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持续缴费措施分析
2020-02-21张德海
文/张德海
2019 年末,成都崇州市总人口660917 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164392 人,占总人口的24.87%左右。为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覆盖面,政府一方面进行“出口”和“入口”补贴,即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并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给予财政补贴,以激励居民参保;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多档次缴费,让收入低的居民也有能力参保缴费,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然而,近几年崇州市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数持续减少,续费率呈降低走势。全市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112089人,持续缴费人数96660 人,抚养比低,续费率低。
城乡居保续费率偏低的原因
参保途径多。一部分城乡居民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部分居民选择以个体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部分倾向于到龄后一次性缴费补足15 年;而涉及被征地项目的人群则选择等待被征地农民社保。
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水平偏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远高于城乡居保,城乡居保养老金水平难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城乡居保待遇调整机制不健全。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实现“十五连涨”,而城乡居保待遇明显存在调整频率低、调整幅度小,养老保障制度间待遇悬殊的现状严重打击了群众对城乡居保持续缴费的积极性。
制度衔接不畅通。成都市城乡居保缴费档次、养老金二者计算方式与省内其他地区不同,给地区间转移造成压力。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关系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正常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对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影响较大。
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居民政策了解度不够。例如,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不知道按年缴费有财政补贴,如果一次性补交15 年其实是一种隐形福利损失。还有部分参保群众对待遇计发政策不够了解,同时受老农保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对未来享受养老待遇持悲观态度。不少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加之普遍收入不稳定、经济压力较大,更重视眼前利益得失,对将来的养老问题重视程度不足。
自愿性的缴费制度影响居民参保行为和缴费水平。城乡居保实施的是自愿参保和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策,虽然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制度的有效性显然不足。
提高城乡居保持续缴费的建议
坚持政策宣传。乡镇和村(社区)干部应在自身吃透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强宣传工作,将“多缴多得、长缴长得”作为宣传中心,增强参保者养老保险意识,使居民转变传统养老观念,真正重视社会养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在参保缴费行为上做出更加明智的决定。
完善激励政策。城乡居保缺乏强制性,只有通过激励政策吸引参保者选择更高档次稳定缴费,才能确保基金的良性运行。因此在缴费档次方面,可以设立高于50%的缴费档次,符合各种收入群体需要;对于低收入参保群体,建议改变现行以年为单位的缴费方式,实行按月缴费;探索取消无条件到龄一次性补足15 年后领取养老待遇的方法,可设置连续缴费10 年以上才可到龄一次性补足等条件。
加大补贴力度。为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出口补贴”力度,弥补城乡差别历史欠账,提高养老金水平,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
提高基金收益。拓宽城乡居保基金投资渠道,不断提升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确保参保群众个人账户保值增值,增强群众持续缴费的信心,稳定基金收入。可在严格控制入市资金比例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挖掘更多新的投资渠道。
畅通制度衔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实现省级统筹,调节地区间的差异,便于地区间转移。打通制度间壁垒,城乡居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允许按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年限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使社保基金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又能提高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从长远来看,基于基金可持续性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应逐步研究将两种制度并轨,以进一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巩固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