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呼叫装置使用不便惹纠纷
2020-02-18蓝晓宇
蓝晓宇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在养老机构养老期间死亡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2019年8月21日该院对外公布裁判结果,涉案养老机构因存在过错,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八旬老翁在老年公寓意外死亡
据查,涉案老年公寓按规定安装了呼叫装置,且事后也展开了救治,那为何还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呢?原来,由于涉案老人行动不便,需要助步器行动,故法院认定老年公寓虽然在床头安装呼叫装置,但不方便老人使用,老年公寓提供服务存在一定缺陷,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常州景日安康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位于常州市中心,是常州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专业性、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2017年9月19日,老年公寓与常州人韩凤英、李荷英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入院协议书》(以下简称《入院协议书》),协议载明:韩凤英自愿入住老年公寓,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并愿意向老年公寓支付相应费用。
协议明确,韩凤英接受的护理等级为介助二级,同时李荷英必须认同《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内容后办理入住手续。协议同时约定老年公寓按照行业的规范要求,向韩凤英提供居住、膳食、生活照料、康复和协助医疗护理等服务,并依据老年公寓所评估确定的护理级别及服务项目标准执行;韩凤英、李荷英应于签约时缴纳5000元作为入住备用金。
协议还约定,老年公寓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有资质的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当韩凤英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李荷英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若韩凤英的损伤或死亡并非由于老年公寓疏于照料或服务不当,则应免除老年公寓对韩凤英该损伤或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入住须知》,载明:韩凤英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单人间,入住期限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老年公寓每月向韩凤英收取的养老服务费用标准包括床位费2300元、护理费600元、餐饮费600元;韩凤英或李荷英应于每月25日前预付下一月的养老服务费用。该须知同时明确韩凤英入住前需向老年公寓提供《健康状况陈述及承诺书》,该承诺书应包括韩凤英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目前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同日,韩凤英即入住老年公寓四楼813床(单人间),老年公寓在该房间床头安装了呼叫装置。
2018年1月3日上午10时39分,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将午餐送至韩凤英居住的房间,韩凤英遂独自在房间进餐。当日上午11时19分,老年公寓工作人员至韩凤英居住的房间收餐具时,发现韩凤英坐在椅子上呼叫不应,工作人员遂通过对讲机呼叫老年公寓处医护人员。
当日11时20分,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给李荷英告知其韩凤英的状况。11时37分,120急救人员赶至老年公寓对韩凤英进行抢救。11时47分,老年公寓工作人员陪同120急救人员将韩凤英送至102医院进行救治。12时30分,韩凤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共产生医疗费用878.40元。
家属起诉老年公寓索赔
韩凤英与李荷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韩冠君等一子二女。事故发生时,韩凤英79岁,需要借助助步器行动。韩凤英死亡后,其家属就赔偿问题与老年公寓协商未果。2018年6月28日,死者家属李荷英、韩冠君等四人以老年公寓为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老年公寓赔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57330.40元的五成,即赔偿128665.20元。
四原告起诉的理由是,由于老年公寓的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未及时施救,致使韩凤英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机会,老年公寓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对韩凤英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年公寓觉得自己很冤枉。其代理人在答辩时指出,双方间签订的《入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老年公寓在提供服务中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对韩凤英尽到了照料义务。
对于1月3日的事,老年公寓辩解称,韩凤英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情况后,老年公寓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到达韩凤英房间进行查看,并拨打120,同时通知韩凤英家属;120急救人員到达现场后,老年公寓负责人及保健医生随同120急救人员一起将韩凤英送往102医院救治。后经抢救韩凤英仍无意识,家属放弃抢救,医院宣布韩凤英因呼吸骤停死亡。从上述事实看,老年公寓不仅按照《入院协议书》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而且也尽到了救助义务。可见,原告的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由于该案涉及相关养老政策,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查阅了相关的政策文件。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中第5.1.2规定: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201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第6.3.2规定,老年人居室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床头、浴室、卫生间应设呼叫装置。
老年公寓被判承担一成责任
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老年公寓对死者韩凤英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被告与原告及韩凤英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照顾之责。被告虽然在《入住须知》中明确告知韩凤英和李荷英,韩凤英在入住期间如遇身体不适,应主动向被告工作人员陈述,同时,被告亦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要求,在韩凤英居住的床边安装了呼叫装置。
近年来,因养老问题引发的纠纷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由于韩凤英本身属于需要借助助步器行动的老人,被告老年公寓应当考虑到韩凤英遇身体不适时,能方便有效地通知其工作人员,现老年公寓安装在床边的呼叫装置,显然不能满足该方面的需要。事发时,韩凤英坐在餐桌边用餐,其所坐位置距离床边有一定的距离,当韩凤英遇身体不适时,根本无法借助床边的呼叫装置通知被告工作人员,故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养老服务设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韩凤英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对韩凤英的整个救治过程以及韩凤英的死亡原因,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2019年8月21日,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874.89元;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原告备用金5000元;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四原告负担2674元,老年公寓负担3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虽然被告老年公寓已按规定将呼叫装置安装到位,且事后也及时通过受害人家属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但由于其呼叫装置的使用在便捷程度上存在瑕疵,故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管养老服务合同中,义务人已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配备相应养老服务设施,并依照双方合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其养老服务设施无法被权利人及时、方便、有效地使用,造成权利人受伤或死亡的,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养老机构不光要按规定安装养老服务设施,还必须要做到方便使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难辞其咎。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