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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域下的网络社会治理探析

2020-02-21龚振黔

思想战线 2020年2期
关键词:现实人类活动

龚振黔,龚 婷

在当代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今天,虚拟化的网络社会已成为社会新的存在形式,虚拟化的网络行为已成为人类新的行为方式,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对人类的社会生活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呈现了越来越显著的功能,成为当今人类必不可少、日显重要的存在形式和行为方式。但是,随着网络行为失范问题的日益凸显和日趋严重,网络社会的治理问题成为全球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也给体现时代精神的哲学提出了一个新的认识课题。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应是其重要职责和任务,可以说,它对加强网络社会的治理、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应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为此,在网络社会治理的研究中,展现哲学智慧、提供哲学方案,确实是非常必要的。正是基于此,本文拟从哲学的视域探究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以期作出哲学意义的相关回应与解答。

一、网络社会是虚拟与现实的有机统一

要从哲学视域探究虚拟化的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必须首先基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分析网络社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社会,它与物理性的现实社会到底是什么关系,网络社会为什么必须予以治理,等等。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看,网络社会的兴起确实实现了社会存在形式的重大变革,它使人类社会从物理性的现实世界拓展到了虚拟化的网络世界,呈现了新的社会存在形式,也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新的社会场域。可以说,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本身。据此,人类社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即整个人类社会是一个被网络化了的社会。因此,‘网络社会’是指作为一种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是基于信息交流平台的人类实践交往活动的共同体,它是一种世界普遍交往的社会结构,是从现实社会中分化出来的比特世界和原子世界的分离和融合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1)曾令辉:《虚拟社会人的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页。这种以网络为基本结构、以虚拟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为技术基础的网络社会,是人类的新型社会,呈现出了新的存在形式。

网络社会决不是与现实社会无关的社会,它与现实社会有着相互联结、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从表现形态上看,它有别于物理性的现实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当代创新;但从内在根源上看,它又与物理性的现实社会有着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是现实社会的历史延伸。为此,网络社会既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社会,又是具有现实性质的社会,是虚拟与现实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网络社会是凸显虚拟性的社会。应该看到,虚拟性或虚拟化是网络社会的主要特征,网络社会的要素、形态、形式、联系等等,都呈现了虚拟性或虚拟化的状态。如作为网络社会主体的人,是虚拟化的存在,其社会身份、社会角色以及性别、年龄、体型、体态、国别、族别等等都是隐蔽的,是不能通过感官直接感知的,表现出来的往往是虚拟的符号、代码;作为主体作用对象的网络事物,是虚拟化了的存在,是以抽象的数字或代码等形式呈现出来的;作为人在网络社会生存发展根本方式的行为活动,是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性行为活动;作为网络行为活动存在形式的时空,也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呈现出了虚拟网络时间的两端延伸性和网络空间的瞬间变幻性;网络社会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是虚拟化的人与人的交往和联系,其交往和联系也是虚拟状态的交往和联系。因此,不少学者都认为:“网络社会是在Internet架构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社会形式,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从本质上看,网络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其关系网具有虚拟性特征。”(2)曾令辉:《虚拟社会人的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页。可以说,网络社会的一切,都打上了“虚拟”的印记,这也是人们通常把网络社会称之为“虚拟社会”或“虚拟网络社会”“网络虚拟社会”的重要原因。这表明,网络社会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存在形式,是现实社会的当代创新。

