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第二届社会进步与医事法发展国际论坛暨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创办20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0-02-20王林智尚春萍张延燕先德奇

医学与法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医事医科大学法学

王林智 尚春萍 张延燕 先德奇

2020年12月5日,“第二届社会进步与医事法发展国际论坛暨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创办2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四川泸州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主办,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现代法学》编辑部、《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研讨会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美国、日本、保加利亚和我国大陆以及港澳台地区医药卫生法治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近40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共收到学术论文169篇,作者来自国内21个省、市、自治区和海外国家(或地区),线下参会代表来自40余所高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具有广泛的参与度。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共有63篇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1篇,三等奖21篇,优秀奖26篇。

研讨会开幕式由西南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刘毅教授主持。随后西南医科大学主持工作副校长、四川省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春祥教授、泸州市副市长马宗慧分别代表西南医科大学和泸州市政府致欢迎辞。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沙玉申代表中国卫生法学会讲话。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教授代表主办单位讲话。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罗刚教授介绍医事法学专业创办20周年的发展历程、建设成效和未来的发展构想。开幕式之后,研讨会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主题报告和分论坛交流。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教授,美国新英格兰大学戴维M·西格尔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长江学者、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日本大阪学院大学全理其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巡视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尹梅教授分别在大会上作了主题报告。主题报告学术交流由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徐静村教授和西南医科大学原党委书记、《医学与法学》刊执行主编石俊华教授共同主持。

12月5日下午,在大会设置的“卫生健康权利及其保障相关问题”“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法治相关问题”“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与学科专业建设问题”三个分论坛上,参会人员通过专题发言、专家点评和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研讨,共有25人次在分论坛上进行了交流发言。在分论坛三的第二阶段,大会还专门组织了医事法学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研讨沙龙,邀请理论和实务部门专家围绕“医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标准”“医事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上,西南医科大学和哈尔滨医科大学共同发起成立“全国高等院校医事法学教育联盟”。会议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李兆玉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现代法学》主编赵万一教授作论坛学术总结。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沙玉申宣读了研讨会论文获奖名单。西南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廖斌教授出席闭幕式并作讲话。

本次研讨会主题鲜明、内容丰富、交流深入,各位主讲人紧密结合时代潮流,紧扣社会热点,分享了医事法学领域的前沿学术思想和学术成就并展开了富有建设性的探讨。现将本次会议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卫生健康权利及其保障研究

多位专家学者紧密结合《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围绕不同主体卫生健康权利的相关含义、属性以及健康治理范式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一)健康权及健康治理研究

海南医学院苏玉菊教授认为,我国健康治理的范式应由传统健康走向全健康。“全健康”是指在政府主导下,通过跨国界、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学科的合作,实现人类、动物和自然环境的最佳健康与和谐共生。全健康作为一种全新的健康治理范式,在理念、内涵、路径和模式方面都有别于传统健康治理,其以践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实现健康正义为核心价值,以社会-生态模式为主导,通过法律治理的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健康治理。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调研员胡晓翔认为权利、约定和尊严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最核心的价值取向,该法立足于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将其属性定位于积极的人权,据此配之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实现职责以及保障机制和措施,并辅之以监督与制裁。

西南医科大学孙永祥副教授从法律权利基础理论研究的视角,全面考察健康权的法律属性特征。他认为,健康权是一项跨属性法域关系的综合性权利,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属性,宪法和部门法属性以及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属性。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杨知行分析了健康照护权涉及的国家尊重义务、国家给付义务和国家保障义务,以此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提供了理论阐释。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向志意分析了国家对健康权具有保障义务的法理与伦理基础、法律依据与现实需要,进一步论述了疫情期间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负有尊重、保护和积极促进实现的三重义务。

