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2020-02-16柴国平
柴国平
(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32)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山西省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项地方法规,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将为山西省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 山西省土壤污染工作现状
1.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各市县有关部门配合,于2018年开展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完成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采样、制样、流转、测试和数据上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成果报告,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报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后,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上报国家详查办。
1.2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和《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要求,山西省稳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截止目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基本完成第一阶段2 659家企业的信息采集工作,正在集中组织所有技术单位质量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第二阶段工作正在陆续启动开展。
1.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山西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了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山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目前全省列入2019年《山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共324家。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目前全省列入《山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共15个。
1.4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列入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8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中,农用地类项目2个,污染地块类项目6个。目前,2个农用地类治理与修复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6个污染地块类试点项目均已启动,其中2个污染地块已完成治理修复工程,2019年底前将完成验收,其余4个项目正在开展修复工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2.1 土壤污染需与大气、水污染协同共治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其污染主要是由于污染物随大气尘降、水迁移以及固废堆存等途径导致。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等特点,一旦受到污染,其治理难度和代价往往远大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从源头控制土壤污染[1]。
2.2 国家标准仍有局限性,地方标准欠缺
目前我国现行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但在山西省实际运用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仅规定了铅、镉、汞、砷、铜、铬、硒、镍等八种重金属以及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a]芘三种有机物的风险筛选值,而对于硒、钒等我省以往土壤环境调查发现的污染物未给出相关标准值[2-5]。因此,亟需在现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2.3 缺少对农业生产者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配套激励机制
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提出“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6-7]。由于这类农业投入品或者措施相较于农业生产者平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而言,往往成本更高,如果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只是泛泛的鼓励和支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难以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地方立法中明确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8]。
2.4 重金属污染隐患重,迫切需要立法对相关企业行为进行规范
山西省存在大量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重金属对企业内部及周边区域土壤环境具有较大风险[9]。因此,迫切需要在地方立法中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土壤环境风险隐患。
2.5 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的情形有待完善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形,如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等其他敏感用地,焦化、垃圾焚烧、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企业关停或搬迁,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等,这些情形或是影响食品安全,或是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均有必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应该通过地方立法对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10]。
3 结语
综上,立足山西省情,结合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状,针对当前土壤污染防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系统谋划、完善、切实可行的规范体系,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上位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山西省已经出台的地方法规进行补充、细化和有效衔接等多方面来看,制定出台《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