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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职业打假,别越界

2020-02-20智春丽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商法广告法权益保护法

智春丽

用“吃货”表示申请退款不退货,用“上车”表示跟着别人一起去打假,用“买票”表示给带领打假者好处费……据报道,网络职业打假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一些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索取赔偿,还招收学徒传授经验。

职业打假,并非新鲜事物。上世纪90年代,王海知假买假获得加倍赔偿,就曾引发热议。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務迅猛发展,职业打假的主阵地也悄然转移,将矛头指向数量众多的网店,而且打假范围也有了拓展:既包括店铺出售假货、价格欺诈等明显过错,也包括商品标签不规范、使用禁用广告词等方面。现实中,某出版社因图书推广语含“最”字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为虚假宣传,还有网店因促销结束瞬间未能及时将图片价格修改过来而被职业打假者截图举报为价格欺诈。

知假买假行为具有复杂性,因而职业打假一直都存在争议。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客观上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并净化了市场环境,被称为市场“啄木鸟”。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兴起,网购投诉也与日俱增。统计显示,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高达168.2万件,同比增长126.2%,投诉问题主要为虚假广告、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等。职业打假者熟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商法等法规,维权效率高,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推动消费者维权。

不过,历经多年发展,职业打假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职业打假的主观出发点是牟利,这就注定了打假方式存在局限性。有的人在打假对象的选择上,只会找有利可图的“买卖”,通常拣软柿子捏,故意找新手店铺漏洞,发现问题要求私了。有的打假者缺乏自律,从知假买假演变为做假造假,甚至进行敲诈勒索,比如,用药水将商品生产日期抹去、用针扎孔将头发塞到面包里。凡此种种,不仅消解了打假的正面效果,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网络职业打假,其产生源于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家的不当行为,也将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监管的规范而逐步退出。维护消费者权益,完善制度是根本路径。近年来,从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广告法到正式实施电商法,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到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之网越织越密。遭遇欺诈退一赔三、问题产品由商家举证、严禁虚假宣传等具体规定,也都直击现实问题,推动商家守法经营,不断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随着社会进步、制度完善,职业打假的空间必然会逐步缩减。

如今,针对职业打假滥用某些条款索赔的现象,纠偏机制也在逐步形成。对网络职业打假人来说,其获利空间必将受到进一步限制,其获利难度也将相应增加。从近年来的案例来看,职业打假人身份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认定。事实上,某些职业打假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商家举报,最终“剧情反转”,得不偿失。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职业打假者来说,打假维权也须依法进行,不可抱着侥幸和投机心理。一旦越过边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摘自《人民日报》2019年12月3日    勾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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