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公司+农户”模式的风险及化解*
2020-02-20李清明睢党臣
李清明,睢党臣
(1,2.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陕西 西安,710119)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方面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达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目标。乡村振兴,关键是要产业振兴,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只有产业兴旺,农村才能兴旺①袁树卓,刘沐洋,彭薇.乡村振兴对产业扶贫的发展启示[J].当代经济管理,2019(1):30-35。。当前,中国正处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交汇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加快乡村产业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才可能进一步提高,脱贫攻坚成果才能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②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N],人民日报,2018-9-27(001)。;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③姜长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重大战略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19(1):10-20。。中国农业产业化从20世纪80年代“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等方式萌芽,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探索,为农业产业振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公司+农户”模式作为农业产业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户脱贫增收。
“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④杨明洪等.“公司+农户”型产业化经营风险的形成机理与管理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26。。企业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具有主导作用,其经营领域具有“涉农性”,对农业生产和经营具有福射作用。企业利用其资金、技术和销售等优势,结合当地特色资源,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农户按合同的要求为企业提供生产活动或者农产品。企业与农户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合作原则签订契约并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致力于实现农户增收、企业增利的发展目标。“公司+农户”模式为农户提供从生产到销售的多种服务,扩大了农产品生产规模,拓宽了农户增收渠道;搭建了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链接的重要桥梁,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了农村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农业部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41.7万个,比上年增长8.01%,其中龙头企业13.03万个,增长1.27%;龙头企业年销售收人达9.7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91%;龙头企业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主动参与国家重大产业扶贫规划部署,在诸多贫困县投资建设农业项目实现产业对接,加速了当地脱贫攻坚进程①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农业年鉴2017[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8:8-66。。
然而,受履约率低、市场环境变化、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因素的制约,“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受到了考验,如果不及时解决上述问题,将会影响到全国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一直以来“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演变受到国内学者的密切关注,对模式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于模式履约率低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交易的不确定性、契约条款不合理、公司与农户地位不对等是主要原因。其中胡新艳和沈中旭(2009)以温氏集团契约治理的经验为例,建议规范契约条款,制定利益激励与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契约自我执行效力,从而提升契约执行效果②胡新艳,沈中旭.“公司+农户”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契约治理的个案研究[J].经济纵横,2009(12):83-86。。曹艳爱(2014)认为“公司+农户”模式的违约根源在于经济利益,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与农户都具有通过违约来增加自身经济利益的动机③曹艳爱.“公司+农户”模式违约机理分析[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4(3):26-34。。建议通过扩大契约价格浮动空间,培育较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提高违约成本等措施提升公司与农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进而降低违约率。由于与企业相比,农户在收集市场信息、抵抗技术和市场风险等方面能力较弱,造成公司和农户之间具有非对称的相互关系,导致农户与公司进行利益博弈时处于不利位置。万俊毅(2009)④万俊毅.“公司+农户”的组织制度变迁:诱致抑或强制[J].改革,2009(1):91-96。、张乐柱(2012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⑤张乐柱,金剑峰,胡浩民.“公司+家庭农场”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模式_基于温氏集团案例研究[J].学术研究,2012(10):94-97。、田鹏和陈绍军(2016)⑥田鹏,陈绍军.“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运作机制分析_基于新经济社会学的视角[J].农业经济,2016(6):15-17。等建议对“公司+农户”模式进行改良,提高农户的市场参与能力和谈判能力,降低交易成本,增强模式风险抵抗力。关于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户难以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唐芳(2008)建议强化经济效益评估,按贡献和承担风险的大小设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⑦唐芳.“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运行困境及改进[J].商场现代化,2008(12):45-46。。陈学法和王传彬(2010)建议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股权联结方式,实现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利益联结转变⑧陈学法,王传彬.论企业与农户间利益联结机制的变迁[J].理论探讨,2010(1):83-86。。姜睿清和黄新建(2013)等建议在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的同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进而促进农民增收⑨姜睿清,黄新建,谢 菲.为什么农民无法从“公司 +农户”中受益[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3(3):54-60。。
