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研究
2020-02-21韩秀华
韩秀华*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对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忽视导致大学生普遍金融素养较低。由是,大学生校园贷引发的乱象频发,裸贷、高利贷等层出不穷,不仅给正常的大学生生活学习造成困扰,而且容易刺激大学生非理性消费,形成过度消费、攀比消费的心理,①高妮梦、张舒婷、唐茂珍、陈龙:《大学生网络借贷消费的利与弊》,载《时代金融》2020年第6期。进而导致诸多不良后果。如2017年9月《华商报》报道,一陕西大二学生朱某某贷款20多万,一边消费一边偿还之前的贷款,最终无力偿还跳江自杀,时年仅21岁。诸多此类悲剧不断发生,这不由得引起教育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警醒。教育部多次预警广大学生和家长警惕多种形式的“校园贷”诈骗,并于2017年联合银监会和人力资源部出台了规范校园贷管理的文件,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上海、广东、湖南等地也发文提示校园贷的产品风险,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但是,由于大学生消费需求日趋旺盛,各种互联网贷款平台时时翻新,以不同模式的新马甲卷土重来,非法的校园贷无法得到根治。
非法的校园贷无法得到根除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是由于校园贷多借助于互联网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相应的监管并没有跟上;另一方面则主要是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滞后与缺失。据2018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金融消费者教育现状与展望》报告,我国有大量消费者金融素养不足,近65%的消费者意识到自身金融知识不够,大学生金融风险识别能力最为不足,是重点注意的群体。金融素养不足也是大学生校园贷诈骗事件频发的诱因之一。大学生金融素养不足反映了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在推进金融消费教育机制上的滞后,这与我国目前金融业快速发展格局并不相符。本文基于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属性,明确了大学生必须要接受金融消费者教育,探讨现有的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并汲取金融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出我国未来健全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的些许建议。
二、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认定及权益保护
(一)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认定
给予大学生以金融消费者教育,首先要从法律上明晰大学生的金融消费者属性。那么何为金融消费者,目前并无权威性的概念认定。诸多学者的认识也不一致,有学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发,定义金融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而购买和使用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①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有学者把投资者排除在外,认为投资者是以收益为目的而非生活需要。②王斐民、樊富强:《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然而,金融消费者也不过是一类限于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因而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仅限于自然人,指购买、使用各种金融服务的个人。③尧昭玉:《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这个定义与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金融消费者定义较为接近,后者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则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可知,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自然承袭了消费者弱势的一面。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专业知识欠缺等不利条件的存在,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更由于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知识大爆发,金融产品日益复杂,金融专业人员尚且不能辨识,更遑论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了。目前,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被忽视,这也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突显出来。再从概念可知,金融消费者必不可少的行为在于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生活或个人投资需求,购买的对象则为金融机构。由此构成金融消费者认定的四要素,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相对于金融机构的弱势地位、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购买对象。
结合以上金融消费者认定四要素,大学生群体应当被认定为金融消费者。首先,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我国当前的教育制度中可以得知,大学生入学时普遍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都经过体检测定是否身体健康、有无精神疾病。《民法典》第17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可见,在校大学生普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满足金融消费者认定的第一要素。
其次,大学生具有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同于一般金融消费者,大学生在金融交易中弱势地位更为突出。一方面是金融知识和金融信息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使得大学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一方;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大多还是依靠家庭资助生活和消费,缺乏稳定的、独立的收入来源来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而相关金融机构(包括各种校园贷平台)具备雄厚的实力,其资金、资源、人力等非大学生所能比,因而在资源享有上也不对称。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生作为金融消费者其弱势地位比一般金融消费者更甚。
第三,大学生具备金融消费行为。由于近年来的消费多元化趋势,大学生消费越来越呈现超前性和盲目性趋势。但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选择贷款成为可行的选择,尤其是互联网借贷平台,如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及各种P2P平台等。大学生向这些平台借贷(分期支付和透支也是一种借贷行为)用于平时的生活和服务消费,如购买手机、旅游、宴请等等,这些行为很显然是金融消费行为。
第四,大学生通常利用互联网平台借款。由于金融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这些互联网平台早已演变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信用中介的功能,既能提供金融服务也能提供贷款,互联网信贷平台逐渐变成大学生的主要金融消费对象,④武永霞、魏丽君:《互联网借贷潮下大学生信贷消费风险分析》,载《财会研究》2020年第2期。因而大学生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是金融机构。
综上所言,大学生作为金融消费者在法律上毫无疑义。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有权利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用于自身的生活需要和投资需要,只要是国内合法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种互联网借贷平台),就可以作为大学生购买使用的对象。然而,大学生作为金融消费者存在着天然的信息和实力劣势,因而亟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大学生也有权利得到相应的权益保护。①杨雪萌:《“校园贷”大学生权益保护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载《经贸实践》2017年第12期。
