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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环节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众包速递平台安全管制革新

2020-02-20杨欣

中国流通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快递

摘要:当前,我国众包速递平台大多注册为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自认为是撮合用户与自由快递员的中介平台。结合对众包速递平台业务本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4条的法释义学分析,众包速递平台并非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其从事的封装物品递送业务属于快递业务,不能以分拣环节的省略否认其快递性质。基于试错观察和管制均衡,有必要将众包速递平台纳入快递安全管制范畴,针对其寄递环节的非典型性配置管制工具,评估以备案制替代行政许可制的可行性,强化以自由快递员培训为重点的管理型管制,有针对性地设计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等技术标准管制,适度合理引入绩效管制,沿袭我国邮政业安全管制的路径依赖,以单独立法的方式构建针对我国众包速递平台的差异化监管模式。

关键词:众包速递平台;快递;分拣;试错;单独立法

中图分类号:F25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0)02-0101-09

一、引言

经济的自我演化和多面特性使得政府管制似乎永远处于滞后和困惑状态,这一点在第三次产业革命向第四次产业革命过渡的当下表现得尤为明显。互联网3.0以在线平台为特征,借助技术引入新的商业模式,对政府管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就快递业而言,这个挑战就是回答何为快递的问题。2013年之前,快递以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简称《邮政法》)第84条解释的四个流程呈现,简单可辨。2013年,人人快递上线,宣称推出新型快递模式,即没有专职的快递员,没有堆包裹的仓库,没有成套的物流运输体系,以众包形式派单自由快递员①,同城一小时内送达。后来,人人快递因没有快递许可证被上海、洛阳、天津等多地的邮政管理局依法叫停,[ 1 ]再后来更名为人人快送,自认为所从事的是信息服务而非快递业务。[ 2 ]从形式上看,人人快送不存在我国《邮政法》第84条列举的分拣流程,如何看待这种新业态,是否将之纳入快递安全管制范畴,除需要行政法释义学层面的解读外,还需要基于实践观察是否有管制的必要。彼时各种类型的新业态风起云涌,颠覆传统企业运营模式。对于这些新业态、新模式,国务院采取了先“看一看”的态度,尽量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而非甫一出现就沿用老办法加以管制。[ 3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之后邮政管理部门对众包速递平台采取静默监管,人人快递更名后没有再被叫停,2014年UU跑腿上线,2015年闪送上线。根据国家邮政局的统计,同城快递将保持每年30%的增速,2020年市场规模估计超过2 000亿元。[ 4 ]监管的包容一方面释放了巨大的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为管理部门观察、判断并作出政策选择提供了时间,同时期诞生的网约车就生动地展示了新业态与政府管制之间的互动。②对众包速递平台而言,经过七年的发展,如今已经行至一个需要检讨的时刻,有必要从法释义学角度研判众包速递平台性质,从实务角度探察是否有监管的必要,并结合快递安全管制措施类型,探讨众包速递平台安全管制的特殊性和要点,以治理手段的现代化回应新业态的挑战。

二、众包速递平台法律性质判断的两个问题

与网约车等新业态一样,对众包速递平台法律性质的判断存在两个次第相连的问题:一是营业性质问题,即众包速递平台是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还是特定实业公司;二是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特定实业公司,还要辩识其所从事业务的范围。

(一)众包速递平台是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还是特定实业公司

1.运营模式视角下众包速递平台对营业性质的自我认知

当前我国各众包速递平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性质均是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比如,闪送登记的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公司,所从事业务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等,[ 5 ]不包括快递或物流业务。闪送认为,公司运营的对象是平台,致力于解决客户小件物品寄送需求与社会闲散运力之间无法有效对接的矛盾。客户在闪送应用程序(APP)上发布送货任务,闪送员通过闪送员应用程序接收信息,并自主选择是否承接送货任务。③

