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社会加强“靶向治理”构建精准防控治安体系研究
2020-02-19董钰佳
关键词 大数据技术 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 精准治理 靶向治理
基金项目:2019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社会加强“靶向治理”构建精准防控治安体系研究(201910520063)。
作者简介:董钰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2017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84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政策背景:党和国家强调聚焦智慧公安,推进针对性精细化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既要运用现代科技,又要有“绣花”的功夫。在 2019 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中,公安部长赵克志强调要深入实施改革强警和公安大数据战略,要聚焦智慧公安建设目标,坚持融合共享努力在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和核心战斗力上实现新突破,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扫黑除恶专项会议上强调要集中精力、精准发力,提高工作靶向性、针对性。这表明,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治安治理大数据建设,精细化靶向治理已经被党和国家确立为重要的战略政策,大数据和精细化治理必将成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的新增长点,在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大数据+精细化靶向治理”必将成为重要环节。
(二)时代背景 :社会主义实现里程碑式跨越,风险挑战并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传统和非传统威胁增多,新形式犯罪增多,社会动荡性因素凸显,社会治理方式碎片化突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维稳工作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在此情况下,推进公安系统数据化建设,增强警务工作的科技支持,根据犯罪的新形式,新特点,制定具有适应性的措施,实现对治安的针对性治理,增强工作前瞻性、靶向性对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应对未知风险,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现实背景 :社会对于“大数据+靶向治理之路”呼声较高
如上所述,在现行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必须把治安问题放在社会化的大背景下,这种要求在不同的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化,多样化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治安治理作为公共产品,不同人群,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需求。传统的“大水漫灌式”的治安治理体系进一步激化需求与供给不平衡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于治安治理差异化供给呼声较高。利用大数据,可以有效分析不同地区的差异化需求,有利于实现针对性服务。“大数据+靶向治理之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分众化需求,实现供给需求的有效平衡。
(四)研究意义
一是推进数据治理,适应公安机关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发展新趋势。加强大数据时代信息化治理、进一步完善“靶向”精准治理,是公安机关适应发展新趋势、创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新形势下,不断推进数据治理条件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更加注重提升治安防控的预见性,更加注重提升防范打击的精准性,更加注重提升执法服务的质效性,更加注重提升警务流程的科学性。
二是推进数据治理工作,能充分发挥数据流对警务流的牵引作用,通过构建精准防控治安体系,着力构建更加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公安实战要求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运行模式,有助于推动警务机制转型升级,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通过数据驱动决策,精准推送任务,集约调度指挥,对实战部门和一线警种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点对点实时推送、人对人在线互动、事对事及时处理,不断释放大部制给治安防控带来的改革红利。
二、大数据下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现状
在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示方针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开始积极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社会发展条件、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形成了高效率、精打击、巧预防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丰富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内涵,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赋予了时代意义。经过查阅文献和实地调研,笔者决定从治安防控体系主体多样化、治理手段创新、治理成果评估三方面展开剖析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治安防控体系构建之现状。
(一)大数据背景下治安防控体系的构成要素
1.多元治理,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主体