(二)医务人员有关权利研究

大连医科大学石悦教授认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心理健康权、休息权和工伤等方面的保障存在不足,对此,应通过立法加强对于医务人员的权利保障,建立医务人员心理危机的干预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休息权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并在疫情期间灵活适用工伤的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吴乾坤分析了医护人员健康权的法理特征,梳理了我国劳动法和医事法两个领域中关于保障医护人员健康权的法律法规,并提出了制定“末日规则”“正当理由清单”以及用奖励代替惩罚等具体措施。四川大学法学院罗雅文博士认为,现行的《护士管理办法》具有明显的管理法性质,应转变为“权利法”,并着重从护士的权利义务、人格权益保护和独立开方权等方面进行创新性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隆沐樾教授以中国医疗实践中的垂直分工为视角,通过对医务人员相关医疗行为的实证分析,阐述了社会分工与信赖原则的法律适用,以此为医疗过失犯罪中信赖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提供实践依据与理论基础。

(三)患者相关权利研究

北京大学王岳教授作了“《民法典》意定监护与安宁疗护法律专家共识”的主题报告。他认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使医学预嘱实现了合法化,这有利于提高患者死亡的质量。医学预嘱与医疗选择代理人的确定能够帮助患者家属理解并遵循患者的本人意愿。他提供的《医学预嘱书》和《医疗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书》示范文本“专家共识版(2019年第一版)”能有效解决现存医学预嘱中存在的内容过于简单、文字表述有歧义和默示同意等法律问题。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龙关注民法典视域下非近亲属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问题,在分析了其所适用的法理依据后,他认为现实中存在着非近亲属监护与知情同意制度的冲突,解决该冲突的措施包括进一步优化上位法以及加强伦理审查等。

成都大学法学院吴俊彦讲师以权利主体规制不统一为视角,对侵害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她认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类型可分为专断性医疗行为侵害型、权利主体混乱侵害型和同意权与生命权相冲突侵害型。通过对这三种侵害类型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有助于找出有效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对策。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霍增辉教授和西南医科大学周瑶讲师都关注在医疗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霍增辉教授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出发对患者电子健康档案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他认为应学习国外对电子健康档案保护的相关经验,要健全我国的电子健康档案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要通过多种途径增强民众、医务人员对隐私进行保护的意识。周瑶讲师则针对互联网医疗下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指出互联网医疗中所存在的三种主要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四)精神障碍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新英格兰大学戴维M·西格尔教授作了题为“Kahler诉Kansas案后美国刑法上‘精神错乱’之含义”的主题报告。他结合凯乐诉堪萨斯案谈美国“精神错乱”的标准及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问题。比较了美国、德国和中国的相关制度,认为三国虽然认定“精神错乱”的程序不同,但却有相似的实质性标准。不同之处是,德国和中国对因精神疾患而削弱辨认和控制能力之被告人会减轻处罚,但美国却没有这种规定,目前美国还没有因精神障碍而减轻处罚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之概念。

日本大阪学院大学全理其教授作了“日本精神障害者的犯罪和对策”的主题报告。报告讨论了日本精神障碍者法律制度的变迁、日本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以及日本精神障碍者的强制性医疗问题,特别是从处置入院制度等方面展开了探讨。他认为,精神障碍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需要制定并完善与其有关的法律,要解决好国家、地方政府,包括社区家庭监护人以及精神障碍者本人的关系,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专门的主管机关以及加大公费支援的力度,要通过增加政府的投入和加强医疗保险力度以减轻精神障碍者本人及其家庭的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志媛教授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展开了探讨。他认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具有注重社会防卫与兼顾精神障碍者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然而从现行立法与实践看,对精神障碍患者仍然存在重防卫、轻保护的倾向。我国已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按照国际准则要求加强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障将是未来强制医疗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二、关于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法治研究

多位发言人针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供给侧不足和治理短板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对策。

(一)疫情防控经验启示

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作了题为“疫情防控与法律规制”的主题报告。他认为,要用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的健康,对此,他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思考、卫生与健康法律体系、疫情防控与法律规制、应急状态的法律定位与特点、应急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等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主要观点为:第一,疫情带来三个方面的重要启示。一是使全国上下充分认识到健康问题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头等重要性,要依法把健康中国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二是疫情防控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重大的影响;三是疫情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第二,卫生与健康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有全局性的思考,即在体系化框架内修改法律并进行顶层设计。第三,要明确应急状态的法律定位与特点,并要坚持应急法治的基本原则。

