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商品检验法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生成
2020-02-16叶开强
摘 要:民国商品检验的开展直接根源于国货品质信誉的下降所导致的对外贸易额大幅缩减。结合中国传统商道和训政时期三民主义的双重理论,孔祥熙力推的民国商检具有了更丰富的理论依据。商检主管部门由工商部到实业部的变化对商检法制内容和体系的形成均有影响。通过不定期召开的商检会议,借用于日常和非常政治,民国商检法制的移植和改良均有长足进步。
关键词: 民国政治;商检法;理论基础;制度生成;法律移植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20)01-0155-06
一、民国商检法制的既有研究概况
商品检验(以下简称“商检”)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当属行政法规性质,然而法制史学界的研究十分少见①[1]。原因或许在于商检法大多为检验实施细则,是技术标准的直接法律化。从单纯的技术标准来研究法律在当前并无新意,也无有效的研究路径。除了法条的罗列和史料的平铺之外,于技术法规而言,法制史的研究很难遵循十分微观的法条主义分析范式,并且技术法规分析的背后也缺乏挖掘宏大理论的可能,所以,少有人问津的商检法在法学院的法律史研究视野中也就当然被排除在外。在国内仅有的几篇关于国民政府商检法变迁的研究中,全部出自于具有史学背景的学人之手,非法学院的法制史研究风格[2-6]。已有关于商检法的史学研究基本都是从点滴史实入手,勾勒民国商检的开展缘由、创建过程、业务开展及商检实效,最后对商检得失加以历史评价。史学研究最后的价值判断也无非是强调民国商检虽步履蹒跚,但依然开创了筚路蓝缕之功。法学院法制史的研究视角或许可以揭示民国商检法政过程中更加深刻的历史情状。
透过法制史的视野至少可以窥见以下更为深刻的历史内涵:商检法的民国变革亦代表着主权下的法权收回过程,加上商检法隶属于行政法规,与当时的宪政理路和行政做派都有十分紧要的联系。因此,我们需要以法制史的视界重新关注以商检权为代表的“主权”理论在民国商检法制的展开过程中是如何言说的,也即商检法的制定缘由和理论根基在何处。另外,商检法制因检政主管部门的变化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并且清末民国法制变革所形成的“会议”工作机制在商检法制的创建过程中也发挥了影响性作用。对这两个问题的关注实则是在分析商检法制是如何生长的。
本文的研究源于对如何在已有的文献资料基础上重现民国商检法的形成,以完整凸显在法学院的法制史视角上深刻观察技术性法规移植和改良的思考,为民国法律移植和立法创新提供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借以突破在法学院的法制史研究视角上对民国技术性法规移植变革考察的盲点。
二、商检法产生的理论基础:传统商道与孙文主义
(一)政治改变贸易与传统商道的回归
盖自工业革命以还,各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国内生产过剩,故不得不着眼于国外投资利权及销售市场的获得。照经济的原则,商品行销的顺利,除了成本轻微以外,还要适应购买者的需要和得到使用者欢迎。于是各国于其本国输出货品,加以积极奖励援助以外,再施行一种检验的手续,藉使出口商品符合国外购买者需要的原则和欢迎的条件[7]。商检制度的推行是强化国家主义在贸易领地实行统一标准的影响力,依据国家贸易战略需要,尤其注重生产过剩产品的贸易额增长。为了缓解国内生产过剩之压力,国家不能不以商人的角色出面,唯采取统一标准为国货的出口打开局面,以挽回贸易递减之损失。但贸易的地方性及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南京国民政府之前并无统一的商品检验机构。类似于天津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上海出口肉类检查所、上海棉花检查所、宁波棉花检验所等机构虽然存在,但从其名称上可看出,其重在对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严查”,而非“检验”,此种机构当然主要由外商主持办理,或采取中外商人合办的方式以便于应对中国商人。商品的检验权由外商操持,且因产品具有地方色彩,缺乏统一标准,并未形成统一的检验准则②[8]。检验权也在外商手中成为寻租方法[9],检验机构借此向中国商家收取高额检验费,此时的检验局面可谓“既无系统,尤损国权”[10]。因此,商检标准及制度的推行,首先旨在改变“重商主义”下本国对外贸易的结构,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内商品质量的提升及商检权的回归。