(二)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一方,其自身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不仅使其能够放心安全地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服务,而且能够促进金融机构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这对于金融机构或金融消费者都是双赢的局面。因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备受各国的重视。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这也是第一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2009年5月又出台《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目的在于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加拿大于2001年颁布《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这是加拿大出台的首个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案,真正实现了对消费者的立法保护;英国2006年修订通过的《金融机构业务规则》,其中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必须公平对待消费者,及时公布和提供消费者所需信息,妥善公平地处理利益冲突问题。我国2015年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受教育权等,并在《实施办法》中给出了具体举措,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结合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大学生应该享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有四个,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受教育权。此四项权利在在《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中都有所规定。其中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应当是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群体应当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由于金融业涉及方面较多、专业知识艰深、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一般的金融消费者无法辨识其中的风险。大学生虽然有良好的教育条件,但限于专业背景,也难以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因而金融素养不高。由此,对非金融专业出身的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来说,即使金融机构严格遵照法律规范对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大学生金融消费者也囿于自身金融知识有限无法进行有效判断识别。许多校园贷平台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诱导那些金融知识不足、自控能力差的大学生进行非理性借贷,为平台牟取非法利益。这固然是非法校园贷平台为一己之私而犯大不韪,也与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关注不够直接相关。近年来,国家也逐渐关注到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提出“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现状。”《指导意见》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消费者金融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三)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是其它权利的基础
无论是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还是公平交易权,都建立在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的基础上。尤其是对于大学生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最为重要,是其它各种权利的基础。如果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大学生金融消费群体将对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了。如果能够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大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良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从而对由于购买、使用金融产品而导致的风险有所了解,也就能充分发挥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作用。一旦出现侵权行为,那么也可以针对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维权措施,有效地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更为重要地是,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也体现了国家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态度。金融不同于一般的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知识更加专业化,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与把握,因此有必要对没有任何金融知识的大学生进行必要且充分的教育。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简要报告》,大学生的整体金融素养虽然较以往逐步提高,但在“贷款前考虑还款能力”一项得分较低,在“辨别非法投资产品和渠道”一项得分也较差,且不愿延迟消费意愿。由是,加强在校大学生金融知识教育十分有必要,这也是因为大学生容易接受新知识,也有着完备的教育体系支撑,走向社会以后也容易提高金融素养。这也为以上调查报告所证实,即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人群普遍金融素养较高。因而,大学生接受完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防范风险于未然,实现对在校大学生及走向社会之后的预防性保护。当务之急在于总结吸收欧美等国的经验,健全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给予大学生充分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从而保障大学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美英国家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美国、英国等金融业发达的国家由于金融业起步较早,经历过多次金融危机,因而一向比较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2008年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重创了西方发达国家,大批的金融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排除其它因素,单就金融消费者本身来说,金融知识的欠缺和非理性因素也占据相当大的原因。基于此,美国、英国等金融业发达国家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更加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培养合格、理性的金融消费者。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1.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2011年7月,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①参见美国消费金融网站:https://www.consumer fi nance.gov/practitioner-resources/adult- fi nancial-educatio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下设立专门的金融教育与消费者参与部,具体负责消费者提供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教育知识,给予受到较少服务的消费者和社区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指导和技术支持。此外,美国还修订了金融教育国家战略。②Xiao J J, O'Neill B, Consumer Financial Education and Financial Capabil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umer Studies, Vol40,No.6(2016),p712-721.借鉴金融危机的教训,针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高度复杂化的实际状况,美国在2009年启动了修订金融教育国家战略的工作。新修订后的金融教育国家战略承认了金融教育的重要性,把基础性金融教育放在首位,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到金融教育工作中,并明确列出了金融教育重点内容,包括信用卡、住房贷款、识别金融欺诈、评估家庭金融产品及服务等。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金融国家战略,美国持续推进将金融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必修课程,目前全美所有州均设立了中学金融课程标准,利于学生从青少年时期就逐步养成良好的金融消费观念。③Xiao J J, O'Neill B, Consumer Financial Education and Financial Capabil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umer Studies, Vol40,No.6(2016),p712-721.
