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享受政策红利
2020-02-21李潇锋
文/李潇锋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降费率方案,4月底前全部发布,并于5月1日起落地实施。各省份结合实际调整了缴费基数政策,缴费基数下限普遍降低,进一步减轻了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负担,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的灵活性也进一步提高。
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019年4月24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事项。自2015年以来,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四川省结合实际已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实施办法》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基于国家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总要求,在政策总体框架内结合我省基金实际承受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实施办法》明确,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逐年过渡
就社保缴费基数,《实施办法》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此外,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稳定缴费方式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明确移交
根据《实施办法》,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
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减轻企业负担全省已累计减负151.6亿元
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提出的要求,四川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了解,《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实施,惠及全省37.3万户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从而提高四川企业的竞争力,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据统计,截至2019年8月底,全省已累计减负151.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