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MC和工程监理业务实践的几点思考
2020-02-16项庆辉
项庆辉
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标准化中心副主任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工程咨询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以下简称“PMC”),在全国掀起了对PMC业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热潮。为进一步加快PMC业务模式的推广,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该《意见》,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行业权威指导性政策,《指导意见》对PMC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一些新的问题。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风险较高
实践中,PMC业务具有项目服务周期长、情况复杂多变、业主差异化要求明显且存在较大波动性等特点,项目负责人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有时工作态度会发生较大转变,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在此情况下,企业须更换项目负责人以应对复杂局面。
然而,以当前禁止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约束性政策来看,一旦企业变更项目部负责人,则面临业主或政府机关动辄几百万元的违约处罚或行政处罚,企业面临较大的责任风险。如果企业不变更项目负责人,当前的项目负责人综合能力又不能胜任,则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难以保障,给业主方和企业方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损失。企业只能通过额外委派新的项目部负责人予以保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和管理负担。
笔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深入研究,建立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退出机制,规范市场,引导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工程建设高质量推进。
二、监理与PMC业务体系未能很好融合
我国监理行业从1988年启动试点以来,监理公司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预期的监理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地位也比较滞后,缺少足够的影响力,往往被行业所诟病。为解决这一问题,《指导意见》鼓励推行PMC业务模式,由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监理职能融入PMC,打通工程监理专业与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等各专业之间的协同,发挥集聚效应,提升影响力,促使监理职能有效履行。然而,实践中监理业务自成体系运作的局面并未改变,不少项目在运作过程中,PMC业务体系和监理业务体系并未很好地融合、衔接,依然各自独立开展工作。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有关监理职能融入PMC业务的具体指导性政策文件,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持续推进,加快监理公司的转型升级。
三、各专业条块化分割问题尚未根治
推行PMC业务模式,旨在通过资源整合,打通传统工程咨询行业咨询、设计、招标、造价、监理、项目管理等各专业之间的壁垒,解决专业条块化分割的问题,促进各专业的有效协调与协同,提高生产运营和管理效率,降低资源损耗,最终实现1+1+1>3的目标,这是国家大力推广PMC业务模式的初衷之一。然而,实践过程中,PMC业务模式历经数年的探索与磨合,各专业之间条块化分割的历史问题依然存在,专业之间的壁垒和资源的不协调为PMC业务推广带来新的挑战。
笔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咨询企业管理模式,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扶持一批龙头企业作相应的探索和示范,并引领行业发展。
四、资费标准、模式不统一,制约行业发展
《指导意见》在“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中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投资者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随后,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相继出台PMC资费试点方案,对试点项目采取PMC咨询取费模式与取费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四种模式,分别是单项收费汇总模式、总价费率模式、人工工时费模式、基本酬金加奖励模式。如浙江和广东采取“基本酬金+奖励”模式,四川采取“现行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与“人工计时单价取费”,湖南采取“各项专业费用叠加控制合同价,也可采用费率或总价方式”以及“新增协商确定”等。由于资费规则不统一,导致各地资费模式不相同,资费口径和资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各地PMC企业以及同一PMC企业在不同地域的PMC项目,在具体落实当地PMC取费政策时,往往面临奖励难以兑现、人工计时工作量大、工程项目难易程度不一致且存在较大个体差异性等问题,从而取费政策难以落地,也为PMC企业在全国发展业务、拓展市场带来了挑战,影响了企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甚至增加了企业管理与运营的成本。
笔者建议国家层面尽快统一PMC业务取费规则,并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统一按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取费口径和取费标准,为培育全国性的PMC企业奠定基础,激发企业布局与拓展全国市场的活力。
五、引领性标准缺失,服务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指导意见》第五条“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中,明确强调“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当前,PMC业务模式在国内属于新兴事物,国内关于PMC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尚属空白。今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但是至今未能发布公示稿或试行稿,企业开展PMC业务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前行,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笔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引领行业协会和优秀企业,尽快研究编制PMC服务技术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尽快出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先进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作为发展行业标准化建设的样板,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