众包速递平台之所以登记为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主要基于对自身运营模式的理解。该模式由美国2011年9月上线的同城速递(Postmates)公司首创。同城速递是美国第一家也是美国规模最大的一家按需速递平台,被称为快递领域的优步(Uber)。[ 6 ]其运营模式为,用户通过手机下载同城速递应用程序,在应用程序中選择始发地和目的地,由系统提供预估价格,用户将需要递送的物品拍照上传,输入收件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之后提交,接下来由在同城速递应用程序上注册的自雇型快递员抢单,平台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7 ]人人快送、闪送等均借鉴了同城速递公司的模式,用户在线下单,业务人员线上注册、线下培训、自由抢单。但与我国的众包速递平台不同,由于美国不存在快递许可准入,同城速递公司更愿意强调自己所从事的是配送业务。同城速递公司在官网上宣传的是,为本地按需物流提供运力,专注于为任何类型的商家提供大规模的快速配送,其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配送、食品配送、物流、当日配送、运输,[ 7 ]完全没有提及信息服务。

2.业务本质视角下营业性质的正本清源

对众包速递平台营业性质的判断,在法理层面存在可供借鉴的路径,该路径来自于优步的案例。优步是起始于美国的一个网约车平台,其登记的营业性质是技术服务公司。优步认为自己的服务是搭建一个技术平台,使用户可以通过个人电子终端访问和使用优步的应用程序以寻求并获得由登记于应用程序的独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运输服务。优步强调自己是一家技术服务提供商,但并不提供出租车辆、驾驶车辆及(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8 ]优步认为自己是一个为驾驶人与乘客建立联系的中介平台,在为双方提供邀约撮合服务后就完成了任务。[ 9 ]然而,对优步争议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其营业性质,即其是否从事了出租车业务。2015年,优步被我国台湾地区交通部公路局开出了多张罚单,就是因为优步所提供的服务属于未经申请核准而经营的汽车运输业。[ 10 ]在英国优步被归入约租车,受《约租车法案(伦敦)》辖制,[ 11 ]其他欧洲国家对优步属于信息服务公司还是运输服务公司意见不一。为提供判断思路,2017年5月1日,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Advocate General)梅西什·斯普纳(Maciej Szpunar)出具了一份关于优步营业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12 ]该意见书提出了四个判断标准:一是从用户视角看所提供服务的外观;二是从运营视角看是否直接参与交易流程;三是从利润视角看是否直接因提供服务而获得利益;四是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否具有排他性。该意见书的结论是,用户使用优步应用程序是为了获得车辆运输服务;优步对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司机的背景以及服务品质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监控,运输价格亦由优步单方设定,实际上是通过平台对其所促成运输服务的所有相关方面进行控制,并获取利润。至于其自称的信息服务平台,梅西什·斯普纳特别指出,一般的中介平台,如预订饭店或购买机票的线上平台,仅仅是饭店或航空公司所采取的多种行销方式之一,中介平台亦通常为用户提供多个可以备选的供给者,且不会对供给者的活动预先采取任何限制,而优步仅提供独家服务,并不是信息中介平台。综上,优步所从事的是运输业务,是运输服务提供商,欧盟各成员国有权对其不法载客行为进行处罚。

参考梅西什·斯普纳提出的判断路径,可对众包速递平台的营业性质进行如下判断:一是从用户角度看,用户选择众包速递平台是为了更快地寄递物品,而非寻求中介服务,各众包速递平台在网页上也表达了提供更快速送达服务的意向;二是从运营角度看,众包速递平台直接参与交易流程,用户通过应用程序下单,自由快递员通过应用程序抢单,用户可通过应用程序实时跟踪物品递送过程并评价服务,平台可根据评价等对自由快递员进行奖惩;三是从利润来源角度看,平台利润主要来自于配送服务的提成;四是从服务供给角度看,当前各众包速递平台所提供的均是独家服务。据此,众包速递平台的营业性质是物品递送服务公司,而非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有研究将此类平台概称为众包物流[ 13 ],这是一个符合其广义业务本质的称谓。④