通过整理文献,发现近年来针对“公司+农户”模式某一问题进行独立分析的研究较多,提出的对策较为分散,且建议多从完善契约内容、提升农户博弈能力、改善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讨论,缺乏从整体上推进模式发展的系统性意见。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公司+农户”模式的参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模式发展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对如何深化模式发展以及如何更有效地保障农户权益的要求更为迫切。本文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具体要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公司+农户”模式的部分案例,从契约理论、市场经济规律、公司运营管理、政府职能等方面探讨了“公司+农户”模式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化解策略。
二、“公司+农户”模式风险分析
对于“风险”的定义,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界定。美国经济学家奈特认为风险是“结果的不确定性”⑩赵传君.风险经济学[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5。;美国学者海恩斯指出“风险意味着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⑪J.haynes.Risk as an Economic Factor[M].American: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895。;刘新立认为“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在特定情况下、特定期间内,某一事件导致的最终损失的不确定性”⑫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上述学者均指出风险与不确定性密切相关,随着风险研究的逐渐深入,发现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区别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很难区分,在很大程度上风险与不确定性是被混用的,于是将风险与不确定性都称之为“风险”①张红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考虑到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密切关系,本文将“公司+农户”模式的风险界定如下:“公司+农户”模式作为农业产业发展模式之一,由于农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模式本身组织结构的不严密性,以及各参与主体利益诉求不一致性,导致模式运行进程中企业与农户利益相悖,农户增收成效与预期效果发生偏离的可能性。通过分析影响“公司+农户”模式效果的内、外部因素,除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目前制约该模式成效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契约风险
契约是指特定交易环境下,当事人之间经济行为与结果的约定,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结果②丁志国,郭婷婷.理性的约定:现代契约理论发展综述[J].学习与探索,2018(3):114-122。。但是由于未来的不可预知性,以及签订契约的成本限制,任何契约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把所有可能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都列出来③吴思.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企业中的应用—专访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利弗.哈特[J].中国经济报告,2018(11):54-58。。因此公司与农户虽然签订了契约,但是在市场环境中,受利益驱使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和企业都可能成为违约主体。刘凤芹的研究发现全国包括“公司+农户”形式在内的订单农业合同违约率曾高达80%④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22-30。,履约率低一直是制约“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主要问题。
(二)市场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所引导。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变动和价格波动,会导致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公司+农户”模式作为农产品参与市场交易的一种组织方式,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汇率等因素的变化必然会影响模式的发展成效,使公司与农户的经济收益呈现出不确定性。如2015年内蒙古某市某村的彩椒种植户,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10万斤的彩椒订单,彩椒成熟后公司负责全部收购。可是由于当年彩椒的市场价格较低,订单预期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公司为了避免亏损,仅按合同约定收购价收购部分彩椒后就不继续履行合约,彩椒严重滞销全部烂在地里,全村种植户在彩椒种植中投入的大棚租金、种苗、农机、化肥及人工成本亏损累计超100万元⑤农业之友.订单农业陷“履约难”[EB/OL].https://www.nyzy.com/ddny/49.html,2015-8-4。。
(三)技术风险
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着技术成效能否顺利实现的不确定性,以及冒用误用伪劣农业技术或技术产品的风险,当某项技术的应用获得的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标准时,会导致农民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无序性,进而形成技术风险⑥欧晓明,曾晓红.农业技术应用风险及对策[J].经济问题,1993(4):23-24。。据统计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40%左右,与发达国家70%-85%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⑦翟金良.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5(3):378-385。。“公司+农户”模式在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阶段对农业技术的使用常呈现出规模化的特征,其技术转化失败或者技术使用不规范,导致农产品产量或者质量不达标,对企业和农户双方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如某专门从事魔芋出口业务的公司,2010年与南方某县山区1000多个农户签订了种植协议,划定了2万亩的种植发展规模,公司还委派技术人员对农户进行了种植技术、种植规范的培训。前两年合作效果很好,公司的销售量和收益增大,当地农户的经济收入得到了提升。但在2013年,由于某农户为了增加产量,未严格按照公司规范的种植技术和标准进行种植,导致该公司的出口商品质量检测不合格,被某进口国拒收,并按约解除与该国当年和第二年的全部订单,公司品牌和销售渠道严重受损。
(四)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
“公司+农户”模式下,契约中关于利益分配的协商、约定、执行条款成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协调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和约束机制,公司与农户权、责、利的规定存在缺位或错位,企业增利与农户增收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农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例如三鹿集团“公司+农户”模式一度成为公司与农户合作的模范,但是随着我国奶业市场发展成熟和竞争的加剧,三鹿凭借自己在交易中的强势地位,掌握了鲜奶的收购价和收购标准的绝对话语权。当市场形势不好时,通过压级压价的方式损害农户基本利益,公司与农户利益冲突不断升级,并爆发了三鹿奶粉事件,导致三鹿公司瞬间倒闭①蔡建华.三鹿集团“公司 +农户”制度困境的剖析—基于资产专用性视角[J].科学经济社会,2011(1):85-89。。
