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竹简看“谮”的词义问题
2020-02-20陈斯鹏
陈斯鹏
中山大学中文系 广州 广东 510275
提要 文章通过对新出秦汉竹简中“谮”字用例的考辨分析,指出早期的“谮”具有较广义域,应包含三个义位:一是告诉、通报;二是上诉、控告;三是谗毁、诬告。文章的研究可以补传世文献的不足,并为汉语大型辞书的修订提供参考。
1 引言
在中古字书中,“谮”主要有二类音义。一是《广韵·沁韵》:“谮,谗也,毁也。”音“庄荫切”,《集韵·沁韵》:“谮,《说文》愬也”,音“侧禁切”;二是《集韵·栝韵》:“谮,不信也。通作僭。”音“子念切”。现代大型辞书大体均沿用此二种释义。举其要者如:
1)《汉语大字典》:(一)zèn 说坏话诬陷别人。(二)jiàn 通“僭”,不信。(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 1988:4018)
2)《汉语大词典》:谮1zèn 谗毁;诬陷。谮2jiàn通“僭”。不信。(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 1993:419)
本文重点讨论“谮”的第一种音义。
2 从秦汉竹简看“谮”的词义
“谮”作谗毁一类意思讲,是人们所熟知的,文献中用例俯拾皆是,不胜枚举。《汉语大字典》将其训诂源头追溯到《说文·言部》“谮,愬也”,并引徐锴《系传》的解释:“谮者愬也。《论语》‘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诬告之也。意主于害人也。”《说文·言部》又有“谗,谮也”,《玉篇·言部》有“谮,谗也”,均支持这种训释。可是,《说文·言部》“诉”字条则云:“诉,告也。从言、省声。《论语》曰:诉子路于季孙。,诉或从言、朔。愬,诉或从朔、心。”虽然所引《论语》“诉”在具体语境中是诬告义,但并不直接以“诬告”释“诉”,而是释以中性的“告”。“诉”、“告”自古至今均属中性,也是人们所熟知的。尽管从《说文》义例来看,这种递训的同义(或近义)词之间的义域未必完全等同,但既然以“愬(诉)”为“谮”之正训,似不排除“谮”有中性的诉告义的可能。出土文献恰好为此提供了证据,可以补传世文献之不足。近年公布的司法文书类秦汉竹简中数见“谮”字,其例如下:
(1)令狱史……状。及谮讯居处,薄(簿)宿所。(岳麓秦简叁142—143)
(2)谮讯同归义状及邑里居处状。(同上143)
(3)复谮谓同:同为吏,人见同,巫从同,畏不敢捕同而……(同上145)
(4)即各日夜别薄(簿)谮讯都官旁县、县中城旦及牒书其亡者……(同上153)
(5)触等尽别谮讯安旁田人。皆曰:不□可(何)人。(同上154—155)
(6)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谮讯。(岳麓秦简伍19—20)(1)本简“谮”字声符繁化作“簪”。
(7)南郡复吏乃以智巧令攸诱召聚城中,谮讯傅先后以别,捕系战北者。(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52—153)(2)本简“谮”字,张家山汉简原整理者疑释“谒”,不确;彭浩和陈伟等(2007)据红外线照片改释“谮”,甚是。
关于简文中“谮”的释义,目前所见有五说。
1)彭浩和陈伟等(2007:369)在注释例(7)时,读“谮”为“潜”,谓是“暗中义”。
2)朱汉民和陈松长(2013:192)注释例(4)时也读“谮”为“潜”,训为“探测、探索”,谓“潜讯”是“为了探索信息而盘问,探听某方面的信息”。
3)朱汉民和陈松长(2017:75)注释例(6)时也读“谮”为“潜”,但训为“深”,疑“潜讯”有深究详细盘问之意。
4)陈松长(2018:158)注释例(6)时说:“谮讯:官吏在办案现场的讯问,不同于在官署的讯问。”
5)陈伟武(2018)主要针对例(6),认为“谮”指起诉,“谮讯”意为起诉审讯。