2.完善的组织实施机构
美国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有着完善的组织实施机构。在联邦层面,设立有金融扫盲和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推进金融教育,是实施美国金融教育最重要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委员会每年召开金融教育研讨会,讨论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在联邦各政府部门也内设有专门机构履行金融教育职责。如美联储内部设有社区事务计划部,财政部设有金融教育办公室,专门负责金融、税务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此外,还有其他非盈利组织和私营机构等,都发挥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职能。各金融教育机构之间,也定期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协作优势,避免资源浪费。④参见 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consumer-policy/ fi nancial-literacy-and-education-commissio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
3.丰富多样的金融教育形式
美国在金融教育上采取了丰富多样的形式。这些形式包括学习网站、讲座论坛、参观金融机构、体验项目和游戏、公共宣传等。美国建立了诸多的金融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包括金融扫盲教育委员会设立的政府官方网站①参见https://www.mymoney.gov/Pages/default.aspx,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设立的专门的金融教育子网站、十二个联储分行的网络专门金融教育板块,都提供丰富的个人金融免费课程,供公众学习或教师教学使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金融教育的讲座、论坛。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每年会举办“理财周”活动(Money Smart Week),提供免费课程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管理个人财务。美联储及其地区储备银行会不定期举办公众讲座或论坛传播金融知识。通过参观金融机构也能使公众接受金融教育,美国各个联邦储备银行都允许公众参观,以增强感性认识。美国还建设了15个金融主题公园或场所,在相关金融教育网站上为K4-12的学生提供网上学习游戏。以上举措提高了公众学习金融知识的主动性。美国在金融知识的公共宣传方面不遗余力,不仅设定金融知识宣传日,还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地铁和公交车站、会议厅等各个渠道和公众场所来进行大力宣传。②参见https://www. fi nancialeducatorscouncil.org/,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
4.加强高等教育机构的金融扫盲与教育工作
2019年6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高等教育机构金融扫盲和教育的最佳做法》,列举了针对大学生金融扫盲和教育的有效举措,帮助大学教育学生及其家人金融知识,避免他们落入金融消费陷阱。③彭于彪、刘漾:《美国金融消费者教育实践、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经济》2020年第7期。最佳做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推进,包括:向大学生借款人提供清晰、及时和特定的信息;让学生有效参与金融扫盲和教育;通过使用国家、机构和个人数据,针对不同的人群开展金融扫盲工作;传达毕业和所学专业对学生贷款偿还的重要性;让大学生在毕业后履行还款义务。特定信息包括债务成本和融资信息,具体到还款额、利息、还款方式等。金融扫盲和教育要求大学开设金融知识课,并列入必修科目和核心课程。依法收集、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财务情况等数据,帮助贫困学生克服财务困难,完成学业。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找到好工作,用收入来偿还贷款。在大学生毕业前,联系贷款机构帮助学生了解贷款偿还方案,并参与制定大学毕业之后的预算以设定还款目标。④参见https://www2.ed.gov/ fi naid/landing.j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
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坚定了英国推广金融教育的决心。2010年英国出台《金融服务法案》,明确提出设立消费者金融教育机构,并在全英范围内全面展开金融教育与扫盲活动。⑤参见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0.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0/28/contents,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同年,英国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局,承接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教育职能。2011年4月,金融消费者教育局更名为理财咨询服务局,把职责定为改变英国金融消费者不良的理财及金融消费习惯,消除公众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错误理解和认知。其采取的主要举措有制定详细的金融教育服务与推广计划,采用多种方式针对英国的每个家庭提供相应的金融知识及服务咨询,如电话、网络和当面咨询辅导等。⑥参见https://www. fi ncap.org.uk/en/articles/schools,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
除推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改革外,针对特定群体,英国还出台特别对待的金融教育政策,青少年的金融教育就在此列。由于青少年大多处于学习阶段,可以把金融能力教育纳入国家课程大纲,由此,2008年英国教育部制定了《学校金融能力课程指导》,指导学生学习关于个人预算、财务管理及金融风险等方面的知识。而针对作为金融消费主力的中青年群体,英国专门成立了“成年人金融扫盲咨询小组”负责提升中青年金融素养,并配套制定了《成年人金融能力培养计划》等纲领性文件,指导工作的开展。在针对成年人的金融教育计划活动中,还把金融教育纳入到继续教育计划中,可向金融知识扫盲小组、公众金融咨询部、金融机构等寻求帮助。①参见http://www.nifd.cn/ResearchComment/Details/95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
四、我国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大学生的金融受教育权不够重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1.大学生的金融受教育权不受重视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教育越来越为政府所看重,接受良好教育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但这一重要性并未在法律中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而《指导意见》的第三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第八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了受教育权。但是《指导意见》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而《实施办法》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对于法律层级较低,应当提高到法律层面。