当时中国的出口贸易整体出现低迷趋势,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中国商人唯利是图所致。商人普遍着眼于短期利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致使原本在国际市场上历来畅销的棉花、生丝、茶叶等传统优势商品出口量逐年回落,肉类、火腿等商品甚至一度被英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以不符合卫生标准禁止入境[10]。这也与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与商德背道而驰。传统商事习惯的形成与社会道德規范紧密相连,“仁”“信”等核心道德规范在商事交易中逐步形成了诚实守信、利益均沾等基本准则[11],传统的义利观要求商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遵守以义制利、诚信无欺的伦理原则,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不道德行为[12]。基于此,为了推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并使商事交易行为符合传统商道要求,国民政府开始决心提高国货品质,自此推动了中国自主商品检验事业的发展。1930年全国第一次商品检验会议召开,工商部发表的官方训词认为设立商品检验局之宗旨首要在于铲除国内积弊[13]。而后,工商部进一步发布公报称,“我们的人民,自古就讲求信义通商,所谓‘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早成为市场上最普遍最可靠的信条了。可是近来一般商人受着国外经济力的压迫,不从根本上去设法补救,反在货物当中掺假作伪,巧取小利,因此,使得我们输出商品的信用竟在国际商场上一落千丈。”③因而,中国商检机制的设置就是要在使商事行为回归传统商道的基础上,提升国内商品的信用度和国际贸易额。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同时需要用政治力量来提高商品质量,以解除商业侵略,因此,时任国民政府工商部长孔祥熙决定排除众难,收回商检主权[6],这也进一步推动了构建在商检主权基础之上的民国商检机制的体系化及法律化。1928年12月31日,工商部在还未开始筹建商品检验局以前,就事先颁布了《商品检验局暂行章程》和《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足见商检事务的轻重缓急。而后,商检局正式成立,置办中国商检局,是在收回商检主权的同时,打造属于世界文明的中国品牌。
(二)孙文主义理论的引入
商检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发展离不开中山先生提出的“民族”“民生”与“民权”理论。推行商检,意在重拾既有的道德文明,更在塑造国民之人格,这是一种更高的人文道德追求,也是“训政”所期待训练的新国民之目的。在构建商检制度体系时引入孙文主义理论,并以中国悠久的文明加以强化,为收回商检主权提供了理论声援④[12]。中国推行商检制度,一则是为世界贸易贡献良好的产品,互利双赢,打通中国民生经济;二则是可证明国货已具备世界文明之标准,借此强化民族之主权,商品检验局承载着民族与民生之重任。
商检体系的实施与发展在实现“民族”与“民生”主义方面相互促进,正如中山先生所言,“要解决民生问题,保护本国工业不为外国侵夺,便先要有政治力量,自己能够来保护工业。”[14]“发展对外贸易与铲除积弊,实属相为表里……如能贯彻检验,完全铲除积弊,则对外贸易之信誉,自可增加,输出自可发展。”[12]当然,积弊之缘由是一方面,铲除积弊后若仍固步不前,依然只是抱残守缺。通过推行商检促进产品技艺的改良和科技手段的提升,亦是彼时商检制度完善的目的之一。当时实业部在解释检验茶叶之理由中就曾提到,政府办理检验,即为增高国际贸易信誉,促进茶叶制造改良。依托科技手段进行产品改良,才能真正提高信誉,既增加对外贸易中的民族主权信誉,亦能改善民生发展状况。因此,在孔祥熙看来,商品检验“重在研究某货品标准之改良以促进出口贸易之发展。检验局除应按照现订标准认真检验商品外,尤当悉心研究货品制造包装等如何改良,切实指导商民以迎合外人消费之心理,适应社会环境之需要,以促进贸易之发展,输出之增加。”[12]
为了与世界消费接轨,商检制度需要同国际接轨。商检制度的推行不仅仅是为了国货的出口畅销,更重要的也是对国民身心均有益之事。当时的官方已经认定商检不存在双重标准,换言之,对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均需要进行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准或许更高。因此,以扩大贸易额和重塑信用度为主要经济理由而推行的商品检验制度,逐渐扩大了言说的界限,加入了对国人生命健康的考量。《申报》曾刊发文章称:“华界所售猪肉,素不注重科学的检验,以致病猪腐肉时常发现,居民不察,食之有害,今卫生局有鉴于此,特呈准市政府实行宰牲前后之检验。”[15]将卫生科学引入到国人健康保障的界限更能实现商检制度的统一标准,正如学者沈国谨所言,“病菌的消弭,首重于事前的預防,预防方法,遂于积极地求设备的改善外,并实行消极的检查,以及进一步的禁止。”[7]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检验制度的推行直接关乎“民族”的主权信誉,“民生”的贸易增长,更关注健康生命的“民权”,这也是商品检验制度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的落脚点所在。商品检验标准及制度的建立首先以保障“民生”为主,进而推动了“民族”和“民权”的纵深发展。
