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2020-02-16崔勇
崔 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 200237
1 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要素
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原因主要从个人装备、防护措施、个人意识以及管理程序这4个方面进行归类。个人装备主要指个人劳防用品,主要指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等;防护措施主要指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脚手架的防护、脚手板、隔离等装置;个人意识是指人员违反安全防护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或由于个人不慎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管理程序主要是指安全交底不到位、施工组织安排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高处坠落事故[1-4]。
近五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共计58起高处坠落事故,其中防护措施原因导致的有17起,个人意识原因导致的有32起,个人装备原因、管理程序原因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别各有3起,事故原因不明归为其他[5-7]。
在55起原因可查的高处坠落事故中,由于个人意识原因导致的事故占总事故的58.18%,其次是由于防护措施导致的事故占总事故的30.91%,由个人装备、管理程序和原因不明导致的事故占总事故的5.45%。
因个人意识问题引发的高处坠落事故中,18起是因为未正确使用安全带造成的,其余5起是因为未佩戴安全帽造成的。
防护措施引发的高处坠落事故,其发生的位置为洞口、脚手架、临边、工作平台和升降机,其中脚手架防护措施不足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最多,达到7起;其次是洞口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了5起;临边防护缺失导致的事故为2起;工作平台防护缺失导致的事故为2起;升降机防护缺失造成的事故为1起。
因个人装备原因造成的高处坠落事故有3起,主要是受力绳绑扎不牢固。因管理不当造成的高处坠落事故有3起,原因为安全技术交底不足、未按照监理要求停工整改安全问题、高温下违规安排室外作业等。
2 事故相关数据分析
2.1 事故发生部位
58起高处坠落事故中,有56起事故能够明确发生部位:外脚手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14起,占总事故的24%;临边发生高处坠落事故13起,占总事故的23.21%;洞口发生高处坠落事故7起,占总事故的12.50%;移动脚手架和施工平台各发生高处坠落事故4起,占总事故的7.14%;塔吊发生高处坠落事故3起,占总事故的5.36%;电梯井口、梁面、人字梯、升降机吊篮、移动平台各2起,桩机机身井架顶部1起。
事故发生最多部位为脚手架,脚手架包括外脚手架、移动脚手架。按照脚手架具体事故原因分为个人装备、脚手架防护、个人意识、脚手板这几项。其中个人装备1起,脚手架防护7起,个人意识10起。
脚手架相关的高处坠落事故按照作业内容可以分为搭拆维修脚手架及脚手架作业。其中搭拆维修脚手架8起,脚手架作业10起。
2.2 施工所处阶段
55起事故有明确的施工所处阶段,其中34起发生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19起发生在装饰装修阶段,2起发生在基础施工阶段,分别是桩基井架顶部坠落和坠入基坑,可见高处坠落事故在施工全阶段均有可能发生,所以对其防范需要贯穿施工全过程。同时不仅是各类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对于各部分的专项标准均应对高处作业通用标准进行落实和呼应,以确保在施工各个阶段均有对于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发生事故最多,占总数的61.82%。其中由于个人装备引发的事故为14起,防护措施引发的事故为9起。按照主体施工阶段发生事故的部位分类,脚手架发生事故最多,为9起,其次是临边8起,洞口6起,施工平台3起,梁面2起。脚手架中外脚手架占4起,由个人装备不到位引发的事故占5起。
2.3 工作日与节假日情况
一般认为,全年365天,节假日115天(52周双休日× 2、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工作日250天。
工作日、节假日占全年的天数比例分别为68.49%、31.51%。高处坠落事故在工作日及节假日发生的比例分别为60.34%、39.66%。对比可知,节假日发生事故的概率高于工作日。周末发生事故概率为18.27%,假期发生事故的概率为40%,假期为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的时期。
2.4 事故时间段
对于56起有具体发生时间的事故,按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对其划分时间段,按照事故发生时间统计的结果为:6:30~7:30发生5起,7:30~11:30发生18起,11:30~12:30发生2起,12:30~17:00发生27起,17:00以后发生4起。
对事故发生时间段时行分析后发现,下午是高处坠落事故高发的时段,且发生在15:00以后的事故占比较高。对于15:00以后的15起事故,事故原因中个人意识和防护措施占86.67%。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从7:00开始工作计算,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连续作业时间太长,人员出现疲惫、困倦和麻痹的现象增多,加上防护措施不到位,事故自然多发,因而事故比例较高。
6:30~7:30发生事故的原因包括防护措施2起、个人装备2起、个人意识1起,在这个时间段工地现场管理人员还没有上班,安全管理薄弱,因而造成了事故高发。
58起事故按照发生季节划分:春季发生21起,夏季发生17起,秋季发生15起,冬季发生5起。其中春季事故明显要多,因为春季班组更换较多,新人及新入场员工较多,所以事故高发。
2.5 工种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其中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有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木工和塔吊司机。我们将特种作业分为一类,为特种作业工种,其余为普工。
58起事故案例中,除1名管理人员外,57名死亡事故工人中,45人为非特种作业人员,占总事故的78.95%。而根据已有的上海市有进场记录的作业人员统计情况可知,特种作业人员共103 038人、非特种作业人员共238 401,非特种作业人员占69.82%。
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而对于非特种作业人员,仅有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落实到位的三级教育。因此,非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意识和个人安全防护等相对于特种作业人员都相差较多,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率也较高。
2.6 年龄段
人员年龄分布基本符合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年龄分布状况。18~25岁的事故人员较多,其中个人意识导致事故2起、个人装备导致事故1起、管理不当导致事故1起、防护措施缺失导致事故1起,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对建筑行业不熟悉、安全意识不足等是这一年龄段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2.7 进入事故工地时长
42起事故可以追踪到事故人员进入事故工地的工作时间,到发生事故当天,事故人员进入事故工地的工作时间长短分别为:1个月以下22起,1~3个月9起,3~6个月5起,6~12个月4起,12个月以上1起。
随着在该工地工作时间的增加,发生事故的情况逐渐减少。在事故工地工作一个月以下发生的事故数最多,达到22起,占总事故的52.38%,其中,进入工地当天发生事故的有4起,进入工地次日发生事故的有4起。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工人对工地情况不熟悉、未参加安全教育、未参加当日安全交底等。
2.8 事故人员文化程度
事故人员文化程度大多较低,可统计的有35人,主要是初中(22起)和小学(10起)学历,这与实际施工现场初中学历工人数量最多相吻合。另有1起的事故人员为半文盲。事故资料中有2人为中学学历,无法准确辨识为初中还是高中,此处单独统计。
其中,初中学历事故人员的事故原因可查的有20起,个人意识13起,占65%,超过全部事故中个人意识原因的58%占比。在小学学历事故人员的事故原因中,个人意识4起,防护措施3起,管理程序1起。
3 结语
通过对上述进行的原因分析和相关性统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高处坠落事故中个人意识不到位是最主要的因素,其次是防护措施不到位。
2)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生在外脚手架和洞口临边,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是高处坠落防范的重点。
3)节假日高处坠落事故比工作日多,下午时间段,尤其是15:00到17:00这一时间段,高处坠落事故比其他时间段多,春季高坠事故明显多发。
4)普通作业人员高坠事故比特种作业人员多,18~25岁年龄段高坠事故较多,进入施工现场1个月以内的人员发生高坠事故比例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