从语境的同一性考虑,上引文例中无论是“谮讯”还是“谮谓”中的“谮”,应该作统一的解释为妥。
朱汉民和陈松长(2013:192)据例(3)等否定“暗中”义的可能,是很有道理的。对杀人嫌疑犯(同)说话,完全不必要也不应该暗中进行,是很显然的。例(6)、(7)“谮讯”的对象同样是嫌疑犯。另如例(4)别簿向都官旁县问讯,属于司法公务系统的正常运作,也无所谓“暗中”。故意见1)难以成立。
意见2)、3)也不能适合所有文例。比如例(3)是在对嫌疑犯(同)陈述客观事实,既不是探测,也无所谓深究。又如例(4)是以公文形式向都官旁县问讯,性质上是寻求对方配合援助,“深究详细盘问”当然是无从说起的了。其中的“薄”字,朱汉民和陈松长(2013:192)注释为“迫近、接近”,实误。“薄”应读为“簿”,簿本指簿书册录,用为动词则是登录入簿之意。岳麓秦简肆《亡律》10:“少府均输四司空,得及自出者,吏治必谨讯,簿其所为作务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206—207:“它县人来乘庸,疑为盗贼者,徧视其为谓,卽薄(簿)出入所以为衣食者,廉问其居处之状,弗得。”均是其例。所谓“别簿”,犹言别录,即将有关案情信息另册抄簿之意。例(1)之“薄(簿)宿所”是登录其住所的意思,朱汉民和陈松长(2013:182)同样以“近”义释“薄”,亦误。
意见4)较前三说最大的不同是不对“谮”加以读破,但并未能说明训诂依据,而且同样不能贯通所有文例。如例(4)便明显不能理解为办案现场的讯问,例(3)也很可能不是。
意见5)从《说文》“愬(诉)也”的本训出发,不为传世文献“谗谮”义所囿,显然为诸说中之最优。例(6)中的“谮”作“起诉”解也甚合理,不过此义同样不能切合于所有用例。
从简文看,“谮讯”、“谮谓”都是并列结构,而不是偏正结构。“谮讯”作为一个司法用语,其涉及的对象甚广,可以是较明显的嫌疑人,如例(1)、(6)、(7),也可以是可能的知情方或证人等,如例(2)、(5),还可以是邻近的政府机构,如例(4),其语义指向显然是比较中性的。针对嫌疑人者,固然可以解释为起诉,但涉及其他对象时,则应解释为一般的告诉或者通报为妥。《说文》“谮”训“诉”,“诉”训“告”,尽管从其所举“诉子路于季孙”来看,是指向上诉、控诉的,但其实无论是“诉”,还是“告”,都兼有“诉说告知”与“起诉控告”二义,后一义可视为前一义的特殊状态。因此,与“诉”“告”同义的“谮”,也兼有这两类意思,实属于平行的现象,并不难理解。同理,“讯”针对嫌疑人时固然可以理解为审讯,对知情方或证人审讯就勉强一些,对邻近的政府机构审讯则明显不合适了,而应该解释为问讯查询。所以,“谮讯”一词应该用一个比较宽泛的义域来界定,即统指诉告并讯问,而起诉审讯等具体义位自然也已涵盖其中。至于“谮谓”,实即告谓的意思,特别使用“谮”字,盖以强调这个谈话活动的正式感和司法意味。
3 结语
综上,“谮”的早期义域显然是较为宽广的,可用“诉告”加以概括。具体而言,则应包含三个义位:
1)告诉、通报(就目前掌握的语料看,一般应用于比较正式的场合,带有司法或契约意味)。
2)上诉、控告。
3)谗毁、诬告。
这三个义位之间,实际上体现出义域渐次缩小的趋势。“上诉控告”可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告诉通报”,而“谗毁诬告”也可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上诉控告”,特指其中的不实和恶意者。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只见到“谮”的第三个义位,幸好有出土文献帮助我们认识到“谮”的前两种义位,从而完整地掌握“谮”的词义。
本文只是讨论了一个小小个案,相信类似的利用出土文献增进对汉语词义的理解的例子,还有不少。希望今后大型字书、辞书的修订,能更多地关注出土文献及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