三、商检法的制度生成:从主体到内容
(一)商检主管部门的变迁
1.工商部时期的商检法制。
国民党执政时期的商检法制初期由工商部主理,以《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为基础,各地商检局分别制定了占国内出口比重较大的商品之检验标准,如棉花、牲畜正副产品、生丝、桐油等检验细则。各地商检局根据本地外销产品特色制定的检验细则也有不同之处,但大致相同。工商部主管商检局时期,重在外贸经济的推动,符合“工商”之意,对进口商品检验几无涉及。除了技术检验规则之外,商检局暂行章程和办事细则也多有制定,为商检局的组织人事制度搭建了初步的框架。
1928年12月21日公布的《商品出口检验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应当施行检验的八种商品:生丝、棉麻、茶叶、米麦及杂粮、油、豆、牲畜毛革及附属品,以及其它贸易商品,明确了商检单据上应填写的具体内容,以及就近确定商品检验局实施检验的原则。经检验合格后的商品由检验局发给证书,没有检验证书的商品不得报关缴税出口。如有违法商检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刑法专条分别定罪处罚。针对棉花、生丝、牲畜正副产品、桐油等最重要的出口商品还制定了单独的商检细则。
以棉花为例,其主要的商检细则包括《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棉花检验处检验细则》《工商部汉口商品检验局棉花检验处检验细则》《工商部天津商品检验局棉花检验处检验细则》《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济南检验分处棉花检验细则》等。商检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凡在本地出口的商品均需按照本地商检细则规定,请求依法检验合格。然而,以上针对棉花的四个商检局之检验标准并不相同⑤[12],各地商检局的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也不同⑥。在复验方面,无论检验结果合格与否,出口商人均有权请求复验一次,复验不收取费用。
2.实业部时期的商检法制。
实业部时期立法并不再侧重于出口贸易,更在于建立国内产品标准,提高国货的产品质量,真正造就中国“实业”。
国家层面的商检法于六年后的1933年2月公布,即《商品检验法》19条。该法内容依次为应当实施商检的对象(有羼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商检地点(商检权的确定,即输出国外或由国外输入地进行,如果有特殊情形经所在商会请求可在商品集散市场进行)以及外国商品的免检(外国商品持有出口国检验证书时可酌情免检,但如实际情况与原证书不符则仍须检验)、商检标准(统一为实业部制定)、商检费用(规定了最高限额,即不超过商品市价的3‰)、商检程序的新规定(补发换发证书和重验的规定)和详尽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了商人不报检、商检后擅改数量或质量以及检验员抽检违规或故意刁难者,明确规定罚款和行政处分之责,而非类似于工商部时期直接苛以刑责的规定)。除此之外,商检法亦规定了不同的地方商检局检验权的冲突解决办法。
从商检法的内容来看,随着实业部商检权的统一,商检法的全局观和整体性逐渐被立法者传达出来,如商检法的适用范围从出口商品扩大到进出口商品、商检的情形更加突出对产品质量的注重、实业部开始收归地方商检标准和细则制定的自主权,在法律责任上更加注重责任的体系化,从罚金到行政处罚逐步系统化。
具体而言,实业部时期的商检法之最重要的贡献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重要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合格标准终归统一。如棉花合格标准统一规定为“所含水分以总平均水分不超过12%,其中每一样棉之最高水分不超过14%。”[16]与此同时,实业部的商检法也规定了除工商部规定的八种商检产品之外的统一标准,如茶叶的不合格标准之一为“绿茶红茶用一公寸具六十三网眼之筛筛出粉末超过5%者”[16]。另一方面,关于动植物产品的检验细则开始体现出预防动植物病虫害传播流行病的防疫特点。例如在《实业部商品检验局牲畜检验施行细则》[16]中就明确规定:凡由国外输入之牲畜经检验有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症、牛瘟、狂犬症等数十种病症及其他接触传染病或寄生虫害者,由检验局斟酌情形责令医治或迳予屠宰焚烧或掩埋之,如有损失概不负责。凡由国外输入之牲畜必要时得责令呈交该牲畜来源区或来源国出口地政府兽医所发给的检验证明书。类似的预防措施在《实业部商品检验局植物病虫害检验施行细则》中也有体现。