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又是具有现实性的社会。网络社会不是凭空产生的,就其渊源而言,它是人类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的,是从现实社会发展而来的,它总有其客观现实根据,虚拟性的背后总是隐藏着现实性,“网络虚拟社会不能脱离现实社会而绝对独立存在与获得发展”。(3)黄 河:《网络虚拟社会与伦理道德研究——基于大学生群体的调查》,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98页。如网络社会的人不管如何虚拟化、符号化,都始终是生活在现实社会的人,其现实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以及现实的性别、年龄、体型、体态、国别、族别等等,都是不会消失的;网络世界的事物虽然是数字化或符号化的事物,但在物理性的现实世界中都有其客观的现实原型,不可能是“无中生有”的东西;人在网络社会的行为活动虽然是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性行为活动,但行为活动的构成要素、过程和结果,最终都是具有现实性的,是现实行为活动在网络条件下的显现,不能摆脱现实性;网络时空虽然可以两端延伸和瞬间变幻,但始终是现实时空的延伸和拓展,没有真正脱离物理时空的虚幻时空;人在网络世界的交往和联系,虽然是虚拟状态的交往和联系,但人始终是现实社会的人,交往和联系都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不可能是“虚无缥缈”、纯粹“虚幻”的交往和联系。总之,网络社会的各要素及形态、形式、联系等又具有现实性,都有其现实根据、现实根源和现实原型。这表明,网络社会不能脱离现实社会,它是现实社会的历史延伸。

可见,网络社会确实既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社会,又是具有现实性质的社会,是虚拟与现实的有机统一。这一性质和关系还进一步证明了人类社会演变进程的辩证性和必然性。如果说,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当代创新,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性,那么,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历史延伸,则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连续性。人类社会本身就是发展与连续的内在统一,这也充分凸显了人类社会演变进程的辩证性、必然性。

网络社会作为人类的新型社会存在形式,它还呈现出了颇具特色的双重属性:网络社会既是科技属性的社会存在,又是人文属性的社会存在。

就构成条件看,网络社会是科技属性的社会。与物理性的现实社会相比较,网络社会显然是科技化的社会,因为它是人类在当代科技革命的浪潮中,创造性地运用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信息科技、虚拟现实科技、仿真科技等高科技所构建的新型社会存在形式、社会场域,其构成要素无不凝聚着科技的结晶,其科技属性是显而易见、不容置疑的。所以有学者认为:“虚拟社会构成的技术基础是由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组成的技术结构,它是由计算机、连接计算机的网线、网关、路由器等设备及其互联网协议等组成。”(4)曾令辉:《虚拟社会人的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47页。确实,网络社会是有其技术结构的社会。对网络社会的科技属性,学界没有异议,早已形成了共识。

就内容实质看,网络社会又是人文属性的社会。不可否认,网络社会是科技化的社会,是具有突出科技属性的社会。但是,网络社会仍然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轨道上运行,仍然蕴含着人类社会的共性和本质属性。仍然具有人类社会共有的人文属性。人是具有人文属性的人,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是人的共同体,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人文属性其实是人之人文属性的集中体现,任何社会都是如此,网络社会也不例外。在网络社会中,人是唯一自觉能动的构成要素,也是唯一起主导作用的活动主体,能在社会深深烙上人的印记;人是网络社会的真正构建者、组织者、操控者,也是网络行为活动的真正驱动者、实施者、调控者,网络社会的一切都是通过人的行为活动构建的;而网络世界的人无论怎么虚拟、怎么抽象,始终是具有人文属性的、现实社会的人,是具有思想认识、道德意识、价值观念的人,是处于各种人的关系、人的联系中的人,这就决定了网络社会归根到底是具有人文属性的社会。可以说,网络社会“正是由于有了人类行为活动的介入,而使得电子网络空间被人为赋予了社会文化内涵。本来没有任何生命色彩和社会文化属性的电子网络空间,因为有了人的行为活动,构织了人们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被赋予了生机和活力。”(5)李 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1页。也可以说,人类社会必然是具有人文属性的社会,具有人文属性的社会才是人类的社会,才是人类能活动于、生存发展于其中的社会,网络社会仍然是这样的社会。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网络社会虽然是新型的社会存在形式,但它确实没有脱离人类社会的发展轨道,确实是以一种新的形态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共性和本质属性,仍属人类社会的范畴,这是确定的、没有异议的。