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作了题为“依法战‘疫’”的主题报告。他从依法治疫的总体思路与战略基础、新冠疫情的法治化应对和法治化抗“疫”的经验总结与未来展望这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此次疫情防控是一次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深刻、全面、重要且具有基础性的介入防控,应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维度进行应对。立法上,既要建立起疫情防控法治体系,又要有序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新法的制定。行政执法上,要实行强有力的强制/管制措施,加大防疫行政执法力度。守法上,公民要如实报告个人信息、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禁止实施破坏抗疫的违法犯罪活动。他还指出,应急法治体系的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未形成完善、统一的防疫法律体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动性亟待提升,防控举措的科学性、规范性不足,以及对应急管理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还不充分。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作了题为“抗击新冠病毒事例之启迪”的主题报告。他认为,新冠肺炎之战有四个启迪: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矢志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中华民族定能实现伟大复兴;二是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瑰宝,在新冠肺炎战斗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三是疫情防控需要法治在社会秩序、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发挥作用;四是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对国际联合抗击新冠疫情非常重要。

重庆医科大学冯磊教授对重庆市1945年的霍乱疫情防控情况进行了历史回溯,其中成立专业的卫生队伍、施行严密的交通检疫工作和举行大规模的防疫知识宣传运动等经验充分体现行政干预与社会动员的有机结合,为传染病防治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中国药科大学张乐乐从域外视野介绍了新加坡以《传染病法》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和特色措施,并分析了在新冠疫情期间新加坡应急治理体系所体现出来的优势及问题,在此基础上,他得出了新加坡的应急治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二)重大疫情信息管理

南京中医药大学杜珍媛副教授通过分析吹哨人相关制度的发展和价值取向,探讨了吹哨人保护制度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现行疫情防治法律中的报告制度,从报告人权利的正当性及边界、报告途径的拓展、对于报告人的法律保护与激励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要完善我国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使报告制度更具有快速有效性和操作性,从而更好实现对于传染病疫情的控制。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李茜讨论了如何在建构高效公共卫生预警机制的情境下构建我国的报告人保护机制,她认为应从立法层面和精神物质奖励层面加强报告人保护机制的构建。

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崔修宇律师和西南石油大学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实验师王红梅都关注重大疫情中民众传染病信息的管理问题。崔修宇律师强调了在重大疫情中民众传染病信息的价值和地位,提出要准确认识民众传染病信息的作用,要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民众传染病信息。王红梅则以区块链技术为出发点,认为在疫情防控中应利用其激励机制、共识机制、难篡改性和智能合约技术等特性,并研究了在社交网络中对言论的真实性进行论证的方法。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杨雯从行政法的视角审视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实施过程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疫情信息渠道单一、早期警示信息缺失、信息发布主体不明和信息沟通不畅等,对此,应采取构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细化公开发布规则,建立多元参与的信息输入系统和重置公开义务的主体等举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陈龙博士关注数字化防疫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他认为,数字化防疫中存在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的伦理性风险、信息收集过程中的合法性风险、信息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风险以及信息利用过程中的责任归属风险。他建议,要通过依法保障个人的知情同意权、采取去中心化的信息收集方式、适时放宽技术对个人生活的切入程度和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等途径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三)《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乐虹教授认为,目前《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医疗救治法律制度存在救治网络不健全、应对突发重大疫情能力不足、体系建设主体缺位、人力和物资储备供给机制不完善以及医患权利和义务不清等问题,建议从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物资及经费保障、人力调配与保障、医患法律关系及权益保护等七个方面进行完善。

江西师范大学陈绍辉副教授主要针对传染病强制隔离的程序规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应建立隔离治疗、隔离观察和场所隔离为一体的强制隔离类型,厘清不同种类的隔离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及其程序以及明确隔离的决定主体及其实施程序;同时还应构建强制隔离的救济机制,包括隔离费用的分担机制和损失补偿制度,以及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认为,应当给予流行病学调查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撑。他建议:一是变《传染病防治法》为《传染病防治管理法》;二是明确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授权;三是明确疾控中心具有独立性,并应坚持“尊重事实、服从法律”的原则;四是明确流行病学调查具有行政性;五是规定受调查人在接受流调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山东政法学院张爱艳教授主要探讨新冠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问题。她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立法完善角度上,要扩大行为对象的范围并且应准确界定其行为方式;从司法适用角度上,要从罪与非罪、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量刑幅度的区分这两个方面进行定罪量刑的完善;从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区分角度上,要针对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梦龙从比较法的视野,对美国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案件及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在进一步比较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不同后指出,要对我国现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则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则检视。