2.金融受教育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有所规定,但是对此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在具体实施时缺乏可行性。《指导意见》只是概括性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普及金融知识,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所以金融机构很难重视此类义务,最终将导致大学生受损。
(二)对不履行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义务的机构处罚力度较轻
虽然《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对大学生的金融教育权有规定,但是金融机构一旦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却并不明确。《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了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的相应惩罚措施:约谈管理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相关信息、还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前三项处罚措施,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起不到惩罚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而第四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具体商品在买卖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救济措施,对于受教育权这类权利,举证相对困难,因而保护效果并不会好。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不健全,削弱了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还处于起始阶段,还有着诸多不足,体现在教育理念落后、缺乏整体规划、教育机制不健全等,难以匹配当前我国金融消费发展的局面。
1.教育理念滞后
在教育理念方面,我国还局限于重点聚焦金融从业者的教育,而不是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出发,普及全民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此背景下,大多数民众缺乏保护金融权益的意愿和相关知识,严重制约了我国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提升。
2.缺乏整体规划
在整体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缺乏系统规划,统筹不够。金融教育工作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开展,实践中金融机构参与度不够;另外,缺乏与教育部门的横向协同,金融教育的受众不全面,教育的专业度也难以保证。当然,大学生群体也在被忽视之列。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无规划、不系统、不全面、不专业致使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大学生的金融素养提高困难。
3.教育机制不健全
在教育机制方面,我国并未开展针对大学生的金融消费者专门教育,处于各自为战、放任自流的状态。而且,目前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只注重形式上的填鸭式普及,至于掌握金融知识与否、理解到何种程度则无人关心,更不提对金融信息的辨识、金融风险防范程度提高等,都是金融消费者自己的事情,大学生也深受形式主义教育之苦。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未因人、因地而异,而是“一刀切”,与各类群体的实际需要大相径庭,难以达到开展金融教育的初衷。而且,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形式单一,多采用运动式,没有连续性,很难激励大学生主动接受金融教育。所以,我国应该积极汲取金融发达国家经验,大力在大学校园开展金融教育,扎实做好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切实提升大学生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健全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的建议
健全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要在相关法律规章中给予明确规定,并加大对违法金融机构的惩罚力度,以此保障大学生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构建完整的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需要利用数字金融技术创造学习金融知识的便利渠道,并通过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提高大学生的金融产品辨识能力。
(一)提高受教育权的立法层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提高金融受教育权的立法层级
针对消费者金融受教育权的立法层级不高的现状,其一要从思想上重视。不论是金融消费者还是金融机构,甚或是监管层,都应该对此权利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大众的金融受教育权得到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大学生群体才能明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过度消费、卷入金融陷阱等。因此,高度重视金融受教育权确有必要。其二提高立法层级。《指导意见》不能算是行政法规,《实施办法》是部门规章。从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角度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当被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进行立法。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履行金融教育的机构,金融素养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涉及较少,不足以满足教育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履行金融教育义务的机构。
(1)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教育义务。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细化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由法律规定具体金融机构的教育义务。比如在大学生贷款时,要告知对方贷款流程、利率、还款期限、正规的贷款平台和机构有哪些、不能轻信非法网络贷款平台,做到基本的告知义务。定期进校园组织金融知识宣讲,开展主题活动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理财习惯,教育时长至少要达到每学期12课时等等。