在实业部颁布全国性的商检法五年后,1938年12月《中华民国商品检验法规》出台,该法规是28个具体商检细则或规则的汇编,涵盖植物病虫害检验施行细则24条、茶叶检验施行细则20条、棉花检验施行细则15条、豆类检验施行细则18条、生丝检验施行细则19条、人造肥料检验施行细则23条、火酒检验施行细则17条等。这些施行细则最早颁布于1933年2月19日,大多颁布于1935年[17],即第三次商检会议结束不久。这证明了全国性商检会议对民国商检法的重要影响。
(二)商检法内容的形成:商检会议与非常政治
1.第一次商检会议。
第一次全国商品检验会议在工商部的主持下于1930年2月11-15日召开,出席者共27人,均为国家商检事业行政人员和商检局官员,由于广州局的半独立性,其他四大商检局局长均到会。此次会议据《商品检验会议经过纪要》记载,主要旨在切实收回检权,统一检政。会议对实践中中国商检存在的各局自定标准、只验出口而不验进口、检验商品范围狭窄等不完全适应检政实际的问题提出了会商,并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解决方案。
首先,针对商检标准和方法统一的问题,商检局主管部门工商部技术厅提出“统一合格标准与标准检验方法案”。该法案巧妙地将“合格标准”和“标准检验方法”捆绑在一起,十分委婉地指出检验标准的参差不齐关键在于检验方法的技术不同。
其次,关于检验范围,天津局提出了“修正“檢验规则”的议案,议案提到商品检验规则各条多有出口二字,立法本意是偏重出口以维海外贸易信用,但实际上检验责任绝不限于出口,应当从检验规则中删去。青岛商检局的提案也指出:“各国政府对于输入商品均定有标准,不合格者禁止输入……如不及时施行检验不独令外人笑我政府之漠视人民之利害,且笑我国人使用外货者之无常识也”[13]。这两个议案直接将商检范围由侧重出口贸易扩展到进出口贸易。同时,工商部则提出商检的对象也不应再局限于八类,建议将判定何种商品必须施行检验的标准修改为:“一、掺伪商品历受訾议者;二、食用品有毒害危险者;三、须经化验方别优劣者;四、品量等级之须加鉴定者。”[13]
此外,事关检验费的收取标准也是议案关注的重要问题,工商部商业司与上海局均对检验费的收取提出了异议,上海局之议案明确指出:“征收检验费,仅以对于检验技术用费聊资补助之意,并非国家征收物税,故检验局不当重收入而忽检验之本旨。”[13]此后出台的《商品检验法》中选择了以商品市价作为计算依据,采纳千分制,以免检验费沦为变相“税收”之嫌疑。
纵观这些重大议案,具有建构立法框架体系的议案均由工商部相关部门提出,地方局均提出的是一些重大但涉及具体操作标准的议案,整个过程均在不断重塑重申中央工商部之于全国商检系统的权威性。此次会议的成果均在随后由实业部操刀制定的全国性《商品检验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中得到完全体现,与会者“力求检政统一”的共识已经达成[18]。
2.第二次商检会议。
1931年12月,工商部和农矿部合并为实业部,实业部开始主管全国商检局。1932年6月21-25日第二次全国性商检会议召开,此时已距离第一次会议达2年多时间。全国性商检会议仍未建立定期会议机制,仅具有临时性色彩。本次商检会议召开旨在参酌实际经验,厘定法规、修改标准以及改善推进各项工作[19]。从记载看来,与第一次会议相差无几,似乎有格式化之嫌,重要议案主要包括:
第一,实业部中央工业实验所提出“确定商品检验在法律上之地位案”,提案认为检政施行已久,在扩展国际商场方面也取得相当之效果,因此,应当确定检政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坚国民之信仰”[19]。这一提案旨在建立商检基本法律体系,一是主张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修正为商品检验法;二是将商品检验局组织章程修正为组织条例;三是将各局公布之办事细则修正为组织章程。会后实业部即刻制定了《商品检验法(草案)》和《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草案)》,于半年后的12月14日公布实行[9]。
第二,青岛局继续提出应当进行进口商品的检验,并请求自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起逐步展开。这一方案在第一次全国商检会议即已提出,虽然得到工商部的回应,但两年之内依然未能实行。为此,青岛局提出了具体统一标准的方法,即拟请实业部组织商品检验合格标准及检验方法审定委员会,汇集各局现行办法修改意见,参考世界最新方法标准,开展具体标准的制定工作[9]。但直到1935年,实业部才开始陆续制定茶叶、棉花、豆类、生丝、豆类、肉类等一系列商品的检验细则,形成了统一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第三,此次会议真正有新意且有意义的方案是由上海局提出的“拟请确定乙局查验曾经甲局检验合格之商品办法案”。内地商品转口外贸时,往往经过改装而分批运输,为了避免重复检验,提高检验效率,上海局建议各局对于检验合格之货品应一律加盖标识。甲局曾经检验合格之商品运至乙局所在地,应由乙局加以查验;查验手续是由商人呈验甲局证书,乙局即派员前往堆货地点查验有无甲局标识。乙局查验结果认为证货两符时,由乙局在证书上签注“放行”字样;如果证货不符时,得令商人照章缴付检验费,重新检验。上海局的建议得到了实业部的认可,在其后实业部制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细则中都规定有这一条款。