三、“公司+农户”模式风险成因探究
(一)契约的不完全性
1.契约内容的有限性。“公司+农户”模式中,契约是公司与农户开展合作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公司与农户的有限理性,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自然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环境的复杂性等原因,决定了二者之间的契约不可能包含交易中会遇到的所有问题以及细化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司与农户的契约内容是有限的,即公司与农户间的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与农户之间力量悬殊,签约地位不对等,双方契约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存在不规范的风险。契约经济学理论认为,契约型组织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必然对处于弱势依附地位的一方形成“要挟”,造成弱势者部分权利丧失②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业2003(3):12-13。。按《合同法》规定“公司+农户”模式下的契约当事人,公司与农户都应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设立、变更、终止合约内容和关系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单次的的农产品交易,还是农户与企业签订长期的产销合同,农户在经济实力和市场信息获取渠道及速度上与企业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凭借自身在资金、技术、市场信息以及对于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运用上的优势,在拟定契约条款时,会以约束农户行为、维护企业利益为出发点。因此在签订订单时,农户往往只注重价格和数量,公司则在契约中对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认定、企业的配套服务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处罚规定等权利义务规定不明、含糊不清,导致契约的内容不完整。契约的不完全性给违约行为提供了潜在机会,也为日后的争议和纠纷埋下了隐患,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公司+农户”模式契约风险形成的根源③杨明洪等.“公司+农户”型产业化经营风险的形成机理与管理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78。。
2.机会主义行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是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都是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即参与人是“完全理性”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受主客观条件限制,其经济行为并不能达到完全理性。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利弗·威廉姆森指出在有限理性下,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信息不对称,经济生活中的人存在为了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别人利益的行为,即机会主义行为④张明.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的主要学术贡献评介[J].生产力研究,2009(22):9-10。。“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与农户双方均体现出典型的“有限理性”特征,在合作中寻找机会实现自身利益更大化是必然。“公司+农户”模式发展的初衷是以订单合同的方式缔约双方的责权利,通过农业产业发展实现农户脱贫增收,企业增利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双赢结果。但是在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公司与农户存在既统一又对立的利益关系。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确定了二者有统一的利益追求,即通过“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顺畅运转降低各自生产经营和销售过程的成本达到收益最大化。而对立的利益关系是指公司与农户作为市场主体,都具有“经济理性人”特征,双方都希望各自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因而在产品价格的诉求方面双方存在对立的利益关系。
(二)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
中国农产品价格不单受国内市场供求影响,而且还会受国际市场竞争的冲击,农产品市场交易中竞争压力较大,且不确定因素较多,市场风险难以避免。“公司+农户”模式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供销合作关系,将分散的农户和农业生产要素聚集在一起,解决了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困境,提升了农产品市场流通速度,将农产品交易中的市场风险由企业与农户共同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户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⑤杨明洪等.“公司+农户”型产业化经营风险的形成机理与管理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23。。但是企业与农户合作的产业项目同时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逻辑,即按照平等自愿和等价交换原则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①童永胜.产业扶贫要遵循市场规律[J].农经,2018(10):94-96。。在“公司+农户”模式下进行的产业项目和购销合作关系,企业首先考虑的是盈利,只有在不影响企业经营获利的情况下,企业才会考虑对农户的帮扶职能。当遭遇市场价格波动,农产品供过于求,签订的合同会使企业面临损失风险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会依靠其强势地位和合约的不完全性,而不履行其收购义务,加剧农产品滞销,导致“谷贱伤农”,使产业扶贫的惠农、增收机制反而成为“伤农”、减收机制。
(三)新技术传递及应用的不确定性
“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负责为农户提供资金、技术、销售等系列化服务,并有义务帮助农户提升生产技能。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有利于缩短农产品生产周期及提升农产品品质,促进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的现代生产方式转变。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投入要素的重新组合,并对生产环境及农民的生产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而诱发新的生产风险②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业,2003(3):12-13。。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的标准化程度要求较高,技术难度增大。农户使用新的农业技术往往需要在原有农业投资的基础上增加资金、物质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投入,还需主动学习新技术所必备的专业技能。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生产的主体大部分是农民,而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难以掌握技术要领,导致技术传递失败,或者未按标准使用技术产品,导致生产出的农产品质量或产量不符合销售标准。另一方面,一项技术是否实现其效益,最终取决于市场需求状况而决定的产品价格和市场规模③孙良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风险与风险控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3(2):16-21。,新技术生产的农产品还需面对新的市场价格风险。