(四)疫情背景下经济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西南医科大学羊海燕教授从“后疫情时代”审视四川省健康服务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她认为,可通过促进政府服务制度便利化,构建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康服务业行业标准和动态市场监管规章制度等途径来优化四川省的健康服务业营商环境。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硕士滕泉阐述了后疫情时代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了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法律法规、贯彻国际标准、加强推广宣传、提高商产程度、打造智能业态和支持平台建设等建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广律师梳理了互联网医疗行业的现状及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互联网医疗的六大行业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相关从业者作出了风险提示。

保加利亚政府和法律研究院首席助理Deyan Dimitov研究了医疗旅游监管框架所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他建议,应尽快制定医疗旅游的国际标准来规范医疗服务的质量。同时,在医疗旅游法律审查环节,他建议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某些国家禁止的治疗和医疗服务(如堕胎、安乐死等);对器官捐赠和移植以及医疗差错、不良医疗行为和虐待病人所形成的共识,以及相关的有效的国际规则和条例。

(五)公共卫生治理研究

西南交通大学邓君韬副教授以“COVID-19”疫情为例,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他认为,应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域引入“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类似普通侵权责任法上“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国际法律责任体系。西南医科大学邵帅副教授关注国际公共卫生变革背景下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问题。他认为,世界公共卫生领域的变革是世界大变局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延伸体现,应明确我国在世界公共卫生领域中的定位和作用,并通过提高国家公共卫生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卫生活动和参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改革等途径来实现此目的。

中山大学郭萍教授针对我国邮轮面临的旅客就医和船上医疗服务之间的司法实践,比较分析中美两国有关邮轮旅客就医和享有医疗服务的现状及特点,借鉴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指出应当通过国内立法和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等多元化的措施,解决邮轮船舶医生配置和医疗设施等问题。上海大学金成华副教授则结合新冠疫情分析了国际医疗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立足于医疗本位化,以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为新理念,不断融合、强化国际医疗法的中国化导向。南方医科大学杜仕林对全球公共卫生产品的供给和配置的法律机制进行了研究。他提倡应确立大国责任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原则、法律原则、保护平等原则和互通共享原则等基本原则,并通过构建全球公共卫生产品供给与配置法律机制、全球公共卫生命运共同体等途径来推进全球公共卫生产品的需求和供应。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孙淑云教授关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的保障机制问题。她剖析了隐蕴其后的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交织运行的实际状态,深究基本医保基金与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由政府主导筹集所具备的社会政策性、保障性和福利性,并对此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意见。

西南科技大学贾银生讲师基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系列特质,主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之刑法立法应宜以积极刑法的立法观为基本立场和建立起结合医学、生物科学等实证基础的配套性修法技术。

上海政法学院李晶讲师从区块链技术视角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问题。她建议,应搭建国家统一应急管理联盟链平台,运用技术做到及时预警、舆情引导与监管和均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王政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吴乾坤都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高校治理的问题。吴乾坤从以武汉市政府征用高校宿舍为例来探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治理之行政征用权的问题,并建议制定完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征用立法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征用程序、征用补偿、救济制度。王政则从高等医科院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治理进行研究,并建议从构建法治高校、服务型高校的路径来切实提升,我国高等医科院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理水平。