只要网络社会是人类的社会,就必然是具有社会规范的社会,只有这样,网络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才能正常运行。而任何社会规范又是通过人的行为活动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或者说,任何社会规范就是人的行为活动规范,任何社会的规范性就是人的行为活动的规范性,任何社会的有序性就是人的行为活动的有序性。因为任何社会都是由人的行为活动相互联系构建的有机共同体,也是在人的行为活动作用下运行、发展的动态共同体,网络社会依然如此。所以说,“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有组织的规则系统,旨在促进其成员的利益。个人之间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共同利益。……每个社会都有一个行为准则,描述人们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6)[美]迈克尔J.奎因:《互联网伦理:信息时代的道德重构》,王益民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3页。应该看到,这样的行为活动规范、准则,既是网络行为活动必须遵循的规范、准则,也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依据,因为网络社会的治理其实就是对网络行为活动的治理。

那么,网络社会需要治理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在社会场域中,只要是社会性的行为,必然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然存在或者有利于或者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功能意义,必然需要对其进行或者“规范”或者“失范”的价值判断,而只要存在人的行为失范问题,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社会治理,网络社会也不例外。无论是从逻辑性上讲还是从现实性上看,网络社会虽然才形成短短几十年,但行为失范作为社会问题却已经出现、影响颇大,启动社会治理势在必然、势在必行。

二、网络社会治理的指向性、必然性

网络社会治理是有指向性的,这种指向性体现了治理的具体性和确定性。网络社会治理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别的,正是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行为活动的主体——人。网络社会之所以要治理,就在于网络社会已然出现了失范问题,而网络社会的失范,就是人的网络行为活动的失范,网络社会的“规范”或“失范”,都是相对于人的网络行为活动而言的,网络社会是依赖于人的网络行为活动而运行的。所以,网络社会中的网络行为活动失范,从根本上说,就是行为活动者即现实的人的失范,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如此。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化的新型社会,但它始终是现实的人所创造、操作、主导和控制的社会,现实的人始终是网络社会的主体,并且是唯一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主体;网络行为活动虽然是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性行为活动,但始终是现实的人在从事行为活动,现实的人始终是网络行为活动的驱动者、实施者、主导者和调控者,其网络行为活动主体的身份是确定的、唯一的。在网络世界中也存在所谓“无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即在网络畅通、具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的条件下,电脑在“无人在场”时也能自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这似乎是“无主体”的、自动化的网络行为活动。果真如此吗?不是。因为人实质上仍是这种“无主体”网络行为活动的真正主体,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现实的人所进行的程序设置和发出操作指令,任何网络设备和程序都是不可能运行的。为此,网络行为的主体始终是现实的人,网络行为失范始终是人的失范。“尽管在形态特征上,人们的网络身份及其展开的网络行为活动会呈现出‘虚拟’的一面,但这不能称为遮蔽人的主体责任的‘障眼物’。‘虚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存在,‘虚拟的网上社会’依旧是人的社会,人无可置疑的是网络行为活动的‘始作俑者’,当然也是网络行为活动后果的承受者。人作为网络行为活动的唯一主体,无可回避地要为网络行为失范‘买单’”。(7)李 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26页。确实,作为唯一主体的人,必须为失范的网络行为活动“买单”,必然成为网络社会治理所指向的对象。

那么,我们应该依据什么来衡量、判断人的网络行为活动是否失范呢?在当今社会,衡量、判断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失范的规范主要是道德和法律,即道德和法律一起构成了社会的行为规范。从作用范围看,它们既是现实社会的行为规范,也是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虽然同为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它们的作用也是相通和互补的,但二者毕竟有其区别。道德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精神力量来发挥作用的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靠国家机器、政治强力等政治力量来发挥作用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将与人类社会共存亡,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制定的,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不过,这一过程应该是相当漫长的。因此,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无论在现实社会中,还是在网络社会里,道德和法律这两类行为规范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从价值判断看,凡是合乎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网络行为活动,就是规范的行为活动,反之,则是失范的行为活动,这是确定的、一定如此的。