党的十九大提出社会治安治理创新的总目标,提出建设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防控体系的主体构建提供基本方向。即党委在“大数据+靶向治理社会治安治理”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新体系的构建中要发挥积极的领导作用,协同各个部门,打破各扫门前雪的信息隔绝状态。政府机关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大数据对于治安治理的里程碑的意义,除了坚持保持的先进性,不动摇的提高干部能力水平,还要努力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认识能力。“大数据+靶向治理社会治安治理”防控体系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如此才能对每个个体实现传统治理方式向精确靶向治理的过渡。
2.技术治理,治安防控新体系的基本底色
我们认为,治安防控新体系的建设具有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的鲜明特色,这与大数据的应用是密不可分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部分城市实现了以城市视频监控联网、高清摄像机、车牌识别、人脸识别等为重要内容的物联网的覆盖,这为大数据的分析提供数据前提。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技术应用到应急指挥、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治安方面,提升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精确化、精致化、智能化水平,在治安治理防控体系新建设中发挥着革命性的作用。
3.靶向治理,治安防控新体系建设的基本依托
我们过去的治安体系建设中存在着一刀切,大水漫灌的弊病,这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的治安需求,但却造成了资源不匹配,供给需求扭曲的不合理现象。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社会治安治理具有更高的精准度,靶向治理可以有效地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精准度。我们认为靶向治理是治安防控新体系的基本依托,通过靶向治理实现对社会治安的不断打补丁、堵漏洞,步步为营。在社会治安领域,通过因地制宜、因人而已的施策,找准治安治理的具体病因所在,开对药方,对准治理,只有如此才能实现精准治安治理、精确治安治理。
4.互动共享,治安防控新体系的基本运作模式
在治安防控新体系新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互动共享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构成了体系运作的基本模式。在这里,我们将其分为内外互动,内部互动指内部治安治理主体多元化,在党委的统一集中领导下,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实现良性互动,实现内部要素的有机整体构建。外部互动指结构要素和功能要素之间的相互配合,有关机关合理利用大数据系统的反馈,通过内外交互实现对治安、交通、环境等监管治理,达到维持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我们认为,治安防控新体系是以内外互动为基本运作模式以实现对社会治安的治理。
(二)大数据背景下治安防控体系治理手段创新
1.精防:动静结合强“布网”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并不能全靠对犯罪的严厉打击,还要靠未雨绸缪将犯罪防范于未然,并达到“以小安积大安”实现国家的总体安全的总目标。我国目前的治安防控体系仍在探索如何建立起“立体化、智能化、全覆盖”区域网格化棋盘化管理,优化警务资源配置,严厉杜绝警力浪费现象,集中力量解决城市与乡镇的治安死角问题,一方面我国基层公安正在努力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覆盖率和覆盖密度,尤其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地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力度,最终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全覆盖。二是在视频监控系统部署卓有成效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联网,整合共享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加强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防控犯罪的数据基础。三是提高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质量,减少因图像视频等模糊或死角问题而造成的证据缺失,使传统的视频监控系统逐步像智慧监控系统转变。
2.严打:经常性打击+专项整治
“打防结合,以打为主”的警务模式在我国的警务实践中有着深厚的历史。在犯罪类型日趋复杂,犯罪手段日益先进的新形势下,我国不再采用老旧的打击犯罪方式,而是采取“1+1>2”打击手段,在针对社会长期存在的犯罪类型建立有效的打击机制的同时,一事一策,针对阶段性突出犯罪如电信诈骗、拐卖儿童等犯罪方式多样、犯罪地点不确定等问题,建立专门的打击策略,尽可能的降低地区犯罪率。其次,針对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的犯罪种类如:依赖于淘宝、京东等平台的交易诈骗、依托于众筹平台的诈骗犯罪等,我国警方因时制宜,及时更新打击手段,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及时进行监管和打击。
3.牢控:普遍登记重点核查
打控犯罪并不能使犯罪不再犯罪,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对于犯罪的控制仍然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实践的是登记+定期排查制度,由于我国具有人口基数大,流动性大,管理起来较为复杂,仍然存在“城中村”及偏远山区等“治安死角”的特点,因此对于重点人口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使其处于可控的状态之下。其次,对于旅馆、商店等人流量密集,来往复杂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如我国目前实行的酒店实名登记入住的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犯罪分子的藏身概率。
三、现存问题
(一) 社会治安“微治理”存在数据不可知、数据不可控、数据不可联