(二)众包速递平台是否在从事快递业务

目前众包速递平台提供各类物品的配送服务,其中是否包含快递业务,取决于此类业务能否被法规范层面的快递概念所涵摄。

1.法规范层面的快递构成要件

《邮政法》对快递采取的是嵌套式定义,快递的内涵依赖于对寄递的界定。《邮政法》第84条指出,快递是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而寄递是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由此,快递可分解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递送的物品是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其中信件和印刷品较易识别,快递企业不得寄递普遍服务类的信件,这些由邮政公司专营。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 14 ]封装是快件的基本特征,在此意义上,外卖的食品以及京东到家等配送平台用塑料袋配送的蔬菜水果等均不属于快件。

二是快速送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要求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个别地方立法还细化了快速送达的时限,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邮政条例》第23条规定,服务时限不能满足同城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不超过72小时的,应事先与用户达成约定,并在寄递详情单上注明约定时限。

三是存在多个环节的寄递活动。《邮政法》第84条指出,寄递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其中,收寄、运输、投递是完整寄递活动的基础环节,分拣是中间流程,快递企业设有分拣中心,这是自动化、智能化程度最高的一个环节。

按照上述三个要件,众包速递平台完全满足第一个和第二个构成要件。当前,各众包速递平台递送的物品包括文件、包裹等封装物品,其依据算法进行的递送速度远超一般快递企业。闪送官网宣称,距离5千米平均23分钟送达,距离10千米平均33分钟送达。问题出在第三个构成要件上,众包速递平台共同的特点是用户下单后,快递人员抢单,直取直送,没有分拨中心,也不存在独立的分拣环节,而这正是众包速递平台认为自己不是快递企业最主要的理由。由此,判断众包速递平台所从事的是否快递业务的关键在于,分拣是否构成寄递的必要环节。

2.争议焦点:对分拣地位的辨析

为释明分拣的法律地位,本研究采用两种解释方法:一是历史解释,通过回溯快递的自然生长过程,探究本初意义的分拣在寄递活动中的地位;二是体系解释,基于邮政立法乃至相关规定的体系,判断分拣是否构成寄递的必要环节。

历史解释亦称发生学解释,可分为三种视角:一是历史—社会的解释,通过考察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来确定法律的含义;二是释义史的解释,通过考察相关概念及其含义的变迁过程来确定法律的含义;三是具体的历史解释,通过考察立法的原意來确定法律含义。[ 15 ]由于2009年修订并施行的《邮政法》首次对寄递进行了定义,释义史的解释不可考,且由于其第84条是定义性条款,官方未对其做进一步说明,具体的历史解释亦不可考。因此,此处的历史解释特指历史—社会解释,从快递业发展中探寻分拣在寄递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快递企业在我国是草根式成长,顺丰速运成立于1993年,创业初期依靠在我国香港和广东两地之间帮人送包裹、商务信函合同等快件起家,[ 16 ]申通快递初期的业务也是在上海和杭州之间直送报关急件。快递企业早期的业务没有明显的分拣环节,分拣是快递企业发展到规模经营阶段的产物,是一个与快递业务量、业务类型以及配送经济性相关联的环节。对同城快递而言,如果追求的不是更经济的配送,而是更快速的配送,那么直取直送是更优选择。以顺丰速运为例,对同样一个快件,顺丰速运小程序为用户提供两种选择:一是正常速度,运费固定;二是同城急送,30分钟上门取件,专人直拿直送,距离3千米平均30分钟送达,距离5千米平均60分钟送达。[ 17 ]

除历史解释外,也有必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解读分拣的法律地位。我国1999年开始启动《邮政法》修订工作,经过十余年的试错观察,新设第六章“快递业务”,将针对邮政业的安全管制措施延伸至快递业,设立快递经营许可证制度,要求快递企业履行收寄验视义务,安全准确投递。《邮政法》并未特别关注分拣环节,该用语仅出现在第84条寄递概念的列举中,很难从中推导得出分拣是寄递的必要环节。之后的邮政立法进一步表明,寄递的四个环节可以分解,并不影响概念的成立。比如,2018年修订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了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许可条件,意味着企业即使只选择一个环节经营,亦是快递企业,2019年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就向经营智能快件箱的丰巢科技颁发了许可证。同理,企业也可以简化流程,取消诸如分拣这样的环节,201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第二条第三款就将快递服务分为收寄、运输、投递三个核心环节,并没有提及分拣环节。