网络社会治理的必然性是由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一是网络行为失范问题已经凸显,二是网络行为失范问题已呈日益严重之态势。从网络社会的现状看,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均已出现。

自网络社会形成以来,在短短的几十年里,网络行为的失范问题已成为具有较大普遍性和涵盖面的社会问题。从涉及范围看,在社会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文化领域等,都出现了行为失范现象,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从行为主体看,既有个体的行为失范,也有群体的行为失范,甚至个体的行为失范与群体的行为失范又会交织在一起。从表现形态看,经济上的行为失范多种多样,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网络色情交易、网络买卖个人信息,乃至网络贩卖毒品、网络贩卖军火等等;政治上的行为失范也多种多样,有的捏造政治性的谣言,有的宣扬恐怖暴力的行为,有的鼓吹强权政治,有的宣称武力至上,有的甚至公开鼓动反社会、反人类和分裂国家等等;文化上的行为失范同样多种多样,有人传播淫秽色情影像,有人编造低级庸俗信息,有人散布错误价值观念,有人鼓吹文化霸权主义,有人否定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有人诋毁其他民族的文明形态等等;生活上的行为失范依然多种多样,有虚假信息的捏造,有野蛮的人肉搜索,有粗暴的人身攻击,有隐私权的随意侵犯,有个人名誉的肆意诋毁,有私人具体信息的任意泄露等等。我们还可以从社会的其他视角,按照其他的分类标准,对网络行为失范现象进行其他的归类。这些已充分表明,网络社会的行为失范已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加强治理已成必然、势在必行。

以上主要是从理论的视域对网络社会的网络行为失范现象进行概括性的、梳理性的考察和审视,没有列举失范的具体事例,理由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理论分析不应突出具体事例的相加,也不应是理论分析加上不可能全面的具体事例;二是因为网络行为失范的具体事例确实太多,多得举不胜举、举而不全;三是因为网络行为失范的具体事例遍及全球,到底哪个国家和地区的失范现象更为严重、更为突出、更为典型,确实难以选择。

时至今日,全球性的网络行为失范现象还没有得到强有力的、实质性的遏制,尚在不断泛滥、蔓延,并已呈现出了日趋严重的态势。其一,从失范的范围看,确实在日益扩展。如在网络生活范围上,行为失范现象正在向各种生活领域的横向拓展和纵向延伸;在网民构成范围上,失范网民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区位结构等,表现出多元化的扩散趋势;在全球区域范围上,网络行为失范已突破国家和地区的边界,成为世界性的恶劣现象。其二,从失范的方式看,确实是日益多样。如用于坑蒙拐骗等的相关软件越来越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蒙骗手法越来越巧妙,坑人花样越来越翻新,对人们的冲击力越来越大,失范行为的隐秘性、欺骗性和诱惑力越来越强,真是令人难以提防、防不胜防,稍不注意,就会掉进坑人的陷阱。其三,从失范的状态看,确实是日益复杂。如网络行为失范主体的状况就越来越复杂,由于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人的网络角色转换可以在瞬间完成,其失范行为的场所和环境也会在瞬间变幻;同一种失范行为会采用多种行为方式,同一种行为方式也会使用在多种失范行为上;网络行为失范受害者的组成结构、受损利益也呈日益多元化、日益多样化的态势。其四,从失范的性质看,确实是日益恶劣。就性质而言,不少网络失范行为确实是越来越恶劣,一些失范的行为者,根本不管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理社会的行为规范,不顾别人的死活,为了一己私利,冲击着社会的红线,突破了做人的底线,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肆意妄为,等等。这种网络行为失范现象日趋严重的态势也进一步表明,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是必然的,是势在必行的。