(四)缺乏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
根据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链接的紧密程度和联系方式的差异,大部分学者将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弱到强依次划分为三个层次: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④雷玉明.关于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链接机制的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松散型的利益关系是指公司与农户按市场价格进行一次性交易,不签订契约,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双方是独立个体,经济关系不受任何制度约束,交易结束关系结束。半紧密型的利益关系,即公司与农户以契约作为联系纽带,双方按契约约定的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责任,如农产品收购合同、生产与服务合作合同、企业对农户的聘用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在这种链接关系中,企业与农户与契约作为链接纽带,双方合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稳定性。但是二者地位的悬殊使得企业在利益的分配上居于主导地位,农户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第三种是紧密型的利益关系,企业与农户以资产为纽带链接在一起。即农户以自有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持有企业股份,或由企业发起,与农户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户与企业作为共同出资方,形成新的企业主体。农户对企业拥有一定产权,可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中,采用按股分红、利润返还方式联结的占比为44.08%,而以合同为主的其他联结方式占比达55.92%⑤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农业年鉴2017[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8:19。。因此,目前在“公司+农户”模式的实际运作中,以农产品购销合同形式联结而成的半紧密型利益链接关系依然占多数,股份制合作的方式虽然有所提升,但规模较小且农户持有股份不多,农户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在以契约为纽带的半紧密型利益链接关系中,由于契约内容的不完全性,以及公司在产业发展,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公司完全掌握了模式运营的管理权,同时公司也掌握了“公司+农户”模式产出收益的分配权和剩余权利的索取权,农户的话语权、监督权由于机制的不健全而很难被体现。
四、“公司+农户”模式风险的化解策略
(一)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完善合同约束机制
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①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N],人民日报,2018-9-27(001)。。
农户作为“公司+农户”模式合约主体之一,其主体地位及相应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为最大化降低公司与农户在履行契约时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政府应积极进行完善公司与农户的合同约束机制的工作,监督公司与农户的签约及履约活动,依法规范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内容,提高合同的标准化程度。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方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方式、清晰列明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办法,以及公司和农户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和比例,增大违约方的惩处力度,使各环节的利益能够按贡献得到的合理分配,遇到风险时按合约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避免转嫁风险行为的发生,在合同中切实体现合作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针对农户较为分散和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普通农户、村小组、家庭农场等依照法律法规组建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邀请农业技术人员、律师、农产品知名企业家等集中地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的市场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带动小农户专业化生产。
(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农户风险抵抗能力
当面临市场风险或经营危机时,与农户相比,企业依靠自身经济实力会激活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而农户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获得金融服务和经济支持的渠道较少,难以抵抗各类风险的冲击,一旦面临危机,返贫和负债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项资金或者专门机构为农户分担风险,增强农户的抗风险能力,使其遇到风险时能够及时止损并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乡村振兴战略指出应通过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设计多层次、可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提升农业风险保障能力②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N],人民日报,2018-9-27(001)。。我国的农业保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最初以商业保险的模式出现,近几十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日益重视,农业保险俨然已经成为现代保险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孟昱含.加快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的途径研究[J].农业经济,2018(10):114-116。。但是由于农户收入低风险意识较弱等原因,投保意愿不高,且农业保险具有商业性。2012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经营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性质,保险机构自负盈亏的盈利准则限制了农业保险业务种类的增加。因此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我国农业保险的作用,应扩大农业保险宣传范围和加大对农户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增强农户农业保险意识和投保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建立风险保障基金,通过风险基金的补偿降低农户损失,确保参与产业发展的贫困户在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时享有最低保障④罗东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具体方法包括:一是由政府建立,直接从财政专项资金中专门划拨一部分款项作为风险基金,发生自然灾害时对农户进行补偿。二是企业与农户共建,即企业把销售收入的中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为风险基金,同时农户按各家耕种的土地面积出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抵押金,这些资金用于补偿自然灾害年和遭遇市场风险时带来的损失,实现企业与农户共担风险。三是企业与政府共建,政府每年从其财政中拨出一定额度,企业从其利润中拨出一定额度,共同出资成立风险基金。
