崭新的传播格局下做好现实与虚拟语境的有效对接,就需要参与传播的三方主体都能在提高自身媒介素养的基础上实现法治思想传播的沟通理性。而哈贝马斯说过:“沟通理性是一种互为主体的理性,它同实践理性都肯定主体的认识能力,但它要求行动的合理性,以及主体批判的有效性。”[4]如此,为了确保传播三方理性沟通的有效性,虚拟语境下的法治思想决策方与传播方就需要准确地解释法律,做到法治话语表达的易于理解性、法治信息本身的合逻辑性以及法治传播情感上的真诚性等对话的理性原则。同时,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法治教育,以此强化民众对于法治的理解与信仰。亚里士多德所说真正的法治在于“良法”之治基础上确定的“法的信仰”,也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5]依然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具有意义。但仅仅靠思想的传播也不能实现传播的目标,决策者与传播者必须做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与公平性。总之,做好两种语境的有效对接,掌握两种语境下的传播规律,做到传播规律在两种语境下的针对性适用是防止两种语境错位与语境分裂的必然要求。
(三)厘清传播过程中“构建”与“进化”定位取向的辩证关系
既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整体性的法治建构路径基本上得以实现,那么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就要立足于这一现实,在对法律体系自身不完备、相互冲突的协调性解释基础上彰显出这些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性。同时,我国是受法治传统影响较大的国家,法治进化主义的传统也一直都在发挥着对正式化法治的补充作用。立足于这种认识,法治思想的传播主体在传播过程中既要强调“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底线的规则,又要克服“法律万能”的工具性价值取向,不能忽视法治传统中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法治秩序的补充作用。
作为国家意志载体的法治,虽能在控制社会方面有着其它非正式规范不具备的优势,但如果忽视法治“进化”传统中的道德、习惯、宗教等其它非正式规则对于形塑民众法治行为和营造法治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就会造成法律与非法律规范合理关系的断裂。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就要对法治思想本身做好自恰性解释,避免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与逻辑方面的混乱。同时要保证自身对法治的信仰并能努力保证法的正义价值得到伸张。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进化”视角下非正式规则对法治的补充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有迫切的需要并且各方面条件成熟时,要做好非正式规则向正式规则转化时的法律解释工作。
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需要纠正过分强调国家正式法的构建,而忽视民间非正式法的补充的传播思路的倾向。为此,需要在传播过程中实现对法治思想“构建主义”与“进化主义”两种关系的厘清,需要在遵循法律主导性价值定位的同时,给民间规范在社会秩序的生成方面留下必要的发展与解释空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起一种多元规范互补、刚性规范与柔性相互约束的和谐法治秩序。这正如学者马长山所说,我们“可以走出国家‘构建主义’法治的误区,在社会上建立起牢固的法治根基,实现共建共享的法治国家蓝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