我们必须看到,网络行为失范的社会危害是极大的,如果不强化治理、任其泛滥,必然会导致网络生态环境的恶化、网络空间的污染,必然会严重影响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状态和生存发展状态,必然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其后果的严重危害是可想而知的。可以说,这决不是人类构建网络社会的初衷,如此的网络空间也决不是人类所向往、所期盼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我国网络建设时强调: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意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36~337页。

中国是如此,世界同样如此,这应该是网络所及的每一个国家的共识。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9)《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2页。作为新时代网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可以说,注重网络规范建设、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是中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世界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网络社会治理的方法论思考

网络社会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为它涉及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不同的网络行业,涉及根本利益多元、价值观念多元、行为动机多元的各类人群和个体,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治理绝非易事。

从方法论视角看,在网络社会的治理过程中,须遵循网络社会运行律、网络行为演变律、心理引导律和行为规制律;须坚持系统性、协同性、前瞻性、正当性等原则;须做到自我控制与社会控制的统一、道德维度与法律维度的联结、技术手段与人文手段的结合,形成治理的作用合力等等。考虑文章篇幅,本文在此主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概要性的探析。

首先,在治理基础上,必须遵循与网络社会治理相关的一系列规律,这是强化网络社会治理的客观基础。概括起来,在治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律主要有:

1.网络社会运行律。对网络社会的治理必须遵循网络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利用规律来实施有规律的治理。如前所述,网络社会既是科技属性的社会,又是人文属性的社会,作为科技属性的社会,网络社会的运行必然呈现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信息科技、虚拟现实科技、仿真科技等等的发展规律,此类规律从科技形态上规定、制约着网络社会;作为人文属性的社会,网络社会的运行又必然蕴含人与社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网络社会进步的规律,这样的规律以人文形态规定、制约着网络社会。认识并遵循这些规律,是搞好网络社会治理的现实基础。

2.网络行为演变律。网络行为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变化发展的,其演变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从内在根据和外在条件上看,人的需要的发展是网络行为活动演变的内在动力机制,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网络行为活动演变的外在技术机制,它们的共同作用使网络行为活动的演变具有了深刻的必然性,也具有了客观的规律性。而网络社会的治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网络行为活动的治理。因此,必须遵循以上的网络行为演变律,在网络行为活动的演变过程中,动态地规制网络行为活动,使治理的指向性与治理的实效性有机结合起来。

3.心理引导律。人的行为是受人的心理支配的,人的网络行为失范是有心理根源的。如自认“无人在场”而形成的放纵心理,主体身份隐秘而形成的侥幸心理,虚拟存在方式而形成的冒险心理,操作方便快捷而形成的投机心理,沉溺虚拟世界而形成的逆反心理,网络多元文化影响而形成的迷惘心理等等。因此,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遵照正面指引、危害剖析、心理疏导等心理引导律,增强行为主体的规范意识,提升自我的约束力。

4.行为规制律。就功能、价值和本质而言,道德和法律是当今社会必不可少、不能替代的行为规范,它们对人的网络行为的规制作用,从维护网络社会正常秩序的视角看,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和一定如此的规律性。为此,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又必须严格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把道德非强制性的精神力量和法律强制性的政治力量汇聚起来,形成强有力的规制合力,促使人的网络行为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切实增强网络行为的正能量。

其次,在治理理念上,必须坚持一系列科学原则,这是强化网络社会治理的认识前提。概括起来,必须坚持的原则主要是:

1.系统性原则。网络社会的治理确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与物理性的现实社会相比较,网络社会是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它既是现实社会的当代创新,又是现实社会的历史延续,既是科技属性的社会,又是人文属性的社会,虚拟与现实统一在一起,科技与人文交织在一起,使构成系统显得更为庞大、极为复杂。为此,我们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系统性的原则,深刻认识网络社会系统的内在结构,认识系统各构成要素的内在关系,用系统的原则指导系统的治理。