同时,政府应不断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完善农业产业化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完善市场制度,改善农业经营环境。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培育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颁布农业保险法等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法规;及时向农民提供农产品市场的各种信息服务;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农村市场培育和建设、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农业经营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农户技术指导
首先,政府应捋顺“公司+农户”模式中各主体的相互关系,强调以农户为核心,产业发展为手段的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农户主动脱贫主动发展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企业参与农村扶贫与发展工作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荣誉感。严格审核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的资质,强化对龙头企业的遴选工作,同时加强对小企业的扶持与帮助,引进及培养具有影响力、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为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数量和脱贫成效作为安排财政支持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对资金的用途、使用效果、拨付制度等定期检查并进行公示,确保专款专用,对利用农业产业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进行严惩。政府根据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及扶贫工作的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建立龙头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强化龙头企业资质的动态性和严肃性。对社会责任感强,产业项目定位准确,带动效果明显的企业加大优惠政策的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融资、技术帮扶等政策照顾,并执行其产业项目退出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和企业家下乡和回乡,同时吸引外出或在本地打工有所成就者、大学毕业生、退休干部和职工、退伍军人等回乡创业①李静.产业扶贫关键在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J].中国发展观察,2017(24):32-34.。
其次,企业应积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农业产业链升级。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司+农户”模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企业与农户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合作方式,“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家庭农产”等不同组织方式均有出现。在农村各产业融合发展,主体增多的新发展趋势下,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仍处于核心地位,应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结合农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确立产业发展方向,与其他经营主体合理分工,发展精深加工,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农业产业链的转型升级。
(四)完善利益链接机制,加强政府政策扶持
乡村振兴发展规划中指出,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应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加快发展根植于农业农村、由当地农民主办、彰显地域特色和乡村价值的产业体系,推动乡村产业全面振兴②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N].人民日报,2018-9-27(001)。。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稳定长久不变政策,但是大面积的山地丘陵地区并不适宜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全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平衡,所以长期内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一定是机械化生产方式与小农户生产方式并存。企业与农户可以依据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并存、渐进式发展的利益链接方式合作。在公司与农户以市场和契约为主要联系纽带的基础上,提升农户的市场参与融合能力,增强公司与农户的利益链接机制的紧密性,企业与农户应积极探索以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租赁等链接方式进行合作。在依法遵守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建设,鼓励农户以土地、林权、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加快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使农户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中的获得更多话语权。
其次,强化政府对利益分配的协调和监管职能。乡村振兴展战略指出,发展壮大乡村企业,应始终坚持把农民更多分享增值收益作为基本出发点,着力增强农民参与融合能力,创新收益分享模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③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N].人民日报,2018-9-27(001)。。“公司+农户”模式下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工作除针对企业的经营过程的合法性、产业项目发展的规范化,对农户帮扶的效果外,还应包括公司与农户间利益分配的合理性。由于企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实际经营中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应以提高企业在未来的社会收益(如社会信誉、优惠政策等)为引导,降低与农户合作项目中企业的“理性经济人”特性,激励企业主动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促使“公司+农户”模式收益分配关系及分配比例合理化。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涉农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明确资本参与利润分配比例上限,让农户分享更多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让农户尽可能多地享受到政府扶持政策的实惠,真正获得农业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红利,使“公司+农户”模式的利益分配机制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