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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受到职业伤害,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工伤认定中应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0-02-21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8期
关键词:职业病工伤依法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到职业伤害,在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医治的同时,应当注重职工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和伤害性质认定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或职工由于未严格依照国家法规规定,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职工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和伤害性质认定,不但造成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影响到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保障维护,此问题应当引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关于职工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和伤害性质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 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等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职业伤害防范和治疗工作。用人单位在依法作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应增强职业伤害的防范意识,按照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个人职业活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应当得到及时的医治、康复和定期核查。

二、做好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职工依照规定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好职工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以作出职工职业伤害的种类名称及级别程度结论。

三、做好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工作。职工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文书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时限规定),职工可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时效规定),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明确作出职工伤害性质认定结论。

总之,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好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做好职工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和伤害性质认定申报工作,以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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