西藏大学刘维新教授从依法治藏的视角研究民族区域医事法治的逻辑理路。他认为,医事法治尤应把准的政治逻辑、哲学逻辑、现实逻辑,以期打破当前西藏医事法学理论研究相当薄弱甚至近乎空白的僵局,为探寻新时代西藏医事法治基本路径以及为全国尤其民族区域提供“西藏方案”奠定学理基础和实践依据。新乡医学院韩冬副教授选取河南省60个乡镇卫生院,236个村卫生室为研究对象,从乡村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现状、设备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效果评价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体系、加强资源配置力度、依法行使行政服务和监督职能等措施来提升乡村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西南医科大学梅达成教授从医疗资源城乡整合视域下研究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问题,他强调,目前乡镇卫生院和起网底作用的村卫生室的力量更需加强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贵州医科大学周允讲师梳理了贵州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健康扶贫下的发展现状,厘清其运行模式和机制,并进一步提出探索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来实现对县、乡、村服务网络的重塑。

三、关于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研究

医事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围绕医事法学人才培养、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医事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学术讨论。

(一)医事法学人才培养

西南医科大学羊海燕教授认为,新文科背景下医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培养对象类型化疏漏、医法融合欠缺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将“新文科”建设理念融入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计中。具体而言,包括构建“医学+法学”和“实务导师+专业教师”的新型复合型师资队伍,重塑“医+文”培养方案以及深化“文+医+法+现代技术”相融的实践环节改革等方面。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思怡从仪器设备、教学实践内容及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三个方面,探讨疫情背景下中医药院校特色互联网+实验室教学移动共享智慧平台的构建以及中医药科研创新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北京中医药大学霍增辉教授认为,我国高校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课时数短缺、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等困境,其原因主要是专业定位不明晰、固守传统的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建议通过创新联合培养模式、丰富教学形式和手段、构建医法交叉融合型课程体系及科学考评机制来不断改进人才培养模式。西南医科大学王林智老师认为,新文科背景下卓越卫生健康法治人才培养强调人才培养的复合、应用型,其培养内涵包括正确价值观、医法职业能力、国际视野三方面的培养;最为核心的是医法职业能力的培养,其着力点集中在专业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医事法学学科建设

哈尔滨医科大学尹梅教授作了题为“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思考”的主题报告。她认为,卫生法学学科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方面其适逢社会、学科、科研发展精细化和交叉化的发展需要等机遇,特别是其在公共卫生领域中的责任与担当;另一方面其也面临交叉学科互动、知识培养向能力培养转型、“规模性”与“持续性”同步提升等挑战,最后从国家、社会对卫生法学专业的认可度,卫生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卫生法学学科的“特色”能否强起来作了深入思考。

西南医科大学刘毅教授和刘霞老师都关注卫生法学学科建设。刘毅教授通过对国内已开办医事法学相关学科专业的29所高校进行调研,发现当下我国医事法学学科专业体系与人才培养存在若干问题,主要包括学科专业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学科内容体系尚不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脱节、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医事法学的学科地位、规范人才培养的标准条件、重视理论与实务的有机结合、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医事法学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培养社会急需的医事法学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等对策建议。刘霞老师认为,明晰了卫生法学的地位和价值、通过卫生法学的学科属性、学科分类、学科建设三方面管窥目前学科发展的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对卫生法学学科可续发展提出明确学科属性、增设卫生法学二级学科、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强化学科队伍建设和规范卫生法学教育教学等建议。

大连医科大学王安富教授关注医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探索与实践。他认为,医事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特质塑造、培养内容选择以及培养模式建构要与法律职业进行有效衔接,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三)中国卫生法学学术面貌

重庆医科大学冯磊教授从社会变革语境下梳理出中国卫生法学的学术面貌,展示了中国卫生法学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状,即国家和民众对健康权认识的深化密切相关,医事法的重构与深化,健康法的冲击和融入等特点,并主张从寻求“舶来”资源和本土资源的有机统一,以法律与政策交融的研究视野,法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研究方法等途径来构建中国卫生法学的学术面貌。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乐虹教授采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2009年~2019年卫生法学教学研究成果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目前卫生法学教学研究缺乏系统性、创新性不足、缺乏中外卫生法学教学对比研究。应从提高卫生法教学的重视程度、针对不同教学对象采取针对性的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来完善卫生法学教学。

四、关于医院管理研究

医院管理一直是我国医疗改革中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医院法治化建设、医院监管、医患沟通等方面展开。