3.第三次商检会议。为了应付商检法出台后所引起的国内产销商品检验及检验费额的问题,1934年5月7-10日实业部召开第三次全国商检会议,主要议题确定为“议改订费额、内销检验及取缔棉花掺雜案等。”由于具有应急性,此次会议相对于前两次而言缩减了会期,且因涉及检验费之问题,特别强调事务处主任或会计员均得出席。在会议内容上,经过前两次会议的提议重点推行的进口商品检验即内销检验的细则制定,成为第三次全国商检会议的主要议题。在会议上,地方商检局提出增加进口商品检验的类别,扩大进口检验的范围,并呈请实业部制定进口检验细则。如青岛局提出的“拟请举办麦粉及其他进口商品检验案”,指出“查进口麦粉关系民食卫生,施行检验,自然属于当前急务。即其它进口商品,亦宜择要次第积极筹备检验。”并主张“由检验会议议决,请部核准添办进口商品检验种类,令饬各商品检验局酌拟检验方案,呈部核准施行。”[20]至1935年2月,《麦粉检验施行细则》开始实行。关于进口内销商品的检验费问题,主要针对当时相当频繁的抱怨而起,“窃查国家设立外销商品检验,原为维持国际贸易而设。至于内销商品检验毫无意义,徒为胥吏添一敛钱留难之机关,商民加重痛苦而已。”[21]但此会议并未给出确切方案。
四、民国商检法制的历史局限
全国性的商检会议的召开显示了检政统一的强有力推行和巩固,借用全国性会议的机会讨论关于商品检验及相应规则的重大事项,对商检法制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所形成的商检法制依旧存在着诸多不足,或可为现代商品检验法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商检权划分不明
虽然实业部的成立本身便是为了解决部门之间无尽的利益纠葛,但部门之间利益争斗依旧存在。反映在商检法制中则体现为缺乏对不同部分间的职权范围进行清晰界定,例如商检局与卫生部门(卫生局)二者职权之区分就没有详细规定,在检验实践中往往会遭致冲突。同时,商检局的一些权限如指导工商、调查统计等又与国际贸易局相同,二者间权力范围存在交叉[16]。且尽管在第一次商检会议上关于“检政统一”的共识已经达成,但中央权力在检政统一的过程中引发的权力斗争,以及地方关系在检政法制执行中的“各自为政”仍然使得国内的商检法制经验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交流[1]。
(二)商检范围有限
南京国民政府实施商品检验政策之初,实行检验的商品种类有限,因而最初并未规定对进口商品应予检验。虽然第一次商检会议与第二次商检会议均对扩大商检范围进行了提案,尤其是针对进口商品曾两次提案,但由于彼时中国依然是一种消费性入超,具有典型的半殖民贸易特征,关税又占据当时政府税收的主要部分,为尽可能收取关税,进口商品的检验即便是到了后来被纳入到商检法体系中,但也未能真正执行[17]。就进口商品而言,除了对植物产品的检疫以外,其他商品仅局限于化肥、蜂蜜、糖品、火酒(酒精)等,如洋油、洋纸、洋布等带“洋”字号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设备,几乎从未有过检验。
(三)商检法体系尚不完备
虽然上海商检局曾针对一些商品例如棉花、生丝等开创了分级检验机制,且对于生丝的检验标准除了规定类似的抽样检验办法及检验程序外,还规定了免检的生丝种类,主要包括非本国出品的生丝、样丝在一担以内者以及供科学研究、赛会使用的非卖品[12]。但这种免检性的规定并未涉及到老字号生丝品牌,因此,民国之际的商检制度并未考虑到同时制定相应的免检制度。这也说明当时国人对对外贸易的倚重使得丝毫不敢放松检验,侧面反映出当时中国商人参与国际贸易时所采用的诸多欺瞒行为的严重性。
(四)商检法的程序机制尚不健全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复验,是保证商检自身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检验质量的重要的手段,是商检法体系下自我约束机制的内容之一。但民国时期如商检的复验程序设立仅在棉花检验标准中可以看到,或可根源于棉花检验相对简单,检验指标较少且操作便宜,因此复验也就容易接受。而同时这种复验程序并不完整,如果对该机构的检验公正性产生怀疑,并没有直属机构也即全国最高的商检局来进行终局裁决,降低了复验程序的意义。
五、结 论
民国商品检验的开展直接根源于当时国货品质信誉的下降所导致的对外贸易额大幅缩减,直接影响到民国的财政收入。于是,民国政要融合了中国传统商道和训政时期三民主义的双重理论,在孔祥熙的力推之下,民国商检具有了更丰富的理论依据。在商检法形成的过程中,检政主管部门由工商部到实业部的变化对商检法制内容和体系的形成均有重大影响。纵观民国三次全国性商检会议可知,第一次会议旨在于收集商检法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中央权威,有所承诺但并未推行。第二次会议属主管部门更换后的召集性会议,旨在解决此前工商部遗留的问题。实业部借此探查商检的重大迫切问题,以创立自己在商检体系的威信。第三次会议则是在实业部建立“由散漫而趋于一致、由规模粗具至粲然大备”[3]的商检法体系之后,针对临时性、突发性、重大性、具体性的问题召开的咨询会议,是日常检政的重要部分,更是实业部作为检政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所在。然而,此一日常性工作会议机制并未得到重视,常态化定期化的检政协商会议机制并未建立。这依然表明,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过渡在民国检政法制的建设中依然没有完成。