众所周知,大数据技术日新月异,将大数据运用到社会治安精准防控的过程中,技术发展的上限,与技术应用的下限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公安机关拥有海量的数据,但各警种数据之间的互通、关联较弱,在应用过程中还不能对数据进行自助的挖掘分析,另外,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很难统一做到与时代“同频共振”,除此之外,由于各派出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独立性,因此社会治理部门也很难及时调配资源来进行数据互通,这样使大数据的及时性的优点大打折扣。另外,由于长久以来公安部门对数据技术运用的缺失,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很难详细的了解数据仓库中有哪些数据。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的大数据深层价值长久以来未能得到很好的挖掘和运用。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体系过于宏观,难以触及“神经末梢”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虽然要从宏观上把握主体方向,但是如果各部门仅仅从宏观考虑,而忽视具体的治安防控工作,那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就会如同空中楼阁,仅停留于文件传达和会议精神而踌躇不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关键在于明确防控目标,制定精准化、细致化的防控格局,使治安防控的举措得以落实与执行,目标得以实现,治安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三)新型犯罪高发,传统治理打击无法提前预防
近年来,武汉市新型犯罪高发,传统治理打击无法提前预防从社会治安形势上看,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新型违法犯罪多发高发,仅 2018 年上半年,武汉地区电信诈骗案件数量就为 1000 余件,尤其,随着更加快捷的网上支付方式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公安机关往往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新型犯罪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互联网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查处困难较大,据统计,电信诈骗案件的侦破率是较低的,武汉地区仅为 2.5%,因此,实施针对性、全面性、精准性的监管,对社会治安治理防控体系的建设有着可预见的作用。
四、解决对策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微治理“大数据”的搭建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微治理是以“小安积大安”,在武汉实地调研后,发现社会治安微治理的数据仍然存在较多不完整、不完备、不准确的地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微治理首先便是基层治理,是最接近群众也最需要群众的社会治安的方法和手段,因此准确建立健全所辖区域的群众信息和资料,便十分重要。在微治理中应以基民需求为导向,加强治保会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建设的渠道,搭建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平台,通过微治理的大数据建设提早掌握群众信息能够有利于微治理的全面发展和有效实行,积极探索新时代下的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群防群治工作的新机制、新模式,例如:根据首都综治办公布的数据显示,北京市实名注册的治安志愿者有85万多人,各类群防群治力量有近140万人,近几年取得成就显著,并且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力量无不都有着详细和具体的数据支撑,这些都与提前工作——大数据建设有着重要的关联,所以,武汉当地也应加快建设数据信息平台,为微治理提供坚实的保障和基础。
(二 )先进“拉”后进,统一步伐,齐头并进
通过在武汉的多处实地调研,武汉各地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参差不齐,差距较大。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先进“拉”后进的措施,缩小已有的差距,尽量保证每一地区的齐步发展但同时也必须要兼顾不同地区的差距问题,结合实际的情况齐头并进,允许差异性发展,但大幅度的差距型发展是不可取的。结合现已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便需要提高运行的效率。社会治安体系的建设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参与和大力配合;其次便是对各种基础设施和高科技手段要进行普及。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是需要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多项结合,所以这便要求我们在建设各区域的治安防控体系时,不仅需要关注人力的投入,更需要在一些高技术设备上有所付出和投入,但由于我国自身发展的限制我国本身在高科技本身不占据优势,这就需要我们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再结合武汉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是有所差距的,普及基础设施和高科技手段就是缩小各地区之间差异的有力手段;最后要推动各地区信息资源的一体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沟通。在当前大数据的背景下,各部门通过信息化建设,形成了大量的公共管理信息,但由于我国自身科技发展的限制,因此對信息进行整合的力度不够,利用信息的经验不足等因素就会更加制约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充分平均各地区的信息发展力度和投入程度,满足各地区能够共享信息的基本需求,为此来进一步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与时俱进,全面监管,精准打击
针对新型犯罪高发的现象,传统治理已经不能发挥其原本作用之时,我们可以通过,与时俱进、全面监管、精准打击三步走来实现对新型犯罪的预防和打击。首先,与时俱进要求我们能够及时跟上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在有新型犯罪的苗头产生之际,便需要及时攻破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阻止和预防,以防该犯罪的蔓延性发展。其次,实施全面监管,进一步完善“天网”的建设,持续实施“雪亮工程”扩大建设范围实现全面覆盖,确保无死角、无漏洞,提前防控,全面监管。最后,精准打击,在已有的基础上,重视实施效率和准确性,以及人员的平时素质培训,通过提前的准备和摸查等工作,做到一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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