(一)医院法治化建设

徐州医科大学谈在祥副教授认为,公立医院法治化建设应该遵循公益性、依法办事、公平性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医院管理的合法性审查、强化法律顾问制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培植法治文化,实现公立医院管理的法治化。

西南医科大学罗刚教授以公立医院的传染病防治为例,从理论层面探讨司法政策在医院法治化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传染病强制医疗过程中强制行为合法性等基础问题,进一步指出充分运用司法政策,明晰公立医院的复合法律主体定位及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程雪莲回顾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时面对诸如审批权限划分不合理、行政许可程序不规范、设置规划作用异化和监督管理手段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展示了修订后所产生的社会办医稳步兴起、医疗市场不断规范、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等效果,为医疗机构精细化监管提供有益参考。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务部副科长冉隆耀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暴力伤医预防和处置管理实践为例,指出通过强化安全保障基础建设、提升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医疗不良事件管理为抓手将医患矛盾化解前移,建立院内突发治安事件快速处置的机制、警医深度联动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事后根由分析并予以员工心理干预和关怀等举措来防范和处置医暴事件。

西南医科大学向歆副教授以医师的紧急救治权为视角,分析了医师超范围执业的合法性问题。她认为以医师主观意向和客观事实统一的作为判定标准,只有当主体为医师且在主观上无超专业范围或超地点的故意,客观事实在紧要危机时,必须采取一定急救措施否则会导致客体即患者或病人死亡的情况下,可认定该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不予处罚。

(二)医院监管

锦州医科大学李海军副教授以我国医院评审制度发展为脉络,梳理了医院评审制度发展历程,总结了国内外医院评审经验,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医疗事业发展“医院认证”制度,并就其构建中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创新科学的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构建公开透明的认证程序等提出了具体建议。西南医科大学刘真讲师梳理了外资医疗机构法律准入的演变历史,总结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就外资医疗机构法律准入的监管提出相关建议。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吴金艳讨论医疗机构的数字化监管,梳理借鉴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及新加坡、德国的医疗机构监管经验,并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机构数字化监管的相关建议。

(三)医患沟通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务部朱清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等新法实施背景下,提出将多形式医患沟通贯穿于患者诊疗全过程,通过对医务人员分层分类进行医患沟通能力与技巧培训,拟定各类特殊情形下的医患沟通流程,移动式医患沟通服务,运用信息技术予以保障,固定医患沟通证据,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风险等措施来完善医患沟通管理体系。柳州市工人医院殷琦分析我国医疗机构中的第三方谈话见证制度的现状,指出该项制度的主体、客体及其法律属性,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此外,还涉及医院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及医用耗材管理等问题。

五、关于医疗保障研究

医疗保障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会议主要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家庭医生、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吴阅莹、李臻蓉和赵涵关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吴阅莹和李臻蓉分别以四川省泸州市和成都市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实证方法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状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其所存在社会心理、制度规定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问题,并从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对策意见。赵涵则对关于超过护理期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家庭医生制度

成都中医药大学徐正东教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域下互联网+家庭医生治理效能提升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应通过建立家庭医生及互联网+家庭医生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结构;明确家庭医生现阶段在公共卫生事业的基础性定位,丰富家庭医生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大数据、AI技术进行智能评价,加大报酬支付力度及责任风险转移力度;提升家庭医生及互联网+家庭医生参与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深度、广度等途径来实现提升。广东医科大学翟方明副教授基于相关政府部门文件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原有模式下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时修订提出了建议。首都医科大学马辉副教授采取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对2020年北京市某区家庭医生助理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梳理其存存在政府经费投入不足、准入门槛过低、绩效考核与职业晋升机制缺失等问题,并提出将家医助理分为医疗性和行政性助理、加强针对性的培训以及推动医疗性助理进入医疗卫生人员序列。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西北民族大学王亦龙讲师基于对甘肃省民族地区的考察,对民族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治理现代化进行探讨。他建议应遵循“体制吸纳力-制度整合力-政策执行力”的治理逻辑,深入探析民族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阶段的治理效果。