2.协同性原则。如上所述,网络社会治理涉及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不同的网络行业,涉及根本利益多元、价值观念多元、行为动机多元的各类人群和个体,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涉及层级多、涉及人群广、涉及领域宽,从而导致治理难度也非常大。为此,必须注重治理过程的协同问题,必须做到世界范围内的各方协同、紧密配合、齐心发力、共治共享,使整个网络世界风清气朗、网络行为规范有序。

3.前瞻性原则。科学技术还在不断进步,人的需要还在不断丰富拓展,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还在不断深化,人和社会还在不断发展,由此决定着网络社会和网络行为活动仍处在演变过程中。为此,我们在网络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前瞻性原则,深刻认识网络社会和网络行为的发展状态,把握其发展趋势,用前瞻性的治理理念来指导前瞻性的治理实践,使网络社会的治理、网络行为的规范具有持续性、持久性和长远性。

4.正当性原则。网络社会的治理决不是主观随意、为所欲为的治理,而是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治理,凸显治理的正当性;而“正当”的衡量判断标准,就是看治理是否有利于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人类更好地生存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持续进步。符合的就是正当的,不符合的则是非正当的。为此,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还必须始终坚持正当性原则,使治理真正起到维护人类根本利益、保障人类更好生存发展、促进社会持续进步的作用。

最后,在治理方式上,必须做到正确处理好一系列辩证关系,这是强化网络社会治理的关键。概括起来,必须做到的主要是:

第一,必须做到自我控制与社会控制的统一。从哲学视角看,自我控制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作为网络行为主体的人的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自我控制属于人行为的内因,社会控制属于人行为的外因,自我控制是人做到行为规范有序的内在根据,社会控制是人做到行为规范有序的外在条件,外在条件通过内在根据而起作用;但二者又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只有相互联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治理和规范的目标。为此,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既要注重增强人的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人的自我约束能力,不断促进人的自我控制,又要注重完善社会控制系统,提高社会规制效能,不断强化人的社会控制,并使二者辩证统一起来,形成强大的控制合力。

第二,必须做到道德维度与法律维度的联结。如前所述,在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是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它们是衡量、判断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失范的基本尺度,也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网络社会的治理是离不开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既需要道德的维度,又需要法律的维度,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社会的治理也是在这两个维度中进行的治理。我们知道,道德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精神力量来发挥作用的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法律是靠国家机器、政治暴力等政治力量来发挥作用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们的作用是相通的和互补的。只有使道德规范的精神力量与法律规范的政治力量联结起来,促使柔刚两种力量的融合,形成治理必不可少的两个规范维度,才能有效地治理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活动,为人类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第三,必须做到科技手段与人文手段的结合。网络社会既是科技属性的社会,又是人文属性的社会,为此,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既运用科技手段,又运用人文手段,并使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一方面,努力推动科技的进步,促进网络管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大力开发网络管理的软硬件,加速创新科技监控的方式方法,不断完善科技监控的各种条件,使网络监控、监管的科技水平更高、操作更便捷、作用更有效;另一方面,努力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法规建设,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使自我控制与社会控制更好地统一起来,打造风清气朗、人心所向的网络空间。还必须努力实现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科技手段和人文手段的作用,形成作用合力,实现治理目标。

必须看到,网络社会的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艰巨的、复杂的,但也是能够有序推进、规范治理、达成目标的。人类构建网络社会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创新社会存在形式,拓展社会生活场域,使自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而网络社会的行为失范及日趋严重的态势则违背了人类的初衷和目的;人类作为有思想、有意识、自觉能动的社会主体,一定会正视网络行为失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蔓延,努力增强网络行为的正能量,使自己能在生态良好、风清气朗的网络社会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确实,“人们固然要正视网络行为失范的社会危害,努力寻求防范的策略。但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人们应当坚定对人类理性和人类文明的信心,毕竟,失范只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的暂时性和阶段性的偏差而已。”(10)李 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87页。应该坚信,人类有信心、有能力解决好网络行为失范问题,这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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