综上,分拣不是构成寄递的必要环节,尽管众包速递平台所从事的快递业务属于非典型的,但其对封装物品的递送依然满足法规范层面快递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新业态下全新的物品直送服务。

三、破解新业态迷思:众包速递平台安全管制的正当性论证

众包速递平台快递业务的非典型性客观上导致了监管犹疑,是否应将之纳入快递安全管制范畴,除需要法律逻辑自身的推演外,还需要监管正当性论证,接下来将基于众包速递平台的实践,从危险预防和监管均衡两个视角展开分析。

(一)危险预防视角下众包速递平台的试错观察

传统安全管制以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危险作为国家权力发动的起点。为验证危险性,在一般经验基础之上形成了一种试错的模式(Trial and Error),其核心是通过经验法则证实危险的真实存在。[ 18 ]除非有危险存在,否则国家不得采取相关措施,这也是法治国家比例原则的要求。[ 19 ]2009年修订并施行的《邮政法》将快递业纳入安全管制范畴,采取不同于美国、德国等的监管模式,⑤就是基于对快递领域十余年的试错观察。同理,是否需要将管制延伸至以新业态形式出现的众包速递平台,依然需要回到危险预防的原初框架,考察平台以众包形式从事的快递业务是否具有公共安全层面的负外部性。至于快件本身的安全并非考量的重点,用户可以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获得救济。

对公共安全的危胁主要来自禁止寄递物品,众包速递平台不存在分拣环节,可以降低物品之间产生交叉污染的危险,但无法消除禁止物品本身所具有的负外部性,这一点在毒品、枪支、涉恐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众包速递平台不存在明确的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强制性义务,⑥加之有些平台采取了密码箱等安全措施来寄递物品,相较于典型快递,众包速递平台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在2017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毒案件中,有四起案件的嫌疑人涉嫌多次利用闪送平台运送毒品实施犯罪。检察官担忧地表示,尽管目前曝光的借助闪送平台运送毒品的案件数量不多,但不能就此认为类似案件数量很少,毕竟通过闪送平台运输毒品的隐蔽性非常强,可能还有很多尚未发现或查处的案件。[ 20 ] 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某男子利用闪送平台将冰毒送至北京市某指定地点的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此向国家邮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督导快递行业严格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寄件实名制,完善快件验视程序和安检制度,提高快递行业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程度等。[ 21 ]概言之,当前的试错实践显示,从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的角度看,取消分拣环节的快件直取直送加大而不是降低了公共安全风险,有必要将其纳入安全管制的范畴。

(二)激励约束视角下管制逃逸的风险考察

激励约束理论认为,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一项行政立法的有效执行必须实现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项立法就会被虚置或严重扭曲,平均配置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达到纳什均衡的基本前提。[ 22 ]对众包速递平台而言,其安全监管的正当性与义务配置,应放置到与同城快递相比较的框架之下。

当前针对同城快递,存在从管理层面到标准层面的系统管制。同城快递需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进行培训,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执行各类技术标准等,这些义务的履行不仅需要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的支持,而且需要耗费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当前登记为技术或信息服务公司的众包速递平台游离于前述安全监管之外,且不需要承担劳动关系之下各快递员的社会保险等法定成本,相较于从事类似业务的同城快递,存在对管制成本的规避。有研究尖锐地指出,平台带来的让人眼热的盈余中有一部分与监管套利有关,以只是服务媒合平台的名目规避传统商务提供者必须担负的成本或赋税。[ 23 ]目前平台与自由快递员之间的关系已经引发了劳动法领域关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热议,在行政监管领域,当前由不均衡管制引发的反向激励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而反向激励的表现就是管制逃逸。当前各主要快递企业都推出了与众包速递平台类似的产品,如圆通速递启动闪电行动、顺丰速运推出即刻送服务、宅急送推出同城3~4小时达等。当然,顺丰速运等快递企业均已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但如果闪送等众包速递平台不纳入快递行业管制,那么出于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这些具有快递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所从事的同城快递业务亦应同样要求和约束。这意味着,此种模式的快件寄递有可能不受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管制要求,并带来不小的成本节约,但随着这种成本节约达到一定量级,快递企业就会产生将同城业务全面向同城众包速递平台转型的冲动,而这会导致同城快递安全管制的虚化。

