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不是药神》中的期待可能性
2020-02-18赵小溪
赵小溪
【摘 要】《我不是藥神》作为一部成功的影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影片改编自真实的案件,该案件也曾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的探讨。本文以影片为切入点,分析真实案件中陆勇的行为,并探讨实践中情与法的价值衡量,以及期待可能性在本案中的应用。
【关键词】《我不是药神》;陆勇案;期待可能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01-0211-02
《我不是药神》上映后获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可以说,一部电影的成功,不在于它的票房收益,而在于它给人们传达出来的精神和带给人们的思考,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不是药神》称得上是一部成功的电影。它改编于真实的案件,聚焦于社会痛点,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甚至李克强总理就《我不是药神》引发舆论热议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相关措施。如今,我国对于进口药正式实施零关税政策。
《我不是药神》描述了一群慢粒白血病患者在无法承担天价正品药的同时,找到了男主角程勇来为他们“代购”印度仿制药,这种仿制药的价格比正品药便宜很多。程勇一开始以牟利为目的为这些患者代购,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他被这些患者感化,变成了他们的朋友,自己倒贴钱为他们买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冲突的故事。这部电影改编自一个真实案件,案件主人公的名字叫陆勇。
一、《我不是药神》背后的真实陆勇
现实中的陆勇是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他本是江苏无锡的一名企业家,2002年,他被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为了活下去,他需要每月吃一盒“格列卫”抗癌药。这种药由瑞士诺华公司研制,只要长期吃药,就能稳定病情,正常生活。这种抗癌药当时的价格是23500元/盒,每月需要服用一盒。高昂的医药费和治疗费,让陆勇掏空了家底。2004年,机缘巧合下,陆勇了解到印度有一种“格列卫”的仿制药,跟正版“格列卫”的疗效相差无几,而且价格是4000元/盒。于是,陆勇服用了这种仿制药并发现其疗效显著后,把它分享给了病友。由于购买手续繁琐,很多人找他一起购买仿制药。后来,检察院以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再后来,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作出准许裁定。案件尘埃落定,陆勇无罪。[1]
那么,在整个事件中,为什么陆勇会被起诉?检察院又以什么样的原因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首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
陆勇为了替病友在印度购买药品,在网上购买了三张银行借记卡,由于其中两张卡无法使用,于是只使用了其中一张户名为夏某某的卡,将病友购药款由这张卡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的账户上。陆勇在印度制药公司购买的十余种抗癌药品,其中有三种药品经有关部门鉴定,是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其被认定为假药。所以,陆勇的罪名之一便是销售假药罪。[2]
二、法不外乎人情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多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向检察机关写信,认为陆勇因好心涉罪,请求对陆勇从轻处罚。他们认为,这是“国内白血病患者为了争取生存健康权的集体自救行为”。陆勇是他们的英雄,是他们以简单的代价活下来的希望。同样,在电影中,警方关押了所有购买仿制药的患者,要求他们供出售卖者的时候,一位老人握着警察的手说:“我吃了三年正版药,房子吃没了,家也吃垮了。不吃药,我们就只能等死,我不想死,我想活着。”这些病友们的话语让人心痛。甚至有人说,陆勇没有罪,穷才是原罪。陆勇在治病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无偿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其行为维护了白血病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也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如果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法律理所应当具有保护善良的功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法制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陆勇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我国药品和信用卡管理秩序,但是与白血病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正如患者所说,他们的行为属于自救。白血病患者在生活上和金钱上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果将这类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视为犯罪,显然有悖法律中的人文关怀,也不符合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三、陆勇等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当所有的积蓄都被疾病消耗殆尽后,那些被病魔打落底层的人们,为了生存,将会如何一次次向命运弯下挺直的脊梁。电影中的黄毛没钱没文化,患了慢性白血病,只能等死;思慧在酒吧跳舞赚钱,只为给患病的女儿买药……这些人为了活着,为我们演绎出了一场悲欢离合的生死大戏。现实中,2015年之前,国内法律许可销售的“格列卫”价格为2.35/盒,这种药疗效很好,但需要不间断服用。加上其他相关医疗费用,一年治疗费需要30多万。陆勇本人是做生意的,小有积蓄,但是以如此的价格治疗两年之后,实在无法负担高昂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当他发现每月只需要花4000元左右,就可以买到与“格列卫”药效差不多的印度仿制药,他就有了活下去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残酷现实下,他们为了活命只有一条路,就是去购买印度仿制药,哪怕这种药并未允许在我国销售。
无法期待陆勇以及其他白血病患者在此等情况下有选择合法行为的自由,就是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源于德国的“癖马案”,但在日本得到了长足发展。期待可能性其实是“期待不可能性”,它是指虽然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法性,但是结合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因其不可期望合法行为而免责。[3]“法不强人所难”在某种程度上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该理论从结果上来说是一种责任阻却或者是减轻事由,它传入日本之后对其司法实践产生了强烈的影响,而在发源地德国,该理论正在被谨慎使用。
我国对于期待可能性的研究不过三十年左右时间,该理论在我国学界引起了广泛讨论,然而在实务界,立法机关等对此并无回应,因为期待可能性有太多的不确定性。首先,期待可能性理论最大的问题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突破,这也是该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是他有“不得以”的原因,最后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采用此理论,则说明其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因为“情理原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这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破坏。如果每一位犯罪人都以该理论来自辩,那么将极大地伤害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其次,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期待可能性?学术界目前对此仍有争议,无法就判断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让法官作出精准判断。再次,期待可能性理论基础过于宽泛和抽象。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仍有所欠缺,判断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拥有极高的法律素养,然而如今有些法官无法在这种问题上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最后,我国采用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体系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与该理论所适用的三阶层犯罪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该理论在我国的众多不确定性,使得其在我国并未有长足的发展。[4]
法律的世界里拥有无数的争论。因为对于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规范判断,更有法官的价值判断呈现在里面。在最近的社会关注的案件中,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没有停止过,其实争论也是人类反省自身的一种体现。对于公平与正义、价值伦理、人权尊严的拷问和思索是人类永远追求的。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
参考文献:
[1][2]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2015)沅检公刑不诉1号
[3]王江.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司法反思[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01):63-67.
[4]王海铭.期待可能性在阻却有责性的适用探析—以陆勇案为视角[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0(05):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