六、关于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研究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医事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围绕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情绪接纳理论的运用以及司法鉴定问题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一)医疗纠纷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北京中医药大学王萍副教授从《患者权利保护法》的新视角对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再探讨。她梳理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方与反对方的争议点,对争议的背景与实务原因以及对适用《消保法》和医疗纠纷相关民事法律等方面进行差异性比较,最后认为应放弃医疗服务适用《消保法》的争议,针对医疗服务本身的专业性壁垒,选择一个更具针针对性的《患者权利保护法》。赣南医学院纪晓欣讲师对私立医院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控进行研究。她指出,通过制定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总结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准则;梳理诊疗流程的合规性、发现和排除法律风险点、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理措施,建立医疗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有效防控私立医院法律风险。

(二)医疗纠纷中涉及到的司法鉴定问题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魏洋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的样本,分析了四川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从国家层面应在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以建构一个严谨的司法鉴定程序;地方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朱丽华律师探讨了中医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退鉴”的原因、处理“退鉴”的对策等根本性问题,建议能进一步规范中医纠纷解决机制,助力我国中医药规范、长效发展。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付建彬律师认为面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处于“二元化”状态,建议需要进一步相互借鉴融合,实现从鉴定启动到鉴定过程到鉴定结果等的实质一元化,破除在医学会和鉴定机构之间的屏障,进而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

昆明医科大学廖娟副教授对远程医疗中法律关系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她认为,明确远程医疗各参与主体的资格并厘清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各方的责任边界,规范与细化远程医疗的各项操作仍是进一步推进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关键。

(三)医疗纠纷中其他问题

福建中医药大学高雪娟副教授以福建省为例分析政府购买医患纠纷调解服务的法律问题。她指出,该制度暴露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法律定位的缺失,医患纠纷调解监管与评估指标不完善,政府给付不足和调解机构中立性不足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明确其法律定位、构建监管与评价制度,完善经费支持的多模式探索以及推广独立性购买方式等法律建议。

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洪智琳分析了我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医疗纠纷防范体系的构建。她通过结合《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实践现状分析现有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存在短板问题,发现可从卫生健康法律体系、医疗机构法治管理体系和卫生健康法治宣传体系三方面来构建一个完善的医疗纠纷防范体系。

山西大学晏英副教授将情绪接纳理论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他深入剖析了情绪接纳的重要性,详细阐明了情绪接纳的方法和步骤,为我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有益探索。

七、关于药品管理研究

本次会议主要从药品上市制度、药品相关权益保障、少数民族医药、网售处方药和假药劣药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药品上市相关制度

北京中医药大学马韶青副教授分析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区域协作监管的对象及其法律责任,探讨了区域协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从完善区域协作监管的执法依据、构建职业检查员制度、健全区域协作监管的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来强化。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牛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新情况,强调推进药品的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闭环规定的急迫性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二)药品相关权益保障

徐州医科大学谈在祥副教授以重症患者难以获得临床试验药物和进口救命药为问题导向,分析美国同情用药和药物尝试权的立法沿革和司法程序,结合我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的现状与问题,总结美国成功做法,从中获取对我国相关条款的启示并予以借鉴,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辽宁大学闫海教授从健康权的国家保障的视角来分析基于药品可及性的我国药事法治的构建,他指出药品可及性的健康权基础、内涵及其国家义务并提出药品可及性法治的原则、综合运用信息、标准、市场准入、竞争执法等多元化的工具,从供给保障、价格控制两个途径建立药品可及性法律制度,尤其注重发挥医疗社会保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调整作用。厦门大学法学院钟皓珺博士通过分析世界上常见的罕见病药品专利法律制度,探索我国罕见病药品专利的法律适用道路。

(三)少数民族医药

海南师范大学关丹丹讲师认为,少数民族医药凝聚着中国少数民族防疫治病的经验智慧,在少数民族地区起到了防疫治病和社会治理的双重效果,应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医药宣传、推动多元化医疗体系形成、加强立法保护、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人才,以更好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重大疫情中的基层社会治理作用。