综合前面两个视角的分析,有必要将同城众包速递平台从事的快递业务纳入快递安全管制范畴,并针对其非典型性调整适用的安全管制工具。

四、众包速递平台安全管制措施的回应型调适

目前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管是针对典型快递企业设立的,其适用特征是全有或者全无,众包速递平台等新型快递业态的崛起对这种单一管制模式提出了挑战,邮政行业安全监督有必要梳理管制类型,构建“划重点”的回应型监管。

(一)当前快递安全管制措施的类型化

我国快递行业安全管制由位阶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塑,法律中最主要的是2009年修订并施行的《邮政法》,此外还有2014年施行的《安全生产法》、2016年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2017年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等,亦在部分条款对快递安全提出了要求,行政法规主要指2018年通過并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章主要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多个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快递未端网点等具体问题。这些立法构建了两个阶段的安全管制,即进入市场前的许可管制和进入市场后的安全管制。本部分的“类型化”指向的是进入市场后的安全管制措施。

传统上对政府管制措施的分类采用的是二分法,区分为技术标准管制(Technology-based Regu lation)和绩效管制(Performance- based Regula tion)。其中,前者指从生产阶段规定企业应当采用或禁止采用的技术标准或行为措施,属于前端控制;后者指从产出阶段规定企业必须达到的结果目标,属于末端控制。[ 24 ]以上两种管制措施均没有介入企业内部管理,认为这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2003年,科格里安内斯(Coglianese C)等[ 25 ]结合药品和环境领域管制实践,将政府管制工具划分为三类,分别是管理型管制(Manage ment-Based Regulation)、技术标准管制、绩效管制。他们认为,与传统管制工具不同,管理型管制通过为私营企业管理“开药方”来促成公共目标的实现。在这种管制中,监管机构不指定技术或绩效标准,而是勾勒私营部门制定管理计划的规范,并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以确保企业以符合规范的方式实施管理。由于管理型管制作用于企业管理流程,因此这种管制是基础性的。技术标准管制针对的是后续的具体行为,绩效管制针对的是结果,可以反过来对企业管理行为产生影响。

以上述分类审视现有快递安全管制措施可以发现,当前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管制,即管理型管制和技术标准管制。管理型管制作用于快递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求快递企业以安全预防为目标,履行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管理型管制早期主要体现在《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对员工履行培训义务等。2018年通过并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19条区分加盟和直营两种不同的企业模式,并针对加盟制下的总部企业(商标、字号或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设定管理义务。

技术标准管制要求企业履行具体的技术标准,主要针对寄递的四个环节构建。2009年修订并施行的《邮政法》设定收寄验视义务,2018年通过并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要进行实名收寄和安全检查(后者在实务中表现为过机安检),且对营业场所、处理场所有视频监控要求,目前进入修订审议环节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环保标准等的要求。⑦前述管制措施针对典型快递企业设定,对于非典型快递如智能快件箱,企业有为实名收寄提供条件与技术服务的义务,有安装监控设备的义务,但立法并没有要求其履行很难与业务环节匹配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义务。

通过对快递安全管制措施类型的检视可以发现,当前导致管制措施存在差异的关键在于寄递环节,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快递可以分解为不同的环节,既可由不同企业合作完成,亦可由一家企业以环节简化的方式完成。快递安全立法一般针对拥有完整寄递环节的典型快递企业构建,对于仅存在特定流程的企业,无论是管理型管制还是技术标准管制都要进行相应调适。