注释:
① 较为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是从工作方法、社会关系及南北差异角度对民国商品检验法的推行进行了论述。
② 如对同一种生丝的质量,各洋行的解释和规定往往相差甚远,以致在国外再检验时,常出现低级丝的质量反优于高级丝的现象。
③ 参见工商部公告[N].申报,1929-12-14。
④ 时任工商部的另一位权威官员(副部长)强调:“我们今日实行商品检验,便是要代商人去掉这种坏的名誉,恢复我们民族固有的‘信实通商道德,这便是我们遵守总理遗教在训政时期训练全国的商人统统恢复固有道德的工作。这样我们国际贸易的信用和国民的人格是会很快的恢复的。”
⑤ 上海和汉口商检局规定棉花含水分15%为合格,而天津、青岛商检局则认定12%为合格。
⑥ 上海、青岛、天津三地的棉花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期限同为一个月,而汉口则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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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铁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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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Republic of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Legal System
YE Kaiqiang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Law School,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 China)
Abstract:The Republic of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carried out directly rooted in a substantial reduction in the volume of foreign trade, the decline substantially reduced due to the credibility of the quality of domestic products. Kong Xiangxi combined China traditional business conception and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eople theory, vigorously promote the commodity inspec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change of commodity inspection authorities, form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to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ffected the system and content of the commodity inspection law. Through regular meetings of the inspection meeting, and by daily and non-normal politics,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legal transplantation and improvement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Key words:politics of Republican of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law; theoretical foundation; specification growth; legal transplant
收稿日期: 2019-06-1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023)
作者简介: 叶开强(1976—),男,广东潮汕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