(四)网售处方药和假药劣药犯罪

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常金凤梳理网售处方药现状,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网售处方药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供方网售处方药行为不能恪守既有规范,严重背离处方药给药须遵循的安全性原则,并就此提出相关建议。西南医科大学刘世彧副教授关注假药劣药犯罪问题,以2018年的600份假药劣药犯罪判决为调查对象,重点分析其结果,梳理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该类犯罪提出针对性防范策略。

八、关于生命伦理研究

全球视角下的生命伦理与法律问题是本次会议的重要主题之一。与会专家主要围绕当代生命法学发展的困境与机遇、疫苗研发、人体试验、代孕和基因编辑、器官移植等热点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

(一)当代生命法学发展的困境与机遇

上海政法学院刘长秋研究员论述了当代生命法学发展的困境与机遇。他认为由于生命法学学科自身特点等在内的诸多因素之影响导致其发展步履维艰,但同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法治需求乃至当代生命科技的飞速发展等也为生命法学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需要广大生命法学研究者抓住机遇,推动生命法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二)生命伦理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林信铭博士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德国常业帮助自杀罪以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宣告此条文违宪的判决,以此来反思我国安乐死的若干问题。他提出在思考帮助自杀行为时,应兼顾保护个人自主权、生命权以及尊重个人的死亡自决权以及在刑法上增订帮助自杀罪是可行且必要的。华东师范大学胡雪梅教授分析了制定末期患者放弃治疗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界定了末期患者的认定标准,具体明确了末期患者放弃治疗的决定主体、可以放弃的医疗范围以及适用程序。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孙翔宇从国际视野阐释国际法规制生命科技犯罪在理论和制度上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应坚持法益保护与科技进步双重价值取向,缔结规制生命科技犯罪的国际条约,特别要预防利用发展中国家立法漏洞所实施的跨国生命科技犯罪。

(三)艾滋病疫苗研发及人体试验

西南医科大学黄静博士分析了艾滋病疫苗研发中的主要伦理和法律问题。他提出了在研制安全有效的艾滋病疫苗的同时,也应同时兼顾特定的道德伦理。同时也需得到社会、法律、国家政策的支持,需强有力的国际支持与合作。西南政法大学殷明雪博士对跨国人体试验受试者法律保护的伦理审查问题进行了探讨。她提出应健全伦理制度,发挥其在跨国人体试验中应有的作用,明确我国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保障其独立性,建立相应的跨国受试者权利救济机制,以此保障跨国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四)代孕和基因编辑

北京中医药大学杨逢柱副教授结合基因编辑婴儿一案,总结了人类基因编辑研究中伦理审查的问题,列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关于伦理委员会成员架构、审查制度、后续复核三方面的制度建议。

盐城工学院刘冠合老师从私法审视以及权利救济的角度对基因编辑行为展开了讨论。刘冠合老师提出了要厘清相关涉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认定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制定严格的科学研究准则与技术规范,以实现受试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私权保护与损害救济。

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延燕结合《民法典》,以我国首例代孕监护权案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转化为“未成年子女保护原则”,增强了司法援引的可操作性。

(五)器官移植

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高涵分析了我国器官移植的历史与现状,探讨了器官移植中的医学伦理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器官移植过程中应该恪守的伦理原则以及相关问题解决的对策。西南医科大学孙榕同学则以医学生认知视角,从人性维度、文化维度、法律维度、专业维度进行调查,对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的影响因素、法律法规的保障因素、科学规范的管理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器官捐献的问题与对策。

本次会议,不仅是医事法学领域的一次重要国际会议,也是我国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法学界的一次学术盛会,对促进医事法领域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会议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在医事法学的理论建构和方法论创新方面已迈出坚实的步伐,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领域的研究正取得重要进步并必将结出硕果。本次会议的研究成果不仅对医疗卫生行为的解释、生命健康权的发展、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法治治理、医事法学人才培与学科专业建设和医学技术的发展等现实问题的解决作出了独特的智慧贡献,而且还对促进生命健康法治和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意义。

猜你喜欢

医事医科大学法学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撰稿要求
《遵义医科大学学报》2022年第45卷第2期英文目次
《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第七届编委会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张慕歧与张葱玉的一段医事
新时期医事法学面临的挑战及机遇
医科大学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