(二)基于环节的众包速递平台安全管制要点

就取消分拣环节的众包速递平台而言,除进入市场后的安全管制措施变革外,尚需探讨准入模式本身的变革。

1.众包速递平台的准入管制:以备案制替代许可制的可行性

快递经营许可制度设立初始曾遭受质疑。有观点认为,这种模式会妨碍竞争,将邮政管理部门的权限扩大到竞争性服务领域,可能导致竞争性市场被扭曲。[ 26 ]相反观点认为,基于快递服务自身特点以及我国当前阶段基本国情设定快递经营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7 ]《邮政法》之所以对快递业务设定行政许可,旨在通过许可条件,要求企业配置安全防范所需要的资金、设备、场所等,提高寄递的安全性。众包速递平台既经营快递业务,也经营其他物流配送业务,二者均以直取直送的方式送达,客观上均不需要处理场所和转运中心,也不需要配置相应的设备,客观上降低了许可准入的必要性,其安全性更多依赖于事中的安全监管以及事后对违规的惩戒。有必要回归《行政许可法》框架,评估众包速递平台所从事的非典型快递业务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提到的通过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考虑以备案替代行政许可,这也符合2019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与许可的精神。

2.针对企业运营的安全管制措施类型革新

(1)管理型管制革新要点

众包速递平台存在三个寄递流程,即收件、运输、送达。这三个流程均由在线抢单的自由快递员独立完成,其业务知识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禁止寄递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的概率。从调研结果看,当前自由快递员身份多样,既有上班族兼职的情形,也有正规快递公司业务员兼职抢单的情形,即使专职从事快递业务的人员,往往也是同时在多家平台注册,而各平台均否认自己与抢单的业务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种从业人员的灵活性和业余性在降低平台用工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风险,因此对自由快递员的培训与进入退出管理应当成为管理型管制的重点。

就培训而言,我国曾经推行过快递员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制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快递员职业资格作为许可条件之一,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快递员资格许可,但《安全生产法》和《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快递企业对业务员进行培训的义务。调研发现,众包速递平台对自由快递员均进行了岗前培训,时长为两个小时到半天,不存在经常性的日常培训,而这种轻型培训远不能匹配其面临的安全风险。因此,有必要细化众包速递平台对自由快递员进行培训的义务,要求平台对注册的自由快递员进行岗前和日常培训。为监督培训的效果,邮政管理部门可利用技术手段设立闯关型考试,考试合格方能接单,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平台处以裁量幅度内较高额度的罚款。

就进入和退出管制而言,对于进入管制,郵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平台对自由快递员进行背景审查,要求其出具无涉恐涉毒犯罪记录证明,在当前电子政务日益普及的背景下,这是一个比较容易实现的义务。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亚马逊公司的物流配送平台亚马逊卖家Flex(Amazon Seller Flex)就实行了这样的自我管制措施,平台将注册司机信息交由一家名为准确背景(Accurate Back ground)的公司进行背景调查,其调查数据来自法庭记录、性侵犯信息库以及美国和全球性组织的数据分析等。司机在通过背景调查之后,方能进入培训程序。[ 28 ]对于退出管制,邮政管理部门可要求平台对多次违反技术标准管制的自由快递员取消其配送资格。

(2)技术标准管制革新要点

当前针对典型快递企业最主要的技术标准管制是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以及针对场所的视频监控标准。对众包速递平台而言,分拣环节的省略使得现行技术水平下过机安检不具有可实施性,能够采取的技术标准管制主要是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

就实名收寄而言,众包速递平台应当遵守2018年施行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支持,为避免用户身份信息重复提交,降低用户信息泄露风险,众包速递平台亦可依托微信等已经采用实名认证的系统。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均要求自由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查验核实用户身份。

就收寄验视而言,其实施效果取决于平台对自由快递员培训义务的落实。作为防止违禁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的关键措施,可考虑在合理性原则下引入绩效标准管制,激励平台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求实现法定目标的有效途径,要求平台对通过一般收寄验视即可发现的禁寄物品流入承担结果责任,以此倒逼平台细化管理规则,通过自我管制的方式加强收寄验视的落实。

(三)革新路径

作为成文法国家,单独立法是我国行业安全管制应对新业态的路径依赖。之所以单独立法,是因为新业态变革了企业的运作模式和运作流程,使得针对传统业态构建的管制措施无法匹配新业态的特点,有必要在相同的安全管制目标之下,针对新业态不同于传统业态的特征,革新管制要点。

