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研究
2020-02-15曹勇
曹勇
(广西广投综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530000)
结合当前市场经济规律以及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制度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发挥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明晰出资人职责机构和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等的权责,确保其有效履职,进而不断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1 课题研究的背景
目前来说,我国企业处于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实践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构建明晰的产权,明确划分权责,实现政企分开,形成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建立权责明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企业更好的经营管理。
2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2.1 双向控制
从日本公司的经验分析,实施所有权管理模式,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采取了双向管理模式,也就是经营者持有经营自主权,股东主要负责对经营者监督,以此形成平衡的权利控制状态。从我国的发展实践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过不断优化与调整,形成符合中国企业的双向控制模式。实践中,要求股东在企业运营管理实践中,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发挥职能与作用,落实各个层面的监督,比如企业销售以及经营效益等,保障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进而不断优化。采取双向控制模式,实现对治理结构的高效控制,结合企业持续化发展的角度,不断优化公司治理。除此之外,注重企业文化环境的营造,调动全体在人员的参与,保持最佳的经营管理状态。
2.2 三权制度
从模式的形成角度来说,三权指的是董事会决策权、董事会监督权以及经理层经营权。公司法人治理实践中,此模式逐渐发展,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来说,是股东会转移职能,将公司运营职能,转交给董事会负责,进而形成委托关系,发挥其力量,落实管理工作,同时保障董事会落实职责,进行管理决策时,结合当前的运营情况进行决策分析与调整,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基于三权模式,按照职责划分,国资委没有权利干涉董事会决议,不过可采取审定董事会的形式,起到引导董事会的作用,使其能够在制定决策时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1]。除此之外,董事会推动企业运营发展方面,拥有财产配置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职责,即保全公司财产。
3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
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背景下,对于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的不完善问题,比如企业缺少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和企业正在积极探索,力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现代化发展。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要把握以下要点:
3.1 明晰组出资人的职责
从立法角度分析,构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明晰出资人职责。具体分析如下:①股东会。作为公司组织的权利机构,股东会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采取委托或者更换董事等方式,审核批准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实发监督评价作用。法律方面要明确股东权利,出资人机构在根据政府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结合企业的类型和特点,进一步明确权利。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架构中,不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通过法律加以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行使。②监管内容。通过立法以及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以及义务,并且要将相关的监管内容依照法律纳入公司章程。实践中,根据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为推动公司依法治理、现代化发展,出资人机构要注重工作职能以及方式的转变,通过强化公司章程管理,做好相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探索构建完善的审查机制,规范董事会决策。
3.2 确定监事会的地位
当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监事会地位不高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从立法角度分析,立法过于简略,缺少可操作性。根据2013年更新的《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会拥有以下权利:①拥有公司财务检查权利;②拥有对董事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利,以及罢免建议权利。分析公司法关于董事监督权的设计,从整体角度来说比较充分,不过存在不足,落实到实践缺少可操作性[2]。举例来说,法律赋予了监事会的涉诉权,不过权利的行驶需要达到相应条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意味着监事会没有独立起诉权,还是以服务股东为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模式的完善,要确定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抓住监事会制度的“灵魂”,进而促使其价值与作用的发挥。借鉴独立董事制度,从公司外部引进监事,选择和公司无厉害关系的“执行人”,负责此项工作,如果监事被聘用,任何人不可以将其解聘,监事依法履行职责与义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形成监事会和董事会两个办事机构,机构相互独立运行,不存在交叉关系和隶属关系,以免成为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手臂”。
3.3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从现行的《公司法》分析,关于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规定,还存在着不足,缺少完善的机制保障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利高度集中,由董事长手握,监事会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从立法模式完善的角度来说,需增加相应的条款,或任意条款,或强制条款,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对各方利益的有效平衡,进而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制衡机制[3]。
董事会制度的完善,主要围绕以下内容:①建立健全构成机制。发挥各类人力资源的优势,实现对控股股东的有效制衡。例如,职工代表。职工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是基层劳动者,还是直接参与者,但常被忽略。实际上,公司的发展,职工奉献很大力量,而且职工拥有权力选举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代言人,来参与公司治理。虽然公司法有相关规定,不过缺少强制性规定,同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类型公司关于引入职工代表的明确规定,从立法模式的完善角度来说,要明确各类公司董事会结构中要存在职工代表,采取法律确认以及保障手段,保障职工代表的权利,促使董事会组织结构的完善,推动公司持续化发展[4]。②完善董事缺位的选认机制。关于选任权,现行的法律尚未做出细节化规定,未来要明确行使选任权的主体,针对董事缺位情况下的选任权主体要加以明确。每个国家的规定差异,比如用法律行使赋予法律任免权等。基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点,根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遵循现行的法律,建议在董事缺位情况下,由剩余董事通过选举的形式,选择临时董事,如果意见无法统一,则申请法院行使选任权[5]。关于选任权的对象,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既有董事,也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从当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以及公司发展分析,对于选任权的对象,暂定为董事便可。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公司法》不断完善,但还存在着细节的不足。从构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角度来说,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文中基于立法角度,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和法律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