(2)学校履行金融教育义务。法律还应规定学校对大学生的金融教育义务。由于大学生多半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因此,有必要要求学校针对大学生薄弱的金融知识现状,建立大学生的系统教育体系。除建立具体的机构,定时定点地进行宣讲,还有必要在第一学期针对所有大学生增加一门金融必修课,给予非金融专业的大学生最基本的金融知识讲解,以使其能够最准确最及时地掌握金融知识。这需要在立法中具体规定学校的教育义务。
(3)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履行金融教育义务。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在教育部门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等国家部委,负责大学金融教育工作的协调,培育大学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以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提高资源协同和传播信息的有效性。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大学选修课程,各个大学成立金融知识教育委员会,设立金融知识教育官方网站,便于大学生在平时学习金融知识。
(二)加强大学生权益保护,加重违法金融机构的惩罚力度
1.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对违法金融机构惩罚力度明显要弱,只是行政上的约谈、限期整改等,没有具体的惩罚金额规定。应当加入更加明确的惩罚性条款,比如,如果金融机构对大学生在办理贷款时,没有及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导致大学生没有及时还款等损失,那么相应的损失就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同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金融权利也是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
2.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金融消费者面对金融机构往往是弱势群体,举证能力有限。因此,法律要规定一般情况下,推定金融机构负有责任,只有在金融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不负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大学生群体的金融权益,维持金融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健全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正确的金融消费观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教育内容
(1)将基础金融知识纳入大学生必修课程。金融知识浩如烟海,艰涩难懂。作为一名金融消费者,尤其是不需要进入此领域从业的人员,只需要懂得一些最基本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知识即可,不能太过理论,要与实际紧密结合。因此,相关金融立法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金融教育的义务,教育部门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大学生必修课中,以达到全面普及的效果。
(2)教授金融法律相关知识。大学生初入社会,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尤其是法律维权方面。首先要教授大学生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的人身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等。
一是在人身安全权方面,非法校园贷屡屡出现“暴力催收”现象,轻则威胁大学生“毕不了业”,重则对借款大学生人身自由和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而教育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二是信息安全权方面,屡次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出于利益需求个人信息买卖成风,大学生更是招灾的重点领域。这与金融机构监管不严密切相关,非法的网贷平台更是无视各种法律规定,随意泄露、出卖各种大学生个人信息。三是知情权方面,由于不强制信息披露和对虚假宣传的打击较弱,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实践阅历,往往为互联网借贷等平台误导欺骗。而各种校园贷平台为尽可能的多占市场,大力推出“零利息”“零首付”,其中广告宣传之语充满校园,而其背后高昂的保证金及费用和逾期还款的责任则被刻意遗漏,致使许多借贷的大学生陷入困境,这严重侵害了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公平交易权方面,不少校园贷平台为自身利益着想,制定的格式合同不仅免除自身责任,也不提示交易潜在的风险,让大学生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而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又急于获取贷款,不得不无奈签订《平台免责声明》等类似协议。这严重违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运用数字金融技术,创新金融教育方式
数字金融技术能以低成本或者零成本方式传递金融知识,还具备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的优势,为大学生提供了方便的获取金融信息及金融知识学习的机会。应积极利用数字金融技术的优良特性,开发出更多与数字时代和大学生金融消费变化相适应的金融教育工具。在具体措施方面,可考虑由教育部门或各个大学建立专门的面向非金融专业的金融教育网站,免费向大学生提供系统的金融知识及完备的教育教程;同时,联合金融主管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等各相关参与主体积极开发面向大学生金融消费者的网站、公众号等数字工具及载体,使其及时传递政策信息,发布风险提示,推动数字金融知识的普及,为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受教育渠道。推动开发各类与金融知识相关的趣味活动及智力游戏,培养大学生对金融知识的兴趣,同时金融教育提供者应当注重金融知识的整理、汇总,进一步提高金融教育知识的可得性和便利性,逐渐培养大学生接受金融教育的主动性。
3.培养大学生正确的金融消费观
由于超前的消费理念和攀比心理,大学生容易陷入非理性的金融消费。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教育中,一定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进行金融消费,防患于未然。同时,在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过程中,要摒弃把目标关注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开展场次、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发放数量、大学生参加学习人数等表面现象,而是重点聚焦于大学生通过金融消费者教育是否切实提高了金融素养。因此,开展大学生金融知识教育,要以提高大学生的全面金融素养为重点,使大学生接受教育后对金融产品、金融概念和金融风险有相当的认知水平,掌握必要的金融技能,并能够理性地做出金融消费或投资决策。为达成此目标,应积极开展大学生金融素养调研和评估,定期研究大学生金融素养的变化情况,认真评估相关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