就快递新业态而言,目前作为主管机关的交通运输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单项立法工作,2019年针对智能快件箱制定了单独的部门规章,其下属的国家邮政局正在开展企业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试点,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向菜鸟驿站颁发了快递许可证,试点成熟,对于这类快递服务站亦有可能单独制定部门规章。对众包速递平台而言,其直取直送的寄递模式既难以满足《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也难以适应当前针对典型快递企业的安全管制要求,这种因与果的关系使得现实中的众包速递平台成了法外之地。邮政管理部门有必要沿袭既有路径依赖,吸收理论研究成果,根据众包速递平台特点,加紧进行立法研究,制定同城众包速递平台快递服务安全管理办法,回应由众包速递平台引发的安全管制变革需要。

五、结语

邮政行业大变革的时代已经来临。传统寄递流程的四个环节面临分解或简化,有别于典型快递企业的新兴企业模式不断挑战传统邮政行业安全管制体系,除前述以环节变革为特征的新业态外,正在兴起的区块链技术也可能进一步改变快递业形态,[ 29 ]快递不止一个面孔已经是客观事实,依托互联网平台运行的众包速递公司所从事的封装物品递送业务属于快递,其对分拣环节的省略挑战了现行针对典型快递企业设立的管制措施,有必要对管理型管制和技术标准管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实现管制革新。未来邮政行业安全管制将呈现一般立法与类型化特别立法并存的格局,以一般立法对应典型快递企业,以特别立法回应不断变化的新业态。

注释:

①调研发现,当前众包速递平台与抢单的快递员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台亦不承认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英国认为,此类人员可歸为工作者(Worker),美国多认为其是自雇型劳动者。鉴于劳动关系并非本研究讨论的内容,接下来一律将众包快递员统称为自由快递员,自由是指这类快递员可随时脱离平台。

②2012年8月快的打车在杭州上线,2012年9月滴滴打车上线,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间存在四年的观察时间。

③引自郭亚光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4030号,此处的观点为北京同城必应公司旗下闪送的答辩意见。

④从实务看,我国快递与物流的差异一直没有得到晰清界分,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大件是物流,小件是快递,两者是平行关系。2016年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采用了“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的表述,将快递列举为物流的类型之一。实践中,多采用与《反恐怖主义法》类似的“大物流”称谓。

⑤美国和德国均未针对快递业设立专门管制。美国只是在涉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环境保护等具体事项时,分别受到运输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环境保护署等部门的管理。

⑥中国2016年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要求物流企业实行实名收寄,并在第85条规定了违反实名收寄、安全检查、收寄验视的法律责任,但当前众包速递平台进行工商登记的信息均显示其不是物流企业,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执法的模糊。

⑦依据《电子商务法》第52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21条至第24条规定了快递包装、胶带、车辆等方面的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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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Differential Supervision Based on Links:Discussion on Security Regulation Innovation of Crowdsourcing Express Platform

YANG Xin

(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Beijing100048,China)

Abstract:The current crowdsourcing express delivery platform is mostly registered as a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and it considers itself to be an intermediary platform for matchmaking users and free courier. Combining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business and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84 of the“Postal Law”,the package delivery service that the crowdsourcing express platform engages in belongs to express delivery,and the omission of the "sorting" link cannot be used to deny its express delivery properties. Based on the "trial and error" observation and balanced control,it is necessary to include the crowdsourcing express delivery platform in the security control scope of express delivery. For its typical features,we should configure control tools,evaluate the feasibility of replacing administrative licenses with records,strengthen management- oriented controls focusing on training obligations,formulate targeted technology- based regulation for real- name acceptance and acceptance inspection,and rationally introduce performance-based regulation through separate legislation,and so on.

Key words:crowdsourcing express delivery platform;express delivery;sorting;trial and error;separate legislation

收稿日期:2019-12-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国家治理模式改革与依法治国研究”(17VZL010);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项目“劳动法中的宪法应用问题研究”(17YY007)

作者简介:杨欣(1971—),女,辽宁省大连市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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